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
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封建法
有
一件事世界上曾发生过,以后肯定不会再发生。我相信,我
若避而不谈此事,就会在本书中留下一个缺陷。这就是那
些曾经一度出现在整个欧洲的法律,它们与此前人们所知
道的那些法律并无联系,它们成就了无数好事和坏事,帮助出让领地的
人保留了权利,在相同的东西和相同的人之上设立了领主权利,把这些
权利交给若干人,从而削减了整个领主权利的分量;它们在疆域过于广
阔的帝国中设置界限,制定带有某种无序倾向的规则,而这种无序状况
具有一种倾向秩序和和谐的趋势。
若要一一谈论这些法律,就得另外再写一部书。鉴于本书的性质,
读者在本书中看到的这些法律,将是我所观察的,而不是我所论述的。
封建法律犹如一幅美丽的画卷。一颗古老的橡树高高耸立①,远
①“从头顶到苍穹有多远,从树根到地狱就有多远。”见维吉尔,《埃涅阿斯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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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去,枝繁叶茂,走近观察,树干一株,树根却不见踪影,只有挖开地
面才能找到树根。
第二节 封建法的根源
征服罗马帝国的民族出自日耳曼尼亚。描述这些民族的习俗的著
作虽然不多,我们倒是有两部,而且分量相当重。恺撒在与日耳曼人作
战时记述了日耳曼人的习俗①,他的一些策略就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
俗制定的②。恺撒在这方面的几页书等于好几卷。
塔西佗写了一部关于日耳曼人习俗的专著,这部书篇幅很小,可
是,这是塔西佗的著作,他把一切都写得很精练,因为他亲眼看到了一
切。
恺撒和塔西佗与我们所掌握的蛮族法典极其吻合,在他们的著作
中处处可以看到这些法典,在这些法典中处处可以看到他们两人的影
子。
在封建法研究中,尽管我仿佛置身于幽暗的迷宫中,到处都是岔路
和曲径,但我却坚信,线头攥在我的手中,我一定可以走到头。
第三节 附庸制的起源
恺撒说:“日耳曼人对农业不怎么热心,他们的食物绝大部分是牛
①《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三十一至三十八节。
② 比如他从日耳曼尼亚撤退。见《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九至六十三
节。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奶、奶酪和肉类,也没有私人拥有的数量明确、疆界分明的土地。官员
和首领们每年把他们认为大小适当、地点合宜的田地,分配给集聚在一
起的氏族和亲属,一年之后,又强迫他们迁到别处去①。”塔西佗说②,
“每个君主都有一群人拥戴并跟随。”塔西佗用他自己的语言称这些日
耳曼人为侍从③,这个称呼当然与他们的状况不无关系。这些日耳曼
人争强好胜,人人都想获得君主的青睐,各个君主之间也互争高下④,
看谁的侍从多且勇。塔西佗说:“身边围着一群挑选出来的年轻人,这
意味着地位和实力,平时是排场,战时是堡垒。谁在侍从的数量和勇气
上超过他人,谁就在本族和近邻中声望卓著;于是就有人前来送礼,各
地的使节也纷至沓来。名声往往决定着战争的结局。在战斗中,君主
的勇气倘若不如人,那就是耻辱,官兵的品德若是不能与君主媲美,同
样也是耻辱,君主战死而官兵依然苟活着,那就是永世无法清洗的奇耻
大辱。神圣的承诺就是保卫君主。自己的城邦若无战事,君主就到正
在打仗的城邦去,以此保持与许多朋友的关系。这些朋友从他们那里
得到战马和长矛,丰盛而并不美味的饭食便是对他们的一种回报。君
主们的慷慨大方全仗着打仗和劫掠才得以维持。要劝说他们耕种土地
以期丰收,远比劝说他们挑战敌人血溅沙场难得多。凡是能够以鲜血
换取的东西,他们绝不会以汗水去换取。”
所以,日耳曼人只有附庸而没有采地。君主根本没有土地,所以也
就无所谓采地,或者说,采地就是战马、武器和饭食。之所以说有附庸,
是因为有忠心耿耿的下属,这些下属曾立誓效忠,有义务作战,他们所
承担的义务与后来为采地承担的义务相差无几。
①《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
②《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卷,第二、三章。
③ 拉丁文写作comites。
④《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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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四节 续前题
恺撒说①:“当任何一个领袖在公众会议上宣布他愿意做首领,让
愿意跟随他去的人赶快表态时,那些赞成这件壮举或对他表示钦佩的
人,都站起来表示愿意效力,这位领袖于是就博得了群众的赞扬。但
是,他如果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就会失去公众的信任,被人看作逃兵和
叛徒。”
恺撒在这里所说的以及我在上一节中引述塔西佗的话后所作的论
述,便是墨洛温王朝的历史渊源。
每次征战之前,国王们都要重组军队,劝降另一些部队并招募新
兵;为了多多攫取,就要多多散财,他们不断地通过瓜分获得许多土地
和战利品,又不断地把这些土地和战利品分发掉,他们的领地不断扩
大,又不断地缩小;父亲把一个王国赠与儿子时,总要搭上一些财宝②;
国王的财宝被认为是一个君主国所不可或缺的东西,即使为了给女儿
做嫁妆,也必须征得其他国王同意,否则便不能因嫁女而把财宝分给外
邦人③。听到上述这些叙述,我们丝毫也不应吃惊。君主政体的运转
依靠发条,需要不时上紧方可。
①《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
② 参见《达戈贝尔传》。
③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六卷中有关西尔佩里克的女儿婚事的
记述。希尔德贝派人告诉西尔佩里克,他不可能把父亲的王国中的城市让女儿带
走,即便是财宝、农奴、马匹、骑士、牛的挽具等也不行。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第五节 被法兰克人征服的地区
有人说,法兰克人进入高卢之后,占据了所有土地并使之成为采
地。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一些人之所以这样想,是因为他们看到,在
加洛林王朝末期,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变成了采地、次采地、采地或次采
地的附属地。可是,这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形成的,下面将要予以说
明。
有人试图由此推断,蛮族制定了普遍适用的法规,以便到处建立耕
作种奴隶制;这种推断就像它的原则一样,都不正确。如果在一段时间
中,采地都是可以回收的,那么,王国境内的所有土地,不是采地就是采
地的附属地,所有人就都是附庸和附属于附庸的农奴;由于拥有财富就
拥有权力,所以,持续不断地支配着他的唯一财产即采地的国王,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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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耳其的苏丹那种独断专行的权力。若是果真如此,历史就被整
个颠倒了。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高卢被日耳曼人侵占。西哥特人占据了纳波奈兹和几乎整个法国
南部。勃艮第人定居在东部,法兰克人把其余地方几乎全都征服了。
蛮族在他们征服的地区内保留了他们原住地的风俗、喜好和习惯;
这一点无需怀疑,因为,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思想方
式和行动方式。这些日耳曼人不大务农,从塔西佗和恺撒的记述来看,
他们主要依靠畜牧为生。所以,蛮族的法律大多与畜群有关。撰写了706
论法的精神
法兰克人史的罗里孔①就是一个牧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哥特人和勃艮第人以种种借口侵入罗马帝国,罗马人为了遏制他
们的劫掠和破坏,不得不设法为他们提供生活来源。起初给他们小
麦②,后来觉得分给他们土地更好。正如我们在西哥特人③和勃艮第
人④的纪年史和法典中所看到的那样,罗马皇帝和代表罗马皇帝的官
员,就分地问题与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达成了一些协定⑤。
法兰克人的做法不同。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中找不到任何有关
分地的踪迹。他们征服一些地方,拿走他们所要的东西,如此而已,他
们只在自己人中间制定规矩。
因此,要把高卢的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西班牙的西哥特人,奥古
斯图鲁斯⑥和奥多亚克⑦麾下驻在意大利的雇佣兵⑧的做法,与高卢的
① 罗里孔(Roricon),据传说,此人是《法兰克王的战功》一书的作者。——译者
② 参见索西穆斯,《历史》,第五卷,关于应阿拉里克所请分发小麦的记述。
③《西哥特法》,第十卷,第一篇§8、9、16。
④《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1、2。宽厚者路易的 829年敕令表明,分地制
度在他执政时期依然存在。这项敕令被收入在《勃艮第法》第七十九篇§1中。
⑤ 马略(Marius)的《纪年史》中关于公元456年的记述。“勃艮第人占据了高
卢,与高卢和罗马的元老们瓜分土地。”
⑥ 奥古斯图鲁斯(Augustulus).西罗马帝国末代皇帝,公元475年登基,翌年
即被赶下台。——译者
⑦ 奥多亚克(Odoacre,434—493),西罗马帝国雇佣兵首领,他于公元476年
废黜奥古斯图鲁斯皇帝,西罗马帝国就此灭亡。——译者
⑧ 参阅普洛科比乌斯,《哥特战记》。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法兰克人和非洲的汪达尔人①的做法②区分开来。前一种做法是与原
居民达成的协议,因而也就是与他们分地的约定,后一种做法则与分地
毫无关系。
第八节 续前题
有人说,蛮族夺取了罗马人的大量土地。之所以有这种说法,是因
为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里发现,这两个民族占有三分之二的
土地。可是实际上,只有在指定给他们的地区里,他们才占有三分之二
的土地。
贡德鲍在勃艮第法里说,勃良第人在定居区里占有三分之二的土
地③;勃艮第法的第二补编说,以后来到此地的人只能得到一半土地④,
并非一开头就把所有土地都分给罗马人和勃艮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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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法规使用了同样的表述,所以可以彼此印证。既然不能把
勃艮第法所说的分地理解为把所有土地全都分掉,当然同样也不能对
西哥特法作这样的理解。
西哥特人与勃艮第人一样,行事比较讲究节制,他们并未在所有被
他们征服的地方剥夺罗马人的土地。他们拿这许多土地做什么?他们
拿走了对他们合适的土地,把其他土地都留下了。
① 公元3世纪定居在维斯图拉河和奥德河沿岸地区的日耳曼人。——译者
②《汪达尔人战记》。
③《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1:“虽然我们民族在那时得到三分之一奴隶和
三分之二土地。”
④《勃艮第法·补编》,第二条:“此后到来的勃艮第人只能要求获得目前所
需,即一半土地。”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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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
在分地方面的正确实施
不应把分地看作出于暴戾精神的一种举措,而应看作为满足居住
在同一地区的两个民族的相互需要而采取的举措。
勃艮第法规定,每个勃艮第人都应被罗马人作为客人接待。这与日
耳曼人的习俗相符。据塔西佗说①,日耳曼人是世界上最好客的民族。
法律规定,勃艮第人占有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农奴。这
项法律遵循了两个民族的精神,符合他们谋生的方式。勃艮第人放牧,
对土地的需求较多,对农奴的需求较少。耕种土地要付出巨大劳动,所
以罗马人对农奴的需求较多,对土地的需求较少。树林均分,因为两个
民族在这方面的需求相同。
从勃艮第法典可以看出,每个蛮族人都被安置到一个罗马人的地
方②。所以,并非所有土地都分掉,拿出土地的罗马人和接受土地的勃
艮第人数量相等。罗马人的损失被减到了最小程度。勃艮第人善战,
会狩猎,会放牧,分到荒地也不在乎;罗马人为自己保留了最适宜耕种
的土地,勃艮第人的牲畜让罗马人的土地变得肥沃。
第十节 奴役
勃艮第法写明③,勃艮第人在高卢定居时,得到了三分之二的土地
①《日耳曼尼亚志》,第三十一章。
②《西哥特法》也有相同规定。
③《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和三分之一的农奴。由此可见,勃艮第人到来之前,在这部分高卢地区
已经有了耕作奴隶①。
勃艮第法在有关两个民族的事务上,为两个民族的贵族、自由民和
农奴②分别作了正式而明确的区分。奴役因而不为罗马人所特有,恰
如自由民和贵族不为蛮族所特有一样。
勃艮第法规定③,一个勃艮第被释奴倘若没有向其主人支付一定
数额的赎金,也没有收到一个罗马人支付的第三者保金,他就始终被认
为是主人家的奴隶。所以,拥有产业的罗马人是自由的,因为他完全不
属于另一个家庭;他是自由的,因为,他的第三者保金就是他拥有自由
的标志。
翻一翻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就可以知道,生活在法兰克地区的
罗马人所受的奴役,绝不比生活在高卢其他征服者地区的罗马人更甚。
布兰维利耶伯爵先生的主要论点出错了,他没能证明法兰克人曾
制定过普遍适用的规定,从而使罗马人沦于奴役之中。
他的著作毫无技巧可言,他出身于古老的贵族,在书中使用的就是
贵族的那种简朴、直率和天真的语言,他所说的对话和错话,人人都一
目了然。所以,我就不再对他的那部著作详加评说了。我只是想说,他
的悟性胜过才智,他的才智胜过知识,不过,他的知识不容轻视,因为,
他对法国历史和法律中的大事所知甚多。
布兰维利耶伯爵先生和迪波教士各有一套理论,一个像是在诅咒
① 法典的标题“农民、缴纳年贡的地主和屯垦者”可资证明。
②《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1:“如果拔掉勃艮第贵族或罗马贵族的一颗
牙”;《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2:“如果给予中等阶层的自由民,无论勃艮第人或
罗马人”。
③《勃艮第法》,第五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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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三等级,一个像是在诅咒贵族。太阳神把战车交给法厄同①驾驭时
对他说:“你若上得太高,就会烧毁天宫,你若下得太低,就会焚毁大地。
你若太向右走,就会掉进巨蛇星座,你若太向左走,就会走进祭台星座。
好好地走在两者之间吧②。”
第十一节 续前题
有人之所以觉得在征服时期就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法规,是因为在
加佩王朝初期的法国,奴隶的数量已经多得惊人;由于没有注意到奴隶
的数量是逐渐增多的,因而以为在一个黑暗的时代就存在着一种普遍
适用的法律;其实根本没有。
墨洛温王朝初期,无论法兰克人或罗马人,都有大量自由民。可是
农奴数量的增速极快,到了加佩王朝,几乎所有农夫和城市居民都变成
了农奴③。在墨洛温王朝初期,城市管理与罗马相似,有市民群体、元
老院和法院;到了加佩王朝初期,就只有领主和农奴。
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哥特人入侵时,凡是军队带得动的东西,诸
如黄金、白银、家具、衣服,甚至男子、妇女和男童,统统劫掠一空,集中
起来由军队瓜分④。整个历史证明,这些蛮族首次定居下来后,也就是
在他们实施了第一次劫掠之后,就把当地居民吸纳进来,同时保留他们
① 法厄同(Pheaton),希腊神话中的太阳之子。——译者
② 这段引语来自奥维德的史诗《变形记》第二卷第 13—18行。孟德斯鸠在
脚注中引述了拉丁文原文.内容与正文中的引语完全相同,故从略。——译者
③ 在罗马人管辖下的高卢,农奴是一个特殊群体,通常由被释奴和他们的后
代组成。
④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七章;艾穆安(Aimoin),《法
兰克人史》,第一卷,第十二章。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原有的一切政治和民事权利。战时抢走一切,平时给予一切,这便是当
时的万民法。倘若不是如此,在萨利克法和勃艮第法中,怎么会有那么
多与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的做法完全相反的条款呢?
但是,征服战争没有完成的,却由同一部万民法在战事结束后完成
了①。由于抵抗、反叛和城市被占领,民众沦入奴役之中。除了各族
之间的征服性战争,法兰克人的独特之处在于,国家一分为几之后,
兄弟和甥侄之间的内战不断,而万民法在这些内战中始终得以执行,
所以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兰西的奴役更加普遍一些。我认为,这也许
就是在领主权利方面,法国的法律与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法律有所不
同的原因之一。
征服战争不过是短暂的事件,而在战争中应用的万民法则产生了
某些奴役。由于同一部万民法连续使用了数百年,所以,奴役就有了惊
人的扩展。
特德里克②认为奥弗涅人民对他不忠③,于是对分给他管辖的法兰
克人说:“跟我走吧,我要把你们带到一个地方去,那里有黄金、白银、俘
虏、衣服和许许多多牲畜,你们可以把那里的人全都迁到你们的地方
去。”
贡特朗和西尔佩里克媾和④之后,围困布尔热的军队奉命撤退,他
们带走的战利品难以计数,连人和牲畜也几乎没有留下一个。
意大利国王戴奥德里克一心要在蛮族中高人一筹,为此采取了相
应的策略,他派兵进入高卢时,在写给他的将军的信中说道:“我要求大
家执行罗马法,请你们把逃跑的奴隶交还给他们的主人;自由捍卫者不
① 参见《圣人传》。参见本节下面另一脚注。
② 特德里克(Theuderic,486—538),奥斯特拉西亚和奥弗涅国王。——译者
③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三卷,第十一章。
④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四卷,第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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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应鼓励抛弃奴隶制。其他国王尽可以高高兴兴地劫掠和摧毁他们攻克
的城市,我的获胜方式不同,我要让臣民抱怨我征服他们太晚了。”很显
然,他想让法兰克的勃艮第人国王遭人憎恶,而且不言自明地提到了他
们的万民法。
万民法在加洛林王朝依然存在。据《麦斯年鉴》①记述,丕平的军
队进入阿基坦,带着无数战利品和农奴返回法兰西。
我还可以援引许多权威著作②。巨大的灾难激起了人们的恻隐之
心,多位圣洁的主教看到俘虏们被成双成对地捆在一起后,便拿出教会
的钱,甚至出售教堂的圣杯,尽其所能为这些俘虏赎身,许多圣洁的僧
侣为此竭尽全力,《圣人传》对这些事迹记述得最为详尽③。凡是上帝
计划之内的事情,他肯定已经一一完成,尽管在这些事情上,我们有理
由责备这些传记的作者们有时过于轻信,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中得到
巨大的启示,看清楚当时的风俗和习惯。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传之久远的历史和法律著作时,就好像见到了
一片大海,一片一望无际的汪洋大海④。这些冷冰冰的、枯燥的、乏味
的、艰涩的著作,统统都要读,要把它们吞下去,就像寓言中所说,沙特
恩把石头吞下去那样。
① 在763年条目下写道:“战利品和奴隶多得难以计数,他们回到法兰西时
都发了财。”
②《弗尔德年鉴》,739年;保尔·迪亚克尔(Paul Diacre),《伦巴第人的武
功》,第三卷,第三十章;第四卷,第一章;下一个脚注所引的《圣人传》。
③ 参阅圣埃皮法纳(Saint Epiphane)、圣埃普塔蒂乌斯(Saint Eptadius)、圣赛
塞尔(Saint Cesair)、圣菲多尔(Saint Fidole)、圣波西安(Saint Porcien)、圣特雷维里
乌斯(Saint Trevérius)、圣欧西齐乌斯(Saint Eusichius)、圣莱热(Saint Leger)等圣
人的传记以及圣尤利安(Saint Julien)的圣迹。
④ 奥维德在《变形记》第一卷中写道:“茫茫大海,无边无际”。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自由民所开发的无数土地①,变成了领主拥有永久所有权的地产。
一个地方如果失去了曾经居住在这里的自由民,拥有大量农奴的人就
会攫取或强制他人出让大片土地,在那里建立起村庄,就像我们在各种
条例中所看到的那样。另一方面,过去从事手艺的人如今变成了农奴,
可是依然还得从事手艺。所以说,奴役把过去夺走的东西归还给了手
艺和耕作。
当时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土地所有者把农奴交给教会使用,用以顶
替年贡,并且认为,这些农奴的劳役等于替土地所有者为教会的神圣事
业作出了贡献。
第十二节 蛮族分得的土地不缴贡赋
一群淳朴、贫穷、自由、尚武的牧人,他们的生活不依靠任何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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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的依赖也仅限于那间小茅屋②,他们跟随首领战争,为的是获
取战利品,而不是为了缴纳或收取贡赋。苛捐杂税是后来发明的,是人
们开始享受到其他手艺带来的福祉后才发明的。
一阿庞③土地缴纳一陶罐葡萄酒作为临时税④,这是西尔佩里克和
弗雷戴贡德⑤强制征收的一种税,缴纳者仅限于罗马人。其实,并不是
法兰克人,而是教会人士撕毁了这些纳税人名册,而当时的所有教会人
① 屯垦者也不全是农奴。参见《法典》:“农民、种植者和屯垦者”第 18、23
条;同篇第20 条。
②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
③ 阿庞(arpent),古代土地面积计算单位,约合20—50公亩。——译者
④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
⑤ 弗雷戴贡德(Fredegonde,545—597),西尔佩里克之妻,纽斯特里亚王
后。——译者714
论法的精神
士全都是罗马人①。承受此税之苦的主要是城市居民②,而当时的城市
居民几乎全都是罗马人。
据图尔的格雷瓜尔记述③,在西尔佩里克在位时,某个法官曾经强
迫法兰克人纳税,国王死后,这位法官因此而躲进了一所教堂;法兰克
人在西尔佩里克在位时期是自由民:“在西尔佩里克在位期间,向许多
身为自由民的法兰克人征税。”可见,不是农奴的法兰克人是不纳税的。
任何一位语法学家看到迪波教士对这段文字的解释,都会大吃一
惊④。他说,被释奴(affranchis)那时也叫作自由民(ingénus),并以免
除赋税(affranchis de tributs)解释拉丁文的 ingenui。法文可以使用
affranchis de tributs 这种词组,诸如 affranchis de soins(免除照看)、
affranchis de peines(免除刑罚)等等,但是在拉丁文中,ingenue a trib
utes(不纳税自由民)、libertini a tributis(不纳税被释奴)、manumissi
tributorum(不纳税人)这种词组却是怪异不通的。
图尔的格雷瓜尔说,帕特尼乌斯认为,他之所以会被处死,是因为
曾向法兰克人强制征税⑤。这段文字让迪波教士十分难堪,他只能对
这件并不清楚的事情进行猜测,冷冷地说,那是一种超额的赋税⑥。
我们在西哥特法⑦中看到,一个罗马人的土地如果被一个蛮族人
① 这在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全书中都可以看到。这位格雷瓜尔问
一个原籍伦巴第的名叫瓦尔菲里亚库斯(Valfiliacus)的人,他怎么能够成为教会
人士。见该书第八卷。
②“这种税在高卢的所有城市中征收。”见《圣阿里迪乌斯传》。
③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七卷。
④ 迪波,《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十六章,第515页。
⑤《法兰克史》,第三十六章。
⑥《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 514 页。
⑦ 法官和行政长官把为罗马人保留的土地,即三分之一,从占有这些土地的
人手中拿回来,立即交还给罗马人,让罗马人缴清赋税,以免财政受损。见《西哥
特法》,第十卷,第一篇,第十四章。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占有,法官为了让这块地能继续缴税,就要强制这个蛮族人把地卖掉,
由此可见,蛮族是不缴土地税的①。
迪波教士为自圆其说,需要西哥特人缴税②,于是他脱离法律的字
面意义和实质意义,仅仅依靠想象就说,在哥特人定居和这项法律颁布
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赋税增加了,但只涉及罗马人。要知道,拥有任意
处置历史事实大权的人,只有阿杜安神甫一位啊③。
迪波教士又到查士丁尼的法典④中去寻找依据⑤,试图用以证明罗
马人的军事收益也要纳税;他由此得出结论说,法兰克人的采地或收益
也要纳税。可是,把法国采地的渊源说成是罗马人定居高卢的观点,如
今已经无人以为然了;这个说法只是在一个时期中被认为可信,那时
我们只知道罗马史,而对我们自己的历史却所知甚少,而且种种古老的
见证物还被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之中。
迪波教士为了说明当时法兰克人的习惯做法,列举了卡西奥多卢斯,
讲述了意大利和戴奥德里克统治下的高卢,其实这是一些不应混淆的事
715
实。有朝一日我也许会写一本书,讲一讲东哥特王国的君主制体制,与其
他蛮族在那时所建立的君主体制截然不同;绝不能因为法兰克人有某种做
法,就说东哥特人也有这种做法;恰恰相反,我们有理由认为,正因为东哥
特人有某种做法,所以法兰克人不会采用与此相同的做法。
① 汪达尔人在非洲根本不缴土地税。见普洛科比乌斯,《汪达尔人战记》,第
一卷和第二卷;《杂史》,第十六卷第106 页。请注意,非洲的征服者是汪达尔人、
阿兰人和法兰克人。见《杂史》,第十四卷,第94 页。
②《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十四章,第510页。
③ 阿杜安神甫(le Pere Hardouin,1646—1729),法国耶稣会学者。他自称经
考证后确认,荷马的史诗和维吉尔的史诗,其实都是中世纪僧侣的作品。孟德斯
鸠在此以阿杜安神甫的无稽之谈讥讽迪波神甫。——译者
④《法律》,第十一卷,第七十四篇,第三题。
⑤《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 511 页。论法的精神
对于那些精神飘浮在博学之中的人来说,最费力气的事是在并非
与主题毫不相干的地方寻找证据,借用天文学家的话说,就是在那里找
到太阳的位置。
迪波教士任意解释敕令,如同他任意解释历史和各族人民的法律
一样。他说法兰克人是纳税的,于是他就把只有农奴才做的事让自由
民去做①;他要谈论法兰克人的民团,于是就把只有自由民才能当的差
说成农奴也可以干②。
第十三节 罗马人和高卢人在
法兰克君主国中的负担
下面我要谈一谈罗马人和被征服的高卢人是否继续缴纳帝国时期
的税赋。为了节省篇幅,我只想说,虽然他们起初缴纳税赋,但不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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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就被免除了,这些税赋后来变成服兵役了。我承认,我确实无法想
象,为何法兰克人起初对苛捐杂税如此亲近,后来突然变得那么疏远。
从宽厚者路易的一道饬令③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民在法
兰克君主国中的状态。为逃避摩尔人压迫的一些三五成群的哥特人和
伊比里亚人,被收留在这位路易的土地上④。路易与这些外来者议定,
他们将作为自由民随他们的伯爵出征,在行军途中,他们将在伯爵的指
①《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十四章,第 513 页;他在此处援
引了皮斯特版的第 28条。参见本书本章第十八节。
②《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四章,第 298页。
③ 815年敕令第一章。此敕令与秃头查理的 844 年敕令的1条和第 2 条相
符。
④“为居住在阿基坦、纳波奈兹和普洛旺斯地区的西班牙人”。见宽厚者路
易的815年敕令。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挥下担负守卫和巡逻①,他们向国王的特派员和往返于宫廷的使节提
供车马②;他们不得被强制缴纳其他税赋,并将享受自由民的待遇。
这些做法不能说是加洛林王朝初期的新举措,应该说,至少在墨洛
温王朝中期和后期就已经有了。864 年的一道敕令明确地写道,古老
的习俗规定,自由民要从军,要花钱提供前面说到的车马③。这些就是
他们要负担的特殊税赋,拥有采地的人则不必缴纳,我在下面将会对此
提出证明。
这还不是一切。有一条规定几乎不允许让这些自由民承担税
赋④。凡是拥有四个份地⑤的人必须从军出征,拥有三个份地的人需要
与一个拥有一个份地的自由民凑对,后者为前者支付四分之一的税赋,
并且留住在前者家中。两个各自拥有两个份地的自由民同样可以凑
对,从军出征的那一位的费用,由留守的那一位负担一半。
不但如此,还有许多条令把采地的特权赋予自由民的土地或管区,
我在后面将会详加讲述⑥。这些土地无须缴纳伯爵和其他官员所索取
的所有负担;条令中详细罗列了各种负担,却不曾提到税赋,可见并不
征收税赋。
罗马的苛捐杂税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轻易地就被废除了。罗马
人征收的税非常复杂,头脑简单的法兰克人想不到这些,更没有征收这
①“被他们称作瓦克达斯(wactas)的卫队和巡逻队”。
② 他们没有向伯爵提供同样服务的义务。
③“家有马匹的法兰克应将马匹交给伯爵与敌人作战”伯爵不得扣留他们的
马匹。“为使他们能够依据古老的习俗从军并备好马匹。”皮斯特版,载《敕令汇
编》,巴鲁兹,第 186页。
④ 查理曼812年敕令第一章;皮斯特版 864 年第 27 条。
⑤ 拉丁文为 Quatuor mansos。我认为这里所说的mansus 是指一定数量的
土地,土地之上附有住宅,并拥有奴隶。853年的敕令“致希利”可资证明,见该敕
令第 14 条“关于不得将奴隶逐出份地”。
⑥ 见本书本章第二十节。
717论法的精神
种税的计划。鞑靼人倘若今天侵入欧洲,要让他们弄清楚我们的财政
是什么,恐怕也是一件相当劳神费力的事情。
《宽厚者路易传》的不知名作者①,在谈到查理曼在阿基坦安置的
伯爵和法兰克民族的其他官员时说,他把守卫边境的任务、军事权力和
管理国王领地的职责交给了他们;由此可以得知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
的收入情况。国王拥有领地,由奴隶耕种。但是,徭役、人头税和帝政
时期对自由民的人身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赋,都变成了守卫边界和从
军征战的义务。
这部著作还说②,宽厚者路易在日耳曼尼亚找到了父亲查理曼,父
亲问他,一个国王怎么会穷到这步田地,路易答复说,他这个国王徒有
虚名,几乎所有领地都为领主们所拥有。查理曼担心,那些未经深思熟
虑就给出去的土地,如果让年轻的儿子自己去统统讨回来,难免会失去
领主们的爱戴,于是派遣了一些专员去处理此事,使之恢复原状。
主教们写信给秃头查理的兄弟路易③,信中说:“看管好你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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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的话,你就不得不在僧侣们的住所之间游荡,把他们的驾车奴隶弄
得疲惫不堪。无论如何,你总得衣食无虑,还能接待使节才是。”由此可
见。当时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他们的领地④。
第十四节 所谓税赋
蛮族走出他们的本土之后,想把他们的习俗书写成文字。可是,
① 杜申,《文集》,第二卷,第 287 页。
② 杜申,《文集》,第二卷,第 89 页。
③ 见858年敕令第14 条。
④ 在有河流和路口的地方,国王也征收一些路桥费。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用罗马字母书写日耳曼语比较困难,于是便以拉丁文来书写这些成
文法。
在征战及其推进过程的混乱中,大多数事物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要
想表达这些事物,就得借用与新的习俗最接近的拉丁文旧词。因此,为
了能让人想起罗马人旧时的税(cens)①,就使用税(census)和赋(tribu
tum),至于那些与罗马人的概念毫无关系的事物,就用罗马字母书写
日耳曼人的词,例如罚金(fredum),在下面几节中,我将要对此详加说
明。
税和赋这两个词被任意使用之后,它们的含义在墨洛温王朝和加
洛林王朝期间就不大明确,一些自成体系的近代作者②在当时的著作
中见到税这个字,就以为它与罗马人的税字含义完全相同,由此而产生
的结果是,法国头两个王朝的国王不仅替代了罗马皇帝的地位,而且对
罗马帝国的行政体制也没有作任何改动③。加洛林王朝时期征收的某
些税由于偶然因素或某些变化而改成了其他税种④,这些作者们就断
言说这些税与当年罗马人的税完全一样。他们发现,自从有了近代法
规之后,国王的权限具有绝对不可剥夺的性质,他们于是就说,这种税
相当于当年罗马人的税,并不在国王固有权限之内,因而是百分之百的
侵占。对于他们的其他结论,我不准备谈论。
① 税(census)这个词用途广泛,在有河流的地方,也可以用来指过桥或渡河
费。见803年敕令,巴鲁兹版,第 395 页第1 条;819年敕令V第616页。从秃头
查理 865年敕令第 8条来看·这个词还可以用来指称自由民向国王或国王的特使
提供的车辆。
② 迪波教士和他的追随者。
③ 迪波教士在《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十四节中提出
的理由十分软弱无力,尤其是他对图尔的格雷瓜尔关于他的教堂和查理贝尔
(Charibert)国王纠纷的记述所作的推导。
④ 例如奴隶释放金。
719论法的精神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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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当代所有的概念统统放置到遥远的已逝年代中去理解,谬误之
源即在于此,后果之严重莫过于此。对于想把一切以往的事物予以现
代化的人,我想借用埃及祭司对梭伦所说的话:“哦,雅典人,你们只不
过是些孩子而已。”
第十五节 所谓的税只向农奴
而不向自由民征收
国王、神职人员和领主分别向各自领地上的农奴按规定征赋。国
王征收此赋,有维利斯敕令为证;神职人员征收此赋,有蛮族法典①为
证;领主征收此赋,有查理曼制定的相关法规②为证。
这些赋被称作税,这是经济税,而不是财政税;是纯私人性质的税
收,而不是公共税收。
我说过,所谓税是向农奴征收的一种赋。马尔库尔弗的一个规定
可以为我证明此事,这件文书包含有国王的一项规定,准许生而为自由
民并且未在纳税名录上登记的人成为神职人员③。我还有一件文书可
资证明,那就是查理曼写给他派往萨克森地区的一位伯爵的一道谕
令④,谕令说,鉴于萨克森人皈依基督教,因而将自由给予他们,所以
①《日耳曼法》,第二十二章;《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十四章,其中有神职
人员对他们自己的身份制定的规则。
②《敕令汇编》,第五卷,第三百零三章。
③“如果有人身自由,而且没有在纳税册上登记。”见《敕令汇编》,第一卷,第
19条。
④ 公元789年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250 页。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说,其实这是一个自由宪章①。查理曼恢复了他们原有的公民自由,并
免除他们的纳税义务②。由此可见,身为农奴和缴纳税赋是一回事,恰
如身为自由民无须缴纳税赋一样。
查理曼还颁发过一道谕令,给予被法兰西王国收留接纳的西班牙
人以某些好处③,谕令规定,伯爵们不得向这些西班牙人征收任何税
赋,也不得剥夺他们的土地。众所周知,来到法兰西的外国人都被当作
农奴对待,而查理曼却要求把他们视为自由民,让他们拥有自己的土
地,禁止向他们征税。
秃头查理的一道施惠于西班牙人的敕令④规定,对待这些西班牙
人要像对待法兰克人一样,禁止向他们征税;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自由
民是不纳税的。
若干国王或教会的屯垦者将他们份地的附属土地,出售给教会人
士或与他们地位相同的人,只留给自己一个小茅屋,这样一来,他们就
不必纳税了。皮斯特敕令第三十条纠正了这个流弊,下令恢复原状。
这也可以证明,所谓税就是奴隶缴纳的一种赋。
由此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法兰西王国境内没有普遍征收的税,这
一点在大量文书中都说得相当明白。有一道敕令⑤这样写道:“以往合
①“此自由宪章应是持续和永久的”。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250 页。
②“赋予他们以原有的自由,解除他们向我们缴纳的税赋。”载《敕令汇编》。
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250页。
③ 公元812年敕令《处理西班牙人条例》,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
第 500 页。
④ 公元844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1、2 条第 27 页。
⑤ 收在安泽吉士(Anzegise),《敕令集》中的 805年 敕令 II,第 20、22 条,
见该汇编第三卷,第 15条。此敕令与秃头查理 854 年的阿蒂尼敕令第 6 条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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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法征税①的地区仍应征收国王税”,这通敕令意味着什么呢?查理曼曾
下过一道敕令②,要求其驻在各省的特使准确调查过去属于国王权限
的所有税赋③,这通敕令表明什么呢?他还在另一道敕令④中处理了被
要求纳税的人们所缴的税款⑤,这又意味着什么呢?还有一位作者⑥写
道:“如果某人得到了一块纳赋的土地,也就是一块我们习惯于收税的
土地。⑦”这又是什么意思呢?最后还有一件文书⑧,秃头查理在这件文
书上谈到了那些自古以来一直由国王征税的纳税土地⑨,这又作何解
释呢?
请注意,有些文书乍一看好像与我所说相反,其实恰恰证实了我的
说法。我们已经在上面的叙述中看到,王国内的自由人只负有提供车
辆的义务。我刚才援引的文书把这种义务也叫作纳税⑩,可是它把这
种税与农奴交纳的税作了严格的区分。
此外,皮斯特敕令⑩还谈到了那些为自己的人头和茅屋纳税的法
兰克人,在饥懂期间出售自己。国王希望他们能够赎身。因为,凡是
①“以往合法征税的地区”,见安泽吉士,《敕令集》。
② 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98 页:812年敕令第10、11条。
③“以往收归国王的所有税赋”,见812 年敕令第 10、11 条。
④ 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508 页:812 年敕令。
⑤ 813年敕令第6条:“纳税人所交纳的税赋”。
⑥《敕令集》,第四卷,第37 条,编入《伦巴第法》。
⑦“如果有人获得了一块纳赋土地,一块我们习惯上要征税的土地。”《敕令
集》第四卷第37 条。
⑧ 805年,第8条。
⑨“自古以来由国王征税的纳税土地。”见805年敕令第8条。
⑩“税或法兰克人应向国王提供的驭马。”
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192 页:864 年敕令第 34 条。
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192 页:“应为自己的人头和茅屋向国王纳税
的法兰克人。”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借助国王的敕令解除奴隶身份的人①,通常得不到完全的自由②,可是
他们必须缴纳人头税。我在这里所谈的就是这类人。
所以,必须摒弃以下这种观念:存在着一种针对所有人普遍征收的
税,它起源于罗马人的行政管理制度,由此推测,领主的税赋同样也来
自侵占。其实,如果不考虑对税这个词的误用,那么,法兰西王国中的
所谓税,实际上是由主人对农奴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前面那么多的引文肯定让读者极度厌烦,我恳请读者原谅。如果
不是因为我的面前始终摆着迪波教士的那部《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
建立》,我可能不会那么啰唆。最能阻碍知识进步的,莫过于一位著名
作者的一部坏书。因为,欲授人以真知,需从解惑始。
第十六节 家臣或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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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谈及随君主出征的那些日耳曼志愿者。这一习俗在征服战争
结束后依然保留着。塔西佗把这类人叫作侍从③;萨利克法把这类人
叫作矢忠于国王的人④;马尔库尔弗把这类人叫作国王的忠臣⑤;最早
的法国历史学家称之为家臣或忠臣⑥;后来的历史学家则称之为附庸
或领主⑦。
① 同一道敕令第 28条对此作了解释。此敕令甚至对被释奴中的罗马人和
法兰克人作了区分,可见并非人人都纳税。应该好好读一读这件文书。
② 参见前引查理曼813年的一道敕谕。
③ 拉丁文写作 comites。
④ 拉丁文写作 Qui sunt in truste regis,见于萨利克法第四十四卷第 4 条。
⑤ 这个词来自 trew,在阿拉曼语中意为忠诚,在英语中即 true,意为真实。
⑥ 拉丁文写作 Leudes,fideles。
⑦ 拉丁文写作 Vassali,seniores。724
论法的精神
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有大量关于法兰克人的条款,却只有寥寥
几条是关于国王的家臣的。关于这些家臣的规定与关于其他法兰克人
的规定不同,这是因为,家臣们的财产适用政治法而不是公民法,再则,
他们的财产归军队所有,而不归家庭所有。
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作者笔下,为这些家臣保留的财产分别被叫作
国库财产①、恩赐、荣赏、采地。
采地起初是可以撤销的,对这一点不应有所怀疑②。据图尔的格
雷瓜尔的记述③,苏内吉希尔和加洛曼的采地被剥夺了从国库得到的
一切,只给他们留下了自己的产业。贡特朗把侄子希尔德贝扶上王位
时,与他进行了一次密谈,告诉他应该赐给哪些人以采地,剥夺哪些人
的采地④。马尔库尔弗的一项法规说,国王可以用作交换的,不单是出
自他的国库的恩赐,也可以是来自另一个人的金库的恩赐⑤。在伦巴
第法中,这种恩赐与产权是截然不同的⑥。历史著作、法规、各蛮族的
法典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采地概要》⑦的作者们告诉我们⑧,起初
领主可以随意撤销采地,后来把采地的期限定为一年,再后来定为终
① 拉丁文写作 Fiscalia。参见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 14 条。《圣摩
尔传》称:“国王给了他一笔国库财产。”《麦斯年鉴》所记 747年:“国王给予他伯爵
领地和一些国库财产。”用于维持王族日常生活的费用叫作王家费用,拉丁文写作
regalia。
②《论采地》,第一卷,第一篇;屈亚斯关于该书的论述。
③《法兰克史》,第九卷,第三十八章。
④“应该把采地给谁,把谁的采地收回。”见《法兰西史》,第七卷。
⑤“无论何人都应被承认有权拥有这种地位,作为得自他人或我们的收益的
一部分。”见《法规》,第一卷,第 30条。
⑥《伦巴第法》,第三卷,第八篇§3。
⑦《采地概要》(Libre feudorum),在意大利编制的一部伦巴第封建法论著。
作者为两位执政官。-——译者
⑧《采地概要》.第一卷,第一篇。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生①。
第十七节 自由民的兵役
两种人要服兵役:一是附庸和附庸的附庸,他们拥有领主的采地,
所以要为领主服兵役。二是法兰克人、罗马人和高卢人中的自由民,他
们为伯爵服兵役,由伯爵或他的军官统率。
所谓自由民,指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一方面没有任何恩赐或
采地,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受耕作奴役;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叫作自
由地。
伯爵召集自由民,率领他们打仗②。伯爵麾下有两名叫作督军的
军官③;由于所有服役的自由民都分编在若干百人队中,多个百人队编
为镇,所以伯爵麾下还有一些叫作百人长的军官;编在镇或百人队中的
自由民士兵在这些百人长带领下作战④。
百人队这种编制是在法兰克人定居高卢之后才出现的,采取这一
措施的是克罗泰尔和希尔德贝,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每个地区对于
发生当地的盗窃事件负起责任来,这两位君主的谕令谈到了这件事⑤。
这种制度如今在英国仍可看到。
伯爵率领自由民作战,附庸率领自己的附庸或附庸的附庸作战,主
① 屈亚斯指出,这也是一种特惠,领主可以每年继续给予,也可以不再给予。
② 参见查理曼812年敕令第3条和第4条;又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
卷,第 491 页:《皮斯特敕令》,864 年第26 条,第二卷,第 186 页。
③“每位伯爵有两位督军和百人长。”见《敕令集》,第二卷,第 28 条。
④ 这些士兵叫作伙计(compagnons)。
⑤《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20 页:595 年敕令第1 条。这些法规大概是征
询意见后制定的。
725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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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教、教士或他们的代理人①带领他们的附庸参战②。
主教们很为难,他们并不觉得自己的参战行为很合适③,于是他们
请求查理曼不再强求他们参战。可是,当他们的请求获得批准时,却又
抱怨因此而失去了公众的尊敬。查理曼不得不就此阐明他的意图的正
确性。不管怎样说,我发现当主教们不再参战后,他们的附庸并非在伯
爵的率领下作战,恰恰相反,率领主教的附庸们作战的,是国王或主教
遴选的亲信④。
在宽厚者路易的一道敕令⑤中,国王把附庸分成三类:国王的附
庸、主教的附庸、伯爵的附庸。只有当家臣或领主因故不能亲自率领他
们的附庸参战时,才由伯爵率领参战⑥。
可是,家臣由谁率领上战场呢?毫无疑问,当然是国王,国王始终
是家臣们的领袖。正因为如此,敕令中常常出现国王的附庸与主教的
附庸相互对立的情形⑦。国王个个骁勇、自豪和尊贵,他们御驾亲征绝
不是为了率领主教的兵员,也不会选择与这些人生死与共。
但是,有一道敕令对此作出了规定,家臣同样应率领他们附庸和附庸
的附庸参战。查理曼在这通敕令中下令,凡拥有四个份地者,不论份地是
① 拉丁文写作 Advocati。
② 查理曼812 年敕令第1条和第5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90 页。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408 页和第 410 页:803 年沃姆斯(Worms)敕
令。
④《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409 页:803 年沃姆斯敕令;《敕令汇编》,巴鲁兹
版:秃头查理在位时 845年韦尔农宫公会议。
⑤《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618页:819年敕令第 27 条。
⑥“关于目前在王宫中为国王服役并享有特惠的附庸,特作规定如下:凡留在
宫中陪伴皇帝者,不得让其附庸的附庸随与他一同留在宫中,而是应该允许他们与
其管辖区的伯爵一同出发作战。”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812年敕令 Ⅱ,第 7条。
⑦《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90 页:“隶属于我们或隶属于主教或
教士、拥有恩赐或自己产业的人。”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自己的地产或是他人的恩赐,一律都要参战抗敌或是跟随自己的领主。
很显然,查理曼想要表明的是:只有自己一块地的人应该加入伯爵
的队伍,享有领土恩地的人则应随领主出征。
可是,迪波教士却硬要说①,敕令提到附属于某位领主的男子时仅
指农奴,他是以西哥特法和西哥特人的实际做法为根据的。其实,他倒
不如以敕令为依据更好。我刚才援引的敕令明确地表达了相反的意
思。秃头查理与其兄弟签订的协议也提到,自由民可以自行选择领主
或国王;这个规定与其他许多规定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说有三种兵员,其一是国王的家臣的队伍,家臣又有他
们自己的家臣;其二是主教或其他神职人员以及他们的附庸的队伍;其
三是伯爵的队伍,他们率领的是自由民。
握有个别指挥权的人隶属于握有全面指挥权的人,所以,我并不认
为附庸不能隶属于伯爵。
我们看到,附庸们如果没有尽到采地的义务,伯爵和国王的特使可
以对他们施加处罚,让他们支付罚金。
同样,国王的附庸如果抢掠②,只要他们自己不提出愿意接受国王
处置的要求,就可由伯爵对他们进行处置。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凡在军事上受某人管辖的人,在司法上也受此人管辖;这是法兰西
王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宽厚者路易的815年敕令③规定,伯爵对
①《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 299页。
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17 页:882年敕令第二条“在韦尔农宫”。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17 页:第 1 条和第 2 条;845 年韦尔农
公会议文书第 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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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自由民兼领军事权和司法权;因此,率领自由人出征的伯爵的法庭①,
也被称为自由民的法庭②。下面这条准则或许就由此形成:凡涉及自
由的案件,不能由其官员的法庭审理,而只能由伯爵的法庭审理。所
以,主教或教士的附庸也就不能在伯爵的率领下参战③,因为他们不在
伯爵的司法管辖之下。因此,伯爵也不能率领家臣的附庸的附庸参战。
因此,英国的法律词汇④写明⑤,萨克森人称作科普尔的人,诺曼人称之
为伯爵或扈从,因为他们与国王共享司法罚金。所以,就我们所见,任
何附庸对其领主的义务⑥.无论何时都是从军打仗和在他的法庭审理
家臣⑦。
司法权和率领作战权联结在一起的原因之一是,率领作战者同时
要负责征税,所谓税就是由自由民提供用于作战的车辆,以及我将要谈
到的某些司法利益。
领主在自己的采地上拥有司法权,基于同一原则,伯爵在自己的伯
爵领地内也拥有司法权。可以这样说,在不同时期中,每当采地上变化
发生时,伯爵领地内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是因为,在治理思想和治理方
法方面,采地和伯爵领地没有差别。总而言之,伯爵领地内的伯爵就是
领主,采地上的领主就是伯爵。
① 法庭或审判会议。
② 安泽吉士,《敕令集》,第四卷,第57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615 页。宽厚者路易819年的第五道敕令,第 14 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一卷,第615页。
③ 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90 页。《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一卷,第 490 页:“隶属于我们或隶属于主教或教士、拥有恩赐或自己产业的人。”
④ 参阅威廉·朗巴尔(Guillaume Lambard),《安格尔古法》。
⑤ 对 satrapa一词的解释。
⑥《耶路撒冷审议庭》第二百二十一章和二百二十二章对此作了很好的解
释。
⑦ 教会的助理教士也主持审讯和率领兵员。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把伯爵视为司法官员,把公爵视为军事官员,这种想法是不正确
的,实际上,伯爵和公爵既是军事官员,也是民事官员①。区别在于公
爵下辖若干伯爵,尽管弗雷德加里乌斯告诉我们,也有许多伯爵并不隶
属于任何公爵②。
有人大概会想到,法兰克人的政体一定相当严苛,因为同一批官员
同时握有军事权、民事权和司法权,乃至税务权。我曾经说过,这就是
专制主义的明显标志之一。
但是,别以为伯爵就像土耳其的帕夏那样单独审案③。每当审案
时,他们都要召集当地名流参与刑庭或是审判会议④。
为了让大家了解法规、蛮族法和敕令中关于审判的规定,我想告诉
大家,伯爵、伯爵领地总管和百人长的职能是相同的⑤。法官、司法助
理和助理法官,这些都是以不同头衔称呼的同一些人,大多是伯爵的副
手,通常有七名。由于参与审判的官员不得少于十二名⑥,人数不够时
就请名流补足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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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无论是谁拥有管辖权,是国王和伯爵,或是伯爵领地总管和
百人长,或是领主和神职人员,他们从不独自一人审案。这种在日耳曼
尼亚森林中养成的习惯,在采地已经有了新形式之后依然保存着。
财政权比较完善,伯爵很难滥用。君主对自由民拥有的权力相当
① 参见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8条。文中有致公爵、地方长官或伯
爵的信·赋予他们以司法管理和税务管理权。
②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七十八章:关于636年。
③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五卷:580年之前。
④ 即法兰克人中的自由民的审判会议。
⑤ 请联系我在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以及第三十一章第八节中的论述。
⑥ 参见宽厚者路易的敕令,附加在《萨利克法》第 2 条后面;迪康热的审判规
则中对名流的解释。
⑦ 拉丁文写作 Per bonos homines。有时所有参审人员都是名流。参见马尔
库尔弗《法规》第二章附件。730
论法的精神
简单,如我在前面所说,这种权力无非就是在某些公共场合①向他们征
集车辆而已;至于司法权,则有防止舞弊的法律②。
第十九节 蛮族人民中的和解金
对日耳曼人的法律和习俗如果没有透彻的了解,就不可能对法国
的政治法有较深入的认识,所以,我要花一点时间对这些法律和习俗作
一番探究。
从塔西佗的著作看,日耳曼人只有两种极刑:绞死叛徒,溺死懦夫。
日耳曼人的公罪只有这两种。一个人若是损害了另一个人,受冒犯者
或受害者的父母就会参与纠纷,双方的仇恨则以赔偿解决③。受害者
如果愿意接受赔偿,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本人;受害者的父母如果也受
到伤害,他们也是赔偿对象;受害者如果死亡,赔偿则归其父母所有。
据塔西佗说,履行此类赔偿需通过双方订立协议,所以在蛮族法
中,这种赔偿叫作和解金。
我发现,只有弗里兹人的法律④听任每个家庭处于自然状态,没有
任何政治或民事法律加以管束,任由各自以能够想到的方法进行复仇,
直到心满意足方才罢休。这项法律后来有所缓和,它规定⑤,被要求偿
命的人在家中不受仇人报复,在往返教堂的途中以及审讯场所也有安
① 以及前面提到的某些渡河过桥收费权。
② 参见《里普埃尔法》,第八十九篇;《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9。
③“解决一个父亲和一个亲属的仇恨和友谊都是法律要管的事,但是,并非
事事都不讲通融。即使是杀人罪,也可以用一定数额的格罗升和小型牲畜抵罪。
受害者全家都会接受这种赔偿。”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④《弗里兹法》,第二篇:关于谋杀;乌勒玛尔(Vulemar)关于盗窃的增篇。
⑤ 乌勒玛尔,《哲人增篇》,第一篇§1。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全保障。
萨利克法的编纂者列举了法兰克人的一种古老习俗①,盗墓剥尸
者要被逐出人群,直至受害者家属同意其返回时为止。在此之前,包括
其妻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他提供饮食或将其接回家中,在这种情况
下,就双方关系而言,受罚者与他人,他人与受罚者,都处在一种自然状
态之中,直到支付和解金后方才终止。
此外,各蛮族的智者贤人都想自行采取某种措施,用以取代当事双
方的协议,因为等待这种协议太费时间,而且太危险。他们细心地规定
了一个公正的数额,作为受害方应该接受的和解金。所有蛮族法在这
方面的精确度确实令人称道,对案情作细致分类②,对情况作具体分
析;法律设身处地为受害者着想,替他向对方提出他本人在冷静状态下
可能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似乎还处在自然状态中,正是这些法律的
制定,使他们脱离了自然状态。
罗塔利在伦巴第法中宣称,他增加了古代习惯法中对于受害者的
赔偿,为的是让受害者满意和消除敌意③。事实是,伦巴第人本是贫苦
的民族,征服意大利后发了财,从前规定的和解金显得微不足道了,于
是和解变得难以达成了。我毫不怀疑,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征服民族的
首领们制定了至今依然通行的那些法典。
加害者应该付给死者父母的款项是和解金的主要部分。和解金的
数额可因身份不同而有异④。安格尔法规定,死者若是日耳曼贵族,和
①《萨利克法》,第五十八篇§1;第十八篇§3。
② 参见《萨利克法》,第三、四、五、六篇关于盗窃牲畜的处分。
③《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七篇§15。
④ 参见《安格尔法》,第一篇§1、2、4;《安格尔法》,第一篇§5、6;《巴伐利亚
法》,第一篇,第八、十章;《弗里兹法》,第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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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解金为六百苏;死者若是一个自由民,和解金为二百苏;死者若是农奴,
和解金为二十苏。能够得到高额和解金当然也是一种特权。因为,高
额和解金除了表明他的身份外,也为生活在暴烈民族中的他提供了更
大的安全系数。
巴伐利亚的法律让我们对此深有体会①。该法列出了应该得到双
倍和解金的家族名单,这便是地位仅次于阿吉罗芬格人②的那些家
族③。阿吉罗芬格人是公爵后裔,公爵历来从他们当中选出,他们可以
获得四倍的和解金。公爵本人可以获得的和解金比阿吉罗芬格人又多
三分之一。法律写明:“因为他是公爵,给予他的荣耀超过他的亲属。”
和解金均以货币计算。不过,由于蛮族人不大使用货币,在日耳曼
尼亚地区居住时更是如此,所以,也可以用牲畜、小麦、家具、武器、狗、
狩猎用的猛禽以及土地等作价代替货币④。有时法律干脆把这些东西
的价格确定下来⑤。这些蛮族人的货币很少,以罚金处理的案件却很
多,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这些法律非常注重精确区分各种过失、伤害和罪行,以便让
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受到了何种程度的冒犯或侵害,准确地知道自己可
以获得多少赔偿,特别是知道他不应接受超出定额的赔偿。
这样一来,我们就很明白,凡是接受了赔偿的人又寻机复仇,那就
①《巴伐利亚法》,第二篇,第二十章。
② 阿吉罗芬格人(Agilolfingues),巴伐利亚公爵的第一王朝传人。——译者
③《巴伐利亚法》规定,这些家族包括霍基德拉、欧札、撒伽纳、哈比林瓜、阿
尼耶纳。
④ 伊纳法规定,一条命值多少钱多少土地。《伊纳王法典》中的“国王家臣
篇”;《英国古代法律词汇》.剑桥.1644年。
⑤《萨克森法》甚至为不止一个民族确定了这种价格;见该法第十八章。又
见《里普埃尔法》第三十六篇§11;《里普埃尔法》,第三十六章§11;《巴伐利亚
法》,第一篇§10、11:“倘若他没有黄金,就让他拿出另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来,例如
农奴、土地。”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犯了大罪。这种罪行既是对私人的侵犯,也是对公众的侵犯,因为这是
对法律的蔑视。立法者当然不会不惩罚这种罪行①。
当这些民族在民治政府下丢失了某些独立精神,国王们致力于改善
国家的管理时,有一种罪行被认为特别危险②,这就是不愿支付或不愿
接受赔偿。我们看到,在各种不同的蛮族法中,立法者都强制支付和接
受赔偿③。的确如此,不愿接受赔偿的人是想为自己保留复仇的权利,
不愿支付赔偿的人则为受害者保留了复仇的权利。智者贤人于是对日
耳曼人的法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支付和接受赔偿,但不再强制执行。
刚才我提及萨利克法的一个规定,立法者给予受害者接受或不接
受赔偿的自由。正是这项法律禁止盗墓剥尸者与任何人交往,直至受
害者的父母接受赔偿,提出准许他返回人群为止④。
把和解金付给在行窃中被杀的盗贼的亲属,或是因奸淫而被休的
妇女的亲属,那就不对了。巴伐利亚法规定,对于此类情况绝不支付和
解金,同时也惩罚报复者⑤。
在蛮族法典中也不乏有关过失犯罪如何支付和解金的规定。伦巴
第法历来非常明智,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和解金由肇事者酌定,受害
① 参见《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五篇§21;第一卷,第九篇§8、34:同前
§38;查理曼 802年敕令第三十二章中有他对各省特派员的指示。
② 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七卷,第四十七章所记一个案件的
详情。当事一方因自行报复而失去了和解金的一半,不管他此后又受到了什么伤
害,他都不能再获得赔偿。
③ 参见《萨克森法》,第三章§4;《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三十七篇§1、2。
《日耳曼法》,第四十五篇§1、2。日耳曼法允许在第一时间立即自行复仇。见查
理曼779年敕令第二十二章;802 年敕令第三十二章,805年敕令第五章。
④《里普埃尔法》的编纂者好像对此作了修改。见《里普埃尔法》第八十五
篇。
⑤ 参见塔里松法令:“论人民的法律”第 3、4、10、16、19条;《安格尔法》,第七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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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者的亲属不得诉诸报复①。
克罗泰尔二世颁布过一道相当明智的敕令,他禁止被盗者在没有
法官命令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和解金②。
第二十节 后来的领主司法权
蛮族法律规定,发生凶杀、伤害和侮辱等事件后,除了向受害者的
亲属支付和解金外,还要支付一笔酬金(Fredum)③。后面我将详谈,
俾使读者对此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我想说的是,这是肇事者因受到免
遭报复的保护而给予保护者的一份酬谢。如今在瑞典语中,安保费
(Fred)一词依然表示和解的意思。
在这些性格暴烈的民族中,主持司法公道就是给加害人提供保护,
免遭受害人报复,同时强制受害人接受他应得到的赔偿。因此,日耳曼
人就与其他民族不同,他们的司法保护罪犯免遭受害者的报复。
蛮族的法典说明了哪些案件应该缴纳安保费。在受害者亲属无法
进行报复的案件中,加害者不必缴纳罚金。道理很清楚,既然不可能发
生报复行为,当然也就无须行使保护权。伦巴第法于是规定④,某人若
因过失而杀死一个自由民,必须按死者的价值赔偿,但无须缴纳罚金,
因为,既然事实是过失杀人,被害者的亲属就无权实施报复。例如,里
①《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九篇§4。
② 希尔德贝与克罗泰尔于 593年签署的和平协议;克罗泰尔二世于595年
前后颁布的敕令第十一章。
③ 法律如对安保费的数额未作明确规定,通常应是和解金的三分之一。《里
普埃尔法》,第八十九章对此有规定,813年第三道敕令对此作了解释。见《法规汇
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512 页。
④《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九篇§17,林登布洛克版。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普埃尔法规定①,某人被木块或手工制作的物件砸死,有罪的是木块或
物件,受害者的亲属可以取走自用,但无权要求肇事者缴纳罚金。
该法规定②,与此同理,牲畜若是致人死亡,只需赔偿而无须缴纳
罚金,因为,死者的亲属并未受到侵害。
萨利克法规定③不满十二岁的少年因犯罪应支付和解金,但不缴罚
金;因为,他还不能使用武器,所以,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不能要求报复。
罪犯因为犯罪而失去了平安和安全,缴纳罚金就是为了重新获得
平安和安全。可是,少年不是成年人,他并未失去安全,也不可能被置
于人群之外。
罚金是一种付给当地审判主持人的地方税④。但是,里普埃尔法
禁止审判主持人自行索取⑤,而应该由胜诉方收取,然后转交给财政部
门,借此永葆里普埃尔人之间的和平。
罚金的多寡与受到的保护程度成正比。所以,受到国王的保护比
受到伯爵或其他法官的保护,应该缴纳更多的罚金。
我觉得,领主司法权由此已经产生了。无数资料表明,采地有时包
括一些面积巨大的土地。我在前面已经指出,对于法兰克人分得的土
地,国王不征收任何税赋,更不对采地保留任何权利。获得了采地的人
在这方面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利,他们收取采地上的一切收获和一切收
益,其中最大的收益之一就是司法收益,即依据法兰克人的习俗收取的
安保费⑥,由此产生的结果便是,拥有采地的人也就拥有司法权,而这
①《里普埃尔法》,第七十篇。
②《里普埃尔法》,第四十六篇。参见《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一章§3:
“马蹄如果……”林登布洛克版。
③《萨利克法》,第二十八篇&6。
④ 克罗泰尔二世595年敕令:“罚金由事发地法官保管。”
⑤《里普埃尔法》,第八十九篇。
⑥ 参见查理曼的维利斯敕令。他把安保费列为国王辖区重要收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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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司法权的行使仅仅只是向受害者的亲属支付和解金,向领主缴纳好
处费。这种司法权其实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就是迫令加害者依法支付
和解金和缴纳罚金。
我们从一些法规中看到,采地确有这种权利。因为,这些法规或是
确认一处采地属于或永久转归某位家臣所有①,或是确认一处采地的
特权属于或是永久转归教会所有②。还有许多条例也证实了这一点③,
这些条例禁止国王的法官和官员前往领地去行使任何司法职责或索取
司法酬谢。国王的法官既然不能向地方索取酬谢,自然也就不再到地
方去了;当地的国王法官以往承担的职务就由当地法官承担了。
国王的法官不得为确保双方当事人出庭而让他们支付保证金,要
求支付保证金的应该是获得领地的人。此外,国王的特派员不得要求
提供住宿,因为事实上他们已经不再承担任何职责。
由此可见,新旧采地上的司法权都是采地所固有的权利,是采地众
多权利中的一种收益权。正因为如此,任何时代的人都对此作如是观,
由此而产生的原则便是,司法权在法国被视为一种可继承的遗产。
有人认为,司法权起源于国王和领主对其农奴的身份解除。可是,
解除奴隶身份的并非只有日耳曼各族及其后裔,而把司法权视为遗产
的却只有他们。此外,我们从马尔库尔弗的《法规》中④也看到,自由民
起初也被置于这种司法管辖之下,所以,农奴既然居住在采地,当然也
① 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3、4、17条。
② 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2、3、4 条。
③ 参见各种条例集,尤其是本笃会神甫们编纂的《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
篇尾的诸多条例。
④ 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 3、4、14 条;查理曼 771年条例;马泰纳
(Martène),《逸事集》,第11集:“兹令所有公共法官均拥有对密尔贝克教堂和修道
院所在地的各色人等的司法权,无论自由民或农奴,同时对于该地的居民也同样
一样拥有司法权。”等等。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是司法管辖的对象;但是他们并非采地之所以形成的根源,因为他们本
身就被包含在采地之中。
另外一些人的看法更加直截了当,他们说,是领主篡夺了司法权,
如此而已。但是,世界上篡夺君主权力的人难道只有日耳曼人的后裔
所组成的民族吗?历史充分表明,其他民族也曾篡夺他们君主的权力,
却并未发现因此而出现所谓的领主司法权。所以,必须到日耳曼人的
习俗中去寻找领主司法权的根源。
我请大家读一读鲁瓦索①的著作②,看看他所猜想的领主们组织和
篡夺各种司法权的方法。在他看来,领主是世界上最奸诈的人,他们不
像武夫那样在战场上劫掠,而是像乡村法官和公诉人那样相互偷盗。
依照他的说法,在王国的各省里,在许多王国里,这些武夫建立了一种
普遍的政治体系。鲁瓦索把自己在书斋里应用的推理方法,说成似乎
就是这些武夫的推理方法。
我还想说,如果司法权不是采地的附属物,那么,无论在宫廷中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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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上,采地为什么要为国王或领主提供服务,而且到处都是这样呢③?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领地司法权
教会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地产。我们看到,国王赐予教会以巨大的
财富即采地,我们发现,司法权首先在这些教会的采地上确立起来了。
这种非同一般的特权其源头在哪里呢?在于采地的性质。教会的地产
① 鲁瓦索(Loyseau,Charles,1566—1627),巴黎高等法院律师,著有《乡村的
司法制度》。——译者
②《乡村的司法制度》。
③ 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语词汇》中的 homimium词条。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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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这样的特权,因为无人可以剥夺它的这种特权。地产被赐予教会
时,就像赐予家臣一样,连同附在这份地产上的特权一起赐给了教会。
我们已经看到,这份地产如果赐予非教会人士,受赐者就应该为国王提
供服务,所以,赐予教会的这份地产同样应该提供服务。
因此,教会有权在采地上收取和解金和罚金。这就意味着教会必
然要阻止国王委派的官员进入它的领地收取安保费,行使任何司法权,
因此,在《法规》①中,在条例和敕令中,教会的这种司法权就被称作豁
免权。
里普埃尔法规定②,教会的被释奴除了在他们被释地的教堂里③,
不得在其他地方举行司法集会④;由此可见,教会甚至对自由民也拥有
司法权,而且在君主制初期就已经有了它自己的审判会议。
我在《圣人传》⑤中读到,克洛维斯把一块六法里的土地交给一位
神圣的人物治理,并规定这块土地不受任何司法管辖。我觉得这是一
个误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误传,生活的真实与谎言都与习俗和法律有
关,而我们在这里探究的正是这些习俗和法律⑥。
克罗泰尔二世下令给拥有边远地区土地的主教和权贵,要他们在
当地选择司掌审判并因此接受薪金的人。
克罗泰尔二世⑦还为他的官员和教会法官规定了各自的司法权
限。查理曼于 802年发布敕令,授予主教和教士以司法官员应有的身
① 参见马尔库尔弗,《法规》,第 3、4条。
②《里普埃尔法》,第五十八篇§1:“除了他们被解放的地方以外,他们不得
寻求司法保护。”又见林登勃洛克版,§19。
③ 拉丁文写作 Tabularii。
④ 拉丁文写作 Mallum。
⑤《图卢兹主教圣日尔梅尼乌斯传》,5月16日,保朗杜斯出版。
⑥ 参阅《圣梅拉尼乌斯传》和《圣戴伊克尔传》。
⑦ 615年巴黎公会议文书第 19条和第 12 条:“本区拥有土地的主教或权势
人物,不得指定非本地人担任法官和审判人员参与和主持司法审理。”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份。查理曼的另一道敕令①禁止国王的官员对任何耕种教会土地的人
行使司法权②,除非这些人是为了进行欺诈或逃避税赋而耕种教会土
地。聚集在兰斯的主教们宣布③,教会的附庸均处于他们的豁免权行
使范围之内。806年的查理曼敕令规定④,教会对其领地上的所有居民
拥有刑事和民事司法权。最后,秃头查理⑤还将国王的司法权、领主的
司法权和教会的司法权作了区分。下面我还将详加论述。
第二十二节 司法制度在加洛林
王朝末期的建立
有人说,附庸们在加洛林王朝末期的混乱中,取得了他们自己地盘
上的司法权。人们总是喜欢泛泛而论,而不愿意认真研究。说附庸们
以前并不拥有司法权容易,讲清楚他们如何取得司法权就比较困难。
可是,司法权并非源自篡夺,它源自最初的确立,而不是它的腐败。
巴伐利亚法写道⑥:“若是杀死了一个自由民,就得向死者的父母
支付赔偿金,死者如果没有父母,赔偿金就支付给公爵或者死者生前托
①《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林登勃洛克版。
②《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已经获得土地的农奴,持有旧
约或新近获得土地的人。”
③ 858年圣谕第 7条,见《谕令集》第 108 页:“神职人员生活的土地以及在
教会豁免权保护下并应由其附庸服务的地产。”
④ 该敕令附于《巴伐利亚法》,第 7 条;参见林登勃洛克版第三条第 444 页:
“首先必须规定,教会对于居住在教会领地上的人的财产和居住权,无论在其生前
或死后,均享有司法权。”
⑤ 857年吉耶兹公会议文书第 4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96页。
⑥《巴伐利亚法》,第三篇,第十三章,林登勃洛克版。
739论法的精神
付的人。”大家都知道,为获得赏赐而实行托付①是怎么回事。
阿勒曼尼亚法写道②:“奴隶被劫的主人应该向劫犯的君主索要赔
偿金。”
希尔德贝敕令写道③:“一个百人长如果在另一个百人长的辖区内
或家臣的地界内发现盗贼,但并不加以驱赶,他就应该把盗贼交出,否
则就应以发誓证明自己的清白。”由此可见,百人长的辖地与家臣的辖
地是有区别的。
希尔德贝的这道敕令为克罗泰尔④颁发于同年的一项法规⑤提供
了解释。该法规与希尔德贝的敕令所针对的情况和案情没有什么不
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用词不同。希尔德贝的敕令称之为 in terminis
fidelium nostrorum(我的家臣们的地界)的,克罗泰尔称之为 truste(封
地)。比尼翁先生和迪康热先生认为⑥,in truste指的是另一位国王的
领地,但他们并未说对。
意大利国王丕平⑦为法兰克人和伦巴第人颁发过一项法规⑧,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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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所谓托付,是指业主将自己的地产让与某位领主,然后以承担某些义务为
条件将该地产作为赏赐地收回。——译者
②《日耳曼法》,第八十五篇。
③ 595年敕令第11、12 条;巴鲁兹版,第 19 页:“也有可能是这样:一个百人
长在另一个百人长辖区追踪并发现踪迹:如果事情发生在一位家臣的地界内,而
家臣并未作出努力把嫌犯驱赶出去,或是并未把他看作与盗贼有关的人。”
④ 希尔德贝(Childebert)、克罗泰尔(Clotaire)都是克洛维斯的儿子,分别是
巴黎和苏瓦松的国王。——译者
⑤ 希尔德贝595年敕令第 2、3条:“如果已经证实确有盗贼作案,不课罚金;
如果有人经多方努力抓住了盗贼,此人可以接受全部赔偿金。如果在采地内抓住
盗贼,他就只能获得采地赔偿金的一半,此外还可以要求对盗贼处以重刑。”
⑥ 参见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语词汇》中的trustis 词条。
⑦ 丕平(Pepin,777—810),意大利国王(781—810在位),查理曼之子。这位
丕平不是前面提及的矮子丕平。——译者。
⑧ 载于《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14。该法规即为793年敕令。见
《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544 页,第 10条。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使司法权时有渎职或延宕行为者予以惩处,这位君主还规定①,一个拥
有采地的法兰克人或伦巴第人如果不愿审理讼案,该法兰克人或伦巴
第人所在地的法官们可以暂停其采地权的行使,在此期间 由该法官或
其代理人审理讼案。查理曼的一道敕令②表明,国王并不收取安保费。
查理曼的另一道敕令③表明,封建法规和封建法庭均已建立。宽厚者
路易的一道敕令规定,拥有采地者如果不审理讼案,或者妨碍他人审理
讼案,大家就可随意住在他家中,直到案件审结④。我还可举出秃头查
理的两道敕令;其一是861年敕令⑤,该敕令表明,各地的司法机构已
经建立,法官和法官下属的官员已经就位;其二是864年敕令⑥,该敕
令对国王本人的领地与其他人的领地作了区分。
我们没有见到采地的初始转让,因为我们知道,采地的建立是征服
者分地的结果。所以,无法用初始契约来证明,司法权一开始就附属于
采地。可是,正如前面所说,我们在采地的确认或永久转移条例上看
到,司法权已经在那里建立,由此推知,司法权源自采地的性质,是采地
的重要特权之一。
有关在教会属地上确立封建司法权的文献,多于我们所掌握的能
① 一个拥有赐地的法兰克人或伦巴第人如果不愿审理讼案,他所隶属的法
官可以停止其对赐地的使用,在此期间,由该法官代行司法权。见《伦巴第法》,第
二卷.第五十二篇,第 2条,此条与查理曼779年敕令,第 21 条相关。
② 812 年第三道敕令,第10条。
③ 813年第二道敕令,第 14、20条,第509 页。
④ 819年敕令,第 23 条:“特使、主教或教士以及其他享有赐地和土地的人,
如果阻止他人或不愿审理案件,为案件而来的人就可以住宿在他家中,直到案件
审毕。”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617 页。
⑤《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152 页:“吉耶兹敕令。兹规定,派往其
辖区任何一地的所有法官,协同其下属官员,对所有被其证实对抗司法者予以惩
处。”
⑥《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18条,第181 页:“皮斯特敕令。罪犯如
果遁入我的领地和其他任何采地和任何领主的属地……”
741论法的精神
够证明在家臣的赐地和采地上确立封建司法权的文献;原因有以下两
个:其一,我们所掌握的文献大多是僧侣们为修道院之需而保存或搜集
的;其二,教会的可承袭地产由特殊让与组成,对于既有秩序来说是一
种例外,所以对此应有条例加以规定;家臣们接受的让与则是政治方面
的后果,为此不需要更不必保存特殊条例。国王通常只是借助令牌完
成简单的让与,恰如我们在《圣摩尔传》中所看到的那样。
马尔库尔弗的第三条法规①有力地证明,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士同
样享有豁免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特权,因为这些特权既是为前者
也是为后者确定的。克罗泰尔二世的条例也是如此②。
第二十三节 迪波教士
《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的总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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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本章之前,有必要对迪波教士的著作作一番审视,因为我的想法
始终与他的想法南辕北辙,如果他已经发现了真理,那我就没有发现。
这部著作以其高超的写作技巧迷惑了许多人;作者在书中对涉及
的问题从头到尾进行假设,证据越缺乏,似是而非的论述就越多,无数
臆测被当作原则,进而又从这些原则推导出另一些臆测作为结论。读
者竟然忘掉了,自己之所以怀疑为的是开始相信。作者的渊博学识被
置于体系之外,没有写进他的体系;无关紧要的枝节分散了读者的注意
力,以至于无暇顾及主旨了。不但如此,作者的探索对象如此之多,让
① 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一卷:“我想将善意的决定交予教会属地,或将适
当的特权赋予我所愿意的人,由此扩大帝国的无限权威。”
② 我在本书本章第二十一节中已经列举了此条例:“本区拥有……”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人无法想象他竟然什么也没有发现。旅途如此漫长,令人以为终于到
达了目的地。
可是,当我们细细一看,却发现原来这是一具泥足巨人。迪波教士的
体系如果立论有据,完全可以从这部著作的主题中找到他想要的一切,而
不必用连篇累牍的三大卷来证明;他无须到处去寻找远不可及的东西,理
性本身就会担负起使命,把这个真理放置在其他真理的链条之中。历史和
我们的法律本来应该对他说:“不必为难自己,我们将为你作证。”
第二十四节 续前题,对该书
基本体系的思考
迪波教士试图彻底消除法兰克人是作为征服者进入高卢的看法。
在他看来,法兰克国王受人民之请,轻而易举地登上帝位,承袭了罗马
皇帝们的各种权力。
这种说法与当时进入高卢的克洛维斯攻城略地时的实际情况不
符,与他向罗马军官希亚格利乌斯①挑战并攻下其防地时的实情也不
相符;所以,这种说法仅仅适用另一个时期的实情,那就是克洛维斯借
助暴力成为高卢大部分地区的主人后,由于人民的选择和爱戴,受邀去
统治高卢的其余地区。克洛维斯仅仅被人民接受还不够,还得受到邀
请才是。迪波教士应该证明,人民不愿意生活在罗马人或他们自己的
法制之下,而心甘情愿地接受克洛维斯的统治。可是,据迪波教士说,
在这部分尚未受到蛮族侵袭的高卢境内,罗马人分为两类:一类属于阿
① 希亚格利乌斯(Syagrius,430—486),罗马将军。——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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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莫里克①联邦,他们赶走了罗马皇帝的官员,与蛮族进行自卫战争,用
自己的法律管理自己;另一类则是服膺罗马官员的罗马人。可是,迪波
教士却说,仍然生活在罗马帝国的罗马人向克洛维斯发出了邀请,对此
他提供证据了吗?根本没有。他说阿莫里克人的共和国向克洛维斯发
出了邀请,甚至与他签订了一些条约,迪波教士对此提供证据了吗?依
然是根本没有。他不但说不清楚这个共和国后来的归宿,甚至连它是
否存在过都拿不出证据。从霍诺里乌斯时代一直到克洛维斯的征战,
迪波教士始终追随着这个共和国的历史,尽管他以出色的写作技巧把
当时的所有事件都与这个共和国挂钩,然而,我们在作者的笔下却都看
不到这个共和国。因为,用索西穆斯著作中的一个片段②证明,在霍诺
里乌斯统治下的罗马帝国③,阿莫里克地区和其他高卢行省高举反叛
义旗,组成了一个共和国④,这是一回事;用事实证明,尽管经历了高卢
人的多次绥靖,阿莫里克人却一直拥有自己的共和国,而且一直延续到
被克洛维斯征服之前,这是另一回事;两者是不相同的。迪波教士想要
确立自己的体系,就得拿出过硬和精准的证据来。因为,当我们看到征
服者进入一个国家,凭借武力把它的大部分领土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
整个国家不久以后就对征服者表示臣服,而历史并未说明事情何以发
展到了这种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此事既然是
以武力肇始的,同样也是以武力终结的。
迪波教士既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的整个体系也就一垮到底,这
① 阿莫里克(Armorique),公元7世纪之前的布列塔尼地区。——译者
② 索西穆斯,《历史》,第六卷,第五章。
③ 霍诺里乌斯(Honorius.384—423),395年继罗马皇帝位,懦弱无能,听任
蛮族侵入罗马帝国。——译者
④ 索西穆斯,《历史》.第六卷,第五章:“整个阿莫里克地区和其他高卢行
省。”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是不难想见的。因此,每当他从自己的这个原则中推导出某些结论,
诸如高卢人并未被法兰克人征服,法兰克人是受罗马人之邀来到高卢
的等等,我们始终有理由否定他的此类说法。
迪波教士以克洛维斯曾被授予罗马人的官职为据来证明他自己的
原则。据他说,克洛维斯继其父希尔代里克担任民团长官之职。可是,
这两个职务纯系迪波教士的杜撰。他引以为据的圣雷米致克洛维斯的
信函①,其实就是一封祝贺登基的贺信。一件文书为何而写本来很清
楚,他为何却要另有一说呢?
克洛维斯在位末期,被阿纳斯塔西乌斯皇帝任命为执政,可是,仅
有的一年任期能给予他什么权威呢?迪波教士说,有迹象表明,阿纳斯
塔西乌斯皇帝在同一纸任命书上还任命克洛维斯为行省总督。我倒是
想说,有迹象表明并无此事。就一件毫无依据的事实而言,给以肯定和
给予否定具有同等权威。我甚至还另有理由。图尔的格雷瓜尔在谈到
克洛维斯任执政官时,对于他任行省总督一事只字未提。即使他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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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总督,充其量也只有半年左右。克洛维斯在执政官任上一年半后
过世,所以不可能把行省总督变成一项世袭的职务。最后,当他当上执
政官之后,再加上有人所说的行省总督,他已然是君主国的主人了,所
有权力都已经确立。
迪波教士提出的第二个证据,是查士丁尼皇帝把克洛维斯在罗马
帝国和高卢领有的所有权力,都交割给其子孙。我原本可以就此事多
说几句。我们可以从法兰克国王们执行割让条件的方式作出判断,割
让这些权力对于他们来说是否重要。何况,法兰克国王们是高卢的主
人,他们是太平之君,而查士丁尼在那里不拥有一寸土地;西罗马帝国
早已覆灭,东罗马帝国仅仅作为西罗马帝国的代表才对高卢享有若干
① 迪波,《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二卷,第三章,第 270 页。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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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这些其实是凌驾于权力之上的权力。法兰克人的君主国已经建
立,典章已经制定,居住在高卢的个人和族群彼此享有的权利已经商
定,各族的法律不仅已经颁布,甚至已经用文字写出。对于一个已经建
成的国家,外来的权力割让有何用处?
在秩序荡然无存、一片混乱、国家全然崩垮之时,在征服者烧杀
劫掠之时,所有主教却竭力向征服者阿谀谄媚,迪波教士捧出这些主
教的夸夸之谈说明了什么呢?除了说明那些被迫阿谀奉承的人是些
软骨头之外,还能说明什么?修辞与诗歌除了这些技艺本身的使用
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图尔的格雷瓜尔提及克洛维斯实施的几桩谋
杀后说,上帝让克洛维斯的敌人天天匍匐在他面前,因为他走在他的
道路上;听了这样的话能不惊诧不已吗?教会人士对于克洛维斯改
宗基督教满心欢喜,而且从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谁会对此有所怀疑?
可是与此同时,人民在征服中受尽苦难,罗马统治者向日耳曼统治者
作出了让步,谁能对此有所怀疑?法兰克人既不愿意也不可能改变
一切,再说,哪个征服者有此癖好?然而,迪波教士为了让他的所有
结论都正确无误,就必须说法兰克人不但没有改变罗马人的任何东
西,反而改变了他们自己。
遵循迪波教士的方法,我甚至可以证明希腊人并未征服过波斯。
首先可以说说某些希腊城市与波斯人签订的条约,然后再说说波斯人
雇用的希腊人,犹如罗马人雇用的法兰克人一样。尽管我们可以把亚
历山大攻入波斯人的家乡,围困、占领和摧毁提尔城,看作一件特殊事
件,犹如希亚格利乌斯事件一样;但是,那就看看犹太人的大祭师如何
驱前迎奉亚历山大①,听听朱庇特·阿蒙的神谕②,想一想此事在戈耳
① 据传,犹太人的大祭师曾在耶路撒冷庄严地迎接亚历山大。——译者
② 朱庇特·阿蒙在神谕中承认,亚历山大是朱庇特的儿子。——译者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狄俄斯如何被预言①,看看所有城市如何张开双臂欢迎他,总督和权贵
们如何成群结队前来迎奉他。他身着波斯服,也就是克洛维斯的执政
官官服。大流士不是把王国的一半给了他吗?大流士不是被人当作暴
君处死了吗?大流士的母亲和妻子不是为亚历山大之死而痛哭流涕
吗?昆图斯·库尔提乌斯②、亚里安、普鲁塔克不都是同时代人吗?他
们的著作③中所缺失的某些东西,印刷术不是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
线索吗?这就是《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所记述的历史。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的贵族
迪波教士认为,在法兰西王国初期,法兰克人中只有公民一个等
级。这种说法对于我们的名门望族是一种侮辱,对于先后统治我国的
三个伟大王朝同样是一种侮辱。伟大王朝的伟大渊源岂不就要湮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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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黑夜和时间之中了吗?历史岂不应该向我们昭示一些时代,说明
三个伟大的王朝在那时只不过是普普通通的家族吗?为了证明西尔佩
里克、丕平、于格·加佩曾是显贵,难道非得到罗马人、萨克森人,也就
是说到被征服民族中去寻找他们的渊源吗?
迪波教士的见解以萨利克法为依据④。他说,萨利克法表明,法兰
克人中间显然不存在两类公民。该法规定,凡是杀死一个法兰克人,不
① 据传,亚历山大出征波斯前,把一把宝剑用死结挂在供献给宙斯的车辕
上。神谕称,解开死结者可赢得亚洲帝国。此处即隐喻亚历山大在戈耳狄俄斯解
开死结一事。——译者
② 昆图斯-库尔提乌斯(Quinte-Curce),公元 1世纪拉丁历史学家,著有十卷
本《亚历山大传》。——译者
③ 参见迪波教士在该书中所写的前言。
④ 见《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304 页。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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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其身份是什么,一律赔付和解金二百苏①;但是,萨利克法对罗马人
作了一些区分;国王的客卿如果被杀,和解金为三百苏;罗马人业主被
杀,和解金为一百苏;隶属于他人的罗马人被杀,和解金仅为四十五苏。
鉴于和解金的多寡意味着重大区别,所以迪波教士由此得出结论说,法
兰克人只有一个等级,罗马人则有三个等级。
令人吃惊的是,他的错误竟然没能使他发现自己的错误。其实,生
活在法兰克人统治之下的罗马贵族,其和解金如果高于法兰克人,其地
位如果高于最高贵的法兰克人和最高级的军事将领,那倒真的是咄咄
怪事了。一个胜利者民族倘若果真如此不尊重自己,却对被征服的民
族充满敬意,那会呈现怎样的一副模样呢?况且,迪波教士列举的其
他蛮族法表明,这些民族的公民分为多个等级,这个普遍规律如果恰恰
不存在于法兰克人之中,那就太异乎寻常了。此事本应令迪波教士想
到,他不是对萨利克法的文字理解有误,就是对该法的实际应用出现了
问题。事实正是如此。
翻开萨利克法,我们看到,为国王的家臣和附庸之死②支付的和解
金为六百苏,而为国王的罗马客卿之死支付的和解金为三百苏③;萨利
克法规定④,为普通法兰克人之死支付的和解金为二百苏⑤;为一个普
通罗马人之死支付的和解金仅为一百苏⑥,为一个隶属于他人的罗马
① 他为此援引《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和《里普埃尔法》,第七篇和第三十六
篇。
②“国王的忠臣行列中的一员”,《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4;这与马尔库尔
弗,《法规》,第 13条“国王的家臣”相关。又见《萨利克法》,第六十六篇§3、4,第
七十四篇;《里普埃尔法》,第十一篇,秃头查理的 887 年敕令:“于吉耶兹”第二十
章。
③《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6。
④《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4。
⑤《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1。
⑥《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15。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人,即农奴或被释奴之死支付的和解金为四十五苏①。但是,我不准备
谈论此事,也不准备谈论法兰克农奴和被释奴死亡的和解金问题,因
为,我在这里所谈到的不是这些属于第三等级的人。
迪波教士做了些什么呢?他闭口不谈属于第一等级的法兰克人,
也就是关于国王家臣的那个条文;接着,他把死亡和解金为二百苏的普
通法兰克人,与死亡和解金各不相同的罗马人中的三个等级加以比较,
从中得出结论说,法兰克人只有一个等级,罗马人有三个等级。
在他看来,既然法兰克人只有一个等级,勃艮第人最好也只有一个
等级,因为,勃艮第是法兰克王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他们的
法典中有三种赔偿金②,一种适用于勃艮第或罗马贵族,一种适用于普
通勃艮第人或罗马人,一种适用于这两个民族中的卑微者。迪波教士
并没有引用这项法规。
看看他如何避而不谈从各个角度让他感到压力的那些段落③,这
就不能不令人觉得奇怪。人家与他谈到了权贵、领主和贵族,他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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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一些称号,并不是等级差异,只不过是一些礼仪上的东西,而不
是法律规定的特权;他还说,这些人要不就是国王枢密院的成员,甚至
可能是罗马人;可是,法兰克人中无论如何只有一个公民等级。另一方
面,如果谈到法兰克人中地位卑微的人,那就是农奴④。他就是用这种
方法对希尔德贝的敕令进行诠释的。我觉得有必要对这道敕令说上几
句。迪波教士让这道敕令名声大振,因为他用它来证明两件事:其
①《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7。
②《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1、2、3:“因过失损毁一个勃艮第贵族的一颗牙
者,赔偿二十五苏;受害人若是勃艮第人或罗马人中的自由民,赔偿金应为十苏,
受害人若是下等人,赔偿金则为五苏。”
③《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四 、五节。
④《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五章,第 319、320 页。750
论法的精神
一①,蛮族法规定的所有赔偿金,都只是附加在肉刑上面的民事利益,
这就把历来的古老文献记录统统彻底否定了;其二,所有自由民都直接
由国王审理②。这与记载当时司法程序的无数文字记载和权威说法,
都截然相反③。
这道在全国会议上颁布的敕令说,当抓住一个声名狼藉的盗贼时,
法官如果发现盗贼是个法兰克人(Francus),就把他捆起来送交国王;
如果盗贼是个地位低下的人(debilior persona),那就立即把他绞死④。
迪波教士说,Francus 是自由民,debilior persona 是农奴。且不说
Francus 究竟是什么人,先来看一看 debilior persona是什么人。我认
为,无论哪种语言,凡是用于比较的词都必然有三级:最大、次大、小。
此处所涉及的如果只是自由民和农奴,那就应该称之为农奴,而不应称
之为势力较小的人。所以,debilior persona 绝对不是农奴,而是地位
高于农奴的人。这个假设如果成立,那么,Francus 就不是自由民,而
是颇有势力的人。我们之所以在这里把 Francus 视为颇有势力的人,
是因为在法兰克人中间,始终有那么一批人,他们在政府里颇有势力,
法官或伯爵往往拿他们没有办法。这个解释与许多敕令⑤相吻合,这
些敕令规定,哪些案件中的罪犯可以送交国王,哪些案件中罪犯不能送
交国王。
①《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 307、308 页。
②《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 309 页,第五章,第
319、320 页。
③ 参阅此书的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第三十一章,第八节。
④《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19 页:“于是在科隆决定由我颁布:法
官获悉盗贼犯案后,应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将盗贼捆绑,并调查清楚,盗贼如系自
由民,应送给我处置,若系下等小民,立即绞死。”
⑤ 参阅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和第三十一章第八节。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在泰冈撰写的《宽厚者路易传》①中,使这位皇帝蒙受羞辱的主要
人物是一些主教,尤其是曾经当过农奴和蛮族出身的那些主教。宽厚
者路易让埃彭脱离奴籍,当上了兰斯大主教,泰冈斥责这个埃彭说:“皇
帝的善举得到了什么回报呢②?他让你成了自由民,当然,你并没有当
上贵族,可是,他给了你自由以后,是不可能再帮你当上贵族的。”
这段话有力地证明公民确有两个等级,不过,迪波教士并不因此而
感到为难。他说③:“这段话丝毫也不表明宽厚者路易不能让埃彭当上
贵族,作为兰斯大主教,埃彭应该属于第一等,已经高于贵族了。”我请
读者自己去品评这段话的意思,对这里的僧侣高于贵族的说法作出自
己的判断。迪波教士接着说④:“这段话仅仅证明,生而自由的公民被
称作贵族,按照大家的习惯,贵族和生而自由的人是同一个意思。”什
么!由于在我们的年代中,有一些市民取得了贵族身份,竟然就把《宽
厚者路易传》中的一段话用在这些人身上了!迪波教士还说⑤:“埃彭
当奴隶的时候,或许不在法兰克人中,而是在萨克森人中或是在另一个
日耳曼民族中,而在这些民族中,公民是被分为若干等级的。”这么一来,
由于迪波教士的这个“或许”,法兰克人当中就绝对没有贵族了。不过
在他笔下,“或许”这个词从来不曾用得如此糟糕。我们刚才看到,泰冈
把曾经反对宽厚者路易的主教分为两类⑥,一类曾是农奴,另一类曾是
蛮族。埃彭属于前一类,而不属于后一类。此外,我不知道怎么会有人
①《宽厚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
②《宽厚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你是怎么报恩的!他把你
变成一个自由民,当然并非贵族,可是,被释奴是不能成为贵族的。”
③《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 316页。
④《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 页。
⑤《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 316 页。
⑥《宽厚者路易传》:“所有主教都讨厌路易,特别是被他从奴役中解救出来
和来自蛮族的那些人,他给了前者以荣誉,给了后者以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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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说,像埃彭这样的一个农奴是萨克森人或日耳曼人。须知,农奴既无家
庭,因而亦无国家。宽厚者路易让埃彭脱离了奴籍,而被释奴是遵守主
人所遵守的法律的,埃彭并未变成萨克森人或日耳曼人,而是变成了法
兰克人。
刚才我在进攻,现在应该转入防守了。有人或许会对我说,国王的
家臣组成了国家中一个有别于自由民的群体,可是,由于采地起初是可
以转让的,后来才具有永久性,所以未能形成一个因出身而成为贵族的
群体,因为,特权并不附属于世袭的采地。毫无疑问,就是这个反驳意
见让瓦鲁瓦先生认为,法兰克人只有一个等级;迪波教士接受了瓦鲁瓦
先生的看法,却以许多拙劣的证据毁掉了这个看法。无论如何,能够提
出这种反驳意见的人绝对不会是迪波教士。因为,既然他认为罗马贵
族有三个等级,而国王的客卿是其中的第一等级,那他就不可能再说,
较之国王的家臣,国王的客卿这个头衔更是因出身而成为贵族的标志。
可是,我必须给予直接回答。家臣之所以是家臣,并非由于他们拥有采
地,而是因为他们是家臣,所以才有人把采地赐给他们。读者大概还记
得,我在本章头几节中谈到,他们当时并不拥有后来的那一块采地,不
过,虽然当时不拥有那一块采地,却拥有另一块采地,因为采地是在他
们出生时授予的,而且往往是在全国会议上授予的;此外还因为,获得
采地对贵族来说固然是好事,赐予采地对国王来说同样也是好事。这
些家族以其效忠国王而名声显赫,以其可以申领采地的特权而与众不
同。我在下一章①中将要说明,某些自由民何以由于机遇而被允许享
有这种巨大的特权,从而进入贵族行列。贡特朗及其侄子希尔德贝当
政时期的情况并非如此,在查理曼当政时期情况倒是确实如此。但是,
自由民尽管从查理曼时代开始就可以拥有采地,但从上面引述的泰冈
① 本书第三十一章第二十四节。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的记述来看,被释农奴是被绝对排除在外的。迪波先生想要以土耳其
为例告诉我们,古老的法兰西贵族是什么样的①,他会对我们说,宽厚
者路易和秃头查理在位时,我们法兰西人对于把荣耀和高位给予出身
卑微者烦言多多,而土耳其人对此类现象却丝毫没有抱怨吗?其实,查
理曼时期无人抱怨,因为这位君主始终把旧家族与新家族区分开来,而
宽厚者路易与秃头查理却并不这样做。
不要忘记,我们都应谢谢迪波教士,因为他撰写了好几部佳作。评
判迪波先生的依据应该是那几部佳作,而不是刚才我们所讨论的那部
书。他在那部书中出了一些大错,因为他眼里只有布兰维利耶伯爵,却
没有书的主题。我对他的所有评论令我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连他这样
一位大人物都会犯错误,我是不是应该更加小心翼翼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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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第三卷,第六章,第 30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