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十一章-在线阅读

第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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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

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初,伯爵被派往各自辖区的任期仅一年,不久之后,他们就

花钱购买,以求继续任职。早在克洛维斯的孙子在位期间

就有这样一例。一位名叫佩欧尼乌斯的人是奥克赛城的伯

爵,他派儿子姆莫洛斯去给贡特朗送钱,以求继续任职;这个儿子却花

钱为自己买官,取其父而代之①。国王此时已经开始腐化他们自己的

恩赐地了。

依据王国的法律,此时的采地虽然是可以转让的,却并非可以随意

和专断地授予或剥夺,此事通常是全国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我们有

理由认为,无论在伯爵的任职或采地的授予上,当时都已经出现了腐化

现象;花钱就可以继续领有采地,花钱就可以继续领有伯爵辖地。

①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四章,第四十二节。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我将会在本章后面①指出,君主的某些恩赐地仅在一定时间内有

效,而另外一些恩赐地却具有永久性。国王有一次因为想要收回以前

给予的恩赐地而激起全国的普遍不满,不久就引发了法国历史上第一

次著名的革命,布伦豪特②之死便是这场革命第一阶段中令人震惊的

一个场景。

布伦豪特既是王后,又是这位国王的女儿,那位国王的姐妹,还

是另一位国王的母亲,她的建树无愧于一个罗马市政官员或行省总

督,因而至今依然闻名遐迩;她生而极富才干,善于处理国务,长期因

才干和品德为人所敬重,突然之间,她却为一个在全国缺乏权威的国

王③所害,长时间遭受残忍的刑讯煎熬,受尽屈辱④。若非由于某种特

殊的原因失去了全国人民的爱戴,她的这种遭遇乍一看实在是不可思

议。克罗泰尔指责她害死了十位国王⑤,可是其中两位却是克罗泰尔

自己害死的⑥,还有几位国王之死应该归咎于命运或另一位王后的罪

恶;一个曾经让弗雷戴贡德王后⑦安然地在床上死去,甚至反对惩罚这

位王后的滔天罪行⑧的国家,对于布伦豪特的罪行,看来是无动于衷

的。

布伦豪特被放置在一匹骆驼上到全军去巡游,这当然表明她已经

① 本书本章第七节。

② 布伦豪特(Brunchault,534—613),一位西哥特人西班牙国王的女儿.566

年成为奥斯特拉西亚王后,在其子希尔德贝年幼时期曾任摄政。后被政敌残忍地

绑在马尾上活活拖死。——译者

③ 这位国王便是克罗泰尔二世、西尔佩里克的儿子、达戈贝尔的父亲。

④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

⑤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

⑥ 即奥斯特拉里亚的国王戴奥德贝和戴奥德里克。——译者

⑦ 弗雷戴贡德王后,见第三十章第十二节译注。——译者

⑧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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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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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全军的爱戴。据弗雷德加里乌斯的记述,布伦豪特的宠臣普洛

泰尔①,夺取领主们的地产用以充实国库,恣意羞辱贵族,致使人人因

担心失去职务而惶惶不可终日②。全军起而反对普洛泰尔,把他杀死

在营帐中。全国人民对布伦豪特的憎恶日益加剧,究其原因,或许是她

试图为普洛泰尔复仇③,或许是她想要继续普洛泰尔的行径④。

克罗泰尔野心勃勃地想要独揽国政,心中充满了可怕的复仇念头,

他明白,布伦豪特的儿子们如果占了上风,他就必死无疑。于是,他违

心地参与了一桩密谋。或是因为他的笨拙,或是由于形势所迫,他终

于成了布伦豪特的控诉人,把这位王后描绘成一个令人胆战心惊的

人物。

密谋反对布伦豪特的核心人物瓦讷歇尔是勃艮第的宫相,他要求

克罗泰尔作出承诺,让他终身担任此职,绝不逼他离职⑤。这样一来,

这位宫相就与法国领主们以往的状况不同了,宫相的权力就开始独立

于国王的权力了。

布伦豪特令人沮丧的摄政激怒了全国。当法律依然有效时,谁

也不能因为采地被收回而心怀不满,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可以永久拥

有采地;可是,当人们借助贪婪、恶劣的行径和腐化的行为获得采地

时,他们又抱怨他们的某些东西通过不正当途径被剥夺了,正如当初

① 普洛泰尔(Protaire),时任宫相。——译者

②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605年的记述:“他极不公正

地对待权贵,为国库过度敛财,试图让国库装满他们自己的财产,以至于无人能够

保住好不容易得到的位置。”

③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 607 年的记述。

④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四十一章关于613年的记述:“包括主教和

家臣在内的勃艮第的大人物们都害怕布伦豪特,对她恨之入骨,于是就共同商议

对策。”

⑤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关于613年的记述:“克罗泰尔发

誓,只要他活着,绝不赶他下台。”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获得这些东西时往往也是通过这种不正当途径。收回恩赐地的目的

如果是公众的福祉,大概谁也不会说什么;可是,表面的秩序遮掩不

住腐败;有人要求掌管国库的权力,为的却是恣意挥霍国库的财产;

恩赐地不再是对服务的酬报或是对服务的期望。布伦豪特试图用腐

败的风气去纠正由来已久的腐败现象。她之所以反复无常并不是因

为她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人;家臣和高官们感到自己已经穷途末路,于

是就把她干掉了。

对于当时发生的种种事件,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少而又少,编年史的

作者们对于当时历史的了解相当可怜,大体上仅仅相当于今天的乡民

对当今历史的了解。不过,克罗泰尔为我们留下了一份为革除流弊而

在巴黎公会议上颁布的律令①,这份律令表明,克罗泰尔把引发革命的

那些民怨压制下去了②。他在这份律令中一方面对于先王们的赏赐予

以认可③,另一方面下令归还家臣们所有被剥夺的东西④。

这并非这位国王在公会议上所作的唯一让步,他还试图修正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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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僧侣特权的那些措施⑤;他削弱了宫廷对于主教选举的影响⑥。他

还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一切新设的税种⑦,并规定,凡是在

① 这份律令是在布伦豪特死后不久的615年颁布的。参见《敕令汇编》,巴

鲁兹版,第21 页。

②“但愿神明能够制止这些违背理性秩序的行为,我遵循基督的教导颁布本

谕令,用以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16 条。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 16条。

④《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17 条。

⑤“那时和自那时以来在这方面被忽略的事情,今后应永远得到尊重。”

⑥“主教过世后·主教所在地征得权贵们的同意后,由僧侣和民众通过选举

产生继任者,当选者如果堪当重任,则经国王首肯后任命:继承人若由宫廷选任,

应是人品和信仰均符合任命的要求。”《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 1条。

⑦“凡任意新增的税赋,一律取消。”《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8条。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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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特朗、西格贝尔①、西尔佩里克死后所设立的路桥税,一律停止征

收②;也就是说,弗雷戴贡德和布伦豪特摄政时代的各种规定全都被他

废除了。他下令禁止他自己的畜群进入私人森林③。下面我们将会看

到,他所推行的改革更为广泛,而且涉及公民事务。

第二节 民事管理有什么改革

我们至此已经看到,对于他们主人的选择和行为,国民们显露出了

急躁和轻率,他们出面调解主人之间的纠纷,迫使他们彼此保持和睦关

系。可是,国民们正在做的却是我们以前未曾见到过的,他们审视当前

的形势,冷静地审查法律,弥补其不完善之处,制止暴力,规范权力。

弗雷戴贡德和布伦豪特的摄政具有男子的气概,大胆而蛮横,与其

说让国民们感到惊奇,倒不如说让她们有所警觉。弗雷戴贡德以恶治

恶,以投毒和谋杀为投毒和谋杀开脱,她的行事作风使她所主使的谋杀

行为更多的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共权力的应用。弗雷戴贡德干的坏

事更多,而布伦豪特则更让人害怕。在这种危机状况下,国民们不仅仅

满足于建立封建统治秩序④,同时还要求保障民事管理,因为,民事管

理比封建秩序更糟。况且,民事管理积弊已久,因而可以认为,与其说

是法律流弊使然,莫如说是习俗流弊使然,所以,民事管理的腐败更具

危险性。

① 西格贝尔(Sigebert,535—575),克罗泰尔之子,奥斯特拉里亚国王。——

译者

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 9条。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前言,第 21条。

④ 指采地的管理等等。——译者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我们在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以及另外一些著作中看到,

一方面是凶狠和野蛮的民族,另一方面是同样凶狠和野蛮的君王。这

些君王个个都嗜杀成性,凶残而不公正,因为整个民族都是这样。如果

说,基督教有时似乎让他们变得稍稍温和些,那只是因为基督教对于罪

人毫不留情的缘故。教会用圣人的圣迹和奇事来防御和自卫。国王们

绝不亵渎神圣,因为他们害怕因此而受到惩罚。不过,除此之外,或是

出于盛怒或是出于冷静的思考,他们犯下了各种各样的罪恶,因为这些

罪恶和不公不会立即遭到神明的惩罚。如我前面所说,法兰克人遭受

着嗜杀成性的国王们的祸害,因为他们自己同样嗜杀成性;国王们的不

公和劫掠并不让他们震惊,因为他们自己的劫掠和不公丝毫不亚于国

王。法律是有的,可是国王们却以训谕①这种文书让法律变得毫无效

力,这类文书与当年罗马皇帝的敕复相似,若不是国王们沿袭了这种习

惯,那就是他们自己的本性所致。图尔的格雷瓜尔的著作告诉我们,他

们杀人时不动声色,被告人被处死之前连申辩的机会也没有。他们发

布训谕,强行撮合非法婚姻②,转移遗产,剥夺亲属的权利,逼迫修女出

嫁。事实上,他们不但从未制定任何法律,反而停止执行既有法律。

克罗泰尔的敕令革除所有流弊,任何人再也不会不经审讯而定

罪③,亲属一律有权依法继承遗产④,任何强迫女子、寡妇和修女结婚的

训谕均属无效,所有得到训谕并遵照办理的人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⑤。

① 训谕是国王下达给法官的命令,其内容是要求或许可法官做某些违反法

律的事情。

② 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四章,第 227 页。史书和条例中充

斥着这种事例。为纠正流弊,克罗泰尔二世曾于615年发布敕令,从中可以看到

流弊的严重程度。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22 页。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克罗泰尔 595年敕令,第22条。

④《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克罗泰尔 595年敕令,第16条。

⑤《敕令汇编》,巴鲁兹版:克罗泰尔 595年敕令.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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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这道敕令的第13 条和以下两条可惜因年久而缺失,否则,我们对于训

谕的内容大概会有更加准确的了解。第13 条只留下了头几个字,说是

训谕必须得到遵守,这里所说的训谕显然不是指刚才被同一项法律废

止的那些内容。我们知道,这位君主还颁布过另一项律令①,内容与其

敕令相关,对训谕的弊端逐一加以修正。

这项律令没有标明颁布日期,也没有标明在何地颁布,所以,巴鲁

兹就把它归在克罗泰尔一世名下;其实,这项律令是克罗泰尔二世颁布

的,我这样说的理由有三点:

1)这项律令规定,国王将保留其父王和祖父②给予教会的豁免

权③。克罗泰尔一世的祖父希尔代里克在世时,法兰西国尚未建立,况

且他不是基督教徒,他能给予教会什么豁免权呢?然而,这项律令如果

出自克罗泰尔二世,那么他的祖父就是克罗泰尔一世。克罗泰尔一世

把儿子克拉姆纳以及儿媳和孙子一并烧死,为了替自己赎罪,他给了教

会很多赏赐。

2)这项律令试图纠正的弊病,在克罗泰尔一世死后依然如故,在

柔弱的贡特朗、凶残的西尔佩里克、令人憎恶的弗雷戴贡德和布伦豪特

相继摄政期间,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国民们怎么能够容忍曾

被庄严地禁绝的弊病死灰复燃,而不振臂高呼加以反对呢?西尔佩里

克二世④再度实行往昔的暴政时,国民们曾逼迫他下令,规定应像过去

那样⑤,在审案中以法律和习惯法为依据;为什么此时国民们就不这样

做了呢?

①《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7页。

② 克罗泰尔一世的父亲是克洛维斯,祖父是希尔代里克。——译者

③ 我在本书第三十章中谈及,这种豁免权是司法权的转让,其中包括禁止国

王的法官在采地内执行任何使命,其作用相当于建立或转让采地。

④ 西尔佩里克二世从670年开始执政。

⑤ 参阅《圣莱热传》。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3)最后,此项为修正弊病而制定的律令不可能与克罗泰尔一世有

关,因为,在他治理下的王国,并无这方面的民怨,他的声望和权威也极

高,尤其是在人们所说的颁布这项律令的时期;与此相反,此项律令与

克罗泰尔二世执政时期发生的种种事件倒是非常吻合,这些事件后来

在王国的政治生活中引发了一场革命。应该用历史去阐明法律,用法

律去澄清历史。

第三节 宫相的职权

前面说过,克罗泰尔二世曾经承诺,让瓦讷歇尔终身担任宫相,绝

不撤换。革命带来了另一个后果。在此之前,宫相是国王的官员,在此

之后,宫相变成了国家的官员,宫相过去由国王遴选,现在由民众遴选。

革命之前,普洛泰尔由戴奥德里克任命为宫相①,朗德里克由弗雷戴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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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任命为宫相②,此后,民众掌握了宫相的遴选权③。

所以,我们不应像有些作者那样,把后来的宫相与布伦豪特在世时

的宫相混作一谈,把国王的宫相与国家的宫相相提并论。我们知道,依

据勃艮第法的规定,勃艮第宫相绝非国家最高职位之一④,在法兰克最

①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二十七章关于605年:“依据布伦豪特的建

议和戴奥德里克的命令。”

② 伐鲁瓦(Valois),《法兰克诸王行迹》,第三十四章。

③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四十五章关于626 年.无名氏著该书续编

第一百零一章关于695年,第一百零五章关于715年,艾穆安,《法兰克人史》,第四

章第十五节,爱因哈特,《查理曼传》,第四十八章。伐鲁瓦,《法兰克诸王行迹》,第

四十五章。

④ 参见《勃艮第法》前言以及该法的第二补编中的第十三篇。762

论法的精神

初几位国王在位时期,宫相也不是最显赫的官职①。

克罗泰尔对那些拥有职位和采地的人实行安抚;瓦讷歇尔死后,克

罗泰尔在特鲁瓦召集领主们征询意见,由谁接替瓦讷歇尔担任宫相,与

会者大声呼喊,表示谁也不选,恳请克罗泰尔为他们做主,指定一位新

宫相②。

达戈贝尔像他的父王一样召集全国的显贵,国民们对他寄予全部

信任,没有为他选定宫相。达戈贝尔感到自由在手,军事胜利又使他无

所忧虑,于是就重新拾起布伦豪特的计划。可是,此举很不成功,奥斯

特拉西亚的家臣们拱手把胜利让给斯拉夫人后③,便打道回府,致使奥

斯特拉西亚的边境省份落入蛮族之手。

他向奥斯特拉西亚人提出,将奥斯特拉西亚连同一件宝物让给他

的儿子西格贝尔,把王国政府和宫相职务交给科隆主教库尼贝尔和阿

达吉兹公爵。弗雷德加里乌斯并未在他的书中记述当时所订协议的细

节,不过,国王发布律令对所有条件都表示肯定,奥斯特拉西亚于是立

即摆脱了危险④。

达戈贝尔临终之时把妻子南特希尔德和儿子克洛维斯托付给艾

①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第三十六节。

②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五十四章关于626年:“克罗泰尔于那年在

特鲁瓦召集勃艮第的权贵和家臣聚会,鉴于瓦讷歇尔已经过世,他希望了解与会

者是否愿意立即遴选一位新宫相,可是,与会者异口同声一致表示不愿选举新宫

相,并恳请国王替他们做主。”

③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五十四章关于630年:“威尼特人战胜了法

兰克人,并非因为斯克拉丰人骁勇善战,而是因为奥斯特拉西亚人缺乏勇气,他们

觉得,达戈贝尔既恨他们,又对他们滥施搜刮。”

④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七十五章关于632年:“众所周知,后来奥

斯特拉西亚人坚定并有效地击退了威尼特人对法兰克王国边境的侵扰。”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加①。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的家臣们把年轻的王子克洛维斯选为国

王②,艾加与南特希尔德亚执掌宫廷③,他们把达戈贝尔攫取的地产全

部归还原主④,就像奥斯特拉西亚已经听不到民怨一样,纽斯特利亚和

勃艮第的民怨也因此而得以平息。

艾加死后,王太后南特希尔德要勃艮第的领主们选举佛罗卡图

斯为宫相⑤。佛罗卡图斯致函勃艮第王国的各位主教和重要领主,向

他们承诺,在他们的有生之年绝不损害他们的荣宠和官爵⑥;他还发誓

绝不食言。《王室的宫相》一书的作者⑦认为,宫相执掌国务由此肇

始⑧。

弗雷德加里乌斯是勃艮第人,这位作者对于前面提及的革命时期

的宫相记述比较详细,而对于奥斯特拉西亚和纽斯特利亚的宫相的记

述则较少。不过,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勃艮第订立的协议,也在纽斯特

利亚和奥斯特拉西亚订立了。

国民们觉得,把大权交给他们所选的宫相,比交给国王更可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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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们可以要求宫相按照他们的意思行事,而国王的权力却是世袭

的。

① 艾加(Ega),640年开始担任奥斯特拉西亚的宫相。——译者

②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

③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

④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八十章关于639年。

⑤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 641年。

⑥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641年:“佛罗卡图斯在一封

信中向勃艮第的权贵和主教们发誓,终身不会侵害他们的地位和财产。”

⑦ 据传,此书为弗雷德加里乌斯所著。———译者

⑧“此后在伟大的国王达戈贝尔之子、戴奥德里克之父克洛维斯掌政时期,

日趋衰微的法兰克王国开始由宫相执政国务大权。”见《王室的宫相》。下7

论法的精神

第四节 国家在宫相问题上的特性

一个国家已经有了国王,却还要遴选一个人行使国王的权力,这种

政体令人觉得不可思议。不过,撇开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说,我觉得,法

兰克人的这种想法可以追溯到很久之前。

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塔西佗曾说,法兰克人在血统高贵者

中遴选国王,在品德高尚者中遴选首领①。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和宫相

便是如此,国王是世袭的,宫相是选任的。

毫无疑问,凡是在国民会议上向所有愿意追随他的人自荐为首领,

表示愿意率领大家去完成某项事业的人,大多数兼具国王的威望和宫

相的能力。他们高贵的血统使他们具有王气,他们的品德令众多拥戴

者把他们当作首领追随,使他们拥有宫相的权力。我们最初的几位国

王以国王之尊成为法院和会议之首,征得这些会议的同意而制定法律;

他们又以公爵或首领之尊进行征战,指挥军队。

想要认识最初法兰克人在这方面的才干,只需看看阿波加斯特②

的作为即可,此人是个法兰克人,曾被瓦伦梯尼安授予指挥权③。他把

皇帝禁闭在宫中,不许任何人与皇帝谈论任何民事和军事。阿波加斯

特当时所做的这些事,就是后来那几个丕平所做的那些事。

①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卷,第一章:“贵族出国王,品德出首领。”

② 阿波加斯特(Arbogaste,340—394),出身于法兰克人的罗马将军·曾与日

耳曼人作战。——译者

③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苏尔皮西乌斯·亚力山德尔(Sulpicius

Alexander)的记述。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第五节 宫相如何取得军队的指挥权

军队由国王指挥的时候,国民们根本没有想到要遴选一个首领。

克洛维斯和他的四个儿子率领着法兰西人从胜利走向胜利。戴奥德贝

的儿子蒂博①幼年即位,孱弱多病,开了国王留守宫廷的先河②。他拒

不出征意大利去讨伐纳尔塞斯,法兰克人于是遴选了两位首领,率领他

们前往意大利,此事深深刺痛了蒂博③。克罗泰尔一世的四个儿子中,

贡特朗最疏于指挥军队④,其他国王也都仿效他;为了交出指挥权而

又不至于带来危险,他们就把军队的指挥权交给若干位首领或公

爵⑤。

这就导致弊端丛生,军纪废弛,抗命不从,军队反倒成了本国的灾

害,尚未接敌就已经满载劫掠所获。图尔的格雷瓜尔对此有生动的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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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戴奥德贝(Theodebert.?—548),奥斯特拉西亚国王,蒂博(Thibault).戴

奥德贝之子,十三岁继承其父王位,二十岁死亡,其国即被克罗泰尔一世兼

并。——译者

② 公元552年。

③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四章,第九节:“尽管国王很不高兴,路特

利斯(Leutheris)和布蒂里努斯(Butilinus)还是与法兰克人联手参战。”又见阿加西

亚斯《查士丁尼执政史》第一章。

④ 贡多瓦尔德自称是克罗泰尔之子,要求分得王国的一部分。贡特朗竟然

不予讨伐。

⑤ 这些指挥官的人数有时甚至多达二十人。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

史》,第五章第二十八节.第八章第十八节,第十章第三节。勃艮第的达戈贝尔没

有设置宫相,他采取了同样的政策,派遣十位公爵和多位不隶属公爵的伯爵去与

加斯科涅人作战。参见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第七十八章关于636年的记

述。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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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①:贡特朗说:“父辈所获我们都没有保住,我们怎么可能获胜呢?国

家已经今非昔比了……②”真是不可思议,这个国家竟然从克洛维斯的

孙子开始,就走上了衰微之路!

于是,人们自然而然地就想到让公爵成为独一无二的领导人,让这

位公爵把许许多多忘掉了自己义务的领主和家臣统统管起来;让这位

公爵重整军纪,率领只会内乱的民众御敌卫国。这样一来,权力就交到

了宫相手中。

宫相的首要任务是替王族理财,此外还要协同其他官员对采地实行政

治管理③,到了后来,采地的管理事务变成由宫相独自处理了。宫相还处

理军务和指挥军队,这两项职务自然与另外两项职务相关。那时候,召

集军队比指挥军队更难,谁能比掌握着赏罚大权的那个人更有权威呢?

对于这个独立而好战的民族来说,只能邀约而不能强制,欲使权贵们对

于因主人死亡而空出的采地怀有期盼,就要不断地给予奖励,让他们担

心厚此薄彼;所以,总管宫廷事务的那个人当然应该是军队的统帅。

第六节 墨洛温王朝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布伦豪特被处死以后,宫相就在国王手下掌管国务;战事虽然由宫

相执掌,国王却依然是军队的统帅,宫相和国民们在国王的统率下对敌

作战。然而,丕平在与戴奥德里克及其宫相作战中取得的胜利④,使王

①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

②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

③ 参阅《勃艮第法》,第二补编,第十三篇;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

九章,第三十六节。

④ 参见《麦斯年鉴》中的687 年和688年。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权彻底旁落①,铁锤查理击败西尔佩里克及其宫相兰弗鲁瓦②之役则进

一步巩固了这个结果。奥斯特拉西亚两度战胜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

奥斯特拉西亚的宫相职位就像专属丕平家族,丕平家的宫相高踞其他

宫相之上,丕平家族高踞其他家族之上。胜利者担心某个有声望的人

为煽动骚乱而扣留国王,于是把国王软禁在宫中,这与关押在监狱中无

异③。国王每年一次在民众面前露面,并在这个场合颁布谕令④,不过,

这些谕令其实是宫相的意思;国王还向使者们作答,不过,其实这也是

宫相对使者们的回答。这就是历史学家所说的宫相擅权时期,那时的

国王屈从于宫相⑤。

国民对于丕平的拥戴达于极致,竟然把他尚未成年的孙子⑥选为

宫相⑦,这位宫相被置于一位名叫达戈贝尔的国王之上,于是乎,一个

幽灵之上又有了一个幽灵。

第七节 宫相治下的高官和采地

宫相们无意让官职和采地重新变为可转让的和可撤换的,他们只

① 参见《麦斯年鉴》中的695年:“给国王留下名义上的权力,自己行使治理

全国的权力。”

② 参见《麦斯年鉴》中的719年。

③《麦斯年鉴》中的719年:“他让出王座,交出王权。”

④《桑里斯纪年》:“为的是让国王鹦鹉学舌般地宣布别人为他准备好的答词。”

⑤《麦斯年鉴》中的691年:“丕平的权力在那一年已经超过戴奥德里克。”《弗

尔德和劳里善年鉴》:“法兰克公爵丕平占据王位长达二十七年,国王都听命于他。”

⑥ 此人名叫戴奥多尔德(Theodoald),当时的国王是达戈贝尔二世。——译

⑦ 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的无名氏《续编》关于 714年第五十四节:“在

国王达戈贝亚德推荐下,他的儿子被指定为宫相。”

767下

论法的精神

是依靠在这方面给予贵族的保护,才得以维持自己的统治。因此,不但

高官依旧终身任职,而且这个习惯日益得到认可。

可是,我对于采地有一些特殊的想法。我不怀疑,大多数采地从那

时开始已经变为世袭了。

在安德里条约①中,贡特朗及其侄子希尔德贝作出承诺,维持先王

们给予家臣和教会的赏赐,并允许王后、公主和国王的遗孀以遗嘱方

式,永久支配她们得自国库的财物②。

马尔库尔弗编写《法规》时适值宫相当政③。鉴于《法规》是当时日

常活动的真实写照,所以它可以证明,一部分采地在墨洛温王朝后期已

经变为世袭了。属地不可剥夺是相当近代的观念,那时候的人远没有

这种观念,理论上如此,实践中亦然。

在这方面我将很快提出一些事实作为证据。如果我能证明,在某

段时间中,军队既不再享有赏赐,也没有任何维持费用,那就应该认为,

原有的赏赐已经被剥夺。此时便是铁锤查理执政时期,他建立了一些

采地,但这些采地与早期的采地迥然有异。

当国王开始给予永久性赏赐时,这些赏赐或是因为政府的腐败所

致,或是因为国王不得不遵照法规不断地给予赏赐,起初国王当然宁可

给予永久性的采地,也不愿意建立永久性的伯爵区,道理很清楚:拿出

一些土地是桩小事,而放弃对重要职位的掌控,不啻是丢掉权力。

① 见于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又见克罗泰尔二世615年敕

令,第 16条。

②“如果她们愿意保有从国库获得的土地、商品或堡垒,或赠子任何人,他们

对这些财产的这种处分应永远予以维持。”

③ 参阅《法规》,第一章,第 14 条,该条也适用于直接永久给予的财物以及起

初作为赏赐给予,后来变为永久给予的财物:“正式由他拥有,或者由我们的国库

拥有。”又见《法规》,第一章,第 17 条。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第八节 自由地何以变成采地

在马尔库尔弗的《法规》中可以看到自由地如何变为采地①。土地

所有者把土地给予国王,国王把土地作为仅有使用权的赠予或赏赐返

还给献地者,献地者把自己的继承人呈报国王。

为了揭示改变自由地性质的原因,必须如同探索深渊那样去探索

古老的贵族特权。自从11世纪以来,贵族沾满了尘埃、鲜血和汗水。

拥有采地的人好处甚多。他们因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和解金多于

自由民。马尔库尔弗的《法规》表明,国王的附庸享有一种特权,那就

是杀死他的人需要支付赔偿金六百苏。这是萨利克法②和里普埃尔

法③所确定的一种特权。这两种法律规定,对国王的附庸之死应付的赔

偿金为六百苏,而对于一个自由民、法兰克人、蛮族人或受萨利克法管束

的普通人的赔偿金仅为二百苏,对于一个罗马人的赔偿金则只有一百

苏④。

这并非国王的附庸所享有的唯一特权。我们知道,一个被传讯受

审的人,若是不出庭或不服从法官的命令,就将被传讯到国王面前⑤,

他如果坚持不到案,就将被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收留

他,甚至连给他面包也不被允许⑥;此人若是普通百姓,他的财产就将

①《法规》,第一章,第13 条。

②《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章。又见第四十六篇§3、4 和第七十四篇。

③《里普埃尔法》,第十一篇。

④ 参见《里普埃尔法》,第七篇;《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1、4。

⑤《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

⑥《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在国王的领地以外”。

A

769770

论法的精神

被没收①,可是,此人若是国王的附庸,他的财产就不会被没收②。普通

百姓如果拒不到案,就被视为认罪,国王的附庸若拒不到案,则不会被

视为认罪。普通百姓犯的哪怕只是小罪,也要对之采用沸水取证法③,

对于国王的附庸则仅在有凶杀嫌疑时才采用沸水取证法④。此外,国

王的附庸不被强迫立誓指控另一个国王附庸⑤。特权不断增加,卡罗

曼⑥的一道敕令又给予国王的附庸另一项荣宠,即不能强迫他们亲自

立誓,而只能由他们的附庸替他们代言立誓⑦。此外,享有这些荣宠的

人如果拒不从军,所受处罚是在拒不从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吃肉。自

由民若是拒不跟随伯爵出战⑧,就要被罚六十苏⑨,在支付罚金之前还

要作为奴隶服役。

由此不难想见,不是国王附庸的法兰克人,尤其是罗马人,都会想

方设法要成为国王的附庸;为了不失去自己的属地,他们就想出了这样

一种高招:把土地交给国王,然后作为国王赏赐的采地把这份土地收回

来,并向国王指定自己的继承人。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尤其是在卡罗林

王朝的混乱时期,那时人人都希望有一个保护人,都希望与其他领主携

手联合⑩,并进入封建君主制,因为此时已经没有政治君主制了。

①《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1。

②《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1。

③《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和第五十九篇。

④《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1。

⑤《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2。

⑥ 卡罗曼(Carloman,879—884),法国国王结巴路易之子,882 年继位为法国

国王。——译者

⑦ 883年韦尔农宫敕令,第 4 条和第 11条。

⑧ 查理曼812年第二道敕令,第 1、3条。

⑨ Heribarnnum,即未能服从法兰克军队召唤而课以的沉重的罚款。

⑩ 在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语词汇》的“自由地”词条下,朗贝尔·安德

尔(Lambert d'Andres)说:“财产转移到继承人名下并无多大风险。”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一些条例表明①,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加佩王朝,或是先交出自由

地,然后再依据同一条例收回,或是先宣布为自由地,再承认其为采地。

此类采地被称作收回的采地。

但这并不意味着拥有采地的人都像家长一样兢兢业业地管理采

地;尽管自由民渴望拥有采地,但他们对待这种地产的态度,就像我们

今天处理仅拥有使用权的地产一样。这就促使最谨慎和最小心的君主

查理曼,制定了一系列条规②,用以制止有人降低采地地位以确保自己

的产业。这只能证明,查理曼时代大部分赏赐地的性质依然是终生拥

有,所以人们对自由地的关心甚于赏赐地;不过,成为国王的附庸胜过

当一个自由民的想法,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尽管有种种理由处理采

地中的某一部分,但是谁也不愿意失去名号和地位。

我还知道,查理曼在一道敕令中抱怨说③,有些地方的一些人把采

地作为产业给予他人,然后又作为产业买回。但是,我不认为,人们喜

爱产业甚于喜爱仅有使用权的土地,我只是想说,如果有机会把自由地

变成可以传之后代的采地,如同法规所规定的那样,那是非常有利可图

的一桩事。

第九节 教会地产何以变成采地

国库的财产除了由国王用作奖励,吸引法兰克人从事新的征战,从

① 参阅迪康热在“自由地”词条下引述的条例,以及加朗(Galland)在《论自由

地》第 14 页及以下多页中的论述。

② 802年第二道敕令,第10条,803年第七道敕令,第 3条,年份不明的第一

道敕令第 49条,806 年敕令第 7 条。

③ 806年第五道敕令,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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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而增加新的国库财产之外,不应该有其他用途。如我在前面所说,这是

民族精神,不过,国王的赐予却是另一回事。克洛维斯的孙子西尔佩里

克①在一次讲话中抱怨说,他的地产几乎全都给了教会。他说:“国库

空虚了,我的财富都转到教会去了②。执掌大权的只有主教们,他们位

高权重,我则无权无势。”

这样一来,不敢攻击领主的宫相就把矛头对准教会,大肆劫掠;丕

平借口进入纽斯特利亚的理由之一③,便是他受教会之请,前来制止国

王即宫相剥夺教会所有地产的行径。

与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相比,奥斯特拉西亚的宫相即丕平家族,对

教会的态度相当温和。这一点在编年史中看得十分清楚④,僧侣们对

于丕平家族成员的虔诚和慷慨赠予赞不绝口。其实,丕平家人曾经就

是教会的重要领袖人物。正如西尔佩里克对主教们所说⑤:“一只乌鸦

不会啄掉另一只乌鸦的眼睛。”

丕平拿下了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但是,由于他以教会受到迫害为借

口,摧毁了宫相和国王的势力,所以,他如果对教会进行劫掠,就必然有悖

于他所标榜的目的,而且使国民们有被他戏弄之感。不过,征服了两个王

国,摧毁了敌对势力,这就使他有足够的手段让他的军官们感到满意。

丕平通过保护神职人员成为一国之主,他的儿子铁锤查理却只能

靠压迫神职人员方能自保。这位君主看到,国王和国家的部分地产已

经被作为终生地产或产业给予贵族,神职人员则从穷人和富人手中获

①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六章,第四十六节。

② 由于这个缘故,他撤销了有利于教会的遗嘱,连他父亲给予教会的赠与也

取消了。贡特朗把这些赠予归还给教会,而且还给了新的赠与。见图尔的格雷瓜

尔,《法兰克史》,第七章,第七节。

③《麦斯年鉴》.687年:“我受神甫们和上帝的仆人们之请,他们的财产被不

公正地剥夺,因而常来找我。”

④《麦斯年鉴》,687年。

⑤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五章,第十九节。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得了部分自由地,他于是对神职人员实行剥夺,鉴于第一次分地时形成

的采地已经不复存在,他就重新建立采地①。他夺取教会的地产乃至

教堂,据为己有或分给军队将领,从而消除了一种有别于其他弊病的弊

病,一种因极端严重反而易于治愈的弊病。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在先后三个王朝统治时期,全国的财富大概不止一次全都给了僧

侣,否则他们不至于那么富有。不过,如果说国王、贵族和民众有办法

把所有财富全都给予僧侣,他们同样有办法剥夺僧侣的全部财产。宗

教虔诚在墨洛温王朝推动了教堂的建立,在尚武精神的作用下,教堂落

到了军人手中,军人又把教堂分给了他们的子弟。有多少土地来自僧

侣们的收入啊!加洛林王朝的国王们出手大方,大量分发赏赐。诺曼

人到来之后,大肆劫掠,迫害神甫和教士尤为起劲,到处寻找修道院,搜

索宗教场所,因为,他们把偶像被毁以及查理曼的所有暴行,都归咎于

教会人士,迫使他们先后逃往北方的正是查理曼的暴行。纵然时隔四

五十年,这种仇恨也无法忘记。在这种情况下,僧侣们损失的财产何其

多啊!几乎没有多少僧侣要求偿还他们的财产。所以,大量建筑教堂

和捐献土地,只得等到加佩王朝时期依靠人们的宗教虔诚来完成了。

世俗民众如果都很诚实,当时广为传播并且获得信任的见解,早就把他

们的财产全部剥夺了。但是,教会人士固然怀有野心,世俗人士也不乏

野心,即将咽气的人虽然愿意捐献给教会,继承者却要重新拿回来。领

①《桑里斯纪年》:“查理剥夺大多数僧侣的田产所有权,并入国库,然后分给

军人。”

773774

论法的精神

主与主教、士绅与教士纷争不断;教会人士肯定是受到了强大的压力,

否则他们就不会被迫寻求某些领主的保护,这些领主对于他们的保护

只不过是一时而已,接着便施加压迫。

在加佩王朝统治期间,政治比较贤明,神职人员的财产因而有所增

长。加尔文派出现之后,把教堂里的金银全都拿来铸成金币银币。神

职人员连命都保不住,怎么能确保财产无虞呢。当他们热衷于教义争

论时,档案已经被人烧毁了。贵族已经破产,再向他们索要他们已经不

再拥有或者以种种方式抵押掉的东西,还有什么用处呢?神职人员总

是先取得后返还,直到现在还在继续取得。

第十一节 铁锤查理时代的欧洲状况

对神职人员横加盘剥的铁锤查理处境相当不错,军人们对他既惧

怕又爱戴,他为军人们尽力做事,为发动对撒拉逊人的战争寻找借

口①。尽管教会对他恨之入骨,他却完全用不着教会。倒是教皇不能

没有他,于是向他伸出双手。格里高利三世向他派出使团②一事,应该

说是无人不晓。这两位大权在握的人物携手联合,因为他们谁也离不

开谁。教皇需要法兰克人的支持去对付伦巴第人和希腊人③,铁锤查

理也需要教皇的支持,因为他想羞辱希腊人,为难伦巴第人,让自己在

① 参阅《麦斯年鉴》。

②《麦斯年鉴》中的741年:“名叫格里高利的教皇征得罗马权贵们的同

意后,给他写了一封信,信中说,罗马人民摆脱了皇帝的权威,决定寻求他的保

护和他永不枯竭的仁慈。”弗雷德加里乌斯.《编年史》:“协议一旦确定,他就

退出帝党。”

③ 这里的希腊人是指拜占庭人。——译者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国内更受尊敬,使他所拥有的头衔以及他和他的孩子们可能获得的头

衔具有分量①。所以,他不能让自己的谋划落空。

奥尔良主教圣厄谢见到的一个神示的异象让君主们大为震惊。关

于此事,我不得不引用在兰斯聚会的主教们写给日耳曼人路易②的一

封信③,当时他已经进入秃头查理的领土;这封信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当

时的形势以及人们的精神状态。主教们在信中写道④:“圣厄谢升到天

堂,见到了正在地狱底层备受煎熬的铁锤查理,惩罚铁锤查理的命令是

由应当参加耶稣基督的最后晚餐的那几位圣徒下达的。铁锤查理之所

以提前受此惩罚,原因在于他劫掠教堂的地产,因而必须为所有曾为教

堂捐资的人顶罪。国王丕平为此召开了一次基督教公会议,下令将能

够收回的所有神职人员的地产归还给他们;可是,由于他与阿基坦公爵

韦弗尔发生争执而只能收回一部分,他于是颁发文书,以不确定占有的

方式补足其余部分⑤,并规定,世俗百姓得自教会的地产应向教会缴纳

什一税,此外,每所房屋还应向教会缴纳十二锝。查理曼未曾将教会地

产赠人,而且在颁发敕令时作出承诺,他和他的继任者永远不得将教会

地产赠人,他们所说的一切都以文字记录在案,他们当中的几位还亲耳

① 在当时的一些著作中可以看到教皇的权威留在法国人精神中的印象。尽

管国王丕平已经由美茵茨大主教加冕,但是,他把教皇斯德望二世为给他敷油祝

圣,视为对他一切权力的肯定。

② 日耳曼人路易(Louis II le Germanique,805—876),查理曼的孙子,日耳曼

尼亚国王(843—876 在位)。——译者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7 条,第109 页。

④《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101 页,858年发自吉耶兹的信。

⑤ 屈亚斯在他的《论采地》第一章脚注中写道“不确定占有即为给予申请人

的仅有使用权的财物”。我在国王丕平颁发于他即位后第三年的一件文书中发

现,他并非颁发此类文书的第一人,此文书提到了宫相埃布罗安(Ebroin)颁发的一

件此类文书,而且此后有人继续颁发。参见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史学家》第五卷第

6条中展示的国王丕平的文书。

775。

论法的精神

听到查理曼向两位国王的父亲宽厚者路易谈及此事。”

主教们所说的国王丕平的规章,是在莱普迪纳①的公会议上制定

的②。教会从中获得的好处是,曾经获得教会地产的人只能以不确定

的方式持有这份地产,教会还可对之收取什一税,并可向每所曾属于教

会的房屋收费十二锝。不过,这些办法治标不治本,弊端依然如故。

这种做法招致反对,丕平不得不为此另发一道敕令③,要求拥有这

些教会地产的人除缴纳什一税和房屋费外,还得维修属于主教区和修

道院的房舍,否则就将失去他们所拥有的这些教会地产。查理曼对于

丕平的这些规章再次给予肯定④。主教们在同一封信中说,查理曼作

出许诺,他和他的继承者们不会再把教会地产分给军人,这个说法与查

理曼于 803年在艾克斯拉沙佩勒颁布的敕令精神一致,这道敕令旨在

安抚教会,让他们不必为此惊恐万状,不过,已经分出去的地产维持现

状⑤。主教们又说,宽厚者路易仿效查理曼的做法,不把教会地产分给

士兵;这个说法不错。

然而积弊已深,以至于在宽厚者路易的儿子们执政时,世俗百姓不

经主教同意就自作主张,或是把神甫请进教堂,或是把他们赶出去⑥。

① 莱普迪纳(Leptines),加洛林王朝位于埃诺地区的一座王宫。——译者

② 公元743年。参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五卷,第 3条。

③ 756年麦斯敕令,第4条。

④ 参见查理曼的803年的沃姆斯敕令,此敕令对于以不确定方式持有地产

的契约作了规定,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441页。又见749年法兰克福敕令。

第 24 条,其中对房屋的整修作了规定,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267 页。又见

800年敕令,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330 页。

⑤ 上注和意大利国王丕平的敕令已经表明此事。丕平在这道敕令中说,国王

将把修道院作为采地授予申请采地的人。这道救令附加在《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

篇§30中,在《萨利克法》也可以找到这道敕令,见丕平法令集以及埃卡尔(Echard)

《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第195 页,第二十四篇,第4 条。

⑥ 参见罗泰尔一世的法规,载《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43。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继承人们把教堂分而占之①,而当教堂遭到亵渎时,主教们束手无策,

只能把圣物撤出教堂②。

贡比涅敕令③规定,在修道院所有者的同意和陪同下,国王的特派

员可以与主教一起巡视所有修道院④。此项规定具有普遍性,可见弊

病已经比比皆是。

原因不在于没有关于收回教会地产的法律。教皇指斥主教们对于

收回修道院漫不经心,主教们于是写信给秃头查理⑤说,他们对于教皇

的责难毫不在意,因为他们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过失;他们提醒教皇,莫

要忘记国民会议多次作出的承诺、决定和形成的规章。他们果然列举

了九次国民会议所作的此类决定和规章。

争论持续进行。诺曼人来了,他们让所有人的意见归于一致。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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丕平制定的规章与其说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教会的负担,毋宁说仅

仅给教会带来了减轻负担的希望。犹如铁锤查理看到公共地产都在教

会手中一样,查理曼看到教会地产都在军人手中。让军人退还他们已

经得到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就其性质而言,这种做法原本就行不通,而

当时的实际情况更不允许这样做。另一方面,不应由于缺少神职人员、

①《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44。

②《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44。

③ 秃头查理在位第二十八年即公元 856年颁布的敕令。见《敕令汇编》,巴

鲁兹版,第 203 页。

④“征询该地拥有者的意见并征得同意。”

⑤ 秃头查理在位第十六年即公元 856年在马恩河上的波讷耶举行的基督教

公会议上。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856年,第 78 页。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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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教堂和教会而让基督教走向灭亡①。

查理曼于是决定设立什一税②。这是一种新的财产,对于教会来

说,它的好处在于它主要是交给教会的,所以以后如被他人强行占有就

比较容易识别。

有人试图把什一税的设立说成是更早的事,可是,他们为此而提出

的权威性依据却似乎恰恰为他们的主张作了反证。克罗泰尔的法规③

只是说,对教会的财产不征收某些什一税④。所以对于教会来说,那时

根本谈不上征收什一税,而是千方百计免缴什一税。585 年举行的第

二届马贡公会议⑤下令缴纳什一税,此次公会议宣称,古代也曾有过什

一税,这个说法不错,但它又说,此时已经不再缴纳了。

在查理曼之前,有人翻开过《圣经》,有人宣扬过《圣经·利未记》所

记述的捐献和供献,谁能对此有所怀疑呢?我想说的是,查理曼之前曾

经有人主张征收什一税,但是实际上并未设立什一税。

我曾说过,国王丕平在位时期制定的规章,让那些将教会地产作为

采地占有的人缴纳什一税,并负责教堂的修缮。用一项公正性无可争

辩的法律迫使权贵们以身作则,这实在不是一件易事。

① 在铁锤查理在位时的内战中,兰斯的教会地产被交给了世俗百姓,让神职

人员自谋生路。见《圣雷米传》,第一卷,第 279 页关于叙里乌斯(Surius)的记述。

②《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1、2。

③ 这就是我在前节一再谈及的那项法规,见于《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

卷,第 2 条,第 9页。

④“土地和牧场税以及猪的什一税,我们让给教会,这样,国库的官员和什一

税的征收员就不会侵犯教会的财产了。”巴鲁兹版《敕令汇编》第 336 页所载 800年

查理曼的敕令解释得非常清楚,什么是克罗泰尔向教会免征的什一税,那就是放

养在森林中育肥的猪应该缴纳的那一份什一税。查理曼要求法官以身作则,与其

他人一样缴纳什一税。可见这是一种领主税或者说经济税。

⑤ 雅克·西蒙,《旧日高卢的公会议》,第一卷,五号圣典。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查理曼的所为尚不止这些,我们从维利斯敕令①看到,他还强令自

己的产业缴纳什一税,这确实是了不起的典范。

可是,下层百姓不可能因为典范在前而放弃自己的利益。法兰克

福公会议②向民众提出了一个更加咄咄逼人的理由,要求人们缴纳什

一税。为此而颁发的一道敕令说,在上一次大饥荒中有人拾到了一些

空瘪的麦穗,是魔鬼把麦粒吃掉了,有人还听见魔鬼大声斥责不缴什一

税的人③。当政者于是下令,所有占有教会地产的人都应缴纳什一税,

于是乎,所有的人奉命缴纳什一税。

查理曼的这个计划起初未获成功,因为负担太重④。在犹太人那

里,缴纳什一税是他们建立共和国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我们这

里,缴纳什一税是一项独立负担,与建立君主国无涉。在伦巴第法的附

加条文⑤上可以看到,把征收什一税纳入民法的企图遇到了困难,从公

会议的各项法规来看,把征收什一税纳入教会法的企图同样困难重重。

人民终于同意缴纳什一税,但以可以赎回为条件。宽厚者路易⑥

和他的儿子罗泰尔皇帝都不允许赎回⑦。

查理曼关于设立什一税的法律完全出于需要,宗教与此有关,迷信

与此毫不相干。

①《维利斯敕令》第6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332 页。

② 在查理曼执政期间于749年举行。

③“据我们的亲身经历,发生大饥荒那年,到处颗粒无收,都被魔鬼吃光了。

有人还说听见责骂声。”《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267 页,第 23 条。

④ 参见宽厚者路易的829年敕令,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663 页。这道

敕令是针对为逃避什一税而放弃种地的那些人的。又见此敕令第 5条:“关于九

一税和什一税,这是父王和我本人在饬令中多次提及事……”

⑤ 例如罗泰尔所附加的条文,见《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6。

⑥ 829年敕令第 7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663 页。

⑦《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8。

779论法的精神

查理曼把什一税分作四份,此事广为人知①,一份用于修建教堂,

一份用于接济穷人,一份用于主教,一份用于其他神职人员。此举说

明,查理曼希望替教会找回失去的稳定而持久的状态。

他的遗嘱表明②,他想最终治愈祖父铁锤查理造成的弊病。他把

自己的动产分成三份,把其中二份再分成二十一份,分别给予他的帝国

的二十一个首府,由每个首府与从属于该首府的主教分享。他把余下

的那一份分成四份,一份给他的儿子和孙子,一份加到前面所说的两份

中去,其余两份用于慈善事业。他似乎把他给予教会的巨大恩赐视为

一种政治性的分配,而不只是一种宗教行为。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

A

院长的选举

780

教堂变穷了,国王便把主教和其他享有国王恩赐的神职人员的选

任交由他们自己去办③。君主们选任神职人员的麻烦减少了,争夺职

位的人也不大求助于国王的权威了。这样一来,教会被剥夺的地产得

到了某种程度的补偿。

宽厚者路易把选举教皇的权利交给罗马人民④,这是时代的普遍

精神使然。他对罗马教皇的做法与他对其他人的做法并无差异。

①《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4。

② 这是爱因哈特(Eginhard)报道的一份追加遗嘱,与戈尔达斯特(Goldaste)

的《皇家法规》和巴鲁兹版的《敕令汇编》所载遗嘱不同。

③ 见查理曼 803年敕令第2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379 页;又见宽厚

者路易的834 年敕令,载戈尔达斯特,《皇家法规》,第一卷。

④ 此说见于著名的圣典“朕路易”,但此件显然是伪造的。载《敕令汇编》,巴

鲁兹版,第591 页关于817年。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第十四节 铁锤查理的采地

我无法断定,铁锤查理把教会地产给人时,究竟是作为终生采地抑

或永久采地。我所知道的是,在查理曼时代①和罗泰尔一世时代②,曾

有此类地产转入继承人手中,并由他们瓜分。

我发现,此类地产中第一部分作为自由地赠人,另一部分作为采地

赠人③。

我说过,自由地的业主也要承担徭役,与采地拥有者一样。这也许

正是铁锤查理既赠人自由地,也赠人采地的原因之一。

第十五节 续前题

781

应当指出,鉴于采地变成了教会地产,而教会地产又变成了采地,

所以采地和教会地产的性质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教会地产享有采

地的某些特权,采地也享有教会地产的某些特权。这就是产生于那时

① 查理曼 801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360 页。

② 见《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44 所附《罗泰尔法规》。

③ 见前注提及的罗泰尔法规以及秃头查理 846年敕令第二十章“于埃佩尔

奈”。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31 页;秃头查理 853 年在苏瓦松主教会

议上颁布的敕令第三章和第五章,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54 页;秃

头查理 854年敕令“于阿提尼”第十章,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70 页。

又见查理曼年份不明第一道敕令第 49 条和第56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一卷,第519 页。782

论法的精神

的教会的荣誉性权利①。由于这种权利始终附属于领主所拥有的高级

裁判权②,尤其是今天人们所说的采地,所以,在确立这些权利时,在世

袭采地上行使的司法权也同时确立了。

第十六节 王权与宫相的权力在

加洛林王朝合而为一

为了照顾论述对象的顺序,我打乱了时间的顺序,尚未讲到加洛林

王朝在丕平国王在位期间发生的这一重要的王朝更迭事件,就已经说

到了查理曼。其实,两个王朝的兴替与普通事件不大相同,其引人瞩目

的程度今天甚于当时。

当时的国王徒有虚名,并无实权,王位是世袭的,而宫相则是选任

的。在墨洛温王朝末期,尽管宫相可以把他们属意的人扶上国王宝座,

但是,他们从未在王族以外物色继位者;规定王位专属某个家族的古老

的法律,也不曾从法兰克人的心中抹去。国王是谁,国人几乎全然不

知,可是,王权的存在却任人皆知。铁锤查理的儿子丕平觉得,把王权

和宫相的权力合而为一大有好处,不过,二者合而为一产生了一个后

果,即新的王权是否世袭成了一个始终不确定的问题;但对于丕平来

说,这已经足够了,除了王权之外,他又获得了原来由宫相执掌的那些

权力。两种权力在合并的过程中有所折中,过去宫相是选任的,国王是

世袭的,而到了加洛林王朝初期,国王既是世袭的,也是选任的,之所以

① 参见《敕令集》,第四章,第44条;866年皮斯特谕令第 8条和第9条,其中

所说的领主享有的荣誉性特权至今依然保留着。

② 所谓高级司法权,是指领主所享有的判处极刑的权力,以及审理不涉及王

权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译者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说他是选任的,是因为国王由人民选举产生,之所以说他是世袭的,是

因为人民始终从同一个王族中选出新国王①。

勒库安特神甫②置所有文献③于不顾,一口咬定教皇未曾批准这一

变化④,他这样说的理由之一是,教皇如果予以批准,那就等于做了一

件不公正的事。一位历史学家竟然以应然来判断已然,实在令人赞叹!

若用这种方法进行推理,那就没有历史可言了。

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自从丕平公爵获胜后,他的家族就取得

了治国大权,墨洛温王族则已经失去治国大权。丕平公爵的孙子加冕

为王,充其量只不过是多了一次过场,少了一个尸位而已。除了国王的

饰物,他并无其他收获,国家也并未因此而有任何变动。

我这样说为的是确定革命发生的时刻,免得有人弄错,把革命的后

果当作革命本身。

于格·加佩在加佩王朝肇始之初加冕为王时,发生了一个更大的

变化,国家由各自为政转入了某种治理状态;而当初丕平登上王位时,

783

前后的治理没有任何变化。

丕平登上王位时仅仅变换了一个称呼,于格·加佩戴上王冠时

情况大不相同,大采地与国王的尊号相结合,结束了各自为政的状

态。

丕平加冕为王时,实现了国王的尊号与最高官职的结合,于格·加

① 参阅查理曼的遗嘱以及有关宽厚者路易在吉耶兹召集的三级会议上将国

土分给儿子的记述。见戈尔达斯特.《皇家法规》:“一个人民愿意选出的人,让他

继承其父的王位。”

② 勒库安特(Le Cointe.1611—1681),法国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译者

③ 无名氏,《高卢和法兰西史学家文集》,关于 752 年的记述;《桑都伦西纪

年》关于754年的记述。

④ 丕平死后编造的故事完全违背教皇撒迦利亚的公正和圣洁。见《法国教

会年鉴》,第二卷,第 319页。论法的精神

佩加冕为王时,完成了国王的尊号与最大采地的结合。

第十七节 加洛林王朝国王

选举中的特殊情况

我们在丕平的祝圣书①中看到,查理和卡罗曼②也曾被涂抹圣油和

祝圣,法兰西的领主们永远不得选举另一个家族的人为国王,否则将要

受到禁止参加圣事和革出教门的处罚③。

从查理曼和宽厚者路易的遗嘱来看,法兰克人是从国王的儿子中

遴选嗣位者的。这与上面所引规定正相符合。当帝国从查理曼家族转

入另一个家族时,以往受到限制和附有条件的选举权,不再附有条件,

也不再受到限制了;原有的制度被置之度外了。

丕平自觉行将就木之时,把领主、神职人员和世俗官员召到圣德

784

尼④,把王国分给他的两个儿子查理和卡罗曼。此次集会的有关文书

如今已无处寻觅,但是,如巴鲁兹先生所说⑤,当时的情形记录在卡尼

西乌斯⑥编辑的那位作者的《古代文献集》以及《麦斯年鉴》中。我在其

中发现两个相互矛盾的说法,一说丕平在征得权贵们的同意后把王国

分给两个儿子,另一说他是凭借父亲的权威做的这件事。这证明了我

在前面所说的;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力仅限于从王族中选出继位者,准

① 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 9 页。

② 此处的查理即后来的查理曼,卡罗曼是他英年早逝的弟弟。——译者

③ 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10 页:“他们永远不从另一个

家族选出国王。”

④ 公元768年。

⑤《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188 页。

⑥ 卡尼西乌斯,《古史选》.第二卷。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确地说,人民拥有的权利不是选举某人或某人,而是不选举某人或某

人。加洛林王朝的历史文献证明,这种选举权的确曾经存在。查理曼

将王国分给他的三个儿子的敕令就是其中之一。在这道敕令中,查理

曼将王国分割后说①:“三兄弟中若有一人有了男嗣,人民如果愿意选

他继承王位,叔伯们必须同意。”

宽厚者路易为分割王国于837年在艾克斯拉沙佩勒召集会议,在

此次会议的文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规定;在这次会议上,他把王国分给

他的三个儿子丕平、路易和查理;此前二十年,当罗泰尔、丕平和路易②

瓜分帝国时,也有同样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参考结巴路易在贡比涅加

冕时的誓词:“我,路易③,承上帝仁慈和人民选举,即位为王,我承

诺……”公元 890年在巴伦西亚举行的公会议④,选举巴松①之子路易

为阿尔勒国王,此次会议的文件也证实了我的说法。选举他的主要理

由便是他具有皇族血统⑥,胖子查理⑦给予他以国王尊位,皇帝阿尔

努⑧曾依据自己的王权并在使臣们的协助下将威权授予他。如同其他被

785

瓜分或隶属于查理曼帝国的王国一样,阿尔勒王国的王位也是既选举又世

袭。

① 806年第一道敕令第5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439 页。

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574 页,第 14 条:“执政王族中的某人死亡时,其

合法儿子们不得分割权力,应由人民达成一致,选出先王属意的一人继位为王,他

们的叔伯和堂兄弟应以兄弟或儿子待之。”

③《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72 页:877 年敕令。

④ 参见迪蒙(Dumont).《外交文献》,第一卷,第36条。

⑤ 巴松(Bason),米兰公爵,秃头查理的堂兄。——译者

⑥ 母系。

⑦ 胖子查理(Louis le Gras.约 839—888),日耳曼人路易之子,884 年即法兰

西王位。—译者

⑧ 阿尔努(Arnould),卡罗曼的私生子,888年就任日耳曼尼亚国王,896 年

加冕为皇帝。——译者786

论法的精神

第十八节 查理曼

查理曼试图将贵族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阻止他们挤压

教会人士和自由民。由于他成功地进行调和,使各个等级处于相互平

衡状态,而自己的主宰地位也因此而得到巩固。他凭借自己的才干将

所有力量合为一股,率领贵族一次次连续征战,使得贵族们只能全身心

地执行他的计划,没有时间另行谋划。领袖的伟大成就了帝国的稳定,

作为君主他是伟大的,作为一个人则更是如此。他的儿子们是他的首

要臣属,是他行使权力的工具,为听命于他提供了榜样。他不但制定了

令人称赞的法规,而且使之得到切实的执行。他的才干影响及于全国

各地。他所制定的法律体现出一种面面俱到的高瞻远瞩的精神,一种

带动一切的力量。逃避责任的借口被消除了,疏于职守的现象被纠正

了,弊端被杜绝或得到预防①。他懂得惩罚,更懂得宽宥。他胸怀宏图

大略,却从一点一滴做起;他完成伟业之从容,制服困难之迅捷,堪称游

刃有余,无人能望其项背。他不断地巡视幅员辽阔的帝国,伸手解决所

到之处的问题;哪里有事他就在哪里处置。从来没有一位君主能像他

那样直面危险,从来没有一位君主比他更能躲避危险。他笑对一切险

恶,特别是几乎所有伟大的征服者都会遇到的那些险恶,也就是阴谋。

这位神奇的君主非常宽厚,性格温和,举止简朴,喜欢与他的朝臣们打

成一片。也许他过于沉湎女色,可是,一位始终亲自处理国务,在艰险

和繁忙中度过一生的君主,应该得到更多的原谅。他花钱有严格的规

① 参见查理曼 811年敕令,第 486 页,第 1、2、3、4、5、6、7、8条;又见812年第

一道敕令,第 490 页,第1 条;同年敕令,第 494 页第 9、11条;等等。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矩,精明、细心、节俭地经营他的庄园,一家之主可以从他的法律中学到

治家之道①。在他的《敕令集》中可以看到,他的财富来源纯净圣洁。

我只想说一句,他下令出售他的庄园出产的鸡蛋和菜园中用不着的蔬

菜②;伦巴第人的所有财富、劫遍天下的匈奴人的巨额财宝,他统统分

发给了他的人民。

第十九节 续前题

查理曼及其最初几位继承人,担心被他们安置在远处的人会起义

造反,他们觉得,还是教会人士比较听话,于是在日耳曼大量设置主教

区③,并配置大型采地。从一些条令看,为这些采地规定特权的条款,

与租借契约中通常包含的条款并无区别④,尽管今天有人认为日耳曼

的高级神职人员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且不论究竟如何,反正这

是他们为对付萨克森人而采取的一些办法。家臣们因懒散和漫不经心

而不可能做的事,查理曼及其最初几位继承人希望,主教们能以热忱和

积极主动的关注去做,何况,主教这种附庸不但不会利用臣服的人民来

反对君主,反而需要君主的支持来对付人民。

① 参见 800年维利斯敕令;又见813年第二道敕令,第6、19 条;《敕令集》,第

五章,第 303 条。

② 维利斯敕令,第 39条。这道敕令是谨慎、善于行政和管理的杰作,请阅读

其全文。

③ 见789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245 页,关于不来梅主教区的

设立。

④ 例如,禁止国王的法官进入采地索取安保费以及其他税赋。我在前一章

中已经多有谈及。

787788

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节 宽厚者路易①

奥古斯都在埃及时,下令打开亚历山大的坟墓。有人问他是否想

要打开托勒密诸王的坟墓,他回答说,他想看的是国王,而不是死人。

与此同理,在加洛林王朝的历史上,我们想要探寻的是丕平和查理曼,

我们想看的是国王,而不是死人。

有这样一位君主,他是自己感情的玩物,为自己的品德所欺骗;他

从来不知道自己的力量和弱点,不懂得如何令人畏惧,也不知道如何博

取爱戴;他内心的邪恶不多,性格上的毛病却难以尽述。继查理曼之后

执掌着帝国权柄的就是这样一位国王。

在普天下的人为他父亲的驾崩而痛哭的时候,在人们因无法找到

查理而陷于惊愕的时候,在他加紧步伐去继承查理曼的帝位的时候,他

却派遣亲信前去逮捕那些为他姐妹们的出轨行为推波助澜的人。于是

发生了血腥的悲剧②。这是未经深思熟虑的不慎之举。尚未进入王

宫,他就开始惩治家族中的罪行,尚未坐稳王位就让人离心离德。

他的侄子,意大利国王贝尔纳前来恳求他的宽容仁慈,他竟然下令

挖掉他的这个侄子的眼睛,几天之后贝尔纳就一命呜呼.他的仇敌于是

越来越多。他出于不放心,让他的几个兄弟削发为僧,仇敌于是又多了

一批。这两件事使他备受谴责③。谁都不会不指责他违背了自己的誓

① 宽厚者的含义是温和、宽容,这位君主还有一个外号叫作虔诚者。——译

② 参见杜申,《文集》,第二卷,第 295 页:无名氏著《宽厚者路易传》。

③ 参见杜申,《文集》中关于他被贬的文书,第二卷,第 333 页。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言和他加冕之日向他的父亲所作的庄严承诺①。

伊曼迦德皇后为宽厚者路易生了三个孩子,他在她死后续娶茹蒂

特,再得一子。不久之后,他把年迈丈夫的殷勤和老国王的种种弱点搅

在一起,弄得家族一团糟,终于因此而葬送了王国。

分给儿子们的土地,他一变再变,尽管每一次分地都由他自己的誓

词、儿子们的誓词和领主们的誓词先后予以肯定。他这样做无异于拿

臣属们的忠诚做赌注,让他们对服从产生疑惑、顾虑和含混;那时堡垒

还极为少见,王权的首要屏障就是臣民对国王的忠诚,宽厚者路易的这

些做法,在这种时候不啻是搅浑君主的各种权利。

皇帝的儿子们为了维持分得的领土,求助于教会人士,为此而给

予他们前所未闻的权利。这是些似是而非的权利,有人要求教会人

士作出担保,支持他们想要做的某事。阿戈巴尔②告诉宽厚者路易

说,他曾让罗泰尔前往罗马,争取被宣布为皇帝;罗泰尔为征询天意,

戒斋并祈祷三天之后,把土地分给了自己的几个儿子。一位原本迷

信的君主又受到了迷信的袭击,他还能做什么呢?君主先是被投入

囹圄,后来又公开忏悔认罪③,谁都能感受到,至高无上的权威因这

两次事件而受到的打击有多大。他的儿子们想要贬抑国王,结果却

贬抑了王权。

人们起初很难理解,一个既具有不少优秀品德,不乏智慧,又真诚

① 他的父亲要求他善待兄弟姐妹和侄子:“待以无限的仁慈”(泰冈语)。见

杜申,《文集》,第二卷,第276 页。

② 参见他的信件。

③ 宽厚者路易于 829年被儿子罗泰尔监禁,被逼削发为僧,被另两个儿子丕

平和路易解救出来;但是,三个儿子接着便联手于 833年把他撵下王位,并让他当

众忏悔认罪。——译者

789论法的精神

地热爱善良的君主,况且还是查理曼的儿子,他的仇敌何以既多又

凶①,与他势若不共戴天,迫不及待地要对他实行攻击,蛮横地羞辱

他,坚决把他消灭,这一切究竟为什么呢?若不是他的那些儿子按照

一项计划行事,在某些事情上达成一致,他的仇敌早就把他两次置于

死地了,从根子上说,与他的那些仇敌相比,他的儿子们毕竟还算是

好人。

第二十一节 续前题

查理曼赋予国家的实力在宽厚者路易当政时依然相当强大,国家

得以维持其威势,为外国人所敬重。君主秉性柔弱,国民却个个骁勇尚

武;从外面看来实力并无稍减,国王的威望在国内却日益减退。

铁锤查理、丕平和查理曼先后执掌国政。铁锤查理满足了武士们

790

的贪婪,丕平和查理曼满足了教会的贪婪,而宽厚者路易则惹恼了武士

和教会。

在法兰西政制中,国王、贵族和僧侣共同执掌全部国家权力。铁锤

查理、丕平和查理曼时而用利益拉拢贵族钳制教会,时而又用利益拉拢

教会钳制贵族,而通常则总是与这两股势力保持良好的关系。可是,宽

厚者路易把这两股势力都撇在一边。他的一些法规在主教们看来过于

严格,因而深感不满,他们觉得,国王比他们自己所想的走得更远。有

些法律本身相当不错,可就是不合时宜。主教们当时惯于出征,与撒拉

① 参见他的退位文书,见于杜申,《文集》,第三卷,第 331 页。又见泰冈

(Tegan),《宽厚者路易传》:“他种下的仇恨数不胜数,致使人们甚至不愿意见到他

还活着。”见杜申,《文集》,第二卷,第307 页。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逊人和撒克逊人作战,与修道院精神相去甚远①。另一方面,他完全失

去了对贵族的信任,于是提拔了一批毫无背景的人②。他剥夺贵族的

职位,把他们逐出宫廷,招来外国人取而代之③。他与贵族和僧侣这两

个集团分道扬镳,结果却是被他们所抛弃。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不过,这位国王削弱王国的最甚之举,还是他把庄园分赠殆尽④。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听一听尼塔尔是怎么说的。尼塔尔是查理曼

的外孙子,站在宽厚者路易一边,奉秃头查理之命编撰史书。

他写道:“有一段时间,一个名叫阿德拉尔的人在精神上牢牢控制

了皇帝,致使皇帝事事对他言听计从;在这位宠臣的怂恿下,皇帝把国

库财产分给了所有想要的人⑤,共和国就此被毁⑥。”可见正如我在前面

所说⑦,他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所做的事,与他在阿基坦所做的事一模一

样。查理曼做了一些补救,但是此后就再也无人补救了。

①“当时的主教和教士开始舍弃金腰带、剑带以及挂在腰带上镶满宝石的宝

刀,华丽的服饰,华贵的饰物压着脚踵的马刺。可是,人类的敌人不能容忍这种虔

诚,煽动各个修会的神职人员起而反对,并与之作战。”见无名氏著《宽厚者路易

传》,载于杜申,《文集》,第二卷,第 298 页。

② 泰冈说,查理曼时期极少见到的事,在路易当政时极为常见。

③ 为了控制贵族,他任命一个名叫贝纳尔(Bernard)的人当内廷总管,从而使

贵族大失所望。

④ 他把他的祖父、父亲和他本人所拥有的庄园,作为永久产业分送给忠于他

的臣属,这种做法持续很久。见泰冈,《宽厚者路易传》。

⑤“他就这样被人说服,把自由地和公共财产分给个人使用。”见尼塔尔(Ni

tard),《历史》,第四章末尾。

⑥“他把共和国毁掉了。”见尼塔尔.《历史》,第四章末尾。

⑦ 参见本书第三十章第十三节。

791792

论法的精神

秃头查理就任宫相时,国力已经消耗殆尽,在这种状况下,仅凭施

展一下权威,已经不可能恢复国家的元气了。

秃头查理执掌国政时,国库空空如也,于是,谁想要获得荣宠谁就

得掏钱①,谁想要获得安全保障同样也得掏钱;诺曼人本来难逃厄运,

可是他们掏了钱,于是就被放跑了②。安克马尔向结巴路易提出的第

一项建议就是召开会议,为解决王室的开支而搞钱。

第二十三节 续前题

教会曾经为宽厚者路易的儿子们提供保护,现在有理由为此而后

悔。前面说到,宽厚者路易从未颁布训谕把教会地产交给非教会人

士③;可是不久之后,在意大利的罗泰尔和在阿基坦的丕平④都放弃了

查理曼的策略,重新拾起铁锤查理的策略。教会为对付皇帝的这两个

儿子而求助皇帝本人,可是,他们所求助的权威早已被他们自己削弱

了。阿基坦方面显示了某种程度的收敛,意大利方面则不予理会。

内战困扰了宽厚者路易一生,而且引发了他死后的那些内战。罗

泰尔、路易和查理三兄弟各显神通,拉拢权贵,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心腹。

他们颁布训谕,把教会的地产给予那些愿意追随他们的人,为了笼络贵

族而把教会交给贵族。

① 安克马尔(Hincmar)致结巴路易的信一。

② 参阅安戈尔斯(Angers),《圣德尼修道院纪年》片段,载杜申,《文集》,第二

卷,第 401 页。

③ 参阅主教们在 845年的蒂永维尔宫主教会议的发言第 4条。

④ 丕平(Pepin,803—838),即阿基坦国王丕平一世(817—838 在位),宽厚者

路易之子。请注意与前面提及的另两位丕平区别。——译者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敕令表明①,这些君主不得不向没完没了的要求让步,把本不愿意

给的东西也给了出去。此事表明,教会觉得贵族对他们的压迫甚于国

王。还有一点,对教会财产的攻击似乎以秃头查理最为激烈②,或许是

因为教士们曾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把他的父亲赶下王位,或许是因为他

最胆小。不管究竟如何,反正在《敕令集》中可以看到③,教会与贵族之

间争吵不断,教会要求得到地产,贵族不是拒绝就是躲避,或是推托延

宕,迟迟不予归还。国王则夹在两者之间。

当时的状况着实是一派凄楚可悲的景象。宽厚者路易把他庄园中

的大量地产捐助给教会,他的儿子们却把教会的地产分发给非教会人

士。往往是一边在修建新修道院,另一边却在搜刮旧修道院。神职人

员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时被剥夺,彼时重新得到。可是,王权却日

趋衰微。

秃头查理当政末期以及此后,神职人员与非教会人士不再因返还

教会的地产问题而争吵。主教们在呈送秃头查理的陈情书中依然唏嘘

① 参阅845年蒂永维尔主教会议文件第3条和第4条,此件对于当时的形势

有很清晰的描述。又见同年在韦尔农宫举行的主教会议文件第 12 条,以及同年

举行的博韦主教会议文件第3、4、6条;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 20 条.858年主教

们在兰斯大会上致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第 8条。

② 参见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贵族怂恿国王与主教们作对,国王便把主

教们逐出大会。国王和贵族找出几种主教会议的法规后向教会宣布,这是他们应

该遵守的唯一法规,把教会置于不可能反对的境地。参见此敕令的第 21、22 条。

又见858年与会的主教们致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第 8条;864 年皮斯特敕令第5条。

③ 参见864年蒂永维尔敕令。又见847年美茵兹会议敕令第4条,在此次会

议上,教会人士只要求重新得到宽厚者路易在位时所享有的财产。又见851年美

茵兹敕令第6、7条,这道敕令维持贵族和教会的原有财产:856 年博纳伊敕令,此

件其实是主教们呈送国王的一份陈情书,内容是关于制定许多法规之后,弊病依

然不能消除的情况。最后还可参见858年主教们在兰斯聚会时致日耳曼人路易

的信函第8条。

793下7

论法的精神

叹息,这在 856年敕令和主教们 858年致日耳曼人路易的信函①中都

可以看到。他们一再建言,一再要求兑现失信的承诺,这表明他们没有

任何希望获得这些东西。

对于教会和国家遭受到的损失,当时所能做的仅限于一般性的补

救②。国王们作出承诺,不从家臣手中争夺自由民,不再以训谕将教会

地产给予他人③,神职人员和贵族因而好像在利益方面达成了一致。

前面提到.结束这项争执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诺曼人异乎寻常的

劫掠。

国王的威望江河日下,由于前面已经说过和将要说到的原因,他们

觉得除了投靠教会之外,已经无计可施。教会削弱了国王的地位,国王

也损害了教会。

秃头查理及其继承者号召教会人士支持国家,使之免遭覆灭④;他

们利用民众对教会的尊重来维持他们自己应得的尊重⑤;他们千方百

计借助教会法的权威,来提高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威⑥;他们把公民

① 第 8条。

② 参阅 851年敕令第 6、7 条。

③ 秃头查理在 853年的苏瓦松主教会议上向教会承诺,不再以训谕将教会

财产给人。见853年敕令第2 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56页。

④ 参阅尼塔尔.《历史》,第四章。其中谈到,罗泰尔逃跑后,国王路易和查理

征询主教们的意见,是否应该把罗泰尔丢下的国土拿过来并分掉。实际上,主教

们比家臣更加抱团,他们议定,用一项决议确保两位国王的权力,并让所有其他领

主都照此办理。

⑤ 参阅秃头查理 859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3条:“我让维尼隆(Venilon)当上

了桑斯大主教,而他则为我加冕。所以,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把我赶下王座。除非

经由主教们听证和审判;主教们曾以他们的职责为我加冕;他们被称为上帝的宝

座,上帝就落座在这个宝座上,并从宝座上发布他的判决。我准备接受他们父亲

般的训斥和惩罚,而且现在已经这样做了。”

⑥ 参阅秃头查理卡里西亚哥主教会议 857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

版,第二卷,第 88页,第2、3、4、7 条。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法和教会法的刑罚一并使用①;为了抗衡伯爵的权势,他们给予每个主

教以国王外省特派员的身份②;然而,所有这一切努力统统都是徒劳之

举,毫无效果。教会想要补救他们所做的坏事,根本就不可能;一桩奇

怪的灾难终于把王冠打翻在地,下面我就要讲到此事。

第二十四节 自由民被许可拥有采地

前面说到,自由民在他们的伯爵率领下出征,附庸们则在他们的领

主率领下出征。国家的各个等级因此而彼此处于平衡状态。家臣虽然

自己领有附庸,但他们依然可能受到伯爵的节制,因为伯爵是王国中所

有自由民的首领。

起初③,这些自由民不得通过托付自己土地的途径获得采地,后来

就可以了。我认为,这个变化发生在贡特朗执政和查理曼执政之间的

一段时间中。我觉得,将一份条约和两次分地加以对比,就可证实我的

看法。其一是贡特朗、希尔德贝以及布伦豪特王太后三方签订的安德

里条约④,其二是查理曼给他的三个儿子分地的有关文书,其三是宽厚

者路易给他的几个儿子分地⑤的有关文书。这三件文书中关于附庸的

一些规定大体相同。鉴于这些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极为相似,情况也

相同,所以,无论就其精神或文字而言,这三件文书几乎没有差别。

① 参阅863年皮斯特主教会议文件第4条,卡罗曼和路易二世883年韦尔农

宫敕令第 4、5条。

② 秃头查理当政时 876年在蓬永主教会议上的敕令第 12 条。载《敕令汇

编》,巴鲁兹版。

③ 参见我在本书第三十章最后一节末尾的论述。

④ 587年,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

⑤ 参阅下节以及该节中的脚注,我将该节中详谈这两次分地。

795论法的精神

可是,在自由民问题上,这三件文书差异极大。安德里条约对于自

由民可以通过托付自己土地获得采地一事,只字未提。在查理曼和宽

厚者路易的分地文书中却有专门条款,允许自由民通过托付自己土地

的途径获得采地。这就说明,安德里条约之后出现了新的做法,自由民

有了获得这种特权的可能。

这个变化应该是在铁锤查理当政时期发生的,他把教会的地产分

给士兵,一部分作为采地,一部分作为自由地,这是封建法的一个巨大

变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革命。看来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已经拥有采地的贵族觉得,以自由地的名义获得新的赏赐地对自己更

为有利,而自由民则更乐于以采地名义接受赏赐地。

第二十五节 加洛林王朝积弱的

主要原因,自由地的变化

796

查理曼在前一节我所说的分地①文书中规定,在他百年之后,各位

国王的臣属所接受的赏赐地,应该在各自国王的王国中,而不是在另一

位国王的王国中②;反之,原来所拥有的自由地无论在哪个王国中,均

可予以保留。查理曼还规定,任何自由民在他的领主死后,都可以在三

个王国中任选一个王国通过托付自己土地的途径获得采地,从未附属

于任何领主的人也可以这样做③。宽厚者路易于 817年为他的儿子们

① 806 年查理、丕平和路易的分地文书,戈尔达斯特,《皇家法规》中有记述

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39 页。

② 第9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443 页。这项规定符合《安德里条约》的

精神。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

③ 第 10条,《安德里条约》对此丝毫未曾提及。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分地时,也有同样的规定①。

可是,尽管自由民通过托付自己土地的途径获得采地,伯爵的民团

兵力却并未因此而削弱。自由民始终需要为其自由地缴纳赋税,并按

四个份地出一人的标准为采地准备好服役人员,否则他就应找一个人

替他为采地服役。查理曼的法规②以及意大利国王丕平的法规③表明,

在这件事情上出现了一些弊病,后来得到了纠正;这两种法规可以彼此

印证。

历史学家说得很对,冯特奈战役④导致国家覆亡。不过,我还想对

黯然失色的这一天说几句。

冯特奈战役之后不久,罗泰尔、路易和查理三兄弟缔结了一项条

约⑤,我发现,这项条约中包含有改变整个法国政治状况的一些条款。

查理在向人民宣告⑥此项条约中涉及人民的部分条款时说,每个

自由民都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领主,国王或其他领主都可以⑦。在此

797

①《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174 页。“没有领主的自由民可以从三

兄弟(即三位国王-—译者)中任选 一人”。又见这位皇帝颁布于 837年的分地文

书第6页,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686 页。

②《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86 页:811年敕令第 7、8条;《敕令汇

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90 页:812 年敕令第 1 条。“有四个份地的自由民或是

作为他人的赏赐地拥有四个份地的自由民,应该做好准备亲自前往或与其领主一

道前往。”参见807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一卷,第 458 页。

③ 793年敕令,附录在《伦巴第法》,第三章,第九篇§9。

④ 冯特奈战役发生在841年6月25日,日耳曼人路易和秃头查理联手攻击

他们的兄弟罗泰尔。随后就有了著名的两方斯特拉斯堡誓言和后来的三方凡尔

登条约,将帝国一分为三。——译者

⑤ 缔结于847年,奥贝尔·勒密尔(Aubert le Mire)的《恩赏录》对此有所记

述。又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42 页“美茵兹大会”。

⑥ 拉丁文为 Adnuncaitio。

⑦“我国自由民可以接受他所选定的任何人为领主,可以是我,也可以是我

的臣属。”查理,《文告》,第 2 条。论法的精神

之前,自由民可以通过托付自己土地的途径获得采地,但是,他的自由

地始终处于国王的直接管辖之下,也就是说,始终处于伯爵的管辖之

下。他之所以隶属于他通过托付自己的土地而获得采地的那位领主,

只是因为他从那位领主那里得到了采地。自从有了这项条约之后,任

何自由民都可以把自己的自由地交由国王或他选定的另一位领主管

辖。这里涉及的不是为获得采地赏赐而将自己的土地托付出去的人,

而是将自己的土地变换为采地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已经摆脱

了公民法的管辖,处于国王或他们自己选定的领主的支配之下。

1

798

所以,1)以往以伯爵管辖下的自由民的身份直接隶属于国王的那

些人,不知不觉间就彼此成为附庸,因为,每个自由民都可以依照自己

的意愿,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为自己的领主。

2)若将拥有永久所有权的土地更换为采地,新的采地就不再仅仅

具有终生拥有的性质了。正如我们所看到,不久之后的一项具有普遍

性的法律规定,采地可以由儿子继承。这是缔结条约的三方之一秃头

查理制定的法律①。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自三兄弟缔结条约后,王国内的所有人都可依

照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领主,可以是国王,也可以是其他领主,这种自

由为此后颁布的一些文件所确认。

在查理曼时代,附庸如果接受了领主的赠予,哪怕只值一苏,这个

附庸就再也不得舍弃这位领主②。不过,到了秃头查理在位时,附庸可

以不受阻碍地按照自己的利益或意愿任意行事,这位君主对于这一点

刻意予以强调,让人觉得,与其说他在劝导人们享用此项自由,不如说

① 877年敕令,第五十三篇,第 9、10条。“于吉耶兹。涉及我的附庸时,也应

这样处理。”这道敕令与同年同地颁布的另一道敕令第3 条相关。

② 813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敕令第 16条。“接受领主的一苏赠予后便不可离

他而去。”又见丕平783 年敕令,第 5条。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他在强制大家享用此项自由①。在查理曼时代,赏赐地的属人性质大

于属物性质,后来则变为属物性质大于属人性质。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采地的变化不比自由地小。丕平在位时颁布的贡比涅敕令②表

明,从国王手中获得赏赐地的人,要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分给不同的附

庸,但是,转分的这部分赏赐地并不脱离整个赏赐地,国王如果下令收

回赏赐地,转分出去的那部分也一并被收回。家臣亡故后,附庸随之失

去其转分的采地,于是就有了新的赏赐地拥有者,他同样要发展隶属于

他的附庸的附庸。所以,转分出去的采地完全不属于采地,转分出去的

采地的拥有者则在人身上属于他的领主。一方面,附庸的附庸回归国

那部分采地也要回归国王,因为它本身也是采地,并非采地的附属物。

王,因为他并非永远隶属于他的领主;另一方面,从采地上转分出去的

799

在采地可以转让的时代,附庸的附庸就处于这种状态中,到采地变

成终生所有时,附庸的附庸依然处于这种状态中。到了采地可以继承,

转分的采地也可以继承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直接属于国王的采地

变成了间接属于国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王的权力后退了一步乃

至两步,甚至更多。

① 参阅 856年卡里西亚哥敕令第10、13 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

卷,第 83 页。国王、教会领主和非教会领主在这份文书中达成如下一致:“你们的

附庸中如果有人不愿意继续隶属于现在的领主,而希望另择领主,他可以去找他

所看中的领主,原领主应该平心静气地让他离去,……但愿他能平平安安地得到

上帝愿意给他的东西,从新领主那里得到他希望得到的东西。”

② 757 敕令第6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181 页。论法的精神

我们在《采地概要》①中看到,国王的附庸虽然可以将采地分给他

人,亦即使之成为国王的采地的采地,不过,这些拥有采地的采地的附

庸的附庸,也就是小小附庸,不能再将采地分给他人。因此,凡是被他

们分出去的采地始终是可以收回的。此外,这种转让地不能与采地一

样传给儿子,因为这种转让被认为不符合采地法。

若将米兰的两位元老院成员编写《采地概要》时附庸的附庸的处

境,与丕平在位时附庸的附庸的处境相比,那就不难发现,就保留其初

始性质的时间而言,采地的采地比采地长②。

可是,在这两位元老院成员编写的这部手册中,有许多具有普遍性

的例外,可以不遵守规则,这些例外之多几乎把规则本身抵消了。一个

从小附庸手中获得采地的人如果跟随他出征罗马,此人就可获得附庸

的所有权利;同样,此人如果出钱向小附庸换取采地,那么小附庸在归

还这笔钱之前,既不能收回这份采地,也不能阻止出钱者把采地传给儿

子③。最终,米兰元老院不再遵守这项规则④。

800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变化

在查理曼执政时期⑤,不论发生什么战争,只要国王征召,臣民不

管有什么理由,都不能不应召参战,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伯爵如果擅

自允许某人免征,同样将受到严厉惩罚。可是,三兄弟缔结的条约⑥对

①《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

② 至少在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是这样。

③《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

④《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

⑤ 802年敕令第 7 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365页。

⑥ 美因兹 847 年敕令,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42 页。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此作了一项限制,从而可以说把贵族从国王手中拉了出来①,除了保卫

战以外,他们不再必须跟随国王出征或为国王做别的事情。这项条约

与五年以前的另一项协议②有关,这就是秃头查理和日耳曼国王路易

两兄弟签署的协议,根据这项协议,他们两兄弟如果兵戎相见,他们的

附庸无须跟随他们出战。两兄弟都发誓遵守此协议,而且还让各自的

军队就此宣誓。

冯特奈战役的阵亡者多达十万人,幸存的贵族不由得想到,国王之

间因分地而引发的私人战争,最终将把贵族推向灭绝的边缘③;国王们

的野心和贪婪将会让贵族把鲜血流尽。于是制定了这项法律,规定除

了抵御外来入侵者的卫国战争之外,不得再强迫贵族跟随国王出征。

此项规定沿用了好几百年④。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801

一切都好像染上了一种奇特的病症,一时间全都腐败了。前面已

经说过,好多采地已经被永久转让,不过这只是个别现象,总体上看,采

地始终保持着其特有的性质。国王虽然失去了一些采地,但有另一些

① 美因兹847年敕令第5条,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 44 页:“兹谕令如

下:无论在何王国,人人均可选择随其领主出征御敌,或留下照管个人事务;除非

因王国遭到入侵而处于全国动员状态,任何人的出缺均将导致形势恶化,因此,全

国人民必须同心协力抵御外敌。”

②《斯特拉斯堡誓言》.载《敕令汇编》,巴鲁兹版,第二卷,第 39 页。

③ 此项条约的缔结者确是贵族。参见尼塔尔.《历史》,第四章。

④ 参见罗马皇帝居伊的法律,此法与另一些相关法律都被附加在《萨利克

法》和《伦巴第法》中;见埃卡尔,《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第六篇,第

39 页。802

论法的精神

采地予以替代。我还说过,国王从未转让过终生任职的重要官职①。

但是,秃头查理制定了一项普遍性法规,对重要官职和采地都产生

了影响。收集在《敕令集》中的这项法规规定,伯爵职位应传给伯爵的

儿子,采地也应依据这项法规的精神处理②。

不久之后,这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了扩大,重要官职和采地都可传

至远亲。结果便是大多数直属国王的领主变成了间接隶属于国王。以

往在国王的审判会议中负责审案的伯爵,以往率领自由民出征作战的

伯爵,都变成了国王与自由民之间的中介,国王的权力又后退了一步。

不但如此,从敕令看,伯爵们有了附属于伯爵职位的赏赐地和属于

他们的附庸③。伯爵职位变成世袭以后,伯爵的附庸就不再是国王的

直接附庸,附属于伯爵职位的赏赐地也不再是国王的赏赐地了。伯爵

的权力增大了,因为,他们属下的附庸已经使他们的地位有所变化,从

而可以获得其他附庸。

加洛林王朝末期积弱的情况不难从加佩王朝初期的状况看出,那

时由于采地的采地大量增加,大领主们个个陷于绝望境地。

王国当时有一种习俗,兄长如果分地给弟弟,弟弟就要向兄长表示

臣服④。这样一来,称霸一方的领主虽然仍然领有这些土地,但是这些

土地的性质却变成了采地的采地。勃艮第公爵菲利普二世、内维尔、布

① 有人说,图卢兹伯爵这个职位被铁锤查理送出去了,后来一代代传到最后

一位伯爵雷蒙(Ryamond)。事实虽然确实如此,但是,这是某些具体情况使然,使

得人们可以从前一任伯爵职位拥有者的儿子中遴选图卢兹伯爵。

② 参见秃头查理在卡里卡西亚哥颁布的 877 年敕令,第五十三篇第 9、10

条。这道敕令与同年同地颁布的另一道敕令第3条彼此相关。

③ 812 年敕令三第 7 条,815年敕令关于西班牙人的第6条;《敕令集》,第五

章第 288 条,869年敕令第2条,877年敕令第13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版。

④ 弗里辛根的奥托(Othon de Frissingue)就是这样。见《腓特烈的战功》,第

二章,第二十九节。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洛涅、圣保罗、当皮耶尔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领主纷纷宣布,从此以后,

采地无论是否被分割,都永远属于同一领主,领主与附庸之间不得有中

间领主①。这项谕令并未普遍得到遵行,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

那时的谕令不可能在各地普遍有效,在这类事情上往往倒是习惯法能

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

采地的性质

前面说过,秃头查理下令,重要官职或采地的拥有者过世以后,官

职和采地都可以传给儿子。这项法令所产生的弊端如何滋生蔓延,其

适用范围如何延伸扩大,都很难梳理清楚。我在《采地概要》②中看到,

康拉德二世皇帝③执政初期,在他所统治的那些地方,采地不能传给孙

子,只能传给前领主的儿子④,也就是说,由现领主在前领主的若干儿

子中挑选一人继承领地。

我在本章第十七节中作过解释,在加洛林王朝,王位何以在某种程

度上是世袭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选任的。说它是世袭的,因为嗣王始

终出于这个王族,继任的国王始终是先王的儿子;说它是选任的,因为

谁可以继承王位,要由人民从这些儿子中挑选。各种事物总是彼此越

靠越近,一项政治法总是与另一项政治法密切相关,所以,处理王位继

① 参见菲利普二世1219年谕令,载于《法国古代法律新集》。

②《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

③ 康拉德(Conrad,990—1039),日耳曼皇帝(1024—1039)。——译者

④“因此,有关此事的规定是,采地传给领主看中的那个儿子。”见《采地概

要》,第一章,第一篇。

803论法的精神

承的精神就被应用到采地的继承上来①。于是,采地从此可以依据继

承权和选举权传给儿子,每个采地如同王位一样,既是遴选的,又是世

袭的。

这种选任领主的权利,在《采地概要》的作者②在世的年代,换句话

说,在腓特烈一世皇帝在位时,是不存在的③。

第三十节 续前题

《采地概要》写道④,康拉德皇帝前往罗马时,侍奉皇帝的家臣们

请他颁布一项法令,让可以传给儿子的采地同样可以传给孙子,兄弟

死而无嗣者可以继承死者原本属于同一父亲的采地。皇帝予以允

准。

不要忘记,此书的两位作者生活在腓特烈一世皇帝在位时期⑤;该

804

书又写道:“古代法学家一贯主张,采地的旁系传承以同父同母的兄弟

为限;到了现代,依据新法的规定,旁系传承已经扩大到七等亲,原本仅

限于直系传承的现在已经没有限制⑥。”

作了这许多假设之后,只要读一读法国史就可明白,终生采地制度

在法国的确立比德国早。康拉德二世皇帝于1024年开始其统治时,德

国在这方面依然相当于秃头查理时期的法国,而秃头查理早在 877年

① 至少在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是这样。

② 杰拉杜斯·尼日尔(Geradus Niger)、奥贝杜斯·德·奥托(Aubertus de

Orto)。

③“事情就这样定下来了,大家都可继承。”见《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

④《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

⑤ 屈亚斯对此作了有力的论证。

⑥《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就已经过世。可是,法国的变化极大,天真汉查理①就已经无法与非王

族争夺他对帝国无可争辩的权力了。最后到了于格·加佩②,执政的

王室竟然被剥夺了所有的王家庄园,以至于连王座都难以支撑了。

秃头查理秉性懦弱,致使法兰西国家也虚弱不堪。不过,他的兄弟

日耳曼人路易以及其他几位王位继承人性格比较刚强,国家的实力因

而得以保持较久。

我想说什么呢?或许由于日耳曼尼亚民族秉性冷漠,甚至可以说

精神凝滞,所以在抗拒事物的发展走向方面,他们强于法兰西民族,这

里所说的事物发展走向·指的是采地因其自然趋势而逐渐为家族所永

久占有。

我还想说,经历了诺曼人和撒拉逊人所发动的那种战争的蹂躏,法

兰西王国几乎被彻底摧毁,但是日耳曼尼亚王国并非如此。日耳曼尼

亚可供劫掠的财富和城市较少,可供巡游的海岸也较少,却有较多的沼

泽需要跋涉,较多的森林需要穿越。君主们没有看到自己的国家随时

都会倾覆,所以不太需要附庸,换句话说,他们不怎么依赖附庸。有迹

象表明,日耳曼皇帝若不是被迫前往罗马接受加冕,并且在意大利不断

征战,他们采地的初始性质原本是可以保持得更久的。

第三十一节 帝国何以摆脱了查理曼王室

秃头查理所属的支系受到排斥,帝位此前已经传给属于日耳曼人

① 天真汉 查理(Charles le Simple.879—929),法国国王(893—922 在

位)。——译者

② 于格·加佩(Hugues Capet),法国加佩王朝的第一位国王(987—996 在

位)。—-译者

805论法的精神

路易支系的私生子①,而由于法兰克尼亚公爵康拉德的当选,帝位又于

912年传到了一个外族人手中。统治着法国的那个支系想要争夺乡村

已经相当吃力,更谈不上争夺整个帝国了。天真汉查理与继承康拉德

帝位的亨利一世皇帝缔结了一个协议,即波恩条约②。两位君主登

上了停泊在莱茵河中间的一条船,盟誓永结友好。他们巧妙地使用

了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查理自称西法兰西国王,亨利则自称东法兰

西国王;这样一来,查理与之缔约的就是日耳曼尼亚国王,而不是皇

帝。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王冠何以传到

于格·加佩家族

A

806

采地世袭制的确立和采地的采地的普遍出现,促使封建政府③逐

渐形成。过去国王拥有不计其数的附庸,如今剩下的寥寥无几,其他附

庸则隶属于这几个附庸。国王的直接管辖权丧失殆尽,仅剩的些许权

力在行使过程中还要经过他人权力的层层关口,其中有些人的权力相

当强大,以至于国王的旨意尚未传到执行者那里,就已经半途中止或半

途而废。附庸的实力之大,大到不再听命于国王,不但如此,他们还利

用自己的附庸抗拒王命。国王失去自己的庄园之后,只剩下兰斯和拉

昂等城市,所以,他们不得不听任附庸们摆布。树枝伸得太远,树顶就

① 阿努尔(Arnoul)和他的儿子。

② 926年。奥贝尔·勒密尔在《虔诚捐赠法典》第二十七章中提及此条约。

③ 所谓封建政府,是指由采地行使政治和公民管理权,即在某种程度上不受

国家或国王管理。——译者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干枯了。没有庄园的国王就像今天的帝国①,王冠于是就落入势力最

大的附庸手中。

诺曼人侵入法兰西王国,他们划着筏子,摇着小船,从河口溯流而

上,恣意蹂躏两岸沿河地区。奥尔良和巴黎这两座城市挡住了这些匪

徒②,他们无法沿着塞纳-马恩省河和卢瓦尔河继续前进。控制着这两

座城市的是于格·加佩,他手中握有王国残存领土的钥匙;能够捍卫王

冠的唯有他一人,王冠于是就授给了他。后来把帝国交到固守边界抵

御土耳其人入侵的那个家族手中,也是出于同一原因。

帝国脱离了查理曼家族,那时采地世袭制虽已确立,但仅仅是王室

的一种让步而已。法兰西人实行采地世袭制早于日耳曼人③,所以,在

这个被视为大采地的帝国中。皇帝经由选举产生。与此相反,法兰西

摆脱查理曼家族时,采地已经实行名实相符的世袭制,所以,王冠犹如

一个大采地,也是世袭的。

此外,如果把这次巨变前后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说成发生于此时,那

就是大错特错。其实一共只不过两件大事:一是改朝换代,一是王冠与

采地紧紧相连。

第三十三节 采地永久化的若干后果

随着采地永久化,法兰西人确立了长子继承权。墨洛温王朝不知

① 指日耳曼帝国。——译者

② 参见877年秃头查理的敕令“于卡里西亚哥”中关于当时巴黎、圣德尼和

卢瓦尔河上堡垒的重要性的记述。

③ 参阅本书本章第三十节。

807论法的精神

A

808

长子继承权为何物①,王位由兄弟们共分,自由地同样由兄弟们共分,

采地或是可转让的,或仅为终生享用,并非可继承的对象,所以不能分

割。

到了加洛林王朝,宽厚者路易自己拥有皇帝尊号,并把这个尊号授

予他的长子罗泰尔,皇帝这个尊号使他产生了一个念头,那就是让长子

拥有某种高于弟弟们的优越地位。两位国王②每年都带着礼物去朝见

皇帝,然后带回皇帝更多的回赠;他们必须与皇帝商讨双方共同的事

务。罗泰尔因此而有了一些非分的想法,但结果很不理想。阿戈巴尔

替罗泰尔写信给皇帝③,皇帝决定把帝位传给罗泰尔;阿戈巴尔在信中

表示支持皇帝本人的如下安排:首先要征询上帝的旨意,为此必须戒斋

三天,举行圣祭,做祷告并散发施舍;其次要让国民立誓绝不违背誓言;

最后还要让罗泰尔前往罗马,征得教皇的首肯。在阿戈巴尔看来,重要

的是所有这一切,而不是长子权。他说,皇帝分了一些地给长子以外的

儿子们,但给予长子特殊的优惠;既然说他给了长子特殊的优惠,那就

等于说,这些特殊优惠本来也是可以给予长子以外的其余儿子的。

采地变成世袭之后,在采地继承中也就确立了长子权,基于同一原

因,王位继承中也确立了长子权。规定兄弟均分的古法不再有效;采地

既然必须承担义务,采地的拥有者就应该有能力履行义务。长子权确

立之后,在依法进行推理时,封建法就胜过政治法和公民法一筹。

采地由占有者的儿子继承之后,领主就失去了处分采地的权力,为

弥补这一损失,领主们设立了一种被称之为补偿税的税种,法兰西习惯

法对此有所提及,这种税起初由直系缴纳,久而久之,变成为仅由旁系

① 参阅《萨利克法》和《里普埃尔法》中的有关“自由地”的章节。

② 参阅 817年敕令。该敕令含有关于宽厚者路易为其儿子们首次分地的记

述。

③ 参阅有关此事的两封信,其中一封题为“瓜分帝国”。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缴纳。

不久之后,采地可以作为一种世袭家产向非本族的人转让。于是

就普遍出现了一种采地财产购买税①,起初税率具有随意性,后来当该

税得到普遍认可后,每个地区都将税率固定下来。

每当继承人发生变动时都要缴纳补偿税,起初甚至按直系缴纳②。

依照普遍习惯,税额定为一年的收入。对于附庸来说,这个税额显得过

高和不合适,在一定程度上对采地也有负面影响。附庸行臣服礼时,让

领主同意只收取若干钱币作为补偿③;由于货币变换,领主收取的这些

钱币往往变得微不足道,所以,补偿税如今几乎等于零;与此同时,采地

财产购买税依旧普遍存在。该税既不牵涉附庸,也与领主无关,仅仅偶

尔发生而已,既无法预计也不能期待,所以,对此没有制定任何规定,继

续以售价的一个固定比例缴纳。

当采地只能拥有一生时,拥有者不能为了永久拥有而把采地分给

他人,使之变为采地上的采地;一个人如果对某物仅仅享有使用权,却

要处分此物的所有权,岂非咄咄怪事。可是,当采地变为永久拥有之

后,这种做法就得到允许了④,这种做法就是通常所说的摆弄采地;当

然,习惯法为此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⑤。

因采地的永久化而设立补偿税之后,当男嗣出缺时,女儿也可以继

承采地。因为,领主如把采地给予女儿,他收取补偿税的机会就大大增

① 采地财产出售税(Droits de lods et ventes),在收买领主所拥有的采地范围

内的财产者应向领主缴纳的税,通常为售价的五分之一。——译者

② 参见菲利普二世 1209年关于采地的谕令。

③ 在法规汇集中可以找到很多此类协议,例如旺多姆敕令、普瓦图的圣西普

里安修道院敕令。加朗在他的《论自由地》中收有这些档案的摘要。

④ 不过,不能将采地缩小,也就是说,不得部分地取消采地。

⑤ 习惯法规定了可以分出去的采地的比例。

809论法的精神

A

810

加,因为丈夫应该像妻子一样缴纳补偿税①。这种规定不适用于国王,

因为国王不是任何人的下属,对于国王来说,补偿税根本不存在。

图卢兹伯爵威廉五世的女儿没有继承伯爵领地。后来,阿里耶诺

尔②在阿基坦继承了领地,马蒂尔德③在诺曼底继承了领地;女儿的继

承权那时已经牢固确立,因而当小路易④与阿里耶诺尔解除婚约后把

吉耶纳地区赠予她时,没有遇到任何阻碍。阿里耶诺尔和马蒂尔德分

别继承领地,是发生在威廉五世的女儿未继承领地之后不久的事,由此

推测,允许女儿继承采地的普遍性法律,大概在图卢兹伯爵领地实施较

晚,而在王国的其他省份则实施较早⑤。

欧洲各国的政制与这些国家创立时采地的实际状况大体一致。无

论在法兰西或日耳曼帝国,妇女都不能继承大统,因为,这两个国家建

立时妇女不能继承采地。但是,在那些采地永久化之后建立的国家里,

妇女就可以继承采地,诸如征服诺曼底后创立的那些国家和战胜摩尔

人之后建立的那些国家,以及位于日耳曼尼亚的边界以外、近代因基督

教的建立而在某种意义上获得新生的国家。

在采地可以收回的时期,采地通常被授予能为采地缴纳税赋的人,

所以,采地的拥有者不可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采地永久化之后,领

主往往在继承人成年之前把采地始终控制在手中,这样做或是出于增

① 因此之故,领主往往逼迫寡妇再嫁。

② 阿里耶诺尔(Aliénor,1122—1204),阿基坦公爵之女,英国王后,1137 年改

嫁法国国王路易七世,1152年被休。———译者

③ 马蒂尔德(Mathilde,? —1083),史称马蒂尔德王后,诺曼底女公爵,1054

年与尚未登基的威廉五世结婚,后成为英国王后。—-译者

④ 小路易(Louis le Jeune,1120—1180),即路易七世,法国国王(1137-1180

在位)。——译者

⑤ 大多数大家族都有各自的继承法。参见托玛希耶尔,《贝里古今地方性习

惯法》中有关贝里家族的叙述。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加收益的考虑,或是为了让未成年继承人能在习武氛围中长大成人①。

这就是我们的习惯法所称的幼年贵族监护权,它所依据的原则不是一

般监护权的原则,两者截然不同。

当采地仅能拥有一生时,人们通过托付自己土地的途径获得采

地,采地的交接仪式要在令牌前举行,采地的所有权就此得到确认,

就像如今行附庸臣服礼一样。我们不曾见过伯爵和国王的特使在外

省接受臣服礼,保存在敕令中的这些官员的委任状表明,他们不负有

此项使命。他们有时让当地的所有臣民立誓效忠②,但是,这种誓言

与后来建立的臣服礼上的誓言性质很不相同,臣服礼中的效忠誓言是与

臣服相关的一个行为,有时在臣服礼之前举行,有时在臣服礼之后举行,

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臣服礼,也不像臣服礼那样庄严,因而与臣服礼大

不相同③。

对于忠诚可疑的附庸,伯爵和国王的特使有时还要求他们作出一

种被称为坚定不移④的保证,不过,这种保证不是臣服礼,因为,国王与

① 从巴鲁兹版《敕令汇编》所载 887年卡里西亚哥敕令第3条看到,国王们

为了替采地的幼年继承人保管采地而派人代为管理采地,领主们也照此办理。这

就是我们所说的幼年贵族监护权。

② 802年敕令二中存有这种规定。还可参见854 年敕令第 13 条及其他各

条。

③ 参阅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语词汇》,第 1163 页中的词条“臣服”以

及474 页中的词条“效忠”。这两个词条援引了许多古代臣服礼的有关规定,从中

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此外还有大量权威性的文献可资参考。在臣服礼上,附庸

立誓时将自己的手放在领主的手中,而在效忠立誓时,立誓人的手按在《福音书》

上面。臣服礼上要双膝跪地,效忠立誓时站立即可。唯有领主有资格接受臣服,

而效忠立誓则可由领主的官员接受。参见李特尔顿(Litleton),《效忠与臣服》,第

九十一、九十二节。

④ 秃头查理 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 3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

版,第 145 页。

811论法的精神

国王有时也相互给予这种保证①。

叙热院长②谈到过达戈贝尔的一把交椅,据古代传说,法兰西国王

习惯于坐在这把交椅上接受领主的臣服礼③,可见他在这里使用的是

他那个时代的思想和语言。

当采地可以继承时,起初仅仅偶尔有之的对附庸的正式承认,变成

了一种规范化的仪礼,不但要大张旗鼓,而且还有许多程序,这是因为,

对附庸的正式承认对于领主和附庸双方来讲,意味着在以后的世世代

代中牢记彼此的义务。

我认为,臣服礼肇始于国王丕平时代,我曾说过,那时有不少赏赐

地被赋予永久性质。不过,我是小心翼翼地这样说的,而且还以一种假

设为前提,那就是古代法兰西年鉴的作者们都不是愚昧无知的人。他

们在谈及巴伐利亚公爵塔西庸向丕平国王④效忠的仪式时,说是依据

他们见到的当时的人们所遵循的习俗举行的⑤。

812

第三十四节 续前题

在采地可以撤销或仅仅给予一生的时候,采地与政治法的关系甚

① 秃头查理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 3 条,见《敕令汇编》,巴鲁兹

版,第145 页。

② 叙热(Suger,1081—1151),圣德尼修道院院长,圣德尼大教堂的创建者,

曾任法国国王胖子路易的大臣。——译者

③ 叙热,《修道院管理回忆录》。

④《法兰克人史》,第十七章:757年。

⑤“塔西庸以附庸身份来行效忠礼,时而高举双手,时而把手按在圣物上,发

了许多誓言向丕平表忠心。”看起来,好像既有臣服礼,又有效忠誓言。参见本节

关于臣服与效忠的脚注。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微,所以那时的公民法极少提及与采地有关的法律。但是,当采地变成

世袭,而且可以赠予、出售、转让之后,采地就既适用政治法,也适用公

民法。作为应该履行军事义务的主体,采地适用政治法;作为一种商业

财产,采地适用公民法。公民法有关采地的条款由此产生。

采地既然变成世袭,有关继承顺序的法律就应该与采地的永久化

相适应。因此,尽管罗马法和萨利克法另有规定①,但法国法律中的这

条规则,即遗产不上传就此确立②。必须有人为采地承担义务,可是,

若是让祖父或叔公继承采地,他们肯定不是领主的好附庸。所以,正如

布蒂利耶所说③,这项规定起初仅用于采地。

采地变成世袭之后,领主就得对采地是否履行其义务进行监管,于

是要求未来将要继承采地的女儿④,有时是儿子,未经他们同意不得结

婚。这样一来,贵族的婚约就变成了一种封建条款和民事条款。在当

着领主的面写就的这种文书中,包含有关于将来继承的条款,以使继承

人将来承担起采地的义务。所以,如布瓦耶⑤和奥弗里乌斯⑥所说⑦,

813

最初只有贵族享有借助婚约处分未来遗产的自由。

只有在采地永久化之后,才能在采地方面行使家族财产赎回权,这

是无须赘述的。财产赎回权是建立在古代亲属权基础上的一种权利,

这是我们法国的一个奥秘,我没有时间详加论述。

①《萨利克法》中关于自由地的条款。

② 屈亚斯,《论采地》,第五十九篇。

③ 布蒂利耶,《乡村大全》,第447 页:第一章,第七十四篇。

④ 圣路易于 1246年颁布谕令规定,为遵守安茹和曼恩地区的习惯法,取得

采地未来女继承人的租赁权者,必须向领主作出保证,不经领主同意,女继承人不

得结婚。

⑤ 布瓦耶(Boyer,? —1553),大学教授,曾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译

⑥ 奥弗里乌斯(Aufrius),15世纪图卢兹大学教授。——译者

⑦ 判决155第 8号,判决 204 第 38号。图卢兹高等法院判例453号。论法的精神

意大利,意大利①……关于采地,我的论述止于大多数作者开始论

述的那个时代。

814

《埃涅阿斯纪》,第三卷,第523行。(“意大利,意大利!”这是埃涅阿斯历经

磨难后远远望见港口时发出的感叹,孟德斯鸠借用维吉尔的诗句表达他终于完成

本章时如释重负的欢快心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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