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知识的性质、确定性和范围

洛克的上述各种学说,主要是关于观念的起源、各类观念的性质 和相关的语言问题,基本属于《人类理智论》前三卷的内容。洛克认 为观念是知识的材料,对观念本身的研究是为最终说明知识作准备 的,于是在《人类理智论》的第4卷中,他全面阐述了关于知识的性质、 确定性和范围等观点。就洛克的这一安排而言,第4卷的内容似乎更 重要,不过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并非如此。这里的原因之一是,在前三 卷中洛克基本一贯地坚持了知识起源于经验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 则对一系列重要概念进行了论证,为经验主义奠定了基础,他对哲学 发展的主要贡献正是由这一部分论述体现出来的。而在第4卷中,虽 然他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深刻见解,但与前面的论述相比仍显 逊色。尤其在对待数学等知识的问题上,他没有从经验方面作出有 新意的探讨,反而明显偏离了经验主义,表现出理性主义的倾向。对 于洛克的这种不一致,人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不论这些解释的 具体观点怎样,它们都基本一致地表明,洛克的理性主义倾向与自然 科学中数学方法的成功运用,以及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思想 的渗透和影响是分不开的。

一知识的性质和分类

洛克认为,既然人心中只有观念,观念是认识的直接对象,所以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关于观念的。在这个前提下,洛克给知识下了 一个定义:“知识无非是对我们的任何观念的连贯和契合,非契合和 不一致的知觉。”①

洛克这里用“知觉”一词指的是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心灵对观念 的契合与否所进行的各种反省活动,比如直觉是“直接的”知觉,推理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59页。

是“非直接的”知觉。他认为知识完全在于这种知觉,有了这种知觉 就有知识,如果没有这种知觉,我们就只能有幻想、猜测和信念,而不 会有知识。

观念的契合与非契合是一种关系,在知识的意义上,心灵所知觉 的就是这种关系。在考虑洛克的知识定义时,我们不能将这种关系 理解为有某个特定的“契合”观念或“非契合”观念,由心灵来知觉,就 像心灵知觉“白”或“黑”的观念那样,如果这样来理解,就歪曲了洛克 的本意。洛克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要获得知识,就必须对心中各种 观念的“契合”或“非契合”作出“判断”,而且这种“判断”是用命题来表 示的。洛克从他的经验心理学和语言理论出发,又将命题分为两种: 一种是“心理的命题”(mental proposition),即一个人在心中通过将观 念分开或结合而构成的命题;另一种是“词语的命题”(verbal proposition),即用词语作为观念的标记,通过将词语分开或结合而构成的命 题。前者只能为个人所知,因此是私人的;后者则可以用于同他人交 流,尤其对于普遍命题的表达和交流,词语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显 然,“心理的命题”更有本源性,因此也更明白、更清晰,只是它无法用 于交流,所以人们更多采用“词语的命题”。由于使用方便,人们甚至 在内心的思考中也普遍用词语来代替观念,但“词语的命题”的缺陷 在于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鉴于知识、命题、语言的上述关系,所以 洛克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于命题”①,“对词语和命题的考察是对 知识的研究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②。

洛克根据观念契合与否的不同方式将这些关系分为四种,实际 上也就是区分了四种知识,即:(1)同一和差异:当心灵知觉到观念 A 是A,这时观念 A(对其自身而言)是同一的,它与自身相符。当心灵 知觉到观念 A不是观念 B,这时观念 A与观念B是差异关系,它们互 不相符。对观念的同一和差异的知觉是心灵面对各种观念材料时的 第一步认知活动,也是最明白、最确定的认知活动,无此则任何其他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427页。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44页。

的认知、推理、想像等活动都不可能。(2)关系:指心灵以不同方式对 任何两个观念进行比较时,对它们的“关系”所发生的知觉。比如“两 条平行线之间底边相等的三角形是相等的”。(3)共存:专对实体而 言,指心灵对构成实体的复杂观念中各种观念的共存或不共存的知 觉。比如在“黄金”的观念中,特定的稳定性、黄色、重量、可熔性、可延 展性等观念总是互相伴随的,这就是共存,否则就是不共存。(4)实在 的存在:心灵对与观念相一致的实在的存在的知觉。比如心灵知觉 到“上帝”的观念与实在的存在是一致的,于是可以说“上帝是存 在的”。

可以看出,虽然按洛克所说,以上四种关系都是关于观念的契合 与非契合的,但它们的性质显然不同。大致来说,同一和差异实际上 表示了一种逻辑关系,它具有“A是 A”或“A不是非A”的逻辑形式, 它是保证一切知识可靠性的前提。关系是指通过演绎或证明在观念 之间发生的联系,它依赖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和严格的推 理形式,洛克以数学作为其样板。共存是依据于事实的关系,它是建 立在经验之上的,要确定共存关系往往要依赖于归纳。至于实在的 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到观念之外的存在,所以它不完全 是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后面会看到,在洛克看来,关于实在的存在 的知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或者通过直觉,或者通过证明,或者通 过感觉经验来得到。由此可见,洛克所说的“契合”(agreement)与“非 契合”(disagreement)并不是严格的哲学概念,不能将它们作一律的 和字面上的理解,因为它们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我们应当根 据不同的用法来理解它们,并作出相应的解释。实际上洛克用这两 个词只是表达了一种意向,他的意思是,观念之间的关系是知识的对 象,不论这些关系如何表现出来,它们应当在逻辑上或事实上具有确 定性,即它们要么是“清晰的”、“明白的”、“符合的”、“相容的”、“一致 的”、“不矛盾的”、“可证明的”等等,要么相反。

除了以上对知识的四重区分外,洛克还根据不同的论题对知识 作了别的区分,比如他根据我们古有知识的不同方式,区分了“实际 的知识”和“习惯的知识”;根据确定性的不同,区分了“直觉的知识”、“演证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根据普遍性的不同,区分了“特殊的知 识”和“普遍的知识”。这些区分既不相同,又有联系,它们从不同的角 度反映了洛克关于知识的观点,不过,他对知识的上述四重区分仍然 是最基本的,是讨论知识的其他区分的基础。

二知识的确定性和实在性

我们的知识具有何种确定性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理 性主义者与经验主义者争论的焦点之一。洛克在“论我们的知识的 各种等级”(《人类理智论》第 4卷第2章)的标题下讨论了这个问题。 这里所说的“等级”是指知识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洛克接受了笛卡尔 的观点,把“清楚”、“明白”作为知识的确定性的标准。他认为知识之 所以具有不同的确定性或明白性,就在于人心知觉观念的契合与否 时的方式不同。他根据这些不同的方式,将知识分为“直觉的”、“演证 的”和“感觉的”三种。

(1)直觉的知识。当入心不以任何观念为媒介,一下子就“直接 知觉”到观念的契合与否,这样得到的知识是直觉的知识。比如“白 非黑”、“圆非三角形”、“三比二多”等就是这样的知识。直觉的知识是 不可抗拒的,就如人一看到太阳的光线就不能不知觉到它一样,这里 没有任何犹豫或怀疑。因此,在人类的一切知识中,直觉的知识是最 确定、最明白的,“我们一切知识的全部确定性和明白性都依赖于这 种直觉”①。

(2)演证的知识。当人心不是直接知觉到观念的契合与否,而是 借助别的观念作媒介,即通过推理得知的,这样得到的知识是演证的 知识,洛克也称之为“理性的知识”。比如,要知道三角形的三个内角 之和是否等于两个直角,直觉在此无济于事,必须借助与三角形三内 角相等的其他角来推知它们与两个直角相等。演证的知识具有确定 性,不过这种确定性不像直觉的确定性那样一目了然,因为它依赖于

洛克:《入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70页。

每一推理步骤的确定性,必须经过对推理过程的细致考察才能知晓。 而每一推理步骤的确定性必定是直觉的,它保证了整个演证知识的 确定性。洛克说:“在次一级的知识,即我所谓的演证的知识中,这种 直觉对于中介观念的一切联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种直觉我们 就不可能获得知识和确定性。”①

洛克把数学知识作为演证的知识,但他不以数学的知识为限。 他从理性主义的观点出发,把道德学纳入演证知识的范围。他认为, 虽然对道德概念很难像数学那样做到精确符号化,而且由于道德概 念比较复杂,其意义多变不易确定,但是,只要我们对道德概念作出 严格的定义,克服词语使用上的歧义,就可以克服上述困难,在道德 科学中同样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并达到与数学一样或相近的确 定性。

(3)感觉的知识。感觉的知识是关于外界物体的存在的知识。 人心由于外界事物的作用产生了各种感觉观念,这时它不但获得了 感觉观念的直觉知识,而且它还“知觉”到与感觉观念相应的外界物 体的存在,于是获得了关于外界物体存在的感觉的知识。

洛克认为,在以上三种知识中,只有前两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 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知识,其中直觉的知识又由于其直观的自明性 而成为一切演证知识的确定性的基础。感觉的知识虽然不像前两种 知识那样确定,但由于它的确定程度远远超过了或然性,可以作为人 类生活的可靠指导,所以也可以被纳入知识之列。从洛克的上述观 点中可以看到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他关于直觉的、演证 的、感觉的三种知识的划分,以及对前两种知识的确定性的强调,都 是从笛卡尔那里接受来的。不过,我们不能说洛克在此已经完全变 成了一个笛卡尔主义者,因为洛克的观点与笛卡尔的观点还是有区 别的,这些区别表现出洛克的经验主义特点。比如,他认为,感觉观 念一出现在心中就有直觉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但表现为“A 是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70页。

A”、“A 不是非 A”的逻辑形式,还具有感性直观的内容,即“白是白”、 “白不是黑”,这种感性直观是确定无疑的。他的这个观点与他关于 感觉观念的“呈现”只真不假的论断是一致的。在演证知识方面,洛 克坚决反对将所谓的天赋观念作为演证的前提和基础。他还认为演 证方法不但可以用于数目和广延上,而且也可以用于非数学性质的 颜色、声音等感觉观念上,这里并无绝对的不相容,因为只要我们具 有对这些观念进行测量和区分的“标准”,或者它们之间的差别足以 让心灵将它们区分开来,那么,我们就可以像对待数目和广延那样对 它们进行推理,从而得到演证的知识。

此外,洛克还指出了另一种具有确定性的命题(知识),这种命题 虽然是确定的,但是它不能扩大我们的知识,不能使我们知道未知的 东西。他称这类命题是“无聊的命题”(trifling proposition)。值得注 意的是,他所说的如下这类无聊的命题,它们的特征是命题的谓词包 含在主词之内,用洛克的话说,这类命题是“以复杂观念的一部分作 为整体的谓词”,或“用定义的任何部分作为被定义词项的谓词”①。 由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所以这类命题是永真的,但又由于 它无非是重述主词的内容,所以它不能提供新的知识。比如“黄金是 可熔的”就是这样的命题,因为“可熔性”是“黄金”这个复杂观念所含 的简单观念之一,或者说是“黄金”概念的定义内容之一,用它来作黄 金的谓词,不会增加我们对黄金的知识。这类命题正是后来康德所 说的“分析命题”。洛克看到某些命题具有“分析的”特征,这是他的敏 锐性,他的看法也得到了休谟和黎德等英国哲学家的响应。不过,直 到康德把这种“分析的”概念纳入一个更加系统的知识框架中,才使 这个概念受到充分的重视。康德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划 分,以及他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是西 方哲学中的重要一笔,也是当代西方哲学家仍然感兴趣的问题,它的 影响是很深远的。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80页。

洛克在讨论了知识的确定性问题之后,还讨论了知识的实在性问 题。知识的确定性取决于知识是否清楚明白,知识的实在性取决于知 识和客观实在的关系。洛克首先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既然知识 只是我们对观念的契合与否的知觉,人们就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各自的 想像知觉到各种不同的契合,以致不论一个人心中有多么狂乱的幻想, 都可以由于想像的契合而成为知识,那么,我们如何保证我们的知识是 关于客观实在的呢?如果我们的知识只是幻想,与外界事物毫无关系 那么它还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洛克所提的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它的实 质是人的知识是否是客观的,即:知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呢,还是纯粹 主观的东西?它是否具有客观有效性?洛克对这个问題给出了基本肯 定的回答,他认为我们的绝大部分知识都是实在的。

洛克首先承认,如果我们的知识只以观念本身为限,而非另有所 指,那么我们的知识的确与幻想无异,没有什么用处。可是,我们的 知识并不只限于观念本身,它还与外界的事物“相一致”。“显然,心灵 并不直接认识事物,它只是借助它所具有的观念来认识事物。因此, 仅就我们的观念和事物的实在之间有一致性而言,我们的知识是实 在的。”①如果观念与事物相一致,它就能提供实在的知识,那么哪些 观念是与事物相一致的呢?与关于知识起源的学说相适应,洛克认为 我们的简单观念是与事物一致的,因为簡單观念不是心灵自造的,而 是由外物作用于心灵而产生的,它有外界事物的根据。人类可以根 据对简单观念的知覺来区分事物的种类,了解它们的状况,满足人类 的需要。他说:“我们的简单观念和事物的存在之间的这种一致性足 以成为实在的知识。”②洛克对这种一致性抱有常识的信念,但是他没 能对它提供理性的证明,他认为这里的困难在于找到说明这种一致 性的“标准”,然而他的狭隘的观念论妨碍他找到这样的标准,因为他 既然将我们所知的一切都限制在观念的封闭系统内,那么他超出这 个系统的一切说明都是非法的。此外,他还试图用上帝的智慧和意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7頁。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8页。

志来说明这种一致性,尽管这个说明是无力的,但不论怎样,他明确 认为简单观念与客观事物相应,而且能提供指导人类现实活动的知 识,这就在原则上坚持了反映论的观点,因而是十分可贵的。 不过,以上并不是洛克的观点的全部,他还提出了另一种实在性 的概念,这个概念表现出洛克思想中主观主义的一面,说明了他的反 映论的不彻底性。洛克认为,我们的复杂观念(实体的观念除外)的 实在性与简单观念不同,因为我们的一切复杂观念都是心灵用简单 观念造出来的,它们不以任何外界的事物为摹本,不参照任何事物的 存在,它们自己就是“原型”,它们只表象自身,因此它们不可能有错 误的表象,也谈不上因为它们与事物不相像而使我们对事物发生错 误的理解,因此,这些复杂观念“不会缺乏实在的知识所必需的任何 一致性”①。在此他等于承认,即使这些复杂观念没有客观事物的依 据,同样可以具有实在性。如果观念完全是主观创造出来的,不具有 与外界事物的一致性,那么要说这些观念提供的知识是实在的,似乎 不好理解。他下面的论述可以看做他提供的一种解释,他说:

在所有这些方面,观念本身被认作是原型,而把各种事物只 当做与这些观念相一致来对待。于是,我们只能确凿无误地断 定,我们就这些观念所得到的知识是实在的,达到了事物本身, 因为在我们所有这类思想中、推理中和论说中,我们只想使各种 事物与我们的观念相一致。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不可能失掉 确定无疑的实在性。②

这里,洛克的意思是说,这些复杂观念是心灵的主观构造,它们 依赖于各个观念之间融贯一致的结构关系。就关于这些观念关系的 知识而言,当我们考虑它的实在性时,不是以外界事物为原型,看观 念的关系是否与外界事物相一致,而是以这些观念的关系为原型,将

①②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8页。

事物理解为与这个原型相一致,这样达到的观念和事物的一致性使 我们的知识成为实在的。在这里,洛克颠倒了认识和实在之间反映 和被反映的关系,将主观的思想当成了本源,把客观事物当成了思想 的附属物,而这样一来,他就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些观念的先天 性。他没有看到,虽然这些观念貌似与事物无关,但它们仍然是客观 实在的反映,只不过是以抽象的、想像的等“主观构造”的方式,或者 真实或者歪曲地反映着客观实在。洛克没能从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 出发,深入研究和说明这些观念的经验性质,这是他的一个缺陷。 洛克提出上述原理,是为了说明数学和道德等演证知识的实在 性。他认为,数学等演证知识只与我们自己的观念相关。数学家在 考察三角形或圆形的性质时,只把这些性质当做是自己心中的观念 的性质。他很可能一生都未曾看到以数学方式存在的三角形或圆 形,但是他对这些数学形状的知识都是真的、确定的,即使对于实际 存在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他用这种知识(命题)来对待那些实在的 东西时,无非是把它们当做与他心中的原型是实际一致的。“三角形 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个命题不但适用于三角形的“观 念”,也适用于任何地方“实际存在的”三角形。而凡是与心中的三角 形的观念不相合的其他形状,则与该命题无关。“因此他就肯定,他 关于这些观念的一切知识都是实在的知识,因为既然他的意向只是 要将那些事物当做与他的那些观念相契合,所以他确信,如果那些形 状只在他心中有观念性的存在,他对那些形状所具有的知识,对于那 些形状在物质中实际存在时,也是适用的。他考察的只是那些形状, 不论这些形状存在于何处,怎样存在,都是一样的。”①

洛克之所以将实体的观念排除于这些复杂观念之外,是因为实 体的观念虽然也以外界的事物为原型,应该具有实在性,但由于我们 不知道外界事物的真实情形,我们的实体观念可能与外界事物的情 形不一致,所以我们关于实体观念的知识就“缺乏”实在性。不过他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9页。

也指出,只要我们发现实体的观念与外界事物是一致的,我们关于实 体的知识就是实在的,尽管这样的知识不会很多。

三知识的范围

洛克认为,知识只是对观念的契合与否的知觉,所以它的范围只 能以观念为限,不可能超出观念。依据这一基本观点,他一一考察了 同一和差异、共存、关系、实在的存在四类知识的范围。

(1)同一和差异的知识是关于观念自身的同一和与其他观念的 区别的知识,人心中只要有观念出现,它就可以凭直觉得到这些观念 的同一和差异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的范围与观念的范围同样大。

(2)共存的知识是关于实体观念的,它使我们知道构成实体观念 的各个简单观念是否有共存关系,如果在这方面的知识要有所扩展, 那我们必须考察除我们已知共存的各个观念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观 念也与它们共存着。共存的知识的范围非常狭窄,因为这些共存的 简单观念是由实体的各种性质产生出来的,这些性质依赖于实体的 不可觉察的各细小部分的不同形状、大小和结构,我们既不知道这些 形状、大小和结构的真实情形是怎样的,也不知道它们与颜色等次生 的性质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也就无法知道它们所产生的各 个观念是否必定共存。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只能以经验为限,因此 它的范围是很狭窄的。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经验知道在黄金的观念 中,黄色、可延展性、可熔性的观念是共存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必然 推出常与这些观念共存的其他性质的观念,比如某种确定的比重也 存在,尽管这种推断往往是正确的,有很高的或然性,但是再高的或 然性也不等于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就没有真正的知识。

(3)关系的知识是借助中介观念通过推理和证明得到的知识,由 于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才智进行各种推理和证明,所以这类知 识的范围难以确定,它是我们的知识中最大的一个部分。如前面所 说,这类知识不但包括数学方面的知识,还包括道德方面的知识,尽 管后者需要首先克服概念的定义和标记的使用方面的困难。

(4)实在的存在的知识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方面,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领域。我们对自己的存在有直觉的知识,对上帝的存 在有演证的知识,对其他事物的存在有感觉的知识。

在论述洛克的实体理论时已经谈到了他关于自我和外物存在的 观点,这里补充说明他关于上帝的存在的观点。洛克认为我们具有 关于上帝存在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推理和证明得 到的,它是演证的知识,与数学知识有同样的确定性。他认为对上帝 存在的证明有多种,他的最主要的证明如下:人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 的存在,都确实知道自己是存在着的东西,这是毫无疑义的。而且入 们还知道实际存在的东西不可能由虚无产生出来,正如虚无不能等 于两直角一样。因此,既然我们现在知道有某种东西实际存在,那么 它一定是被一种永恒存在的东西产生出来的,这个东西就是上帝。 洛克的意思是说,一切非永恒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其他东西产生出来 的,照此推演下去,最终一定有一个永恒存在的东西作为一切非永恒 存在的东西的创造者。洛克的论证实际上是托马斯·阿奎那用动力 因证明上帝存在的翻版,只不过他用虚无不能产生存在来进一步说 明动力因对于事物产生的必要性。洛克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受到了休 谟的批判。休谟指出,这里的问题不是要证明使事物得以产生的原 因是什么,而是为什么说事物的产生“必定要有一个原因”;洛克根据 虚无的证明暗含着一个前提,即事物的产生(存在)必定有其产生的 原因①,而这个前提恰恰是需要证明的。休谟从对洛克等人的批判 中得出一个结论:凡事物开始存在必然有其原因的论断没有必然的 逻辑根据,并由此展开了他的著名的因果关系理论。

通过对知识范围的考察,洛克认为,我们的知识范围是狭窄的, 我们在许多方面是无知的。这种无知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首先,我 们的感觉能力是有限的,不论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都不能为 我们提供足够的观察材料。其次,我们无法发现事物的性质和观念

洛克说:“‘每一有开端的事物必定都有一个原因’是一个真实的理性原则,一 个肯定真实的命题。”他认为这个命题是我们通过考察观念而得知的。见洛克给渥塞 斯特主教的第一封信,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3卷,第61—62页。

之间以及观念和观念之间的联系。比如我们不知道事物的性质是如 何在我们心中产生颜色等次生性质的观念的,不知道心灵如何对身 体发生作用,不知道物体如何能使人心中产生任何思想。所以我们 虽然有了一些观念,但是我们不能超出这些观念得到关于事物本质 的确实知识,因此,不论我们在实验科学中取得多么大的进展,我们 仍不能建立真正的“物体科学”。最后,由于我们对语言的滥用和词 义的不确定,使我们不能对概念作正确的推演,因而不但限制了我们 的真知识的扩展,而且使我们的各种学说充满了困惑、胡说和妄断。 洛克对知识范围的限定是他的认识论研究的一个概括结论,他 认为这个结论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我们看到了我们心灵状况中“阴 暗的一面”,使我们将自己的思想限制在理智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抛 弃了自以为无所不知的幻想,这样就可以使许多无谓的争论得到平 息,使真正有用的知识得到发展。洛克对知识范围的限制与大陆理 性主义者对理性知识至上性的信念背道而驰,他打破了理性主义者 关于理性可以提供一切形而上学真理的论断。洛克认为人的认识 只能达到事物的现象,不能达到事物的本质,因此人的认识只应以 事物的现象为界限,这里他主张的是一种现象论的观点;当他强调 事物的现象归根结底只是人的感觉(观念),感觉对人的知识具有最 直接的确定性和实在性时,他实际上主张的是一种感觉论的观点。 后来巴克莱和休谟洛克的观点加以发挥,推动了英国经验主义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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