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塞缪尔·克拉克

塞缪尔·克拉克(Samuel Clarke)于 1675年出生在英格兰的诺 威奇。就学于剑桥大学卡尤斯学院。在校时就是牛顿学说的坚定支 持者,后来成为牛顿的朋友,并将牛顿的《光学》译成拉丁文。1715— 1716年,为捍卫牛顿的自然哲学思想与莱布尼茨进行了论战。克拉 克是神学家和主教,他的神学观点相当正统,但也有理神论倾向。他 的主要著作是1704年和1705年在“波义尔讲座”上分别所作的两次 系列讲演。第一个系列讲演的题目是“关于上帝的存在和属性的证 明”;第二个系列讲演的题目是“论自然宗教不变的责任,并论基督教 启示的真理和确实性”。后来在《塞缪尔·克拉克著作集》中,两个讲 演合名为“论上帝的存在和属性、自然宗教的责任、基督教启示的真 理和确实性”(A Discourse Concerning the Being and Attributes of God, the ()bligations of Natural Religion, and the Truth and Cer·604 · 下篇英国哲学的其他发展 tainty of the Christian Revelation)。克拉克于1729年去世。

克拉克是理性主义者,他认为伦理学同数学一样,是理性思辨的 题目,理性方法是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他把数学和逻辑推理当做理 性方法的样板,是英国道德哲学家中最自觉地使用数学和逻辑方法 进行推理的人。伏尔泰欣赏他的逻辑推理能力,称他为“名副其实的 思维机器”。克拉克的理性主义是当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理性主义思 潮的反映,尤其与剑桥柏拉图学派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要注意的是, 虽然在克拉克之前洛克已经明确断言伦理学可以像数学那样进行推 理,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洛克的论断对克拉克有直接影响。这个事实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两人在理论上的差别。洛克的伦理学与知识论紧 密联系在一起,在某种意义上是后者的辅助或补充。比如,他反对道 德原则的先天性是为了证明一切知识来自于经验的原则;他将道德 知识作为知识分类中演证知识的一部分,在这个范围内他说道德是 可以推理的。与洛克不同,克拉克的伦理学明显依赖于神学(尽管洛 克与当时大多数人一样也承认上帝的意志是道德的根据),他特别致 力于说明为什么上帝必定是善的和正义的,他的基本思路是从上帝 的存在和属性来证明道德的性质和人的责任。

在1704年的“波义尔讲座”中,克拉克通过对12个互相关联的命 题的推理,论证上帝的存在和属性。他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是宇宙 论原因论证的翻版。他的基本论点是:事物不可能由虚无产生,凡事 物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原因。因为现在有事物存在,所以必定有某个 永恒存在的东西作为万物存在的始因,这就是上帝。由此出发可以 一一证明上帝具有独立、不变、自己存在(必然存在)、无限、无处不在、 唯一、理智、自由、全能、智慧、全善、正义的属性。这里,我们只论述克 拉克关于上帝道德属性的证明。

克拉克的论证从考察事物的性质入手。他认为,如同世界上存 在着各种不同的事物一样,事物之间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关系。由 于这些不同事物的不同关系,在事物和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致性 或不一致性,存在着不同事物或不同关系互相应用时必然而不可改 变的“适宜性”或“不适宜性”。他将自然事物的这种性质与道德事物 类比。他认为,根据同样道理,由于事物的性质和人的条件的不同, 某些情况与某些人是“适宜的”,某些情况与某些人是“不适宜的”。这 是一切不愿将一个无罪者的痛苦与否同样看成符合事物本性和理性 的人都不能不承认的。也就是说,“在事物的本性和理性中永远、必 然、不可改变地存在着‘适宜’和‘不适宜’那样的东西”①。他认为,一 个行为是否与事物特定的情况相“适宜”,决定了这个行为是道德的 还是不道德的,是善的还是恶的。

事物的不同关系和“适宜性”是客观存在的,凡是有正常理智的 人,凡是其理智没有被特定利益和欲望遮蔽和败坏的人,都可以认识 和理解,并用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使自己的行为适合事物的本性。上 帝是理智的存在,他有无限的知识和智慧,他完全知道事物的性质和 “适宜”、“不适宜”的关系。而且上帝是独立的、全能的、自存的存在, 他不受任何其他事物的约束,所以他必定永远能够做他认为最“适宜 的”事。也就是说,他“必定永远根据无限的善、正义和真实的最严格 的规则行事”②。这里的无限的“善”、“正义”和“真实”代表了上帝的三 个主要的道德属性:无限的“善”是指上帝必定具有行善造福的不可 改变的倾向,他造人就是为了根据人的不同能力和进步将他的善和 幸福传递给人类;无限的“正义”是指上帝必定完全知道公平的规则, 必定会按事物的实际情形作出判断,而且完全有能力行使正义,因为 公平的规则不是别的,正是事物的本性和事物之间必然的关系,所调 行使正义无非是根据“原始的适宜性”使事物的情形与人的条件相适 合,而这些都是上帝完全知道、完全可以办到的;无限的“真实”是指 上帝的一切宜告和允诺都是真实可信的。

由上述可以看出,克拉克关于上帝道德属性的论述中包含着一 个假定,即事物的性质和关系中的“适宜性”和“不适宜性”不依赖于 上帝的意志而独立存在,上帝不能对之作任何改变,而只能借无限的 智慧发现它,然后根据它的规则运用无限的能力行事。这意味着,在

① 克拉克:《关于上帝的存在和属性的证明》,第83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

② 同上书,第84页。

道德领域,上帝必须服从事物的本性,他虽然创造了自然万物,却不 能违背自然的法则行事。“道德先于上帝的意志;一个行为不因为上 帝的命令而是善的,而因为它是善的才为上帝所命令。”①在这个观点 下,上帝的启示不再是绝对的权威,而降为附属于自然本性的次要地 位。于是,克拉克的观点就与理神论接近起来。不过,克拉克也遇到 了理论上的困难。因为按他所说,上帝本质上是自由的、全能的,不 受任何力量的约束。可是,如果上帝必须根据事物的“适宜性”和自 然法则行事,那就意味着他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了。对于这个困 难,克拉克作了说明。他认为,对于上帝来说,他的全知、全能、全善与 他的意志自由是一致的,他决不可能“自由选择”违背他的道德属性 要求的事。在这个意义下,虽然上帝的意志仍然是自由的,但看上去 他“好像”按照必然行事。根据同样的道理,上帝决不可能做恶事。

克拉克将对上帝道德属性的证明用于说明入的道德责任和行 为。他认为,不同事物之间的必然而永恒的关系,以及不同事物或不 同关系之间的“适宜性”和“不适宜性”,是决定一切道德责任和行为 的真正根据,它不但永远对上帝的意志起决定作用,而且也“应当”永 远对人的意志起决定作用。根据事物关系的“适宜性”行事是上帝对 人的要求,是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如果人们不那样做,就违背了事 物的本性和理性,就是在做不合实际和不可能的事,这是最大的傲慢 和狂妄。针对有人认为人的道德义务完全根据于对社会有益的法 律,克拉克指出,事物的本性和由此产生的善恶之分先于一切法律 法律是根据事物的本性和它是否有利于社会来制定的,而不是相反。 如果法律制定者不知道事物的本性和善恶之分,或一切事物本性上 没有差别,那么法律制定者就根本没有理由制定法律。

克拉克认为,关于人的行为的“适宜性”的知识同数学知识的性 质是一样的,它依赖于理性的推理,其基础是直觉。一项行为是否 “适宜”,与不同几何图形的性质是否一致、2加2是否等于4一样,具

①《哲学百科全书》第8卷,第382页,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与自由出版社, 1967

有直觉的确实性。道德真理的必然性如同数学真理的必然性一样, 可以从自明的前提出发用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比如对于人类和上帝 在道德上“普遍向善”的原理,可以作如下推理:因为上帝比人无限优 越,所以人应当尊崇和服从上帝。上帝作为宇宙的创造者一定会使 万物趋向于永恒的目的,而不会任其听凭命运。在此,上帝为万物做 普遍的善事,尤其让好入得福,必然要比让万物遭受苦难更“适宜”。 同样,一个人努力促进他人的善和幸福,必然要比破坏他人的善和幸 福更“适宜”。克拉克的上述观点使他成为英国近代伦理学家中理性 主义和早期直觉主义的主要代表。

克拉克的观点与霍布斯的道德相对主义是对立的。霍布斯认 为道德善恶与事物的本性无关,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快乐和自保,从 而否认人们有普遍同意的道德准则。而克拉克认为,善恶的区分依 赖于事物的“适宜性”和“不适宜性”,这种“适宜性”和“不适宜性”是 必然的、不可改变的,它们构成了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自然法”。人 们可以凭“正确的理性”发现与“自然法”相符合的普遍的道德准则。 西奇威克指出,克拉克是英国早期直觉主义伦理学家中最认真探讨 此类自明道德准则的人。他认为克拉克至少在人与入相处方面确 定了两个基本的“正当规则”:一个是“公平”,一个是“普遍的爱或仁 慈”。前者的意思是说:凡是我认为他人对我所做的行为是合理的 或不合理的,我也同样认为我在同样情况下对他人做这种行为也是 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后者的意思是说:由于善和恶的“自然的”、“必 然的”差别,一切有理性的生物都应当根据行善是“适宜的”、“合理 的”,作恶是“不适宜的”、“不合理的”原理,尽一切可能为自己的同 类做善事。而达此目的的“最确实、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普 遍的爱或仁慈”。① 克拉克强调,根据“普遍的爱和仁慈”行事就是 要促进“一切人的福利和幸福”,这使他的观点带上了普遍功利主义 的色彩。

① 见西奇威克《伦理学方法》,第384—385页,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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