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I)十①
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②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15
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
(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
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扎,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
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二)成为整20
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
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
211
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
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形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25
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
“一”,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
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
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30
① 本卷论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书之结束。前数章由元一主
题转到对反,再由对反转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论品种之别,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
不灭坏事物,其间思绪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文与前后不甚贯串,第十章所用γì vos(类
级)与(oos(形式)两字与它卷各章所用两字字义不一致。似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
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② 见于卷△,章六释“一”。形而上学
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
35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
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
1052b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哪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
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
5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
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
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
“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
10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
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
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
212
15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
本组成。“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
“这个”,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
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
20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申,然后及于其
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
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
“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
① 参看下文1052b16-19。卷(I)十
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凭“计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25
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
(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
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
慢必具速度,称量①虽轻,必具重度。)
30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譬以线
论,我们说一脚②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我们到处
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
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35
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哪一
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1053a
一斯丹第或一泰伦③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
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
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5
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
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
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运
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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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① poπjs(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倾”,假作物理上的“重量”。
②“脚”(πous),古希腊人以脚及肘等为长度之计量。“脚”(略当中国一尺),不列
颠度量沿用至今。
③ otaotou“斯丹第”,希腊长度,用以计量跑道,订为125步,实当现行625 英尺
(约190公尺)。taλavtou“泰伦”,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转为重量单位。古时希腊或希
伯来各城市于商业上应用这重量单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两,或当2000英两。
此重量单位用以称金银,即作为货币单位。形而上学
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
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
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
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工
214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
15
之一音程有二①(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
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
量来测度,②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
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
20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单位〉亦
不可区分。但每个“一”,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
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像我们上面所涉及
的,③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
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
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25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
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
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须
① δtious 8uo,“四分之一音程有二”。亚里斯托克色奴(Aristoxenus)音乐著作I,
21与Ⅱ,51两节论及希腊乐器调和有全音程即1/4音程,变体半音程,以及半音程以下
的变调,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即3/8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
和乐中,目可见乐器上之键移,耳不能辨其异调,如现代和声中Ab代换G#。
② 对角线分为两部分计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单位作计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
分只能用另一单位计量,同一单位就没法计量。
③ 参看1052b33,1053a5。卷(I)十
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
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
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30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
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
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评估事物,也正像人们用曲肘来
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35
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①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1053b
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
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
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5
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
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
式的哪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②所举的一题;10
“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
(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
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像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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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①“残篇”1。此语另见1062b14。普罗塔哥拉此语原意为现象依于各人之视觉
与认识。人各以自己所见,测忖事物。弗·培根“新工具”(Nov.Organum)卷一,41一
46。又卷五,第四章论“氏族偶像”(idola tribus),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
即依凭此语立论。参看1007b23。又参看菩纳脱(Burnet)“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亚
氏此章所论证与普罗塔哥拉此语本旨不全相应。
② 见卷B,1001a4-b25。216
形而上学
15元一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一为“未定”。①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②假如普遍性
〈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
拟”③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而
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
20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
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
“一”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
25“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
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像询问何谓
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
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
30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
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
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
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
35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之一音程”这样的数,于
是这里的单位之“一”,将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之一音
1054a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
① 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说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米尼与阿那克萨哥拉。
② 见于卷Z,章十三。
③ πapa ta πoλλa“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或作“由多分离”解:其实义为
“普遍之是”,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卷(I)十
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
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
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
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5
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
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
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10
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
取的本一即是“一色”,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
“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
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
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15
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一人”与说“人”,在云谓上
几无所为差异(正像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
“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三“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20
“单与众”;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
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
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①25
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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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① 四种对反中“相对”与“阙失”这两项并不绝对互斥,而可看作某一形式两端之
消长。如阴缺则阳盛,阳缺则阴盛。参看卷I,1004b27,卷1,1055b26。形而上学
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
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①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相
30
似”与“相等”。于“众”的统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有
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
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均合一;以及(三)假如
35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
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
1054b
者谓之“相似”,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
5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
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
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
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
10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
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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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
(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
15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
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
例。②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
① 曾见卷P,1004a2。
② 见于1054a35-1054b3。两直线或两四边形虽相同相等,但各别为两线两图
形。卷(I)十
谓,——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
“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20
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
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
所谓“别”与“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25
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
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
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
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
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30
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品种有异”(“科属”
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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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35
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
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①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均1055a
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②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
属相同”或“于属有别”。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
“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
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异于品5
① 见于986a23脚注。
② 见卷△,章九。220
形而上学
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
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
10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
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
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
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便无所仗于
15它物了。这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
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
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
20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
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
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须是真实的。(一)所
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
25异”或“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①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
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
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
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
30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
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
① 见于本页1055a6。此支句辞意与1054b27-30,35各句有不符合处。其一辞
意假定科属之上更有统辖各科属之总类,另一辞意则科属上更无统率。卷(I)十
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可是,阙
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一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35
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
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1055b
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相
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
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
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5
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
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
别处列举过了。① 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
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
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但每一事10
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
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
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含
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15
同方式);如变化由哪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1
221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含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
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
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20
① 见卷△,章二十二。2
形而上学
曾已叙及;①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
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
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
25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
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
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成,例如
“一与多”,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30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
“等”与“大和小”如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
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白抑或不白”(我们不会这样
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来者确
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一——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
35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
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
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
1056a样可以纳入“一或多”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
其中一人来”:于是既说“抑或”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
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
5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等”有何理由说是
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与“不等”
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
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
① 见1055b4-6。卷(I)十
以与两者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10
张),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
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
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
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
项了。②
15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
失”。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
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
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较大
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20
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
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
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这作为
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25
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
往每个都有分歧的含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
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
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
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哪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30
① 这是一条柏拉图学派教义;参看卷N,1087b7。
② 参看1055a16。4
形而上学
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
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
手的间体——好像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
真确的评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
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
1056b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①存在;这一综合
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
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5章六 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多”绝对
相反于“一”,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一”将成为“少”或“少
些”,②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
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就必须是“少”,除
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
10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
“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
无定界延续体③上这两字有些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
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也就
15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
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
① 参看1055a6,26。
② oλcYov j oλíya,前一“少”单数,后一“少”多数语尾,故英译作 a little or a few,
中文可译“少或若干少”,兹作“少些与少”。少些用于液体等物。本书中πoλ0译“好多”
与πoλλα译“多”情况相似。
③“无定界延续体”指液体,见于下文第16行。卷(I)十
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
“少”相似地亦为“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
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20
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
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
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
与“一”相对反,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
足为“多”——可是“二”之称“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25
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但全称之“二”则正是
“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起码之“众”,(为此故阿那克萨哥
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①盖未免
有误,——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30
人的主张,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
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②列举35
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
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1057a
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
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
可以一为计量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
① 见于“残篇”1。这里亚里士多德于原语中偏取 πλyθa kai ptkpótηtu(众与小)为
一个错误对成,而作成别解。阿那克萨哥拉意指万物均由无限小无尽数<众>的相似微
粒组成,并不以此两词为对成,“古典评论”第三十卷42-44 页菩曼(Bowman)论此旨
甚详。参看卷A,章三984a12-16。
② 见于卷△,1021a26-30。
225形而上学
1
226
5对”而因于“相关”;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一项为计量而另
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
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
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
10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
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一含义恰正是用可知事
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
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但在一个命意上,如
15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
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
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
20诸相对组成的。(一)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
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若要经过各
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
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
25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此。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
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
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
30
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因为这样
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
反(矛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两卷(I)十
极端必有所厘定,间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35
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①相关各项之未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
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物
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1057b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
为诸对成所组合。诸对成或是(甲)包含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
(乙)不包含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5
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
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一
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色,②———“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
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10
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具的差
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
组成。可是这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
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15
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
何组成。(因为在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20
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
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有一个
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
① 1057a36-37莱比锡印本两行,在第杜校订本上删去。
② 穿透色(δtaκptTuròv xp0μα)与耐压色或压缩色(guvkptTukòv xp0μα),参看柏拉
图“蒂迈欧”67E全节。
227形而上学
A
228
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
25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
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
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
复合)。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
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
30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①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
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35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
物”,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②例如动物之
“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
1058a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
共同云谓,也就包含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
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个别种
性,例如其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
5的,超于种性之别。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
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
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性”,使科属
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
① 自1057b2-30题旨见于34行,而行文不甚晓畅;括弧内语似皆为后人插入诠
注。
② 此句原文中可将下举各实例代“事物”:“人”“于动物中”有别于“马”,动物实为
人与马所共通之科属。事物必有所同而后可以在所同之外求其所异;此所同者即科
属。如绝无所同,两物便无可比拟。参看上文1054b25-28及下文1058a7-8。卷(I)十
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10
一科属,①因为对成已经说明②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
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
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
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③而达到最高度的互
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15
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
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
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
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20
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
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
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
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
词,则其含义便与此喻不符④。)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25
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
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差异必须是一
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30
① 见本卷第四章。
② 见于1055al6。
③ 参看1054b35;并卷 A,980a23脚注。
④ 参看卷△,1024a31-36,1024b4-6。
229形而上学
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颇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
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
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如
35“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
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
1058b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
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
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
系以异称,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
5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
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不“别于品种”,因为这在定义上,
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
10“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
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
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
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
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
15品种上成为别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虽
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
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
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
20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
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
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
A
230卷(I)十
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
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25
章十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
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①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
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像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30
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一事物可能成
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
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
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35
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
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1059a
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凡属
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
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
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5
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
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
反,所以它们必须异于级类。
① yivos原译“科属”,此章译为“级类”。tiδos原译“品种”,此章译为“形式”。此
章所用两字只是1059al4一行中符合于其它各章“科属”与“品种”之技术分别。这两字
之引用有时含义略见混淆。并可参看卷A,1071a25与27;“范畴”8b27与9al4,“动物
史”卷一490b16与17,“政治学”卷四,1290b33与36,其间混用科属与品种两词。
231形而上学
10 于是,显然,某些人①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
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②而所
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
〈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
还更属重大。
232
① 指柏拉图学派。
② 即一个感觉上的“个人”与另一意念中的“人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