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原因
蛮族那样没有商品可供交易的民族,以及仅有两三种商品
像
可供交易的开化民族,只能通过以货易货进行交易。到非
洲腹地通布图①去以食盐交换黄金的摩尔人商队,因而就
不需要货币。摩尔人把食盐堆成一堆,黑人则把金粉堆成一堆,如果金
粉的含金量不足,那就由摩尔人从盐堆中取走一些盐,或者由黑人添加
一些金粉,直到双方都觉得合适为止。
可是,如果经营大宗商品的贸易,就必然需要货币。若以以货易货
的方式进行贸易,就不得不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若使用便于携带的金
属进行贸易,就可以省去这笔费用。
所有国家都有互补的需求,但是,以下情况常常发生:甲国需要乙
国的商品量很大,而乙国需要甲国的商品量却很小,当甲国与丙国进行
贸易时,情况却恰恰相反。可是,如果各国都有货币并以购入和售出的
① 通布图(Tombouctou),马里城市,位于撒哈拉沙漠边缘。——译者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方式进行贸易,那么,购入多于售出的国家进行结算后就可用货币支付
入超的商品。两种交易方式是有区别的。在以货币进行的交易中,交
易额取决于需求最大的那个国家的支付能力;在以货易货的交易中,交
易额则只能取决于需求最小的那个国家的易货能力,否则,它就无法结
账。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货币是代表一切商品价值的符号。之所以用金属作为价值符号,
是因为金属经久耐用①,使用时损耗较小,可以多次分割而不毁坏。选
用贵金属的原因则是携带方便。金属非常适宜于用作共同的计价手
段,因为让它们的成色相同比较容易。各国都在金属货币上标上自己
的标识,使货币的形状与标称和重量相对应,一眼就可从形状认出其标
457
称和重量。
雅典人不使用金属货币,他们使用公牛②,罗马人则使用绵羊。两
条公牛不可能完全一样,而两枚金属钱币却可以完全一样。
白银是商品的价值符号,纸币是白银的符号。纸币如果有足够的
贵金属储备,就完全可以代表白银,两者的效用没有任何差异。
正如白银是一种物品的符号,从而代表各种物品,每种物品也是白
银的符号,从而代表白银。白银可以代表任何物品,任何物品都可以代
表白银,白银和所有物品都可以互为符号,换句话说,由于白银与其所
① 阿比西尼亚通用食盐,食盐的缺陷是不断地销蚀。
② 希罗多德在《波斯战争》中说,吕底亚人发现了铸造钱币的技艺,希腊人向
吕底亚人学会了这项技艺。雅典的钱币上铸有古代的公牛作为标识。我在庞布
洛克伯爵的书房里见到过一枚雅典钱币。458
论法的精神
代表的物品价值相等,因而可以任意拥有其中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必定兴旺发达。这种情形只可能出现在政体宽和的国家里,但也
并非总是出现在政体宽和的国家里。比方说,如果法律偏袒昧心的债
务人,属于他的物品就不代表白银,也不是黄金的符号。对于一个专制
政体来说,如果物品能够代表它们的符号,那就是奇迹了,因为在专制
政体下,鉴于苛政和不信任,所有人都把白银深埋在地下①,物品因而
也就不代表白银。
有时候,通过立法者的巧妙操作,物品不仅因其性质而代表白银,
而且可以像白银一样变成货币。独裁者恺撒允许债务人按内战前的价
格以地产向债权人还债②。提比略下令,凡是希望获得白银的人都可
以向国库提取,但应以价值两倍的地产作为抵押③。在恺撒掌权期间,
地产可以当作货币偿还所有债务。在提比略掌权期间,价值一万小银
币的地产可以当作五千小银币使用。
英国大宪章规定,当债务人的动产或个人物品足以抵债而且愿意
抵债时,债权人不得扣留债务人的地产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人
的所有财产都代表白银。
德意志的法律规定,对他人犯下的过失和因犯罪而获得的刑罚,都
可用白银补偿或顶替。可是,由于国内白银数量甚少,所以又规定可以
用商品或牲畜补偿或顶替。萨克森人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不同之
处在于它在确定数额时,需视当事人的贫富程度而定。首先,法律宣布
货币与牲畜的比值,一枚价值二分之一苏的钱币等于一头一岁的公牛
或一只母羊及其一只羊羔,一枚价值四分之三苏的钱币等于一头一岁
① 阿尔及尔有一个古老的习惯,每个家庭的父亲都把财宝埋在地下。见洛
吉耶·塔西,《阿尔及尔王国史》。
② 恺撒,《内战记》,第三卷。
③ 塔西佗,《古代罗马史》,第六卷。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半的公牛。对于这些民族来说,货币变成了牲畜、商品或货物,而这些
东西也就便成了货币。
货币不只是物品的符号,而且还是白银的符号,并代表白银。在论
述兑换的那一节中,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点。
第三节 虚拟的货币
货币有两种,一种是真实的货币,一种是虚拟的货币。几乎所有
文明的民族都使用虚拟的货币,因为他们已经把真实的货币转换为
虚拟的货币了。最初,他们的真实货币是有一定重量和一定成色的
金属。后来,由于心地不良或是实际需要,每枚货币的金属被减少一
部分,标称却依旧不变。比如,一枚一锂的银币,其白银含量应为一
利弗尔①,可是,它的白银含量减少了一半之后,仍然叫做一锂。从
前,一枚白银含量为二十分之一利弗尔的货币叫做一苏,如今,一苏
的白银含量已经少于二十分之一利弗尔,但依然叫做一苏。这样一
来,锂就是虚拟的锂,苏也是虚拟的苏,其余辅币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样发展下去,锂的含银量实际上远远小于一利弗尔,锂因而也就愈
加是虚拟货币了。有朝一日甚至会发展到这种地步:不再铸造实际
价值为一锂的货币,也不再铸造实际价值为一苏的货币,到那时,锂
和苏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虚拟货币。往后,人们可能把一枚货币随
心所欲地定为多少锂或多少苏。改变一件物品相当困难,给一件物
品改一个称呼却易如反掌,所以,随意改变货币标称的事以后还会继
① 利弗尔(livre),旧时通行于法国的一种记账货币,约等于 12 盎司。——译
者
459460
论法的精神
续发生。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弊端,所有希望发展贸易的国家最好制定一项
法律,规定只许使用真实货币,禁绝任何会使真实货币变成虚拟货币的
做法。
一切物品共同的计价手段最不应该发生变化。
贸易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事物性质所决定的这种不确定
性上面,如果再加上另一种不确定性,那就很不好。
第四节 黄金和白银的数量
当文明民族主宰世界时,黄金和白银日益增多,有的产自它们自己
的矿藏,有的来自他国的产地。反之,当蛮族占据上风时,黄金和白银
的数量就日益减少。众所周知,当哥特人和汪达尔人从一侧侵入,而撒
拉逊人和鞑靼人从另一侧侵入时,金属就变得极为稀少。
第五节 续前题
在美洲开采的白银运到欧洲后再转运东方,从而促进了欧洲的航
运业。白银是欧洲通过交易从美洲获得的又一宗商品,又通过贸易把
它输送到印度去。当黄金和白银被当作商品时,数量当然越多越好,而
当黄金和白银被当作价值符号时,情况就全然不同了。因为,金银被当
作价值符号的基础是稀有,所以,数量大增就会损害金银作为价值符号
的身份。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前,黄铜与白银的比率是960比1①,如今这个
比率为731②。这个比率如果依然保持当年的水平,白银就能更
好地发挥它价值符号的作用。
第六节 发现印度后利率
为何下降一半
印加·加尔西拉索③说,西班牙征服西印度后,利率从百分之十下
降为百分之五④。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大量白银突然运到欧洲,需要
白银的人立即减少,各种物品的价格上涨,白银的价格下跌。原有的比
例被打破,旧债被废除。人们对约翰·劳体制⑤记忆犹新,在这个体制
下,除了纸币,所有物品都价值很高。征服西印度后,有钱人不得不降
低他们的商品价格和租金,即降低利率。
从那时起,借贷无法恢复原来的利率,因为欧洲的白银数量年年增
加。况且,某些国家在贸易中积累的国有资金以相当低的利率放贷,私
人之间的借贷也只得照此办理。此外,汇兑为将资金从一国带到另一
国提供了极大方便,某地若缺少资金,资金立即会从各个富足的地方涌
来。
① 参见本章第十二节。
② 假定每麦克白银价值49锂,每利弗尔黄铜价值20 苏。[1 马克约合 8盎
司。——译者]
③ 印加·加尔西拉索(Inca Garcilasso,1539—1616),西班牙语编年史作
者。——译者
④《西印度西班牙人内战史》,博杜安(Beaudouin),1706年法译本,第一章,
第六节,第 20—21 页。
⑤ 约翰·劳先生在法国推行的计划被称作约翰·劳体制。
461蕊
论法的精神
第七节 在价值符号的变动中
如何确定物价
货币表示商品和物品的价格①。这个价格如何确定呢?换句话
说,每种商品以多少分量的白银代表呢?
如果把全世界的黄金和白银与全世界的商品相比,每件商品肯定
相当于全部黄金和白银的一部分。全部金银相等于全部商品,部分金
银也就相等于部分商品,假设世界上只有一件商品,或者只有一件可供
出售的商品,又假设这件商品如同金银一样被分割成多份,一份被分割
的商品相等于一份金银,一半商品相等于一半金银,十分之一、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的商品,也就相等于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的金
银。可是,组成一个人的财产的物品并不全都进入贸易,而作为财产的
价值符号的金属或货币也并不同时全都进入贸易,所以,价格就得依据
全部货物和全部价值符号以及进入贸易的全部货物和全部价值符号来
确定。今天没有进入贸易的货物,明天或许就会进入贸易,今天没有进
入贸易的价值符号,明天或许也会进入贸易,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货物
的价格取决于全部货物和全部价值符号。
因此,君主或官吏就不能再靠发布一道规定1比10等于1比 20
的命令,来确定商品的价值。尤利安在安条克②下令降低商品的价格,
结果引发了一场可怕的饥荒③。
① 孟德斯鸠在这里谈论的是当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即由市场和交换决
定的价格,而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价格。——译者
② 安条克(Antioche),土耳其的城市,今安塔基亚。——译者
③ 苏格拉底,《教会史》,第二卷,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八节 续前题
非洲沿岸的黑人有一种并非货币的价值符号,这是一种完全虚拟
的符号。黑人们根据需要程度对物品作出高低不同的估量,这种估量
就是他们用以确定虚拟价值符号的基础。某种商品值三马库塔,另一
种商品值六马库塔,另一种商品值十马库塔,这与直接只说三、六、十没
有任何不同。他们通过物品的相互比较来确定价格,所以根本没有货
币,一种商品就是另一种商品的货币。
暂且把这种估价方法搬到我们这里来,并且把它与我们的定价方
法相结合。全世界的商品或一个假定与其他国家隔绝的国家的全部商
品,值某一数量的马库塔,然后再把这个国家的白银分割成若干份,其
份数与该国拥有的全部马库塔数量相等。这样,一份白银就是一份马
库塔的符号。
这个国家的白银数量倘若增加一倍,一个马库塔所代表的白银数
量就会因此而增加一倍。但是,如果在白银数量增加一倍的同时,马库
塔的数量也增加了一倍,两者的比率则依然与两者各自翻番之前一样。
发现西印度之后,欧洲的金银如果从一增加为二十,商品的价格也
应该从一上涨为二十。可是,如果在另一方面,商品的数量从一增加为
二,那么这些商品的价格就应该一方面以一比二的幅度上涨,另一方面
则应以一比二的幅度下降。这样一来,商品的实际上涨幅度也就等于
一比十。
源源不断地到来的白银使其数量大增,新大陆和新海域的新交通
带来了新货物和新商品,贸易量因而增长,货物和商品的产量因而也随
之增大。
463论法的精神
1
464
第九节 黄金和白银的相对稀缺
黄金和白银除了有时确实充裕和稀缺之外,两者有时会因比例不
调而出现相对的充裕或稀缺。
吝啬的人不舍得消费,把金银收藏起来,他们喜欢这些不会损坏的
价值符号。由于担心丢失,他们更愿意收藏黄金,因为黄金的体积比白
银小,更便于藏匿,所以人人都愿意收藏黄金。这样一来,当白银还相
当充裕的时候,黄金就已经见不到了;而当白银变得稀少时,就不得不
把黄金从藏匿处取出来,于是黄金重新出现。
于是就形成了一条规律:白银稀少时黄金不难见到,白银比比皆是
时黄金就变得稀少。我们从中不难感受到,什么是真实稀缺和真实充
裕的区别。我在下面将要对此作详尽的论述。
第十节 兑换率
各国货币的相对充裕和相对稀缺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汇率。
汇率是对货币现时和暂时性价格的确定。
作为一种金属,白银具有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具有价值一样,
白银由于可以充当其他商品的符号而具有另一种价值;如果它仅仅是
一种商品,它的价值无疑就将大大降低。
白银作为一种货币,君王在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它的价值,在其他方
面则不能确定它的价值。
君王确定一个比例,把一定数量的白银当作金属使用,而把另外一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定数量的白银用作货币。其次,君王还为用作货币的各类金属确定一
个比率。再次,他为每一种货币确定重量和成色。最后,他为每一种货
币确定一个我所说的虚拟价值。我把上述这四种关系中的货币价值叫
做人为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可以由法律确定。
每个国家的货币另外还有一个相对价值,这就是它与其他国家的
货币比价。兑换率所确定的就是这个相对价值,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其人为价值。货币的相对价值不由君王的命令,而由商人最全面的
估算确定,因为,货币的相对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影响它的因素不计其
数。
各国在确定货币的相对价值时,很大程度上以拥有白银最多的国
家为依据。这个国家的白银如果等于其他所有国家的白银的总和,那
么,其他每个国家就必须与这个国家进行比对,这样一来,所有其他国
家之间的互相比对,可以说实际上就是与那个拥有白银最多的国家进
行比对。
当今世界上拥有白银最多的国家就是荷兰①。让我们考察一下与
荷兰有关的兑换率。
荷兰的货币叫做盾,一盾等于二十苏、四十个半苏或四十个格罗
申。为便于思索,姑且假定荷兰的货币没有盾而只有格罗申。假设某
人有一千盾,我们就说他有四千格罗申,依此类推。要同荷兰进行货币
兑换,就得知道其他国家的货币值多少格罗申。法国流通的是价值三
锂的埃居,因此,要想与荷兰进行兑换就得知道一埃居值多少格罗申。
兑换率如果是1比54,那么,价值三锂的埃居就值五十四格罗申;兑换
率如果是1比 60,一埃居就值六十格罗申。倘若法国的白银稀缺,价
值三锂的埃居可兑换的格罗申就多于六十;倘若法国的白银很充裕,价
① 荷兰人依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通过讨论决定当今全欧的兑换率。
46546
论法的精神
值三锂的埃居可兑换的格罗申就少于六十。
造成兑换率变化的充裕或稀缺,其实并非真实的充裕或稀缺,而是
一种相对的充裕或稀缺。试举一例,当法国需要把较多的资金投放在
荷兰,而荷兰并不需要在法国投放很多资金时,白银在法国就会显得很
平常,而在荷兰就会显得很稀缺。反之亦然。
假设与荷兰的兑换率为1比54。法国与荷兰如果合并为一个城
市,货币的兑换就像埃居兑锂一样,法国人从口袋里取出三锂,荷兰人
则从口袋里取出五十四格罗申。可是,巴黎与阿姆斯特丹并不相邻,想
要用荷兰的五十四格罗申跟我兑换一埃居的人,必须交给我一张可以
在荷兰兑现的面值为五十四格罗申的汇票。这样一来,问题不再是五
十四格罗申,而是一张五十四格罗申的汇票。于是,想要知道白银是充
裕还是稀缺①,就得知道,究竟是到法国来兑换五十四格罗申的汇票
多,还是将要运到荷兰的埃居多。如果荷兰人交给法国人的汇票多,而
法国人付给荷兰人的埃居少,那么,白银肯定在法国少,在荷兰多。此
时,兑换率就将上升,想跟我交换埃居的人就该给我更多的格罗申。反
之亦然。
由此可见,货币兑换的各个环节都有收入或支出需要结算。一个
债务国无法通过兑换货币还债,犹如一个债务人无法通过以白银兑换
货币还债一样。
假定世界上只有三个国家:法国、西班牙和荷兰。又假定若干西班
牙人在法国负债十万马克白银;若干法国人在西班牙负债十一万马克
白银,出于某种原因,这些法国人和西班牙人突然都想收回自己的资
金,此时该如何办理兑换?双方各向对方偿付十万马克,但法国人依然
欠西班牙一万马克,西班牙人将持有法国的一万马克汇票,而法国人则
① 一地的纸币多于白银时钱财就少,白银多于纸币时钱财就多。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不持有任何西班牙人的汇票。
假如荷兰人与法国人的借贷关系正好相反,需要归还给法国人一
万马克。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人有两种向西班牙人偿付债务的方法,其
一,将荷兰人的一万马克欠款票据交给西班牙债权人,其二,向西班牙
运送一万马克白银。
因此,当一个国家需要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就事物的性质而言,
运送白银或交付汇票并无区别。运送白银①或是支付同一数额的荷兰
汇票,究竟哪种方法为佳,完全视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就看哪种方法
能在荷兰得到更多的格罗申。
法国的白银如果可以在荷兰换到同样成色和重量的白银,那就是
平价汇兑。当前②的货币平价汇率大约为1埃居兑54格罗申;汇率高
于54格罗申时就叫高汇率,低于54格罗申时就叫低汇率。要想判断
在某种汇率下国家将会获利或亏损,那就看他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是
买主还是卖主。汇率低于平价时,债务人吃亏,债权人获利,买家吃亏,
卖家获利。国家如果是债务人,肯定吃亏。比如说,当法国欠荷兰某一
数额的格罗申时,埃居能兑换的格罗申越少,法国为还债而支付的埃居
就越多。反之,荷兰如果欠法国某一数额的格罗申,埃居能兑换的格罗
申越少,法国回收债款时得到的格罗申就越多。当汇率下跌时,埃居可
以换得的格罗申数额就减少,此时法国如果是买家,那就肯定吃亏。与
此同理,法国此时如果是卖家,那就肯定获利。比方说,我现在在荷兰
出售商品所获的格罗申,与以往出售商品时所获的格罗申的数额相同,
我就能在法国兑换更多的埃居,因为,用50格罗申兑换1埃居,显然与
用54格罗申兑换1埃居不同。对方国家的情形则恰好相反。荷兰的
① 扣除运费和保险费。
② 1744年。
467下索
论法的精神
债务如果是埃居,它就能获利,荷兰的债权如果是埃居,它就会吃亏;它
若是卖家,它就吃亏,它若是买家,它就能获利。
不过,说到此处并未说完。汇率如果低于平价,比如,1埃居可兑
换的格罗申不是54格罗申,而是50格罗申,法国在荷兰购买五万埃居
的商品,就得支付五万四千埃居。至于荷兰,它只要用五万埃居就能在
法国购买价值五万四千埃居的商品。一进一出,差价就是五十四分之
八,也就是说,法国的损失高达七分之一,此时,法国就不得不比汇率平
价时多向荷兰支付七分之一的白银或商品。这种损害还将继续增大,
因为法国因此而欠下的债务会使汇率进一步下跌,直至法国破产。事
情似乎将会发展到这一步,但是实际上却并未如此,原因就是我在前面
已经阐明的原则①。各国一向力求收支平衡,不欠外债,因而不借还不
起的债,不买卖不出去的货物。就前面举过的例子而言,法国的汇率如
果从1埃居兑换54格罗申下跌为1埃居兑换50格罗申,荷兰人购买
价值一千埃居的货物,如果法国人同意,就不再支付五千四百格罗申,
而只需支付五千格罗申。这样,法国商品实际上在不知不觉间涨价了,
因涨价而获得的利润是由法国人和荷兰人共享的。因为,商人如果获
利,就比较容易让他人共享利润,这样一来,法国人和荷兰人之间就会
发生利润分摊。同样,当汇率为1埃居兑换54 格罗申时,法国人用一
千埃居购买了价值五千四百格罗申的荷兰商品;这位法国人现在就不
得不多花五十四分之四的埃居,去购买同等数量的荷兰商品。不过,这
位法国商人既然已经感到自己会亏损,他就会少购买一些荷兰商品,这
样一来,损失就由法国商人和荷兰商人分摊了。国家在不知不觉中得
以保持收支平衡,汇率下跌也不至于产生人们担心的恶果。
汇率下跌到低于平价时,商人可以在不减少其财富的前提下把资
① 见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一节。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金转移到国外,将来转回国内时就可以把当初的损失补回来。可是对
于君主来说,如果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就不会再转回来了,所以他若这
样做,肯定永远蒙受损失。
在一个国家里生意做得很多时,汇率会不可避免地上升。原因在
于签订了许多契约,购买了许多商品,因而必须从国外引入用以支付的
资金。
君主如果囤积大量白银,该国的白银就会处于实际上稀缺但相对
并不匮乏的状态。例如,该国如果应向外国支付许多商品的货款,此时
尽管白银稀缺,汇率却会下跌。
任何地方的汇率都会自行调节到某个比率,这是事物的性质使然。
爱尔兰与英格兰的货币汇率如果低于平价,英格兰与荷兰的货币汇率
也低于平价,爱尔兰与荷兰的货币汇率就会更低于平价;这是因为受到
了爱尔兰与英格兰的汇率以及英格兰与荷兰的汇率的复合影响。一个
不愿以较多费用直接从爱尔兰调回资金的荷兰人,可以经由英格兰间
接地把他的资金调回荷兰。我在这里说的是应该如此,但事实并非丝
毫不差地就是如此。总会有一些导致变化的情况发生。要想在一地或
在另一地获得可以获得的利润差额,要靠银行家的本事和过人的机灵.
这不是我在这里要探讨的问题。当一个国家想要提高其货币标称时,
例如,把三锂或一埃居改称六锂或两埃居,新的标称丝毫不会增加埃居
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会通过兑换多获得一格罗申。用两个新埃居进
行兑换,换到的格罗申还是与以前用旧埃居换到的格罗申一样多。倘
若不是这样,原因也不是新确定的汇率本身,而是新近和突然的汇率变
化所导致的结果。汇率离不开已经开始交易的生意,经过一段时间之
后才能符合规律。
一个国家如果不是简单地依仗法律提高其货币的标称,而是铸
造新货币,使强势货币变成弱势货币;那么,在更换过程中就有两种
4694
470
论法的精神
货币同时并存,旧币是强势货币,新币是弱势货币。强势货币已经明
令禁止流通,只能由铸币厂陆续收回,所以,所有汇票都应以新币计
算。
假如法国的旧币即价值三锂的埃居原先可以兑换六十荷兰格罗
申,变成弱势货币后的新埃居价值下降一半,那就只能兑换三十荷兰格
罗申了。从另一个角度看,汇率似乎应该依据旧币的价值确定,因为,
拥有资金又持有汇票的银行家,不能不到铸币厂去用旧币换取让他吃
亏的新币。汇率于是就定在新币的价值和旧币的价值之间。旧币的价
值可以说是下跌了,一则因为新币已经在贸易中流通,一则因为银行家
出于利益的考虑,急于清空他所持有的旧币,使之发挥作用,甚至不得
不用旧币还账,所以就不会过于计较旧币的价值。另一方面,新币的价
值可以说是上升了,因为,我们将会看到,手持新币的银行家处于一种
有利地位,可以在取得旧币时获得重大收益。如我所说,汇率就会定在
新币与旧币之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就可以通过把旧币运到国外
而获利,因为,通过这种办法,为旧币所确定的汇率能为他们带来多少
利润,他们就可以获得多少利润,换句话说,他们可以在荷兰赚到许多
格罗申。当他们将货币弄回法国后,又可以依照新币与旧币之比所确
定的汇率兑换货币,由于这个新的汇率更低,所以他们又可在法国多赚
许多埃居。
假设旧币三锂一埃居与格罗申的汇率为1比45,而把这个埃居带
到荷兰则可换成六十格罗申;可是,一张四十五格罗申的汇票在法国可
换取三锂一埃居,如果把这个旧币埃居带到荷兰,依然可换得六十格罗
申。所以,所有旧币都将流出正在铸造新币的国家,从中获利的将是银
行家。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就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铸造新币的国家把
大量旧币运送到制定汇率的国家去,取得信用后就可以促使汇率上升,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三锂一埃居可以兑换的格罗申,大体上就能与从国内带出来的旧币三
锂一埃居可以兑换的格罗申一样多。我之所以说大体上,是因为如果
收益不大,考虑到不但要花费一笔运费,而且还要冒被没收的风险,所
以,把旧币运送出去的诱惑力就不会很大。
有必要把这件事说得清楚一些。贝尔纳先生①或国家愿意雇用的
任何一位银行家开出一些到荷兰取款的汇票,汇票的汇率比现行汇
率高出一、二或三格罗申;他不断地将旧币运到国外作为储备,这样
一来,汇率就上升到刚才说的程度。可是,由于他开出了不少汇票,
吃进了几乎所有新币,因而迫使其他需要付款的银行家都把旧币送
往铸币厂;不但如此,由于他在不知不觉间独揽了所有钱币,其他银
行家就只得以很高的汇率给他开汇票。他最终获得的利润补偿了开
头的大部分损失。
我们看到,在上述整个操作过程中,国家要经受一次猛烈的危机。
银根将由于以下原因而十分吃紧。第一,大部分货币被禁止流通;第
二,一部分货币要运送到国外;第三,人人都会锁紧钱袋,不让自己有望
获得的好处让君主拿走。这个操作过程慢了不行,快了也不行。预期
的获利如果极大,麻烦也就会因此而层出不穷。
从上述可以看出,汇率如果低于货币的话,把货币运往国外可以获
利;基于同一理由,汇率如果高于货币,把货币运进国内可以获利。
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即使汇率处于平价状态,把货币运出国外也
能获利,那就是把货币运到国外去重作标识或重新铸造。货币运回本
国后,无论在本国使用或是支付外国汇票,都可获利。
在一个国家里倘若有人开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股票数量极大,
① 贝尔纳(Bernard,Samuel,1651—1739),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时
代的银行家。——译者
471472
论法的精神
股票的价格在几个月里就比原始股涨了二十或二十五倍。这个国家所
建立的银行发行了具有货币功能的纸币,纸币的数值高得吓人,为的是
与高得吓人的股票数值相适应(这就是约翰·劳先生的体制)。事物的
性质引出的必然结果是,股票和纸币是怎么出笼的,就怎么收场。既然
股票的价格突然之间就比原始股猛涨二十或二十五倍,那就不可能不
让许多人一下子赚到了许许多多钞票。人人都想为自己的财富保值,
而兑换则是改变财产性质或转移财产的最佳快捷方式,于是,人们就不
断地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制定汇率的那个国家去。不断向国外
转移资金的计划必然促使汇率下跌。假设在实施约翰·劳体制时,依
据银币的成色和重量而制定的汇率为一埃居兑换四十格罗申,当不计
其数的纸币成为货币后,人们就只愿用三十九格罗申换取一埃居了,再
往后则是三十八、三十七等等,到了最后,一埃居只能换取八格罗申,于
是也就不再有人兑换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应该制定白银与纸币的比值。假设一枚价
值三锂的埃居以其成色和重量应该可以兑换四十格罗申,而标称为
三锂一埃居的纸币实际上只能换取八格罗申,相差五分之四。这就
是说,三锂一埃居的纸币的价值比三锂一埃居的银币的价值低五分
之四。
第十一节 罗马人的货币调节措施
当今法国两届政府先后对货币采取的措施①可谓重大矣,但是当
年罗马人的动作更大。罗马人的大动作既不是在共和国腐败时期,也
① 法国政府分别于1717年和1726年对法国货币实行贬值。----译者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不是在处于名为共和国实为无政府状态时期,而是趁着他们的制度如
日中天,凭借智慧和勇气征服意大利各个城市之后,正在与迦太基人争
夺霸权之时。
我很愿意就这个问题作一番深入的考察,免得有人把并非范例的
东西当作范例看待。
重量本应是十二盎司的埃斯,在第一次布匿战争①中只重二盎司,
而到了第二次布匿战争时,只有一盎司重了。货币含铜量的降低与我
们今天所说的货币数量的增加是相互关联的。把一枚价值六锂的埃居
的含银量减少一半,或是把它的价值提升为十二锂,两者并无丝毫差
别。
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的做法,现在已经无从考查,但是他们
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的作为,显示了卓越的智能。共和国当时全然无
力清偿债务,埃斯的含铜量只有二盎司,一个锝等于十埃斯,含铜量为
二十盎司。共和国铸造了一批含铜量为一盎司的埃斯②,从而抵消了
一半债务,用十盎司铜还一锝的债。这项措施在全国造成极大震动,因
而有必要尽量减小这种震动。这项措施不公道,所以应该尽量让它公
道些。这项措施旨在让共和国不再对公民负债,所以不应以解除公民
相互之间的债务为目的。国家于是又采取了第二项措施,决定将原来
的一锝等于十埃斯,改为一锝等于十六埃斯。实施这两项措施后,共和
国的债权人损失了一半财产③,放债给私人的债主损失了五分之一④。
商品价格实际仅上涨五分之一,货币的实际变化也仅有五分之一。其
余后果由此不难想见。
① 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13条。
② 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13条。
③ 债权人收到的铜实际上只有十盎司,却被当作二十盎司。
④ 他们收到的铜实际上只有十六盎司,却被当作二十盎司。
473论法的精神
由此可见,罗马人比我们做得好,我们的措施既涉及公共财产,也
涉及私人财产。不但如此,我们在下面还会看到,罗马人实施那些措施
的时机比我们选得好。
第十二节 罗马人采取货币
调节措施的时机
工
474
意大利没有或几乎没有金矿和银矿,所以古时候只有少量黄金和
白银。高卢人拿下罗马时,只找到了一千利弗尔黄金①。不过,罗马人
曾经劫掠了若干强盛的城市,把那里的财富运回罗马。在很长时间中
他们只用铜币,直到与皮洛士②媾和之后,有了足够的白银铸造银币③,
这才铸造了价值十埃斯或十利弗尔铜的银币锝。此时白银与铜的比率
为1比960。一个罗马锝的价值为十埃斯④或十利弗尔铜,也就是一百
二十盎司铜;一个罗马锝的价值为八分之一盎司白银⑤。这样,我们刚
才所说的比例就确立起来了。
当罗马成为意大利最靠近希腊和西西里的那个地区的主人后,就
逐渐处于两个最富有的民族希腊人和迦太基人中间。由于白银数量增
加,白银与铜的1比960的比例无法继续维持,他们于是针对货币采取
了不为我们所知的多种措施。我们只知道,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时,罗
① 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 5条。
② 皮洛士(Pirrhus),希腊的伊庇鲁斯国王(前 319一前 272 在位)。——译者
③ 佛兰舍缪斯,《李维补编》第二部,第五卷。
④ 佛兰舍缪斯,《李维补编》第二部,第五卷。这位作者说,罗马人另外还铸
造了相当于半锝的吉奈尔和相当于四分之一锝的塞斯德斯。
⑤ 布代认为值八分之一盎司白银,其他作者则认为值七分之一白银。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马锝只值二十盎司铜了①,白银与铜的比率也因此而变成1比160了。
白银大幅度贬值,共和国在铜币上赚到了六分之五。不过,共和国只是
采取了一些顺应事物性质的措施,重新确定了用作铸造货币的各种金
属之间的比率而已。
第一次布匿战争以议和结束后,罗马人成了西西里的主人。不久
之后,他们就进占撒丁岛,由此开始了对西班牙的认知。罗马的白银数
量继续增加,锝的白银含量由二十盎司降为十六盎司②,这项措施的结
果是把白银和铜的比率从1比128重新调整到1比160。
你若对罗马人进行研究,那就不难发现,他们的高明之处在于,无
论行善或作恶,所选择的都是最佳时机。
第十三节 帝政时期的货币调节措施
在共和时期,主政者通过减少货币的白银含量来调节货币。国家
475
无意糊弄百姓,而是把需求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们。帝政时期则通过降
低白银成色来调节货币。皇帝们因出手大方而陷于绝境,不得不改用
合金铸造钱币。这种间接途径看起来并未触及病痛,实际上却减轻了
病痛;百姓获得的好处被收回了一部分,但是他们并不觉得;薪金和赠
与都减少了,但无人提及。在陈列室里如今还能看到一些被人叫做夹
心饼的硬币,两面只有一层薄薄的白银,当中全是铜③。狄奥在他的
《罗马史》第七十七卷中谈到了这种钱币④。
① 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13条。
② 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 13条。
③ 参阅《钱币学》,茹贝尔神甫著,1739年巴黎版,第59 页。
④《道德与邪恶摘录》。论法的精神
狄第乌斯·尤利安①开始降低货币的白银含量。卡拉卡拉②在位
时铸造的货币含银不到一半③,到了塞维努斯·亚历山大在位时,含银
量进一步降到了三分之一④,到了加里恩努斯⑤掌政时,就只有包银的
铜币了⑥。
我觉得,这种狠招如今是行不通的,君主如果这样做,他只能自欺,
却不能欺人。银行家通过汇率学会了将世界上的各种货币一一进行比
较,准确估价。货币的成色也不再是秘密。君主如果开始铸造掺有其
他金属的银币,人人都将仿效,并且也会为他铸造这种钱币。成色高的
钱币将会流出国外,返回到君主手中的将是成色差的钱币。他若仿效
罗马人,降低银币的含银量而不降低金币的含金量,那么,金币就将突
然消失,他所能拥有的只是含银量较低的银币。我在前一章已经说
到⑦,面对汇率,凭借权力采取的重大措施没有多大作用,至少没有取
得成功。
476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令
专制国家为难
俄罗斯试图抛弃专制主义,但是办不到。既然有了贸易,就得有汇
① 狄第乌斯·尤利安(Didius Julien,163—193),罗马皇帝,193年即位,66天
后即被杀。——译者
② 卡拉卡拉(Caracalla,188—217),罗马皇帝(211—217在位)。-——译者
③ 参见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所载萨沃特(Savotte)的文章的第二
部分。
④ 参见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所载萨沃特的文章的第二部分。
⑤ 加里恩努斯(Gallien,218—268),罗马皇帝(253—268在位)。——译者
⑥ 参见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所载萨沃特的文章的第二部分。
⑦ 本书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兑。可是汇兑的各种操作与俄罗斯的所有法律相抵触。
俄国女沙皇①于1745年下旨驱逐犹太人,因为,西伯利亚流放犯
的钱财,为女皇政府当差的外国人的钱财,都被犹太人送到外国去了。
沙皇的所有臣民犹如奴隶,不经许可,他们不能出国,他们的钱财也不
能送往国外。汇兑使钱币得以从一国流向另一国,因而与俄国的法律
发生抵触。
即使是贸易,也与俄国的法律抵触。俄国只有两种人,一种是依附
于土地的奴隶,另一种是这些奴隶的主人,他们被称为教士或绅士。除
此以外,并不存在由工人和商人组成的第三等级。
第十五节 某些意大利国家的做法
某些意大利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为向国外转移钱财而出售地产。
当每个国家的财富完完全全属于自己,想要转移到别国相当困难时,上
述法律应该说是好的。可是,自从有了汇兑,财富在某种意义上就不再
专属于任何一国,而且可以方便地在各国之间流动,上述法律在此时就
变成不良法律了,因为它允许人们为商务而处分自己的钱财,却禁止为
了同一目的而处分自己的地产。这项法律之所以不好,是因为它给予
动产②的地位优于地产,还因为它使外国人失去了到这个国家来安家
立业的兴趣;最后,还因为这项法律是可以规避的。
① 此处指彼得大帝的女儿叶卡捷琳娜(1710—1762),后为俄国沙皇(1741—
1762 在位)。——译者
② 此处的“动产”一词指票据证券之类。——译者
477论法的精神
第十六节 银行家能为国家提供的援助
之所以要有银行家,为的是货币兑换,而不是货币借贷。君主与银
行家打交道即使仅仅是为了兑换,由于君主需要兑换的数额必然很大,
所以,尽管银行家在这种交易中的利润不高,依然不失为一笔大生意。
银行家如果索要高额利润,那肯定是管理出了毛病。反之,银行家如果
被用于垫付款项,他们的本事就在于能否利用自己的钱财获得巨额利
润,而又不被指控为发放高利贷。
4
478
第十七节 公债
有人①认为,国家向自己借钱是件好事,他们觉得这样做可以通过
加快流通,增加财富。
我觉得,他们是把以下三种票据混为一谈了:一种是可以流通的票据,
它所代表的是货币;一种是价值符号,表示公司在贸易中已经取得或将要
取得的利润;另一种票据则代表债务。前两种票据都非常有益于国家。后
一种则不然,个人所能寄予这种票据的全部期望,无非是它能为国债作保,
也就是说可以凭借此票据取回债款。但是,它也有不少弊病:
1)如果外国人持有这种代表国债的票据,就可每年从国家取得可
观的利息。
2)一个国家如果长期以这种方式负债,汇率必然很低。
① 此处指当时法国摄政王的财政顾问,特别是约翰·劳。——译者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3)向公债利息征税将使劳动力价格昂贵,从而损害制造业。
4)国家的真正收入将从勤奋劳作的人手中转到无所事事的人手
中,也就是说,把劳动的便利给予不劳动的人,把劳动的困难给予劳动
的人。
这些都是公债的弊病,而我却并未发现它有什么好处。假设有十
个人,每人各有来自地产或工业的收入一千埃居;以百分之五的比例计
算,对于国家来说,等于二十万埃居本金。这十个人如果拿出收入的一
半即五千埃居,用于支付他们向别人所借十万埃居的利息,对于国家来
说,依然只是二十万埃居本金。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表示,那就是:
200,000埃居—100,000埃居+100,000埃居=200,000 埃居。
倘若以为代表国债的票据就是财富的符号,那就错了。因为,唯有
富国才能使这种票据保值而不致衰败,倘若果然如此,国家肯定在别处
拥有巨额财富。有人说,这样做没有害处,因为巨额财富可以对付害
处;有人又说,害处就其实是一种好处,因为巨额财富压倒了害处。
479
第十八节 公债的偿还
国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两者之间应该保持一个比例。作为
债权人,国家可以无限制地放债,作为债务人,国家的借贷不能超过一
定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它就丧失了债权人的身份。
这个国家的信誉如果尚未受损,它可以采取一个欧洲国家①的成
功做法:国家筹集大量现金,宣布要向所有债权人还款,除非他们愿意
降低利率。事实上,国家借债时,利率由出资人确定,而当国家愿意付
① 英国。480
论法的精神
款时,利率就由国家确定。
仅仅降低利率还不够,还应该用降息所得建立一个偿债基金,每年
用它来偿还一部分本金。这是个很好的措施,一天比一天成功。
国家的信誉如果已经部分受损,就更有必要设法建立偿债基金,因
为这个基金一旦建立,民众的信心立即就能恢复。
在共和国里,政体的性质宜于制定长期规划,偿债基金数额可以较
小,而在专制政体下,偿债基金的数额就得大些。
①应该制定规章,让每一个公民都为这项基金分担责任,因为他
们也为国家负债分担了责任。国家的债权人通过他所分担的款额向自
己还债。
②偿还国债的人有四类;土地所有者、经商者、农民和工匠、向国
家或个人放债的食利者。必要时无须对第四类人手软,因为在这四类
人中,第四类人完全是国家的消极力量,而其他三类人则以其积极力量
支撑着国家。但是,如果让这股积极力量负担过重,就会损及公众的信
任,因为,不但国家需要,这三类人尤其需要这种信任。这就如同不能
让某些公民失去公共信任一样,否则就会人人失去公共信任。债权人
阶层一向是最容易被大臣们算计的人群,他们永远处在大臣们的视线
之内和掌控之中,因此,国家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绝不能让债务
人的地位优于债权人。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很显然,有人如果需要这种符号,那就应该像
租用其他任何物品一样,租用这种符号。可是,这里有一个重大的差
异,那就是,其他物品都是既可租用也可购买的,唯独货币不同,它本身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就是物品的价格,所以只能租不能买①。
借钱给人而不索取利息当然是善举。不过,大家觉得,这只能是宗
教训诫,而不能成为民事法规。
要想让贸易顺利开展,就得为借贷规定一个价格,但是这个价格不
能很高。否则,商人如果发现他在贸易中的赢利尚不够支付利息,他就
什么生意都不做了。另一方面,如果放贷而不能赚取利息,那就谁也不
肯放贷,商人也就什么生意都做不成了。
我说谁也不肯放贷,此话不对。因为,社会的各种事物在发展,高
利贷必然要出现,只不过,以往发生过的种种混乱同样也难以避免。
伊斯兰法律混淆了高利贷与有息贷款的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
对借贷的禁止越严,高利贷现象越厉害,这是因为,放贷人要对其违法
行为所冒的风险获得补偿。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没有任何保障可言,手里握有一笔钱
是实实在在的,而一旦借出去就很难保证能收回来,所以,收回贷款的
481
风险越大,高利盘剥现象也就越厉害。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产生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海上风险大,正因
为如此,只有高额利润才能诱人冒险放贷;其二,海上贸易可以让借贷
人便捷地在短时间里做大生意。对于陆地上的高利贷来说,这两种原
因不但都不存在,而且还遭到法律的禁止,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将利率限
制在合理的水平。
① 这里丝毫不涉及作为商品的黄金和白银。488
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除了商业借贷之外,还有一种签订民事契约的借贷,由此产生了利
息和高利贷。
罗马平民的权力日益增大,官吏们想方设法阿谀奉承,制定最让平民
开心的法律。他们削减本金,降低利率,甚至禁止收取利息,取消人身强制
措施;每当一位护民官想要捞取民望时,就把废除债务的问题提出来。
此类因法律或公民表决而形成的持续不断的变化,使高利贷在罗
马日益盛行。这是因为债权人发现,平民既是债务人,同时也是立法者
和法官,所以,他们不再相信契约。作为债务人的平民已然丧失信誉,
因而只有支付高额利息才能获得贷款,何况法律并非始终如一,平民的
抱怨却持续不断地威胁着债权人。这就使得一切以诚信为本的借贷在
罗马几近绝迹,可怕的高利贷虽然时常受到毁灭性的冲击,却总能死而
复生,在罗马落地生根①。造成弊病的原因是掌控不力。最好的法律
造成了最坏的结果,债务人不但要为贷款支付利息,还得为债务人可能
受法律惩处的风险掏钱。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早期罗马人并无规定利率的法律②。在平民和贵族关于这个问题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
② 对于罗马人来说,有息贷款与高利贷没有区别。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的争议中,甚至在圣山民变①时,一方主张以诚信为本,一方主张严格
按契约办事。
私人间的约定于是被作为付息的依据,我相信,最常见的是年息百
分之十二,理由是罗马人通常把百分之六的年息叫做半息,把百分之三
的年息叫做四分之一息②,由此可见,年息百分之十二就是全息。
倘若有人发问:一个几乎根本不经商的民族怎么会有这么厉害的
高利贷呢?我会告诉他:这个民族的士兵没有军饷可领,为了应召从军
作战,往往不得不借钱;只要征战不断获胜,他们通常就有钱还债,这种
情形在有关此类争议的记述中可以读到。在这类记述中,债权人的悭
吝极少遭到非议,倒是债务人的抱怨常常受到责难,说他们如果行为规
矩,原本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③。
于是就制定了一些仅仅适用于当前情况的法律。例如有这样的规
定:凡应征入伍参加应予支持的战争者,不受债权人追索;被监禁者可
以获释参战;赤贫者可送往殖民地;有时甚至打开国库。当前的痛苦既
然得到舒缓,民众的心境就平息下来,不再有更多的诉求,元老院也就
无须对他们有所防范。
在元老院坚决禁止高利贷的时期中,罗马人极度喜爱贫穷、节俭和
朴实。可是,罗马的政制规定,国家的一切开支均由显贵负担,贫民不
承担任何费用。那么,用什么办法剥夺显贵的索债权,却又要求他们承
担国家的支出,以敷共和国的急需呢?
① 参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书中有极佳的记述。
②“半息”、“三分之一息”、“四分之一息”;参见《法学阶梯》和《法典》中的“高
利贷”条,特别是第十七篇法律及其附录等。
③ 参阅阿庇乌斯关于此事的演说。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A
483
事记》。484
论法的精神
塔西佗说,十二铜表法把年利率定为百分之一①。塔西佗显然搞
错了,他把另一项法律当成十二铜表法了,我在下面将要谈到那项法
律。十二铜表法如果真的对此作了规定,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争议中,
怎么没有人引用该法作为解决争议的权威呢?在高利贷中找不到一丝
一毫该法的踪迹。对罗马的历史哪怕略有所知,也不会不明白,在十人
团执政时代,绝不可能制定类似的法律。
在十二铜表法之后八十五年制定的利基尼乌斯②法③,就是前面提
到的这种昙花一现的法规之一。该法规定,归还本金时应扣除已付利
息,其余本金分三次等额偿还。
罗马398年,在护民官杜伊留斯和梅涅尼乌斯推动下通过了一项
法令,将年息降低为百分之一④。被塔西佗错误地说成十二铜表法的
就是此项法令⑤。这是罗马人首次为规定利率而制定的法规。十年
后⑥,利率降一半⑦,后来干脆完全取消⑧。假如狄特-李维读到的那几
位作者的记述是可信的,那是在马蒂乌斯·鲁蒂里乌斯和钦图斯·塞
尔维利乌斯担任执政官期间⑨,即罗马413年0制定的。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
② 利基尼乌斯(Licinius Caius),公元前4世纪人,曾先后任罗马护民官和执
政官。——译者
③ 颁布于罗马388年[公元前366年。——译者]。
④ 拉丁原文为 unicaria usura,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七卷。参见本
书附录《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有关高利贷段落。
⑤ 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
⑥ 据狄特-李维在《古代罗马史》第七卷中的记述,此事发生在执政官曼利乌
斯·托尔瓜图斯和普劳狄乌斯执政期间;这也就是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六卷中提
到的那项法规。
⑦ 拉丁原文为Seminucicaria usura。
⑧ 如塔西佗在《编年史》第六卷中所述。
⑨ 该法是为起诉人民护民官格努西乌斯而制定的。见狄特-李维,《古代罗
马史》,第七卷末尾。
⑩ 公元前 341年。——译者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如同立法者所制定的其他一切过于极端的法律一样,这项法规也
产生了同样的效果,那就是可以找到逃避这项法规的办法。于是不得
不又制定许多法规来加强、修正和缓和它。时而把法规置于一边而顺
从习惯①,时而遵循法规而不顾习惯,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习惯往往压
过法规。一个人在向人借钱时,常常遇到法律的阻碍,而这项法律其实
是为了帮助债务人而制定的。这样一来,谴责这项法律的人和这项法
律想要援助的人,都反对这项法律。裁判官森普洛尼乌斯·阿赛卢斯
想要继续严格执法,允许债务人依法行事②,结果被债权人杀害③,因为
人们此时已经不能接受如此严厉的法规了。
现在让我们离开罗马,到外省领地去看一看。
我在别处说过④,罗马的外省领地生活在专制政体的粗暴统治下。
这还不是全部,它们还遭受着可怕的高利盘剥。
西塞罗说⑤,萨拉米斯⑥人愿意向罗马人借钱,但因加比尼乌斯法
的缘故而不能如愿。我觉得有必要研究一下这项法规。
有息贷款在罗马遭禁时,人们想方设法逃避这项法规⑦。罗马的
盟国和拉丁人当时完全不受罗马公民法的约束⑧,于是就借用拉丁人
和盟国人的姓名充当债权人。法规对债权人的管辖徒具形式,人民的
痛苦并未因此稍减。
人民对这种弄虚作假深感不满,平民护民官马库斯·森普洛尼乌
① 拉丁原文为Veteri jam more foenus recepyum erat。见阿庇安,《抗击米特
拉达梯战争》,第一卷。
② 拉丁原文为 Permisit eos legibus agere。见阿庇安,《抗击米特拉达梯战
争》,第一卷;狄特-李维,《补编》,第六十四卷。
③ 罗马663年[公元前 91年。——译者]。
④ 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
⑤《致阿蒂库斯书》,第五卷,第 21封信。
⑥ 萨拉米斯(Salamine),塞浦路斯的古都。-——译者
⑦ 参阅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三十五卷。
⑧ 参阅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三十五卷。
工
485、爵
论法的精神
斯借助元老院的权威举行公民表决①,就高利贷制定法规,禁止罗马公
民之间的有息贷款,罗马公民与盟国人以及罗马公民与拉丁人之间的
借贷,同样予以禁止。
那时的意大利本土一直伸展到阿尔诺河和鲁比肯河,不被罗马人
当作外省领地管辖,意大利本土的居民那时被称作盟国人。
塔西佗说②,为了逃避制止有息贷款的法律,新的弄虚作假手段层
出不穷。如果借用一个盟国人的姓名既不能借也不能贷,借用一个外
省领地人的姓名就很容易把事办成。
需要制定新法制止这种流弊。加比尼乌斯为防范选举舞弊正在制
定一项有名的法规③,他认为,防止选举舞弊的最佳手段是抑制借贷,
这两件事必然互为关联,因为,每逢选举时节,有人需要用钱收买选票,
此时利率就必然升高④。我们看得很清楚,加比尼乌斯法把马库斯·
森普洛尼乌斯的元老院法令扩大适用到外省领地去了,萨拉米斯人因
而也不能在罗马借贷。布鲁图以他人名义向萨拉米斯人放贷⑤,月息
百分之四⑥。为此他还让元老院发布两项元老院法令,其中第一项法
令声称,这种做法不应被视为钻法律的空子,奇里乞亚⑦的总督应该依
据萨拉米斯人的借款协议判案⑧。
① 罗马561年[公元前193年。——译者]。参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
第三十五卷,第七章。
② 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一章。
③ 罗马615年[公元前 139年。——译者]。
④ 参阅西塞罗,《致阿蒂库斯书》,第四卷,第15封信和第16 封信。
⑤ 西塞罗,《致阿蒂库斯书》,第四卷,第1封信。
⑥ 庞培借给国王阿里奥巴桑尼斯六百塔兰,每三个月收取利息三十三阿提
卡塔兰。见西塞罗,《致阿蒂库斯书》,第三卷,第 21封信;第六卷,第1 封信。
⑦ 奇里乞亚(Silicie),位于小亚细亚的一个古城。今属土耳其。——译者
⑧“这样,萨拉米斯人和借钱给他们的人都不会受骗。”见西塞罗,《致阿蒂库
斯书》,第三卷,第 21 封信;第六卷,第1封信。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加比尼乌斯法禁止外省领地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有息贷款,而此
时全世界的钱财全都掌握在罗马公民手中,所以,只有极高的利率才能
诱使罗马公民放债,贪婪会蒙住他们的眼睛,看不到放债的风险。当时
罗马有一些权势人物,官员害怕他们,法律对他们无效,因而他们放债
最大胆,索要的利率最高。这样一来,外省领地就先后受到罗马权势人
物的侵扰。外省领地的每一位总督到任时①,都会发布一项公告,依据
他的意愿确定利率。贪婪向立法伸手示好,立法向贪婪伸手示好。
各种事物总得往前走,要是一切都静止不动,国家也就完了。城
市、团体、城市里的会社以及私人,总会有一些时候需要借钱。何况,哪
怕只是为了应付军队的劫掠、官员的巧取豪夺、商人的敲诈以及江河日
下的风气,也太需要借钱了。穷人从未如此穷,富人从未如此富。握有
行政权的元老院,基于需要,也常常出于善意,允许向罗马公民借钱,而
且为此颁布了若干项元老院法令。可是,这些元老院法令却由于法律
而不为人们所信任②,因为,这些法令可以为平民提供机会,要求制定
新的铜表法;倘若果真如此,收不回本金的风险就将加大,利率也会随
之提高。我会一再重申,治人之道是适度,而不是极端。
乌尔比安说③,还债越晚,利率越低。这就是罗马共和国覆亡后指
导立法的原则。
① 西塞罗的法令将利率定为月息百分之一,满一年时计算复利。对于共和
国的包税人,西塞罗要求他们为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若到期不还,西塞
罗就按借款协议上规定的利率收取。
② 西塞罗《致阿蒂库斯书》第五卷第 21 封信中吕塞尤斯所说的话。甚至颁
布过一项元老院总法令,把利率固定为月息百分之一。参阅同一封信。
③《法律》,第十二篇“关于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