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宽
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我说过这句话,而且我觉得,
我之所以要写这部书,只是为了证实这句话。道德上的善
和政治上的善始终处在两极之间。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法律手续对于自由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手续可能过于繁杂,
以至于损及立法的目标;如果过于繁杂,案子就会一拖再拖,以至于难
以审结;财产的所有权就会无法确定;一方的财产就会不加审查便给予
另一方,或因一再审查而使控辩两造双双破产。
公民就会丧失自由和安全,原告就会无法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会
无法证明自己清白。
第二节 续前题
塞西里乌斯在奥卢斯·格利乌斯的《阿提卡之夜》中谈论十二铜表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法允许债权人将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剁成碎块时表示,这种凶残的做法
是有道理的,这样就可以防止债务人超过还债能力进行借贷①。这么
说来,最残忍的法律岂不就是最佳法律?善岂不就是过激?事物的所
有关系岂不就会被统统摧毁吗?
第三节 看似与立法者的意图相悖的
法律其实最与之相符
梭伦的法律宣称,凡在骚乱中不参与任何一方者均为无耻小人。
这项规定听起来有些怪异,但是应该考虑到当时希腊所处的实际情
况。希腊那时分成许多小邦,在一个苦于内乱的共和国里,有理由担
心那些极端小心谨慎的人将自己隐蔽起来,致使形势向极端方向发
展。
在这些小邦的骚乱中,大多数人都参与了争斗或是制造了争
斗。在大的君主国中,参与骚乱各派的人为数不多,大多数民众宁
可不采取任何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应该号召参与骚乱的少
数人回到大多数人的行列中来,而不是号召大多数人倒向骚乱参
与者。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应让少量明智 和清醒的人参与到骚乱
行列中去,这样就能让一种已经发酵的酒,由于放入了一滴别的酒
而停止发酵。
① 塞西里乌斯说,他从未看到或读到这项惩罚曾付诸实施;很可能根本就没
有这种规定。有些法学家认为,关于《十二铜表法》只允许分割出售债务人所得款
项的说法比较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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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有一些法律就连立法者也知之甚少,以至于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
而驰。有这样的规定:一份恩地若有两个人主张,那么,其中一个死亡
后,另一个主张者就可以得到这份恩地。为法国人制定这一规定的人
也许想要借此熄灭争讼,可是,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我们看到,教会
人士相互攻击,拼命厮打,就像英国犬那样,不死绝不罢休。
第五节 续前题
下面我要谈到的这条法律,就在埃斯基涅斯为我们所保存的誓词
中①:“我发誓,绝不摧毁近邻同盟的任何一座城市,绝不让它们的河流
改道;倘若有谁敢做此类事情,我将向他宣战,并把他的城市摧毁。”这
部法律的最后一条表面上是对第一条的肯定,实际上恰好相反。安菲
克提翁②要求其近邻同盟的成员绝对不要摧毁希腊的城市,可是,该同
盟的法律却为摧毁城市大开方便之门。想要在希腊人中间确立一种良
好的万民法,就要让他们习惯于认为,摧毁一座希腊城市是一桩残暴的
举动,所以,甚至就连消灭摧毁者也不应该。近邻同盟的法律是公正
的,但并不严密,它被滥用就证明了这一点。腓力赋予自己摧毁城市的
权力,不就是以这些城市践踏了希腊人的法律为借口吗?近邻同盟原
① 埃斯基涅斯,《伪使节》.115。
② 安菲克提翁(Amphictyon),近邻同盟的倡议和创立者。——译者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本可以执行另外一些刑罚,例如,下令将摧毁者所在城市的某些官员或
滥施暴行的军队首长处以死刑,在一段时间中摧毁他人城市者不得享
受希腊人的特权,并应支付罚金,直至被毁的城市恢复原貌。法律尤其
应该关注对损失的赔偿。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
就有相同的效果
恺撒下令,个人藏在家中的小银币不得多于六十枚①。这项法律
在罗马被认作调节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的好法律,因为,它一方面强迫
富人借钱给穷人,另一方面也使穷人得以满足富人的要求。在体制②
时代,法国也有一条相似的法律,效果却极其可悲,因为制定此项法律
时的形势非常糟糕。不但一切理财手段都被取消,就连把钱财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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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中也不被允许,这简直就是强取豪夺。恺撒的禁令为的是让钱
财在民众之间流动,那位法国大臣③的禁令却是为了让所有的金钱都
集中到一个人的手中去。恺撒规定以地产或私人抵押换取金钱,那
位法国大臣却规定用证券换取金钱,而这些证券一文不值,因为这些
证券是借助法律的力量强迫民众购买的,这种性质就决定了它不可
能有任何价值。
① 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一卷。
② 此处指约翰·劳的金融体制。参阅本书第二十二章第六节译注。——译
者
③ 约翰·劳曾被任命为法国的财政总监,所以孟德斯鸠称他为大臣。——
译者U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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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续前题,妥善立法的必要性
雅典、阿戈斯和叙拉古①都制定了贝壳放逐制②。由于考虑不周,
这项制度给叙拉古带来了数不清的恶果。一些重要的公民手拿一片
无花果树叶,相互投票放逐对方③,致使具有才干的人纷纷离职而
去。在雅典,由于立法者深谙此项法律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度,贝壳放
逐制成效良好;那里被投票放逐的从来只有一个人,而且必须有很多
人投票同意方可,所以,除非某人确实不能再留在雅典,否则就很难
被放逐。
贝壳放逐每年举行一次,实际上,自从这项制度只能针对令其同胞
胆战心惊的某个大人物之后,贝壳放逐就远非日常事务了。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动机
法国人接受了罗马法中大部分关于替代继承的法规,可是,采用替
代继承的动机却与罗马人迥然不同。罗马人在继承遗产时,要依据祭
① 阿戈斯(Argos),古希腊的一个城邦。叙拉古,见本书第八章第四节译
注。——译者
②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第八章。
关于“贝壳放逐制”,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第十九节译注。——译者
③ 普鲁塔克,《狄奥尼修斯传》。
[有法国学者指出,普鲁塔克并未论及贝壳放逐制,孟德斯鸠可能把此书与狄
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相混了。——译者]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司法的规定交若干供献①。因此,罗马人认为死而无人继承有辱脸面,
于是就把奴隶当作继承人,并且创立了替代继承制度。最先创立的普
通替代继承制就是一个有力证明,这种继承制只有在法定继承人不愿
意接受遗产时方可使用,其目的不是让遗产永远留在同一个家族中,而
是找到一个能够继承遗产的人。
第九节 希腊法和罗马法都
惩罚自杀,但动机不同
柏拉图说②,一个人倘若并不是奉官员之命,也不是为了免受耻
辱,而是出于懦弱而杀死与他联系最紧密的那个人,也就是他自己,那
他就要受到惩罚。罗马法惩治自杀行为,但是,它所惩治的是因犯罪而
绝望所诱发的自杀行为,而不是因懦弱、厌世或不堪忍受痛苦而导致的
自杀行为。罗马法免予惩治的自杀行为,恰是希腊法律所惩治的,而罗
马法所惩治的,恰恰又是希腊法律所不予惩治的。
柏拉图的法律是依据斯巴达的法制制定的,在这个法制体系中,官
员的命令绝对没有通融余地,耻辱是最大不幸,懦弱是最大罪行。罗马
法把所有这些美好的理念统统抛弃,它只是一种财政法律。
共和时期的罗马根本没有惩治自杀行为的法律。在历史学家的著
述中,自杀行为始终得到善待,从来没有关于自杀者受到惩处的记述。
最初几位皇帝时期,罗马的几个大家族不断因获罪而灭门。以自
① 遗产如果伴有过于沉重的债务,遗产继承人就会设法通过出售部分遗产
来逃避应该给予教会的供献。这就是拉丁文中“无供献遗产”一词的由来。
② 柏拉图,《法篇》,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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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杀来防止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习惯逐渐形成,因为有人从中发现了巨大
好处,那就是可以得到体面的安葬,遗嘱也可以得到执行①。之所以出
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此时罗马没有惩治自杀的法律。不过,当皇帝们
不但凶残而且贪得无厌时,就不再把为自己保留财产的手段留给他们
想要剪除的那些人,他们宣布,出于对罪行的悔恨而剥夺自己的生命,
也是犯罪。
关于皇帝们的动机,我所说绝对不错,因为他们作出规定,自杀者
生前所犯罪行如果不应被处没收财产,自杀而死后可保留其财产②。
第十节 看似相反的法律
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如今为了传唤一个人,可以到他的家里去,当年罗马人却不能这样
做③。传审是一项暴烈的行动①,是对人身的一种强制行为⑤。当年不
许入户传唤当事人受审,犹如今天对一个仅因民事债务而被判罪的人,
不能实施人身强制一样。
罗马法⑥和我们的法律都采用如下原则:家是每个公民的庇护所,
在家中不受暴力侵犯。
①“自杀而死者的遗体应妥善安葬,遗嘱应得到尊重,以此作为对其速死之
回应。”见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
② 安东尼皇帝“关于生前未判决的自杀者的财产”。
③《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唤。”
④ 参见《十二铜表法》。
⑤ 贺拉斯,《讽刺诗》,第九行:“他把对手拖上法庭。”正因为如此,应该受到
尊敬的人不应被传审。
⑥《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审。”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十一节 两种不同的法律如何进行比较
作伪证在法国要处死刑,在英国则不处死刑。若要评论孰佳孰劣,
还得知道,法国对疑犯要进行刑讯,英国则不进行刑讯;还有,在法国,
被告不得提请证人,法庭极少允许被告陈述带有辩白性质的事实;英国
则听取控辩双方的证言。法国的这三项法律组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体
系,英国的这三项法律同样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英国法律由于
不准对罪犯进行刑讯,因而很难指望被告会对自己的罪行忏悔,所以必
须从各个方面收集外来的证据,但又不敢以死刑胁迫证人。法国的法
律由于多了一个手段,所以不怎么顾忌对证人进行恐吓,相反,进行恐
吓是有道理的。法国法律只听取一方的证言①,那就是公诉人的证言,
被告的命运就系于公诉人的唯一证言。可是在英国,法庭听取双方的
证言·案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双方展开争论。因此,伪证的危害就比
较小,而且被告拥有反驳伪证的机会,不像法国那样根本不给被告这个
机会。所以,要想判明这两种法律孰优孰劣,哪一种比较符合理性,不
能仅仅两相对比,而要通盘考虑,通盘比较。
第十二节 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时其实不同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对窝赃者的处置与偷窃者相同②,法国的法律
① 法国的古法规定,证人的证言由双方听取。所以圣路易的《条例》第一卷,
第七章规定,对伪证的惩处是罚金。
②《法律》,第一卷:“关于窝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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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与此相同。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法国的法律则不
然。在希腊和罗马,对偷窃者的处罚是罚金,所以窝赃者理应受到同样
的处罚,因为,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使他人遭受损失,都应给予补偿。
可是,法国的法律对偷窃者处以死刑,所以不应该对窝赃者处以同样的
刑罚,否则就失之过重了。窝赃者往往出于无心,而偷窃者永远是明知
故犯。窝赃者只是妨碍对犯罪行为提供证明,偷窃者则是犯罪。前者
在其所做的一切中都处于被动,后者所采取的都是主动行为。偷窃者
需要克服更多的障碍,在更长的时间里咬紧牙关对抗法律。
法学家走得更远,他们认为,窝赃者比偷窃者更可恶①,在他们看
来,如果没有窝赃者,偷窃不可能长久不为人知。如果惩罚仅仅只是
处以罚金,他们的主张也许是对的,这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而窝赃者通常更
具备赔偿能力。但是,处罚如果是死刑,那就得依照其他原则决定刑罚了。
第十三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立法目的
分开,罗马法对偷窃的处置
偷窃者来不及藏匿赃物时就被人赃俱获,罗马人称之为现行偷窃,
事后被发现的偷窃则被称之为非现行偷窃。
十二铜表法规定,对已成年的现行偷窃犯处以杖答,并降为奴隶,对未成
年者仅处以杖笞;对非现行偷窃犯处以相当于被偷物品价值两倍的罚金。
鲍尔希安法对公民废除了杖笞和降为奴隶的惩罚,对现行偷窃犯
处以相当于被偷物品价值四倍的罚金,对非现行偷窃犯的惩处依然是
相当于被偷物品价值两倍的罚金。
①《法律》,第一卷:“关于窝赃者。”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这些法律将这两种偷窃定为不同性质,处以不同刑罚,不免令人不
解。偷窃犯是否当场被捉,实际上只是一个具体情节而已,丝毫不能改
变偷窃的性质。我很怀疑,罗马法处置偷窃罪的全部理论很可能来自
斯巴达人的法制。莱库古为了培养公民的机智、心计和灵巧,要求对儿
童进行小偷小摸的训练,并且狠命鞭打当场被抓的小孩。这就是希腊
人和罗马人区分现行偷窃和非现行偷窃的由来①。
罗马人把犯偷窃罪的奴隶推下塔佩亚悬崖②。在这一点上,罗马
人的做法并未将斯巴达人的法制作为依据,莱库古的法律关于偷窃的
规定根本不是为奴隶制定的。在这一点上背离斯巴达人的做法,其实
正是追随斯巴达人的法制精神。
在罗马,一个未成年的小偷被抓后,裁判官就叫人对他随意杖笞,
这与斯巴达人的做法无异。所有这些做法由来已久。斯巴达人采用的
是克里特人的习俗。柏拉图认为,克里特人的法制是为战争而制定的,
为此他援引下面这一条为证:“能够忍受私人格斗中的痛苦,也就能够
忍受暗中进行偷窃的痛苦。”
公民法依附于政治法,因为公民法总是为社会制定的。所以,要想
把一个国家的公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最好事先考察一下,看看这
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是否相同。
克里特人关于偷窃罪的法律移植到斯巴达人那里时,由于这项法
律是连同政治体制和法制一起移植过去的,所以它适合于斯巴达人就
像此前适合于克里特人一样。可是,由于罗马的法制与斯巴达不同,这
项法律从斯巴达移植到罗马后总是格格不入,与罗马人的其他公民法
规章毫无关联。
① 对比普鲁塔克在《莱库古传》中所说与《法学阶梯》中“盗窃”篇以及《学说
汇纂》,第四卷,第一篇§1、2、3。
② 塔佩亚悬崖位于朱庇特神庙所在的罗马卡皮托里山西南端,古罗马人常
在这里将死刑犯推下悬崖。——译者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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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十四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
制定时的情况分开
雅典有一条法律规定,雅典城一旦被围困,就应将所有无用的人处
死①。这是一条卑劣的政治法,它来自同样卑劣的那条万民法。在希
腊,一座城市一旦被攻占,该城居民就失去公民自由,被作为奴隶出售。
被攻占的城市就被彻底摧毁,这就是顽强抵抗和丧失人性之举的缘由,
不但如此,这也是有时制定此类残暴法律的缘由。
罗马法规定②,医生可因疏忽或不能胜任而被处以刑罚;地位较
高的医生可处流放,地位较低的医生可处死刑。法国的法律与此不
同,因为罗马法与法国的法律不是在相同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罗
马,无论谁想当医生都可以滥竽充数,在我们这里,任何人都必须经
过学习,并且取得资格方可行医,所以,大家都认为医生是精通医术
的人。
第十五节 法律有时应当自行修正
十二铜表法规定,可以杀死夜间行窃的盗贼③,白昼行窃的盗贼被
发现后如果进行抵抗,也准许将他杀死。但是,该法还规定,杀死盗贼
①“因年龄而无用的人应该处死。”见西里亚诺斯,《埃尔莫根尼斯》。
② 科里尼法“谋杀犯”,《学说汇纂》,第四卷,第三题;《阿契利亚法》。
③《法律》,第四卷:“关于阿吉利安法”。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的人必须高声大叫并且向公民呼喊①。那些准许公民自行执法的法
律,应该始终坚持此项要求。因为,呼叫可以证明杀死盗贼者并未犯
罪,可以在他采取行动时引来证人,招来法官。必须让民众了解情况,
而且应该让他们了解杀贼时的具体情况,因为此时的一切,诸如神态、
面容、激情、缄默或是每一句话,统统都会说话,都能证明杀贼者有罪或
无罪。这样一条可能危害公民安全和自由的法律,理应当着公众的面
执行。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
凡是具有足够的才能为本国或他国制定法律的人,都应该对制定
法律的方式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
法律的文风应该简约。十二铜表法是一个少而精的典范,小孩子
都能记熟背诵②。查士丁尼的《新法集》冗长无当,以至于不得不加以
删节③。
法律的文风应该朴实,平铺直叙永远要比拐弯抹角好。东罗马帝
国的法律里没有至尊的皇帝,出现在那里的君王们说起话来也像是修
辞学家。当法律的文风变得臃肿时,人们就只把它看作是一部浮夸的
著作。
法律的用词要做到让所有的人都理解为相同的概念。枢机主教黎
①《法律》,第四卷:“关于阿吉利安法”。又见添加在《巴伐利亚法》中的塔西
里昂法令:“本地居民法。”
②“就像必须会唱的歌一样。”西塞罗,《法律》,第二卷。
③ 此项删节工作是由伊内留乌斯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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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塞留主张,可以在国王面前指控大臣①,但是,指证的事实如果不重大,
此人就要受到惩处。这就必然妨碍所有的人说出任何对他不利的实
情,因为,重大不重大完全是相对而言的,某甲认为重大的事,在某乙看
来完全可能并不重大。
依据霍诺里乌斯法的规定,将释放奴买为农奴或使之焦虑不安的
人应被处以死刑②。不应该使用使之焦虑不安这种类含混不清的字
眼,因为是否使人焦虑不安完全取决于这个人的感受程度。
法律需要确定某个额度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金钱作标识,因为货币
的价值可因千万种原因发生变化,同等数额的货币可能早已不是原来
的实际价值了。我们都知道罗马那个鲁莽汉子的故事③,他见谁打谁
耳光,然后依据十二铜表法让人送去二十五苏了事。
当事物的概念在法律中已经阐释清楚后,就不应再使用模糊不清
的词语。路易十四的一项刑事法令④一一列举了各种应由国王审理的
案件后,又加了这几个字:“以及所有向来由国王的法官审理的案件”,
这样一来,刚刚走出专断,马上又回去了。
查理七世说⑤,听说在习惯法地区,有的控辩双方违背王国习惯
法,在判决下达后的三、四或六个月后才提起上诉,他于是下令规定,除
非由于检察官舞弊或欺诈⑥,或确有重大和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可以在
超过上诉期限之后提起上诉,否则必须立即上诉。这项法令的这个结
尾否定了开头的规定,而且否定的如此彻底,以至于后来有人在三十年
① 黎塞留,《政治遗嘱》。1699年版,第一卷,第八章,第6段,第257 页。
②“或企图骚扰被以某种方式释放的奴隶。”见于西蒙神甫(le P. Simond)引
用的迪奥多西法典的附录,载《高卢古代教规》,第 737 页。
③ 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十卷,第一章。
④ 该法令前面写明了颁布此法令的动机。
⑤ 见于1453年由他发布的蒙戴尔莱图尔法令。
⑥ 可以在不影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惩办检察官。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后才提起上诉①。
伦巴第法规定,并未发誓入教却身着教服的妇女不得结婚②,该法
写道:“一个男子倘若只用一个戒指就可以娶一个老婆,那就不可能再
娶一个老婆而不犯法,更不用说上帝之妻或圣母了……”我想说的是,
在法律中讲道理,应该从真实到真实,而不应该从真实到虚构,或是从
虚构到真实。
康斯坦丁的一项法律规定,只需主教一人的证言,无须听取其他人
的证言③。这位君主想抄近道,审理案件只看人,看人又只看身份高
低。
法律不能让人难以捉摸,而应该能为普通人所理解。法律不是高
深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位家长的简单道理。
在一部法律中,例外、限制和修改如果都不是非有不可,那就最好
统统不要。有了这一些,就会有另一些。
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对法律进行更改。查士丁尼曾规定,男子
订婚后如果在两年内不能完婚,女子可以退婚而不失去其妆奁④。后
来他对这项法律作了更动,允许贫穷的男子把两年延长为三年⑤。可
是,就这种事例而言,两年与三年没有什么不同,三年不见得就比两年
好多少。
如果想要证明一部法律确有道理,那就要让道理配得上这部法律。
罗马的一部法律规定,盲人不得辩诉,因为他看不见法官的服饰⑥。
提出这样一个不像样子的理由,显然出于故意,因为站得住脚的理由其
① 1667年法令对此有所规定。
②《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三十七篇。
③ 见于西蒙神甫引用的迪奥多西法典第一卷的附录。
④《法律》,第一卷:法典“关于休婚”。
⑤《新法集》,但是今天篇;《法典》:“解除婚约”。
⑥《法律》,第一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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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实多得很。
法学家鲍卢斯说,七个月时出生的婴儿已经发育完全,毕达哥拉斯
的数率似乎可以为此提供证明①。这就很奇怪了,怎么要靠毕达哥拉
斯的数率来判案呢。
有些法国法学家说,国王得到一个地区后,该地的教会就被置于国
王的特权之下,由国王任命该地的神职人员,理由就是王冠是圆形的。
我不想在这里讨论国王的权利,也不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或教会
法的理由是否应该让位于政治法的理由。我只是想说,如此可敬的权
利应该以严肃的准则来捍卫。一种身份所带来的真实权利的基础,竟
然是表示这种身份的标志物的形状,此事谁见过?
达维拉②说,查理九世在刚满十四岁时就被鲁昂高等法院宣布为
成年,那时的法律规定,凡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收回和管理,要一天
不差地计算实足年龄,而当涉及尊号授受时,过了生日就算长了一整
岁③。我无意对这条至今并未产生任何流弊的规定说三道四,而只是
想说,这位济贫署署长所说的道理不对,国王要治理万民,岂止是一个
尊号问题。
在推断方面,法律胜过人。法国的法律④认为,商人破产前十天中
的活动都带有欺骗性,这就是法律的推断。罗马法规定,发现妻子的奸
情而不休妻的男子,除非出于对打赢官司缺乏信心,或是不大在乎自己
是否丢脸,否则就要受到处罚。这就是人的推断。法官需要推断丈夫
的行为动机,并且依据一种模糊不清的思维方式作出决断。法官判案
① 鲍卢斯,《判例》,第四卷,第九篇。
② 达维拉(Davila. Enrico-Caterino,1576—1631),出生于意大利的历史学
家,曾在法国做官。——译者
③ 达维拉,《法兰西内战》,第96 页。
④ 指1702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律。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的依据如果是推断,判决就具有随意性,如果依据法律进行推断,法律
就会给予法官一种恒定的规则。
我说过,柏拉图的法律惩处那些由于懦弱而并非为逃避耻辱而自
杀的人①。这是一项很糟糕的法律,因为,依照这项法律,万一无法从
罪犯嘴里掏出他自杀的动机时,法官就得自行推断自杀者的动机。
可以逃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犹如没有实效的法律削弱了必不可
少的法律一样。每一项法律都应该有效,不能允许因特殊条款而拒不
执行。
罗马人的法西迪安法规定,遗产继承人永远可以获得遗产的四分
之一。另一项法律②则规定,立遗嘱人可以禁止继承人获得这份四分
之一遗产。这简直就是拿法律开玩笑,这样一来,法西迪安法就变为无
效了,因为,立遗嘱者如果想让继承人获得遗产的话,继承人无须借助
法西迪安法的力量,立遗嘱人如果不想让继承人获得遗产的话,他可以
禁止继承人援引法西迪安法。
制定法律时应该切实注意,防止法律违背事物的性质。奥兰治③
亲王被流放时,腓力二世发出悬赏,答应给予杀死奥兰治亲王的人或他
的继承人25000埃居和爵位。这种话居然出自国王之口,而且以上帝
的仆人的名义,爵位竟然可以许诺给这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竟然是以上
帝仆人的身份发出的悬赏!所有这一切把荣誉观念彻底倾覆,把道德
观念和宗教观念也统统彻底倾覆。
以空想的至善为借口,对一件并不坏的事加以禁止,这种必要性十
分罕见。
① 柏拉图,《法篇》.第九卷。
②《新法集》.“但是立遗嘱人”。
③ 奥兰治亲王(Prince Orange, 1533—1584),即威廉一世,荷兰共和国的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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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者。——译者69g
论法的精神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直率的。为惩治人的邪恶而制定的法
律,本身就应洁白无瑕。西哥特法有一条荒谬的规定①,它强迫犹太人
食用所有与猪肉一起烹煮的食物,但可以不吃猪肉。这是一种极端残
暴的规定,因为它把犹太人置于不得不违反他们自己法律的境地,而他
们的法律已经所剩无几,除了从不吃猪肉这一点可以辨认出他们是犹
太人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什么标志了。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不良方式
与我们的君主一样,罗马皇帝也通过谕旨和敕令发布他们的旨意。
不过,罗马皇帝和我们的君主也有不同,他们允许法官和个人就他们的
争执向皇帝呈送陈述书,皇帝的批复则叫作敕复。教皇的敕谕其实就
是敕复。我们知道,这是一种不良的立法方式,要求通过这种方式立法
的人,是立法者的不良引导人。尤里乌斯·卡皮多利努斯说②,图拉真
经常拒不签发此类敕复,为的是不让一个往往只是一种属于特殊恩惠
的决定,普遍使用到所有案件中去。马克里努斯③决定取消所有敕
复④;在他看来,把康茂德和卡拉卡拉以及另外那些笨拙无能的皇帝的
敕复视为法律,这是不能容忍的。查士丁尼却不这样认为,他把这些敕
复统统编入了他的法律汇编。
我提请阅读罗马法的读者注意,把那些假设性的东西与下列这些法律
区分开来:元老院法令,平民会议决议,皇帝们的总体法制,以及一切基于
①《西哥特法》,第十二章,第十六节。
② 见尤里乌斯·卡皮多利努斯,《马克里努斯》。
③ 马克里努斯(Macrin,164—218),罗马皇帝(217—218在位)。——译者
④ 见尤里乌斯·卡皮多利努斯,《马克里努斯》。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事物的性质、妇女的脆弱性、未成年人的弱点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观念
大人物有时会沾染某些整齐划一的观念(查理曼也未能幸免),而
小人物则不可避免地会沾染这种观念。他们在统一中找到了他们所了
解的那种完善,因为他们不可能不发现这种完善。行政管理和商贸中
使用统一的度量衡,全国使用统一的法律,所有地方都尊奉统一的宗
教。可是,这些整齐划一的东西就那么恰当,永远没有任何例外吗?变
革比忍受的痛苦更大吗?伟大的天才难道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整
齐划一,什么时候应该有所区别吗?在中国,中国人守中国人的礼仪,
鞑靼人守鞑靼人的礼仪①;尽管如此,中国在以太平为目标这一点上,
却是世界上无人能与之比肩的。只要民众都遵法守法,至于是哪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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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又有多大关系呢?
第十九节 立法者
亚里士多德时而想要满足他对柏拉图的妒忌,时而想要满足他对
亚历山大的热情。柏拉图为雅典人民的暴戾而义愤填膺。马基雅维里
满脑子是他的偶像瓦伦迪诺瓦公爵②。托马斯·莫尔的著述大多是他
① 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中国人和鞑靼人应理解为汉人和满人。——译者
② 瓦伦迪诺瓦公爵(Valentinois le Duc),原名塞萨尔·博尔吉亚(Cesar Bor
gia),法国国王路易十二以为他有能力统一意大利,遂于 1498 年册封他为公
爵。———译者论法的精神
阅读所得,而不是他所想,他想让世界各国都按照希腊城邦的简单方式
来进行治理①。哈林顿眼里只有英格兰共和国,而在一大群作者看来,
凡是没有国王的地方都乱得不可开交。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
偏见,有时与之擦肩而过,只是染上一点淡淡的色彩,有时则停下脚步,
与之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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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他的著作《乌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