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蒯因的逻辑实用主义

20世纪 50 年代,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 战,整个英美分析哲学也由此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个挑 战者就是当代美国最为重要的哲学家蒯因。他于1951年发表的《经 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一文被看做是宣告了逻辑实证主义终结和逻辑 实用主义开始的重要标志。

一生平和著作

威拉德·冯·奥曼·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于1908年 6 月25日出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一个商人之家。1926年中学毕业后 入奥柏林学院,主修数学。1930 年入哈佛大学哲学系,受教于怀特 海、刘易斯等人门下,1932 年以论文《序列的逻辑:<数学原理〉的一个

① 关于对这种知识的描述性说明,参见莱肯(W.Lycan)《意会的信念》,载于伯 格登(R.J.Bogdan)《信念:形式、内容和功能》,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6;戴维斯 《外在论,建筑主义和认识保证》,载于赖特《认识我们的心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 社,1998;乔姆斯基《句法理论的诸方面》,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5。

推广》获哲学博士学位,随后赴欧洲各国访问,结识了维也纳学派的 主要成员以及塔尔斯基、卢卡西维茨等人,参加过维也纳小组的讨论 活动,深受卡尔纳普思想的影响。1933年从欧洲返回美国后,他在哈 佛大学教书,历任初级研究员、讲师、副教授和教授,1952年曾任哲学 系主任,后接替刘易斯,任埃德加·皮尔士讲座教授,直至 1978 年退 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在美国海军服役,从事军事密码的解密 和分析工作。他曾担任巴西圣保罗大学、牛津大学、东京大学、洛克 菲勒大学、法兰西学院等许多大学的访问教授,并曾在普林斯顿大学 高级研究中心、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和威斯利大学高 级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他还于1939年当选为美国符号逻辑学会 副会长,1953年当选为会长,1957年当选为美国哲学学会东部分会主 席。1996年获日本京都奖。他一生获得了18个名誉博士学位,并被 推选为许多国家的科学院外籍院士。2000年圣诞节,蒯因在波士顿 去世。①

蒯因的一生都是在教学和写作中度过的,他的生活历程可以用 他的著作来表现。他于1934年出版了第一本著作《一个逻辑斯蒂体 系》(A System of Logistic),这是他博士论文的修订本。1937年发表 了《数理逻辑的新基础》一文,在逻辑学界引起很大反响。1940年出 版教科书《数理逻辑》(Mathematical Logic),1941年出版教科书《初 等逻辑》(Elementary Logic)。1948年发表了著名论文《论何物存在》 (“On What There Is”),1951年发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Two Dogmas of Empiricism”)。这些使他与维也纳学派的思想分道扬镳, 并在英美哲学界引起轩然大波。1950年还出版了另一本教科书《逻 辑方法》(Methods of Logic)。1953年出版《从逻辑的观点看》(From

① 关于蒯因的详细生平,可参见蒯因的自传《我的生命历程》(哈佛大学出版社, 1985);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中的“奎因年表”;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中的“奎因小传”,该传记是根据蒯因本入在《蒯因哲学》中的自传编写而成的,参见 《蒯因自传》,载于汉恩和希尔普《蒯因哲学》,第3—46页,开放世界出版公司,1986。 (奎因即蒯因)

A Logical Point of View),这是他的第一部论文集,其中就收入了 《论何物存在》和《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等重要文章,被看做是他的 主要代表作之一。1960年出版《语词与对象》(Word and Object),此 书被看做是逻辑实用主义的主要代表著作。1963年出版《集合论及 其逻辑》(Set Theory and Its Logic),专门讨论了类、数以及公理理论 等问题。1966年出版了两本论文选《悖论的方式及其他论文》(The Ways of Paradox and Other Essays)和《逻辑论文选》(Selected Logic Papers),前者收入了关于数学的基础、必然真理、逻辑真理等问题 的 21篇文章,后者收入了作者1934—1960年间所写的 23 篇数理逻 辑论文。1969年出版《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这是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和在维也纳参 加第十四届国际哲学会议上的两篇著名讲演稿“本体论的相对性”和 “自然化的认识论”。1970年出版《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这本专著主要讨论了意义和真理、语法、逻辑真理等问题。同年, 他还与 J.S.乌利安合作出版了《信念之网》(The Web of Beliefs), 比较通俗地阐述了他关于科学方法的观点。1973 年出版《指称之 根》(The Roots of Reference),这是他于1971年在保尔·卡洛斯讲 座上发表的三次讲演,主要阐述了他的指称理论。1981年出版论 文集《理论与事物》(Theories and Things),其中收入了作者24 篇文 章。1985年出版了自传《我的生命历程》(The Time of My.Life)。 1990年出版了《真之追求》(Pursuit of Truth),全面总结了自己在 真理和意义问题上的观点。1993年出版《亲爱的卡尔纳普、亲爱的 蒯因》(Dear Carnap,Dear Quine),这是他与卡尔纳普的通信集,反 映了他的思想深受卡尔纳普的影响以及与卡尔纳普的重要分歧。 1995年出版《从刺激到科学》(From Stimulus to Science),这是他 1990年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吉罗纳大学所作的费拉特·莫拉讲 座的讲演,主要讨论了自然主义、具体化、检查点(checkpoint)和经 验内容、逻辑和数学、命名和真理、语义论证和心灵之物等问题。 据统计,蒯因一生共出版了二十多部著作、百余篇文章,可谓多 产的作家。按照他的著作内容,我们可以把他的研究工作大致分为两个时期:20世纪 50 年代以前主要从事逻辑研究,除了出版三部逻 辑教科书外,还在现代逻辑中卓有建树,例如,试图寻求构造一种比罗 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系统更为简洁、雅致、方便的逻辑系统,作为 整个数学演绎大厦的基础;通过逻辑哲学研究,澄清逻辑理论的哲学预 设。50年代之后,蒯因更加关注语言哲学、科学哲学以及本体论等问 题,对逻辑经验主义的分析传统提出了严峻挑战,转变了分析哲学后来 的发展方向。可以说,20 世纪 50 年代之后的分析哲学中的许多重要话 题都来自蒯因,或者说,蒯因从现代逻辑和语言哲学的角度复兴了许多 传统哲学话题,如分析与综合、偶然与必然、翻译与解释、意义与指称、 本体论的相对性、自然主义认识论、实在论与唯名论等等。

历史地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美分析哲学主要是由这样两位 哲学家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一个就是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他对 日常语言的深刻思考和对哲学性质的重新认识,深深影响了 20 世纪 50 年代之后的分析哲学家;另一个就是蒯因的思想,他的独特之处是把分 析哲学中的经验主义与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 了他的逻辑实用主义思想。虽然他本人并没有接受“实用主义者”这个 称谓,但从他的思想精神和基本原则上看,他的确在许多重要问题上都 坚持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如他的唯名论原则、翻译 的不确定性原理、本体论的相对性论题、行为主义的意义观等等,无一 不体现着他的实用主义哲学精神。正如有学者指出,实用主义是蒯因 哲学的“最后栖息地与最高准则”、“最后归宿和实际支撑点”。① 正是在 蒯因这种实用主义的影响下,古德曼和戴维森等人也纷纷以实用主义 精神研究认识论、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把现代唯名论作为自己哲学研 究的基础,由此形成了一种新实用主义思潮。在这种意义上说,20 世纪 50年代后的美国分析哲学基本上属于“蒯因的时代”。

蒯因是一个典型的学院派哲学家。他的一生几乎都是在哈佛校 园里度过的,个人生活中除了有过两次婚姻经历之外,几乎没有发生

① 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343、345页,生活·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98。(奎因即蒯因)

过其他重要的事件。他的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现代逻辑 到语言学、心理学以及神经科学等等,大多涉及的是具体学科中的问 题。在外人看来,他更像是一位科学家,而不像哲学家,但他本人却 明确指出,哲学的专业化并不是哲学的严重缺陷。他在《哲学已经失 去与人民的联系了吗?》一文中这样写道:

我想到了有机化学;我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我并不对它感到 奇怪,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外行应该关注我在哲学上感兴趣的东西。 主要为着精神的安宁而以哲学为专业的研究者,可能不是 一个非常好的研究者,因为并不是理智的好奇心促使他选择哲 学。富于灵感和启示的文献是令人钦佩的,但是它们的位置应 是小说、诗歌、祈祷文,或者文学小品。职业哲学家完全不适合 于此类工作。他们也丝毫无助于顺利地进入社会。刚好可能满 足这些永恒的迫切需求的是智慧:对了,是 sophia(智慧),而不必 是 philosophia(爱智慧)。①

事实上,哲学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为人理解,相反,只 要是真正进入了蒯因哲学的领域,他的许多思想观点都是很容易得 到理解的。例如他在《语词与对象》的序言中开篇就明确指出:“语言 是一种社会技艺。在习得语言时,关于说什么和何时说,我们只能完 全依赖于主体间可以利用的提醒物。因此,除非根据人们明显回应 社会可观察刺激的倾向,要去核实语言的意义就是毫无道理的。”②这 就明显地把语言交流和语言学习看做是完全社会化的活动,并把这 看做是一切语言分析的出发点。

同样,也正是在这种社会化的交流中,蒯因的哲学才逐渐得到社

① 蒯因:《理论与事物》,第193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转引自陈波《奎因哲 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23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以下 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蒯因:《语词与对象》,第X页,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0。

会的理解和接受,蒯因哲学在当代英美哲学中的巨大影响也是在这 种交流中产生的。这种交流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本重要的评论文集 中,每个文集都包含了蒯因本人对评论者的回应。《语词与对象》出 版后在英美哲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被看做是“近十多年来包含了伟 大思想财富或提出了重要问题的著作”,当代重要的哲学家对这部著 作给予了极高评价,同时也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批评。这些评价和批 评构成了由戴维森和欣提卡共同编辑的文集《语词与异议》,其中的 作者有斯马特(J.J.C.Smart)、斯坦纽斯(E.Stenius)、乔姆斯基、欣 提卡、斯特劳德、斯特劳森、格赖斯、吉奇、戴维森、弗尔斯塔(D. Follesdal)、塞拉斯、卡普兰(D.Kaplan)和佩里等人。蒯因对他们的 文章一一给予了回应。这个文集被看做是研究蒯因思想的第一手重 要资料。另外,1979年奥克哈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萨汉和斯沃尔 编辑的《论蒯因哲学文集》。1986年“在世哲学家文库”出版了由汉恩 和希尔普共同编辑的《蒯因哲学》。1990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 巴里特和吉布森编辑的《关于蒯因的不同观点》。1995年剑桥大学出 版社出版了由列奥纳蒂和桑塔姆布罗吉奥编辑的《新论蒯因》。1999 年“波士顿科学哲学研究丛书”出版了由奥伦斯坦和科塔克编辑的 《知识、语言和逻辑:给蒯因的问题》。除以上这些文集之外,2001年, 美国加兰出版公司出版了由弗尔斯塔主编的五卷本《蒯因哲学》,分 别收入了当代西方重要哲学家围绕“分析与综合”、“自然主义和伦理 学”、“翻译的不确定性”、“本体论”和“逻辑、模态和数学哲学”等方面 发表的重要文章的原文,以及蒯因的部分答复文章。这些文集都被 看做是除了蒯因本人的著作之外研究蒯因哲学的重要依据。蒯因对 各种评论文章的答复也与他的著作一起,共同构成了他的思想全貌。

二分析与综合的区分

分析与综合的区分是西方哲学认识论传统中的一个基本信念。 这个信念是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真理,一种是仅仅根据分析而不依 赖于事实就为真的判断、陈述或句子,这就是所谓“分析的”;另一种 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才能为真的判断、陈述或句子,这就是所谓“综合的”。这个区分最初是由莱布尼茨提出来的,他区分了理性的真理 和事实的真理,前者是根据推理而得到的知识,后者却是从经验中得 到的观念。休谟进一步区分了关于观念的联系和关于事实的联系, 把观念之间的推理看做是无需事实根据即为真的,而事实问题则可 能是一种偶然的真理。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康德更为明确地区分 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他写道:

要么谓词B属于主词A,作为(以隐蔽的方式)包含在概念 A 中的某种东西;要么 B虽然与概念 A 有关联,但却完全在它之 外。在第一种场合里,我把判断称为分析的,在第二种场合里我 则把它称为综合的。因此,(肯定的)分析判断是其中借助同一 性来思维谓词与主词的联结的判断,而其中不借助同一性来思 维这种联结的判断则也应当叫做综合判断。前一些判断也可以 称为解释判断,后一些则可以称为扩展判断,因为前者通过谓词 未给主词的概念增添任何东西,而是只通过分析把它分解成它 的在它里面已经(虽然是模糊地)思维过的分概念;与此相反,后 者则给主词的概念增添一个在它里面根本未被思维过、且不能 通过对它的任何分析得出的谓词。①

这就把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看做是概念和判断的基本特征,从概念内 容和句子的主谓结构上确定了区分分析与综合的语言根据。

康德的这个区分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 展。在继承方面,维也纳学派把有意义的陈述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由 于其形式而为真的陈述,如逻辑和数学公式,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同 义反复”,它们没有断定任何事情,只是指出了关于语词用法的规则, 或者说,它们本身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只是被用来变换事实陈述的形 式;另一种就是经验陈述,它们属于经验科学的范围,它们的真假完

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A6—7,B10—11,“导论”第38页,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

全取决于对事实的记录。维也纳学派区分这两种陈述具有正反两个 方面的目的。从反面说,他们直接用这种区分拒斥形而上学,因为形 而上学的陈述“既不产生分析的(或矛盾的)陈述,也不产生经验陈 述。在这两种情况下,假陈述都是必然的产物”①。从正面说,这个区 分的直接产物就是他们提出的“经验证实原则”,即一个陈述的意义 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艾耶尔由此指出:“根据证实原则似乎可以得 出结论:一个事实陈述只有当在逻辑上一—当然不必是在实际 上——能被我的经验所检验时,它才是有意义的。”②虽然证实原则本 身也被指责为无法证实的,但它对于分析陈述和经验陈述之区分的 作用却是关键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分析陈述,就是说,它不是一 个关于事实的经验陈述,它仅仅是在制定实际制约着我们接受或理 解常识和科学陈述的那些条件。

在发展方面,逻辑实证主义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作出了两个重 要责献。(1)重新定义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他们指出了康德定 义的缺陷,如使用了“概念”、“判断”等具有浓厚心理主义色彩的术语; 他的区分主要根据主谓命题形式,把分析命题仅仅看做是主词内涵 中已经包含的东西被归属于主词,而且这种包含关系明显具有隐喻 的含义,并没有真正揭示这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结构。他有时甚至对 这种区分采用了两种并非等价的标准,即心理学的和逻辑的标准。 为了弥补康德定义的这些缺陷,逻辑实证主义者就把分析命题简单 地定义为“没有任何经验内容的重言式”,或者定义为“仅仅依据命题 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2)他们完全排除了先天综合命题的存 在,把“先天”、“必然”、“确定”等概念等同于“分析”。③ 艾耶尔就这样 明确写道:

① 卡尔那普(即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载于洪谦主 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 31 页。 ② 艾耶尔:《维也纳学派》,载于艾耶尔编《哲学中的变革》,陈少鸣、王石金译,第 6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③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190—191页。

一切真正的命题分为两类……前一类包括逻辑和纯粹数学 的“先天”命题,我承认这些命题之所以是必然的和确定的,仅仅因 为它们是分析命题。……另一方面,涉及经验事实的一些命题,我 认为是一些假设,它们只能是或然的,而永远不能是确定的。①

在逻辑和数学的真理完全是分析的这一观点中并没有包含 不可解释的矛盾,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采用它作为逻辑和数学 的真理的先天必然性的唯一满意的解释。②

逻辑实证主义对康德区分的这两个发展都是基于经验主义的基 本原则,即一切真正的知识都应当是来自经验,逻辑的和数学的命题 是由于形式为真,因为它们并没有对经验事实有所断定,所以分析命 题是先天的、必然的、确定无疑的。这正体现了逻辑实证主义把经验 主义传统与现代逻辑精神很好地结合了起来。

作为逻辑学家,蒯因非常赞赏逻辑实证主义对现代逻辑的强调 和利用,但作为哲学家,他又明显地感觉到他们的经验主义思想中存 在的缺陷。出于对经验主义的爱护,蒯因尖锐地指出了逻辑实证主 义思想中表现出的现代经验主义的两个根本思想,他称之为“经验主 义的两个教条”,其一就是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其二是彻 底的还原论思想。他对这两个教条的批判构成了他的哲学的重要出 发点,在当代分析哲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蒯因对分析和综合区分的批判是从考察“分析性”这个概念入手 的。他认为,在哲学上被看做分析陈述的那些陈述通常可以分为两 类:第一类是逻辑地为真的陈述,就是说,即使是在赋予一个这种陈 述中的除逻辑常项之外的其他成分以各种不同的解释,这个陈述也 仍然是真的。例如,“没有一个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我们无论对其 中的“未婚的男子”还是对“已婚的”作何种解释,这个句子都应当是

①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第2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② 同上书,第95 页

真的。第二类陈述是通过替换同义词而变成一个逻辑真理的陈述。 例如,如果我们用“单身汉”替换“未婚的男子”,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 表达了逻辑真理的陈述:“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然而,在蒯因 看来,这样两种分析陈述都是有问题的。因为第一类陈述需要对其 中的逻辑常项之外的其他成分作出解释,而这样的解释往往需要经 验的内容,它们的真并不完全是依靠其形式本身,同样需要对其中的 变项给出一定的值;第二类陈述用同义性概念取代分析性概念,这面 临了更大的麻烦。蒯因对分析性概念的分析主要就是针对这第二类 陈述的。

首先,他否认了用定义的方法来说明同义性的企图。他指出,定 义并不能用做同义性的根据,因为按照经验,定义(例如词典中的定 义)仅仅是词典编撰者对实际观察到的同义性的报道,就是说,往往 是把一个难以理解的词解释为较为熟悉的词而已。他写道:

任何值得解释的语词都有一些语境,这些语境整个地说是足 够清楚和确切的,因而是有用的;解释的目的就是保存这些特优语 境的用法,同时使其他语境的用法明确起来。因此,为了一个给定 的定义适合于解释的目的,所需要的并不是被定义词的先前用法 和定义词同义,而只是:被定义词的这些特优语境的每一个,就其 先前用法整个地来看,是和定义词的相应的语境同义的。①

这样,蒯因就不仅把定义看做是对同义性的报道,而且看做是对 被定义词的使用语境的报道。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同义性都是先 于定义而存在的,定义仅仅是根据同义性作出的。所以,试图用定义 去说明同义性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蒯因同样否定了用可互换性去说明同义性概念的可能性。 所谓“可互换性”,就是指两个语言形式在一切语境中都可以相互替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2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换而保持真值不变。这个设想最初是由莱布尼茨提出来的,他称之 为“保全真值”(salva veritate)。蒯因认为,这样的可互换性本身是可 以接受的,但如果用它来说明同义性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把两个 具有相同指称的同义词看做是在所有的场合都能够保全真值地相互 替换,那么这并非完全正确。例如,“单身汉”和“未婚的男子”这两个 同义词就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互换都可以保全真值。在这里,蒯因 一再强调他所谓的“同义性”并非心理学上的或比喻上的,而是认识 上的,就是说用同义词替换同义词便可以把任何分析陈述变成一个 逻辑真理。蒯因并不是一般地反对以可互换性作为同义性的充分条 件,而是要求一个不预先假设分析性的关于认识同义性的说明。例 如,我们可以说“必然地所有和只有单身汉是单身汉”是真的,但无法 说“必然地所有和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的男子”是真的,因为这句话包 含了对分析性概念的预设,即把“单身汉”和“未婚的男子”这两个同 义词的替换看做是“必然”保全真值的,这就说明了我们预先知道了 分析性的概念。但如果这样,我们再用可互换性去说明同义性就变 成循环论证了。

再次,蒯因论证了用语义规则去说明分析性概念同样是不可能 的。他详细讨论了卡尔纳普的人工语言的两种语义规则。一种规则 是规定了在某个入工语言 Lo 中的一切陈述都是分析的,其形式是 “一个陈述S对于语言 Lo 是分析的,当且仅当……”①。但这里的问 题不在于S和Lo的意义,而在于“分析的”意义,就是说,在这种语言 中事先预设了对“是分析的”这个概念的理解。所以,“说什么陈述对 于Lo 是分析的,我们只解释了‘对于 Lo是分析的’,但并没有解释 ‘分析的’,也没有解释‘对于……是分析的’。即使我们满足于使‘L’ 的范围限于人工语言领域,我们也并没有开始解释这个带有变元‘S’ 和‘L’的用语‘S对于L是分析的’”②。语言规则的第二种形式是说, 语言Lo中的陈述是包含在真陈述之中的。这是一种真理规则,它以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3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 同上书,第 32页。

递归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规定了有许多陈述和其他没有被指明的陈述 都可以算做是真的。由此可以规定,如果一个陈述不仅是真的,而且 按照语义规则是真的,那么它就是分析的。但这里同样需要对“语义 规则”作出解释。如果这样的语义规则类似于公设的意义,那么,我 们就必须询问它们是否相对于那些语言而言的,因为我们无法说某 个语言中的真陈述就一定比其他的陈述在性质上更适合作为语义规 则。因此,如果“分析的”是指“根据语义规则是真的”,那么L中的任 何一个真陈述都不是排除了其他陈述的分析陈述。这就表明用语义 规则来说明分析性概念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通过以上分析,蒯因试图表明,在以往所有关于分析与综合的区 分说明中都没有对“分析性”这个概念给予清楚的解释。在他看来, 导致这种失败的原因是由于人们总是认为一个陈述的真理可以分析 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而没有包含任何事实成分的真陈 述就只能是分析陈述。他认为,这就是导致分析与综合之区分的最 终根源。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对分析性概念本身缺乏清 楚的说明,这样的区分就是站不住脚的。他称之为“经验论者的一个 非经验的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①。

《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的发表在西方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由于蒯因直接攻击了传统经验主义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因而 招致了很多的反对意见。就在刊载该文的《哲学评论》杂志上,当年 就发表了凯梅尼(J.G.Kemeny)的一篇措辞严厉的书评。他认为, 分析性概念应当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给出某个给定语言中的 分析陈述的标准,就像塔尔斯基给出真陈述的标准一样;另一个是需 要定义完全一般意义上的“分析性”这个概念。蒯因的错误就在于把 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用第二个问题取代了第一个问题。但事实上 第二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完全一般意义上 的分析概念。蒯因试图用“真”概念来解决“分析”概念也是错误的,因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3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为接受真陈述并不意味着同意该陈述是分析的。他写道:“真正的问 题是要给出某个给定语言中的分析陈述的恰当标准。这会很容易做 到,但也只有在我们拥有了表明如何不同地使用语词的语义规则时 才会这样。”①在同一期的《哲学评论》上,梅兹(B.Mates)详细讨论了 “分析语句”,认为在哲学家们定义的各种分析语句中,都无需对“分 析”概念给出定义,而且“循环定义往往会非常有效地带来理解;就是 说,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们在得到了这种定义之后,就可以作出 各种决定,而我们就把这些看做是标志着所谓的‘理解’这样的心理 现象。因此,即使大多数……定义在可以理解的意义上是循环的,它 们也可以有助于理解‘分析’这个词。而且,这些定义陈述了出现于 其中的这些语词的语义关系,这个信息本身就是有价值的”②。

1956年,格赖斯和斯特劳森共同发表了《捍卫一个教条》一文,对 蒯因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蒯因对分析与综合区分的抛弃 实际上是否定了这个区分的存在,而不是简单地对出现于陈述中的 “分析”概念意义作出澄清,也不是把这个区分看做无用的。但是这 种否定态度并无助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说,蒯因的批评本身并 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相反,他对这个区分的抛弃却表现出了他与 整个哲学传统的背道而驰:他不仅仅是在反对“分析”和“综合”这些 词,而且是在反对不同时代的哲学家们用这些词以及其他类似的对 应词所表达的思想,如“必然”与“偶然”、“先天”与“经验"、“理性真理” 与“事实真理”等等。而且,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哲学家们使用“分 析”和“综合”这些词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都对他们的用法持有一致 的看法。他们写道:“总之,‘分析’和‘综合’有一种或多或少已确立的 哲学用法:这就表明,说根本不存在这种区分就是很荒谬的,甚至是

① 凯梅尼:《评蒯因的《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载于《哲学评论》第60卷,第 20—43页,1951;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128页,纽约和伦敦,加兰出 版公司,2000(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梅兹:《分析的句子》,载于《哲学评论》第60卷,第525—534页;也载于弗尔 斯塔编《蒯因哲学》第1卷,第220—221页。

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来说,如果一对相反的表达式通常在习惯上 被用于相同的情况,只要这些情况构成了一个封闭的系列,那么就有 充分的条件说,存在着应用这些表达式的各种情况,不需要对它们进 一步标志出一个区分。”①

格赖斯和斯特劳森的这个批评在普特南那里得到了共鸣,他把 这个批评看做是自蒯因文章发表以后“唯一具有新意的论证”。但他 进一步指出,他们做得还不够,重要的是支持这个区分的存在,并且 努力清楚地阐明这个区分,而这正是蒯因的观点所需要的。他说: “我们现在知道存在着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但并没有能够清楚地阐明 这个区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②为此,普特南详细分析了不同语言系 统中的分析陈述与综合陈述的区分,认为这些陈述的区分并不在于 它们是否使用了“分析的”或“综合的”字眼,而是在于它们在各自的 概念框架中所起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放弃把这些框架原则看做是 “语言规则”的幻想,更为仔细地探究蒯因提出的问题,这样才能取得 哲学的进步。针对蒯因提出的这样两个问题,普特南都给予了肯定 的回答。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在语言中需要有分析陈述?普 特南的回答是:为什么不?或更严格地说,这并无伤大雅。第二个问 题是:你怎么知道这无伤大雅?普特南的回答是:我使用着我所知道 的东西。关于分析陈述的定义,普特南写道:“分析陈述就是这样一 些陈述,我们都接受了它们,但我们并没有给出接受的理由。这就是 当我们说它们是因‘隐含的约定’而为真时所指的东西。因此问题就 是要把它们与其他我们所接受的但没有给出理由的陈述区分开来, 特别是要与那些我们毫无理由地接受的陈述区分开来。为了解决这 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指出分析陈述的一些关键性的显著特征(例如,

① 格赖斯和斯特劳森:《捍卫一个教条》,载于《哲学评论》第65卷,第141—158 页,1956;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229页。 ② 普特南:《分析和综合》,载于费格尔、麦克斯韦《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第3 卷,《科学解释、空间和时间》,第358—397页,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62;也载于弗 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 254 页。

主词概念不是一组规律概念),我们必须把这些特征与所谓的分析与 综合区分的‘理由’联系起来。一旦这样做了,我们就可以理解,接受 分析与综合的区分是合理的,即使没有(‘证据’意义上的)理由与它 们相关。”①

1976年,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发表 25 年之后,普特南发表 了《再论“两个教条”》一文,对蒯因的观点和论证作出重新审视,指出 了其中所包含的并没有为批评者和蒯因本人所意识到的重要思想。 他区分了蒯因所反对的“分析性”概念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康德的分 析概念,另一种则是语言上的分析概念。但从深层上看,蒯因所反 对的其实是自古以来的哲学传统中坚信的“先天性”概念。普特南 肯定了蒯因对这个概念的否定,并且认为蒯因的这个否定并没有关 涉到循环定义问题。由此他认为,蒯因应当反对的不是分析与综合 的区分,而是先天真理与后天真理的区分。② 普特南的文章发表 后,西方哲学界对蒯因观点的评价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完全拒 绝和驳斥转变为肯定其中的价值。哈曼(G.Harman)这样来描述 这种转变:

蒯因的文章《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质疑了是否可能以某种 可接受的科学方式使用分析-综合的区分。起初很少有哲学家接 受蒯因对这种区分的怀疑,但随后就有大量的研究,其中许多试 图挥卫这个区分的努力都被证明为是无效的。重到 60 年代末, 观点就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分析学派的哲学家们开始担心这样 的挑战:“难道你不是在断定分析-综合的区分吗?”

哲学气氛中的这种转变并不是发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 的直接后果。所以,认为仅仅通过分析这篇重要文章本身就可

① 普特南:《分析与综合》,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291页。 ② 参见普特南《再论“两个教条”》,载于赖尔《当代哲学面面观》,第202—213 页,斯托克斯菲尔德,奥雷尔出版社,1976;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 292—303 页。

以理解或评价这个转变,那就错了。不断地讨论同样重要地表 明了,某个哲学路线是不可持续的。①

欣提卡在《一个区分太少还是太多?对分析-综合区分的澄清》一 文中,用“概念的”和“事实的”替换“分析的”和“综合的”,认为概念的 (即分析的)真理只有通过所谓的综合才能得以确立,而许多事实的 (即综合的)真理却是通过只能被称做分析的方法才得以确立。因而 在这种意义上,所谓的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完全是相对于不同的语言 系统,而抛弃这种区分的结果就是带来哲学方法论上的变革,例如, 演绎的系统化在研究不同命题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中就没有多大的 用处,因为演绎步骤原则上总是会引入新的假定。他指出,蒯因对这 种区分的抛弃其实并非针对诸如卡尔纳普的逻辑语义系统,而是针 对诸如希尔伯特的公理化方法论。②

当然,在当代分析哲学家那里,对蒯因观点的批评并没有停止 过,而且,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也从来没有被真正抛弃过。例如,斯 特罗仍然认为,蒯因的文章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整体论观点,一个是说 在分析与综合之间存在着区分,但它们只是程度问题;另一个则否定 了这种区分的存在。但这两个观点很难协调一致。③ 事实上,正如普 特南指出的,蒯因之后的哲学家仍然相信分析与综合区分的存在,不 同的是,他们不再把这个区分看做是严格的、不可改变的。

三本体论的承诺

蒯因认为,抛弃经验主义两个教条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这就是 “模糊了思辨形而上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假定分界线。另一个后果

① 哈曼:《分析性得到恢复了吗?》,载于《理性》(Nous)第30卷,第392—400页, 1996;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396页。 ② 参见欣提卡《一个区分太少还是太多?对分析-综合区分的澄清》,首次发表 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401—432页。 ③ 参见斯特罗《20 世纪分析哲学》,第207页。

就是转向实用主义”①。在他的哲学中,这两个后果则分别表现为他 提出的关于本体论承诺和翻译不确定性的思想。

本体论问题在蒯因的整个哲学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② 与逻 辑实证主义者不同,蒯因始终关注存在、对象、共相等问题,但他讨论 这些问题的方式是从语言分析出发,是运用现代逻辑方法澄清传统 哲学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这就使他的本体论具有了现代分析哲学的 特征。

首先,蒯因明确区分了实际存在的事实问题和关于这些事实的 理论承诺问题。前一个问题是追问世界是什么样子,而后一个问题 则是询问在一个关于这个世界的理论中所谈的是什么东西。蒯因认 为,这种区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本体论谈论的应当是后一个 问题,而不是前一个问题。传统本体论的错误就在于把这两个问题 混淆起来了,用前一个问题取代了后一个问题。他写道:“当我探求 某个学说或一套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我所问的是,按照那个理论有 什么东西存在。……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问题,就是按照那个理 论有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③这就表明,本体论问题实际上仅仅与理 论本身有关,也就是与语言表达有关。这里涉及到蒯因提出的“语义 上行”(semantic ascent)的研究策略。所谓"语义上行",就是指这样 一种基本观点,即认为哲学研究不是直接讨论外在的对象,而是谈论 用来描述这些对象的语言;因此,哲学家们不应当去讨论外在对象的 实在性或真理性等,而应当讨论语词、语句、语句系统的意义以及相 互关系等等。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研究描述了外在对象的语言而间 接地把握这些对象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摆脱传统哲学由于 试图直接把握外在对象而带来的许多麻烦。

其次,既然本体论问题直接与语言有关,那么语言中的哪些成分 使得一个理论作出了本体论承诺呢?按照传统的观点,语言中与外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1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着》,第265页。 ③ 蒯因:《悖论的方式和其他论文》,第203—204页,纽约,兰顿出版社,1966。

在对象直接有关的部分应当是单称词或名称,因为它们被看做是外 在对象的承载者。例如,弗雷格、罗素等入都坚持这样的看法,虽然 他们并没有把名称的指称看做是构成意义的最基本单位。但蒯因则 否定了这种看法,他在《论何物存在》中详细分析了这种看法的错误, 指出了这种错误的语言学和哲学根源。从语言学上说,把名称看做 是本体论承诺的承载者,就是滥用了“存在”这个概念。他说: 在我们关于“存在”的常识用法中,当我们说飞马不存在时, 意思多半不过是说: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飞马存在,他确 实就会一定在空间和时间之中,但这只是因为“飞马”这个词有 空间-时间的涵义,而不是因为“存在”有空间-时间的涵义。如果 我们肯定27的立方根存在,没有空间一时间上的所指,这只是因 为立方根并不是一种在空间-时间中的东西,而不是因为我们对 “存在”的使用有歧义。①

从哲学上说,这种错误的根源是混淆了名称的意义和指称,把意 义看做是名称所指的外在对象。这种混淆的结果导致了这样一种荒 谬的看法:认为飞马是一个观念,一个心理的东西;为了使“飞马”这 个词有意义,所以,飞马就必定存在。蒯因指出,在意义和指称之间 有一条明显的鸿沟,一个单独名词的意义并不需要根据这个名词所 命名的对象。针对以上的混淆,蒯因明确地表示:“我所知道的唯一 的还击方法就是拒绝承认意义。无论如何,我对此并不感到犹豫,因 为我并不由于拒绝承认意义就否认语词和陈述是有意义的。”②为了 保持语词和陈述是有意义的说法,蒯因的方法是把谈论有意义的方 式分为两种,即具有意义(having of meanings)或有意思(significance) 和意义相同或同义性。这样,所谓给出一句话的意义,就是说出一个 用比原来更清楚的语言表达的同义语。这样,我们就可以放弃把“意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 同上书,第11页。

义”看做某种与对象具有同等本体论地位的实体的观念。蒯因把以 上观点归结为三点:(1)“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在语句中使用单独语词 而无需预先假设有这些语词所要命名的对象”;(2)“我们能够使用一 般语词(例如谓词)而无需承认它们是抽象的东西的名字”;(3)“我们 可以认为一些话是有意义的、彼此同义或异义的,而无需默认有一个 名曰意义的东西的领域”。① 这样,我们就既放弃了对象的概念,又放 弃了意义的概念,而把单独语词和名称的意义看做是它们在各自语 句中的不同使用。

再次,如果单独语词或名称和谓词在理论中都不是本体论的承 担者,那么一个理论中究竟哪一部分承担着本体论呢?蒯因认为,一 个理论是通过使用约束变项而作出本体论承诺的。所谓“约束变 项”,就是指在一个量化语句中(如“存在着大量的x使得……”)处在 该语句量词值域内的变项x,由于它的值被限定在这个值域内,因而 它是被约束的。与此相对的是自由变项,就是在一个非量化语句中 (如“x是……”)出现的变项 x。蒯因最初是用约束变项说明存在问 题,他在《对本体论问题的逻辑探索》一文中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 “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在《逻辑与共相的实在化》一文中,他 用约束变项解决共相问题,提出经典数学需要共相作为它的约束变 项的值。他指出:“一般地说,某给定种类的实体为一理论所假定,当 且仅当其中某些实体必须算作变元的值,才能使该理论中所肯定的 那些陈述为真。”②在《论何物存在》中,蒯因更为明确地把存在物看做 是一个变项的值。他认为,在传统语法范畴内,存在就是在一个代词 的指称范围之内的东西,而代词被看做是指称的基本手段。但在他 的本体论中,一切都是由“某个东西”(something)、“没有东西” (nothing)、“一切东西”(everything)这样的量化变项所规定的。他 说:“当且仅当为了使我们的一个断定是真的,我们必须把所谓被假 定的东西看做是在我们的变项所涉及的东西范围之内,才能确信一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1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 同上书,第95页。

个特殊的本体论的假设。”①例如,当我们说“有些狗是白色的”,我们 并不是在承诺作为实体的“狗性”或“白性”,而是在说“存在一些狗,它 们是白色的”;在这里,“存在一些”这个约束变项所涉及到的事物就 必定包括了白色的狗,只有这样,这个句子才是真的。这就说明,为 了使一个理论所作的断定是真的,这个理论的约束变项就必须能够 指称那些东西,而且只有那些东西才是这个理论所允许的。这就是 约束变项所起到的本体论承诺的意义。

最后,由于本体论承诺仅仅涉及到理论语言问题,与外在对象的 存在与否无关,所以蒯因明确地把本体论问题看做是一个选择语言 形式的问题。这就是说,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本 体论。虽然本体论的分歧必然包括了概念结构上的基本分歧,但这 些分歧最终都会在关于语词和怎样使用语词的语义学争论中得到消 解。当然,蒯因也不断地表明,这并不意味着什么东西存在完全取决 于语言,因为事实问题与语言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但在本体 论方面,接受什么样的本体论最终就是由语言形式决定的。他还把 接受一个本体论比做接受一个科学理论。他说:“一旦我们择定了要 容纳最广义的科学的全面的概念结构,我们的本体论就决定了…… 对任何科学理论系统的采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语言问题,则对 一种本体论的采用也在相同的程度上可以说是语言问题。”②这就表 明,对本体论的选择就是对一种语言形式的选择,因而这里没有事实 问题,更没有外在对象的存在问题,而只有一种理论是以何种语言形 式描述和说明事实和对象的问题。进一步地说,语言的选择也完全 是任意的,因为选择不同的语言形式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本体论。 在对待不同语言形式的态度上,蒯因最后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场。 他说:“我所提出的明显的忠告就是宽容和实验精神。”③根据这种精 神,即使是神话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神话不过是各种不同观点中的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12—1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同上书,第16页。 ③ 同上书,第18页。

一种而已;接受一种神话,也就接受了这种神话所承诺的本体论。 当然,关于本体论的承诺,蒯因在许多著作中都有大量论述,其 中还涉及本体论承诺的识别方法、认可标准、本体论的还原以及本体 论的选择标准等问题。① 所有这些都反映了蒯因本体论承诺思想的 这样几个基本特点:

1.把本体论问题完全语言化,把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看做是 一个纯粹语言的问题,这就使得我们对本体论问题的认识发生了重 要改变。在以往哲学家看来,本体论问题应当涉及到外在对象的存 在问题或不依赖于认识活动的外在世界的存在问题,这与一个理论 如何构造自己的本体论无关。但是蒯因却把这样一个本体论问题看 做是事实问题,而把它与一个理论对这个事实问题的描述区分开来, 并且认为只有这样的描述或说明才真正构成了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 诺。而且,他还把这样的本体论承诺与一个理论的本体论预设区分 开来,认为后者涉及到该理论在本体论上所预设的实体。蒯因反复 强调他的“本体论承诺”并不具有预设实体存在的意味,它仅仅涉及 一个理论如何使用关于本体论的语词去构造自己的本体论。在这种 意义上,“本体论承诺”更像是一种指导一个理论如何构造本体论的 方法,而不是简单地承诺这个理论中所预设的实体的存在。

2.本体论承诺的问题只能用逻辑的语言才能得到清楚的表达。 事实上,蒯因从一开始就把本体论承诺的问题看做是一个逻辑表达 问题,就是说,只有在一个理论中出现了约束变项的值,我们才可以 说这个理论作出了本体论的承诺。他反复强调,只有从约束变项出 发去考虑本体论问题,才能得到一个可靠的标准,以此判定一个理论 所承诺的是什么样的本体论,或者说,一个理论所承诺的东西必须能 够为该理论的约束变项所指称,这个理论所作出的断言才是真的。 他提出的具体步骤是:如果我们要确立某个理论的本体论,首先需要 用一阶逻辑的语言改写这个理论,然后弄清有哪些量化公式是这个

① 限于篇幅,这里无法对这些略带技术性的问题展开论述。详细内容请参见陈 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271—283页。

理论的定理,最后再研究为了使这些量化公式为真,量化公式中的约 束变项应当取什么值,这些值便是这个理论所承诺的存在物。这样, 我们就得到了这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是对 日常语言表达的理论作出逻辑改写,就是用谓词逻辑,即量化和真值 函项对最初的理论作出释义,以消除其中的各种反常和冲突。蒯因 把这个过程称为“语义整编”(semantic regimentation),其中包括了语 法分析和释义过程。可见,在蒯因那里,所谓的本体论承诺就是一个 把日常语言表达的理论“改写为”包含了约束变项的符合谓词逻辑量 化标准的理论。他认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看清楚这个理论本身所包 含的本体论承诺究竟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本体论承诺就不是一 个关于外在世界存在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理论中所预设的实体存在 问题,而是一个理论如何确定其中的约束变项的值的问题,简单地 说,就是一个理论的逻辑表达问题。

3.对本体论的选择只能采取实用的标准。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 诺是否被接受,取决于这个理论的概念系统是否符合保守主义和简 单性的要求。蒯因认为,由于对本体论的选择就像任何科学理论一 样,并不以是否与实在相符合为取舍标准,这样,我们就只能采取实 用的标准来判定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是否恰当和清楚。他在许多 地方都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要问一个概念系统作为实在的镜子的绝 对正确性,是毫无意义的。我们评价概念系统的基本变化的标准必 须是一个实用的标准,而不是与实在相符合的实在论标准。概念是 语言,概念和语言的目的在于达到有效的交际和预测。这是语言、科 学和哲学的最高任务,正是在同这一任务的关系中才能对概念系统 最终地做出评价。”①为了满足这样的实用要求,我们对本体论的选择 就必须采取宽容原则和实验精神。所谓“宽容原则”,就是指每个人 都有随意建立自己的逻辑的自由;所谓“实验精神”,则是指对各种不 同的本体论应当采取“试试看”的态度,任其发展,暂时不作判断。应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7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当说,正是通过把本体论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本体论的选择变成 对语言形式或概念结构的选择,把实用标准作为本体论选择的唯一 标准,蒯因最终把他的本体论思想建立在了实用主义的基础之上。 在这种意义上,实用主义正是他的本体论承诺思想的重要标志,也是 他的整个本体论学说的根本立足点。

《论何物存在》一文发表后,在西方哲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哲 学家们通常把它看做是以分析哲学的方式重新讨论本体论问题的重 要标志,因而改变了逻辑实证主义以来分析哲学家对待本体论问题 以及传统形而上学采取的拒斥立场。1951年7月,英国亚里士多德 学会和心灵协会在英国的爱丁堡举行了一次联合会议,专门围绕这 篇文章进行了研讨,参加会议的文章以及该文被编辑成《亚里士多德 学会会刊》的增刊,题名为《自由、语言和实在》。同年,美国艺术与科 学学院的院刊《代达罗斯》(Daedalus)发表了专栏“对知识分析和综 合的贡献”,专门讨论该文。1958年,美国著名的《哲学杂志》刊登了 关于《本体论承诺》的专题研讨论文。从1958年到1969年,英美两国 的主要哲学刊物都刊登了讨论蒯因这个思想的文章,这个思想成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分析哲学中讨论得非常热烈的一个话题。斯 特劳森在《个体:论描述的形而上学》中阐述的“描述的形而上学”思 想就直接受到蒯因这一思想的极大启发。正是这种讨论最终促使形 而上学和本体论问题在分析哲学中的复兴。

四翻译的不确定性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蒯因抛弃经验主义两个教条的另一个后 果是走向实用主义,这个后果的直接表现就是他提出的“翻译的不确 定性”论题,而这种不确定性又直接导致了本体论的相对性。 在《语词与对象》的第2章“翻译和意义”中,蒯因明确地表述了这 个论题的内容:

这个论题就是:把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手册,可以 以不同的方式编集出来,而所有这些手册都与整个言语倾向相容,但每个手册之间却是不相容的。在无数的场合,它们的分歧 就在于,它们对一种语言的句子分别给出了另一种语言句子的 翻译,但后面这种语言的句子之间却无任何合理的等价关系,无 论这种关系是多么松散。当然,一个句子与非语言的剌激之间 的直接关联越是牢固,那么,这个句子在不同翻译手册中的翻译 彼此之间的分歧就越不严重。正是这后一种形式作为翻译不确 定性的原则,我会在本章的论述中作出合理的说明。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按照蒯因的论述,翻译不仅仅是语言 的转换,更主要的是不同语言之间在语词的意义和指称这两个方面 的转换。因而,“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自然就包括了两个子论题,即 “意义的不确定性”和“指称的不确定性”。蒯因认为,在这两个子论题 中,最为重要的是“指称的不确定性”,因为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 才导致了意义上的不确定。他把“指称的不确定性”又称做“指称的 不可理解性”(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又译做“指称的不可测知性” 或“指称的不可理喻性”等)。其次,在蒯因那里,翻译是作为语言学习 的特例加以处理的;翻译的不确定性来自语言学习过程中对经验证 据的超越或类比跳跃,所以,“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就不仅仅是一个 语言翻译的问题,而主要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形而上 学的问题,因为它陈述了一个“形而上学的事实”。②

所谓“意义的不确定性”,是指可以表述与所有可能的相关行为 倾向相容的不同分析假设系统,它们对于土语表达式的同一用法提 供了不同的译文,这些译文从直观上看有不同的意义,并且询问这些 译文中的某一个是不是唯一正确的这样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蒯因 用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来说明这种不确定性,他把这个实验称做“彻

① 蒯因:《语词与对象》,第27页,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0。 ②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120—121页。在这种 意义上,“翻译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就不能译为“译不准”,因为 这个论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涉及到如何用语言表达非语言事实的问题。

底的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又译做“原始的翻译”或“完全的翻 译”)。他假设了一个语言学家来到一个与世隔绝的土著部落,他的 工作是要把土著语言翻译为我们已知的语言(如英语)。通常的步驟 就是把土著人所说的话与当下可观察的事件或对象联系起来。语言 学家希望能够通过这种联系,把听到的话语与看到的外在刺激联系 起来,并且通过不断重复和询问,观察说话者的言语行为倾向,由此 逐渐了解这种语言,并建立起这种语言与我们的母语之间的对应关 系,这样才能成功地编纂出一本翻译手册。这就是所谓的“彻底的翻 译”。但是蒯因发现,要完成这个过程其实并没有想像的那样简單。 因为,(1)每一次说出话语的具体情形都是不同的,由于我们没有任 何可资借鉴的标准,因而我们就只能针对每一次出现的具体场合来 确定所说话语的意义;(2)即使面对说出话语的相同场合和事件,不 同的语言学家也可能对相同的话语作出不同的意义解释,给出不同 的翻译;(3)语言学家在对得到的语言与非语言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行 分析时,事实上采用了假说演绎的方法,而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观察 者出现的,这就使得他的观察结果完全被放到了他事先已有的认识 框架中,因而具有了很大的主观性和相对性。正是这些因素,最终使 得彻底翻译中的语言意义变得不确定了。

蒯因假设了这样一个场景:一个现场工作的语言学家和一个土 著入面对一些同样的刺激,如一只兔子在奔跑,土著人就喊道:“Gavagai!”语言学家马上就把这个词记做“兔子!”或者是“快看!一只兔 子!”为了表明他的这个翻译是正确的,他就需要在下一次兔子出现 时仍然说出这个词,并从土著人那里得到肯定的反应。但要得到土 著人的肯定也并非简單,因为他必须知道土著人表达肯定或否定的 语言是什么。虽然经过无数次的尝试,可以基本上认可土著人对这 个表达式的意见,但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确立土著人语言的观察句与 英语的观察句之间的对应关系,因为只有建立了这种关系,语言学家 才能够编纂翻译手册。其实,在这整个翻译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始终 存在:无论是在哪一步骤,语言学家的工作都可能出现错误,或者说, 他或多或少地根据自己的某种猜测来确定意义;同样,土著人的说法和对某些翻译的态度也可能是错误的或引人误解的,他可能并没有 正确地表达应当具有的意义。这些都使得语言学家的工作必须借助 于他的“分析假设”方法,只有这样他才能够完成他的翻译工作。

所谓“分析假设”,是指“把听到的话语拆散成可以重复出现的、 方便简短的部分,然后排列成一个土语词汇表”。语言学家试图把这 个词汇表中的每个词与英语中的词汇和短语相匹配。① 但事实上这 样的匹配往往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需要语言学家对所研究的语境作 出限制,确定某个词在一种语境中可以翻译为某种形式,而在另一种 语境中则可以翻译为另一种形式。这样,相同话语或短语就可能在 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翻译。这正是语言学家的分析假设所带来 的结果。当然,语言学家在使用自己的分析假设时还要借助于适合 各类土著语言词汇和短语的辅助性词汇。所以,语言学家编纂自己 的翻译手册是根据他的分析假设和辅助定义来完成的。这就说明, 他的翻译手册完全是根据他先前具有的语言系统,来推测土著人语 言系统的基本倾向。这就自然使他的翻译手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 对性。蒯因明确写道:

两个翻译家可以编纂相互独立的翻译手册,这两部手册都 与所有的言语行为和所有的言语行为倾向相容,但其中一部手 册会提供另一位翻译家将拒绝的翻译。我的立场是:两部手册 都能够是有用的,但至于哪一部是正确的,哪一部是错误的,不 存在任何事实问题。②

在蒯因看来,意义的不确定来自于指称的不确定。事实上,他对 “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的讨论主要是针对指称上的不确定。这种不

① 参见蒯因《语词与对象》,第68页,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0。 ② 蒯因:《事实问题》,载于谢恩(Shahan)和梅里尔(Merrill)《从爱德华兹到蒯因 的美国哲学》,第176页,奥克拉马大学出版社,1977。转引自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 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128页。

确定表现为:语言学家在把土著语言中的词汇翻译为英语中的词汇 时,他并不能确定他的翻译是否准确地表达了土著语言中的词汇所 指的对象;而且他的翻译与其他语言学家的翻译完全可能是不相容 的。例如,在翻译“Gavagai”这个词的时候,从语境上看,语言学家大 致地可以把它翻译为“兔子”,但是他不能确定的是,这个翻译究竟是 指某个具体的兔子还是指“兔子”这个概念,或者是指兔子身体的某 个部分,等等。即使他反复地询问土著人,并在相同的语境中使用这 个词,他也无法对这个翻译完全确定。这时候,语言学家就需要借助 于他的分析假设,就是使用英语中处理词汇的方法,如用复数词尾、 代词、数词等,来标示出土著语言中的词汇用法。但这种分析假设并 没有真正解决指称的不确定性问题,而仅仅是把这个问题看做是不 可解的,采用了一种自由随意的方式来允许不同的分析假设系统的 合理性。这就是说,只要是能够满足对当下的刺激意义的理解,任何 的分析假设系统都是可行的。这恰好说明了,要在语言中完全确定 指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用蒯因的话说,“指称本身就被证明为是在 行为上不可理解的”①。

在蒯因看来,这种指称的不可理解性不仅出现在“彻底的翻译” 中,同样出现在我们的日常语言学习中。在孩子学习母语的过程中, 我们通常使用实指定义的方式确定语词的指称。但即使是在这个过 程中,我们对所使用的语词是否确定地指称某个对象也并不是确定 无疑的。例如,当我们指着一只兔子向孩子说“兔子”时,我们究竟是 在说一个具体的兔子,还是在说一个抽象的概念,或者是在说兔子身 体的某个部分?完全可以想像这样的情况:当这个孩子再次看见一 只兔子时,他不知道究竟应不应当把它叫做“兔子”,因为他在学习 “兔子”这个词的时候所看到的那只兔子是白色的,而现在这只兔子 却是灰色的;而且原来那只兔子的耳朵要长一些,而这只兔子的耳朵 则要短一些。要通过实指定义教会孩子正确地使用语词,就要假定

① 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35页,组约,哥伦比亚,1969。

这个孩子具备了一定的空间认知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具 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倾向。但这些却是翻译或学习语言本身所没有 的,是先在于翻译和语言学习过程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我们的语 言翻译还是语言学习,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所谓的“分析假设”前提。 指称本身的不确定性就要求我们根据这样的分析假设去判断在具体 的指称过程中语词的指称对象。如果仅仅根据指称来判断哪一种翻 译或学习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都是没有意义的。

蒯因把指称对分析假设的这种依赖性或者(一般地说)指称的相 对性,就叫做“本体论的相对性”。在他看来,我们不能抽象地、一般地 谈论指称,就是说,不存在孤立的、绝对的指称。如果要绝对地询问 一个名称是否指称了某个对象,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相对于 某个背景语言才能有意义地提出这个问题。他写道:

如果我们问:“兔子”在什么意义上指称了兔子?于是,后退 一步:我们需要有一个背景语言来落脚。背景语言使这个问题 有意义,即使只是相对的意义;意义反过来也相对这个背景语 言。以绝对方式询问指称,这类似于询问绝对位置或绝对速度, 而不是询问相对于特定参考框架而言的位置或速度。①

当然,在蒯因那里,本体论的相对性不仅相对于背景语言,而且 相对于翻译手册,也相对于指称量化。我们在前面已经说到,不同的 语言学家编纂的翻译手册不同,对相同语词的翻译就有可能存在差 异。他指出,逻辑仅仅提供了一种理论的逻辑形式,作为该种理论的 模型,但在实际的理论中,就是说,在把一种理论语言翻译为另一种 理论语言的过程中,我们并不是仅仅根据这些理论的逻辑形式来判 断这种翻译是否恰当。我们往往需要通过“释义”(paraphrase)的方 式完成这个翻译过程,并且还要通过实际的实指过程来验证这个翻

① 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48页,纽约,哥伦比亚,1969。

译是否恰当。这里的“释义”就需要,而且只能相对于已有的翻译手 册才能进行。同样,本体论的相对性还要相对于关于量词的指称解 释,因为指称问题是与量词和变项密切相关的。这就是蒯因所谓的 “存在就是作为约束变项的值”这个口号的含义。他明确地说:

除了不能绝对地说对象是什么之外,有时我们甚至不能客 观地区分指称量化和替换量化。而且,当我们使这些因素相对 于一背景理论而言时,相对性本身就有了两个构成要素:相对于 背景理论的选择,并且相对于选择如何去把对象理论翻译为背 景理论。至于背景理论本身的本体论,甚至它的量化的指称性, 这些问题反过来又需要一个背景理论。①

蒯因的这个“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一经提出,在当代西方哲学家 中立即招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种是积极的回应,高度评价这 个论题的重要意义,认为它是“自康德的先验范畴演绎以来最为吸引人 的引起最广泛讨论的哲学论证”(普特南语),而施太格缪勒则认为:“奎 因(即蒯因——引者注)的论点的惊入之处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否定 地回答了对一个假定第一次翻译的经验上可检验性问题。”②但另一种 反应则是更多的批评和反对。一种批评意见是认为蒯因的许多说法 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例如,哈曼在赞同蒯因 观点的同时,指出了蒯因著作中的三个错误。(1)蒯因错误地用行为 主义方式阐述他的这个论题。他在《语词与对象》中这样写道:

把这改成如下的说法就可以抓住要点了:任何一个说话者 的语言中整个无限多的句子都可以这样得到改变或得到描绘, 以至于(a)说话者对语词行为的整个倾向都毫无改变,但(b)这种

① 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67页,纽约,哥伦比亚,1969 ②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卷,王炳文等译,第 260 页,商务印书馆, 2000。

描绘却不是句子与等值句子的关联,这是在合理的等值意义上 说的,无论这种关联有多么松散。①

哈曼指出,如果句子 A被描绘为句子 B,那么包含了A的讲座或谈话 就被描绘为包含了 B的讲座或谈话,这样,对语词行为的倾向就发生 了改变。问题在于蒯因在这里谈到的是对语词行为的倾向,而他实 际上应当谈到的却是对接受句子的倾向。因而他在这里应当是指有 一种把说话者的句子描绘为自身的方式,这就保留了他接受句子的 倾向,但这并不总是把句子与等值句子联系起来。(2)蒯因对同义性 的条件论证过于微弱,他最后断定条件句就是真值函项句,但在他的 论证中却很难得到这个结论。这就表明,对演绎推理的关注并不总 是能够消除不确定性。(3)蒯因所列举的数论和集合论的例子并没 有完全清楚地说明翻译的不确定性。蒯因认为两个不同的翻译系统 主要表现为真值上的不同,而不是外在刺激的不同。例如,像“3 是 5 的一个数”这样的句子在冯·纽曼那里就可以被翻译为真的集合论 句子,而在策梅罗那里则被翻译为假的句子,因为在数论中它并没有 真值。但这并不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蒯因在多处强调了刺激因 素对不确定性的决定作用。②

另一种批评意见则认为蒯因的论述中存在着前后不一致和矛 盾,这就使得他的论证失去了应有的力量。例如,欣提卡认为蒯因 在《语词与对象》中对“标准用法”(canonical idiom)和彻底翻译的论 述之间并不一致,即语句联结词直接承认了彻底的翻译,而量词则 没有。导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在于蒯因的基本考虑上,就是说,在 对土著人语言进行翻译的语言学家那里,他要能够作出自己的翻 译,条件就是必须能够识别出土著人的某些行为方式,而且在某种 程度上要与他的翻译达成合作的默契。这就需要对我们所认可的

① 蒯因:《语词与对象》,第27页,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0。 ② 哈曼:《对“翻译和意义”的一种引介》,载于戴维森和欣提卡《语词与异议》,第 21—26页,里德尔出版公司,1969(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或没有认可的行为方式的承认和使用。蒯因在某些地方认为,这个 翻译本身的确存在着许多困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但 他又保证这个语言学家采用了“有效的假设”。这种不一致就特别 明显地表现在他对语句联结词和量词的不同处理上。为此,欣提卡 认为,事实上,我们在选择一种具体的语言行为模式时是非常随意 的。他写道:

如果我们认为丛林语言学家最终可以认识到赞同的行为,我 认为并没有理由表明他在原则上就不能学会认识到与我们使用语 盲密切相关的其他活动模式。与认识到赞同或不赞同相关的困难 并不是唯一的,事实上,蒯因在一个脚注中就比较了“识别问候手 势的类似问题”。如果这个类比真的有效的话,如果我们的识别是 成功的,我们就可以假定(彻底地)翻译了问候的语词,这完全不取 决于它们与刺激意义的关系,而是基于它们与手势的关系。① 1974年《综合》(Synthese)杂志出版了一期讨论蒯因“翻译的不确 定性”论题的专刊,其中发表了达米特的长文《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 的意义》,引起了哲学家们对这个论题的讨论,蒯因本人对该文也作 出了回应。达米特把这个论题与蒯因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中提 出的语言模式结合起来,认为不确定性论题实际上是蒯因的语言模 式的继续。他指出,对语言的描述直接涉及到对语言结构的一般理 解,有什么样的语言模式,就会有什么样的语言分析。他写道:

严格地说,它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完全依赖于我们视普遍 正确的语言模式是什么。根据弗雷格和《逻辑哲学论》的模式, 语言说话者拥有的最为重要的能力就是能够使说话者把每个句 子与使其为真的条件联系起来。根据《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的

① 欣提卡:《彻底翻译的行为标准》,载于戴维森和欣提卡《语词与异议》,第 71页。

模式,它们就是赞同或不赞同对应于感觉剌激的句子的有条件 的和无条件的倾向。显然,可以有许多其他的语言模式,而根据 这些模式,对每种语言的直接描述都可以采取其他的形式。同 样明显的是,我们并没有证据表明,任何这样一个可能的模式是 正确的,而语言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去发现正确的模式,并证 明它的正确性。然而,假定为了符合某种语言模式而直接说明 语言,这是与翻译图式对立的。①

他由此指出,知道一种语言就意味着能够派生出关于这种语言 的知识,但翻译图式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就是说,在试图把一种未知 语言翻译为已知语言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是被要求首先了解这种 未知的语言,否则无法完成这样的翻译。所以,达米特认为,蒯因在 阐述翻译不确定性论题时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观察句的 刺激意义,另一个是构成了这些句子之间推理关系的条件倾向。但 是,蒯因在答复达米特时却认为,达米特实际上是把这样两个概念 搞混了,就是说,两个翻译可以是把一个给定的句子翻译为可以说 成是真的句子,或者是翻译为可以说成是假的句子。蒯因否认存在 两个说话者在真值上意见不和的句子。他写道:“关键是,对最初理 论语句的两个翻译可能具有未知的真值,仅仅知道它们是不同的。 两个说话者完全可以有相同的经验,他们会在共同持有这两个句子 上意见一致,会在双重条件句的真理问题上意见一致,这个双重条 件把其中的一个句子与另一个句子的否定联结起来。就是这么 简单。”②

针对蒯因的反驳意见,达米特也作出了回应。他辩解说,虽然他 的反对意见与蒯因的论题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非完全没有意

① 达米特:《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的意义》,载于《综合》1974年第 27期;也载于 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3卷,第109 页。 ② 蒯因《对达米特的评论》,载于《综合》1974年第 27 期;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 哲学》第3卷,第147页。

义,因为这表明蒯因对这个论题的先前说明并不十分清楚,就是说, 在某人持有一种信念并把相应的意义赋予表达了这个信念的句子与 他持有某个相反的信念并赋予了相同句子以不同的意义之间,并没 有实质性的差别。他写道:“如果(在蒯因提出的那种情况中)被翻译 出的句子对第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来说是不可知的,那么这两种语言 的说话者之间就不可能有信念分歧;而如果这个句子是他们都信以 为真的句子,那么就会有这样的分歧(就是说,第二种语言的说话者 对第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所相信的东西是不可知的),无论所采纳的翻 译图式是什么。”①

应当说,自蒯因的这个论题从 20世纪 60 年代提出以来,西方哲 学界一直围绕这个论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直到90 年代,仍然有哲学 家对这个论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解释。② 但事实上,这个论题 本身在蒯因的整个思想中仅仅占据并非关键的地位。因为他的最初 目的是为了说明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追求意义的确定性是徒劳无 功的。蒯因的主要工作是为了从整体论的角度对认识论作出一种自 然主义的说明。

五自然主义的认识论

与传统哲学中的认识论相比,蒯因的认识论有两个明显特征:

(1)他强调了认识活动的自然主义方向,把认识论看做是自然科学的 一个组成部分;(2)他把人类的认识活动看做一个整体,强调从认识 整体上把握语言的意义。正是这两个特征确立了认识论在蒯因哲学 中的独特地位。

蒯因理解的“自然主义”是指入类知识本身是一种自然现象,是 具有特殊起源和有关特性的个体与物种能力的综合;对人类知识的

① 达米特:《回应蒯因》,载于《综合》1974年第27 期;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 学》第3卷,第 161页。 ② 参见索姆斯在他的新著《20世纪的哲学分析》(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3)第 2 卷《意义的时代》第247—258页中对蒯因这个论题的批评意见。

研究可以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区别仅仅是在程度上更为复杂。因 此,认识论应当被看做自然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学共同构成一 个前后一致的统一体。蒯因把他理解的这种“自然主义”称做“自然 化的认识论”。他在《自然化的认识论》一文中写道:

认识论,或某种与它相似的东西,显然将取得作为心理学的 一章,因而是自然科学的一章的地位。它研究一种自然现象,即 物理的人类主体。这一人类主体被给予某种实验控制的输入, 例如,具有适当频率的某种形式的辐射,并且在整个时间流程 中,他又提供关于三维外部世界及其历史的描述作为输出。贫 乏的输入和汹涌的输出之间的关系,正是我们要加以研究的。 而推动我们研究它的,是由于一些总是推动认识论的几乎同样 的理由,这就是:为了弄清楚证据是如何与理论相关联的,并且 人的自然理论是以何种方式超越任何现成证据的。①

在1973年的《指称之根》中,蒯因进一步明确了认识论研究与自 然科学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研究之间的共同之处。在回答我们是如 何从感觉经验过渡到关于世界的理论这个问题时,他写道:

这是一个经验心理学的问题,但是在一个或多个阶段可以在 实验室里研究它,也可以在某种思辨的层次上探讨它。它的哲学 意义是显然的。如果我们触及它的根基,我们应该能刚好看清科 学在何种程度上是人的自由创造;在何种程度上……是一件公共 的事业。并且我们应该能够看清楚,这里的一切就是要探明证据 关系,即支持理论的观察相对于理论的关系。②

① 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82—83页,纽约,哥伦比亚,1969;中 译文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34页。 ② 蒯因:《指称之根》,第3—4页,开放世界出版公司,1973。转引自陈波《奎因 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39页。

根据蒯因的论述,我们可以把他的“自然化的认识论”观点大致 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这种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之间的明显区别。

传统认识论被看做是一种基础主义,根据这种认识论,人类的知 识被分为两组不同的信念,即需要其他信念加以证实的信念和不需 要其他信念加以证实并且自身也不需要任何证明的信念。传统的认 识论把后一组信念着做是认识的基础,认为它们是直接明显的、确实 可靠的和无需辩护的。在近代哲学中,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经验主 义,都坚信这种基础主义的认识论,虽然它们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蒯因当然更为关注经验主义传统中的认识论 主张。他指出,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的一个主要信条是,认为我们的 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觉经验,他称之为“激进的经验主义”。它包含 了两个方面的任务:一个是从感觉证据推演出关于自然的真理;另一 个是根据观察术语和逻辑数学的辅助词汇来翻译(或定义)这些真 理。前一个任务是认识论的学说方面,主要关注用感觉词汇为我们 关于自然的真理性知识提供辩护;后一个任务则是认识论的概念方 面,主要关注用感觉词汇解释物体的概念。蒯因认为,传统经验主义 认识论对这两个方面任务的完成都是不成功的。首先,根本无法从 毋庸置疑的感觉经验中推出科学理论的真理,因为一切感觉经验都 是不确定的,因而不可能从不确定的东西中推演出具有确定性的东 西。其次,试图把科学理论的每个句子都翻译为用观察术语和逻辑 数学辅助词汇表达的一个等价语句,是注定无法成功的,因为它是基 于每个句子都有自己的经验意义这个假定之上的,而这个假定本身 却是错误的。

在否定了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之后,蒯因提出了他的新的经验 主义认识论,即“自然化的认识论”。根据这种认识论,科学的一切证 据都是感觉证据,而对语词意义的全部传授都最终依赖于感觉证据。 他把这种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之间的区别看做是在达到目标的途 径、方法或手段方面,而不是在目标本身方面。他认为,传统认识论 的“目标是从关于感觉证据的自明的、非科学理论内部的真理出发,根据自明的推理步骤,演绎出自然科学的所有真理,或者凭借逻辑和 集合论构造出这些真理。而新认识论的目标则是:在只给定感觉证 据的条件下,实际地说明我们是如何构造出(但不是演绎出)我们关 于世界的理论的”①。从这两个认识论的目标来看,它们是近乎相同 的,但在达到这些目标的途径和方法方面,它们却是有很大差别。 这主要表现在,传统认识论是规范性的,它试图在感觉证据的基础 上利用观察术语和逻辑数学的辅助词汇去理性地构造我们关于世 界的科学理论,并由此证明这种科学理论的合理性;而新的认识论 则是描述性的,就是说,在观察语句和理论话语之间并不存在翻译 或定义问题,而仅仅是用观察语句去描述我们的科学是如何发生 的。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问题,只能在心理学和自然科学内部加以 解决。

关于传统认识论与“自然化的认识论”之间的这种区别,蒯因本 人有一段清楚的总结:

从某种意义上说,旧认识论力求包含自然科学,它设法从感 觉材料中去构造自然科学。相反,在其新背景中的认识论,作为 心理学的一章包含在自然科学之中。但是旧的包含关系在其原 有方式上仍然有效。我们正在研究我们所研究的人类主体是如 何设定物体的,并且是如何从(感觉)材料中建立起他的物理学 的。我们理解我们在这个世界里的位置正像他的一样。我们的 认识论事业本身,以及把认识论作为其中一章的心理学,以及把 心理学作为其中一册书的整个自然科学,所有这些都是我们自 已的构造或者是(感觉)刺激的投影……于是,存在着双向包含, 虽然包含有不同的涵义:认识论包含在自然科学之中,而自然科 学又包含在认识论之中。②

① 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44页。 ② 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第83页,纽约,哥伦比亚,1969。

2.规定自然化的认识论的主要任务是说明观察语句与理论话语 的关系。

在蒯因看来,这种认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找到一条与自然科 学达成一致的途径,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门科学能够传达的感觉 信息去构造这门科学;这种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要说明观察语句 与我们的理论话语之间的关系。他把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一个 部分是如何用神经生理学和心理学去解释我们从感觉中获得刺激信 息到形成观察语句的学习过程,另一个部分是如何说明我们从观察 语句到理论话语的不同学习过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过程中,观 察语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蒯因所谓“观察语句”,是指这样的 语句,即给出相同的伴随刺激时,所有说这种语言的人都会对它作出 相同的判断。这种语句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主体间的可观察性,就 是说,它们陈述了所有当下的观察者都会一致同意的证据,正是这种 证据使得不同的理论话语得到了共同的评价基础。所以,蒯因说“科 学的一切证据都是感觉证据”。同样,观察语句还为语言理解提供了 主体间交流的可能性,因为它们使语言与某些非语言的指称发生了 关系,而这种关系应当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可以理解的。这就说明了 关于语词意义的全部传授最终都依赖于感觉证据。蒯因写道:

于是,我们看到了研究观察与科学理论之间的证据支持关 系的一种方法。我们可以采取发生学的研究方式,去研究理论 语言是怎样被学习的。因为看起来,证据关系实际上是体现在 学习行为中的。由于语言学习在世界上持续发生并且可供科学 研究,因此这种发生学方法就是具有吸引力的。它是对于科学 方法和证据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我们这里有充分的理由 认为,语言理论对于知识理论是至关重要的。①

① 蒯因:《自然知识的本质》,载于格特普兰(S.Guttenplan)《心灵与语言》,第 74—75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75(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转引自陈波 《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43页。

事实上,蒯因正是把从观察语句到理论话语的过渡看做是一个 学习过程,他强调了语言学习在形成我们的科学理论和科学知识过 程中的核心作用。在他看来,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应当是我们如何知 道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是行之有效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 简单地从现有的理论出发去对观察语句作出推论,相反,我们必须从 观察语句中推论出我们的理论的有效性。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从观察 语句过渡到理论话语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无法通过纯粹的思辨 或反思得到的,而只能是一个学习语言的过程。这就是说,我们是通 过观察语句了解了经验证据的刺激意义,从而形成我们关于世界的 科学理论。由于我们学习语言的过程完全是一个经验的自然过程, 所以对语言学习过程的研究也只能是一个经验研究,正如儿童学习 语言一样,是一个刺激-反应的过程;由于认识论的目标就是要确立观 察语句与理论话语之间的关系,因而这样的认识论也就只能是一种 对语言学习过程的经验研究,认识论也就自然地被看做是神经生理 学和心理学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自然科学的组成部分。他明确地说: “从观察语句通向理论语句的学习语言的途径,正是观察与理论之间 的联系本身。”①

3.突出了语言学习过程的自然特征,强调用心理学和发生学的 方法研究这个过程。

蒯因心目中的“自然化”就是把认识论看做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 的研究活动,把入类认识的产生看做一种自然现象;而且,在他看来, 只有这样来研究认识活动,我们才能真正了解认识的内容和形式。 正如上面提到的,蒯因把认识活动看做是一种语言学习的过程,而且 直接把它看做是一个刺激-反应的过程。所以,语言学习理论在他的 认识论中就有了重要的地位。这个理论包括了两个主要部分:(1)用 神经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方法解释从感觉输入到观察语句的学习机 制;(2)详细地说明从观察语句过渡到理论语言的不同类比步骤。从

① 蒯因:《自然知识的本质》,载于格特普兰《心灵与语言》,第74—75页。转 自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43页。

整体上说,这是一个在指称关系中重建学习心理学的过程,也是用经 验的方式揭示和描述指称的根源问题。具体地说,语言学习就是一 个通过条件反射获得语言习惯的过程:首先是主体接受外在刺激得 到的感知(即通过实指的方法获得对外在对象的感知),然后以某种 感觉相似性和知觉相似性把各种感觉联系起来,最后通过类比综合 (analogic synthesis)的方法得到观察语句的意义。从观察语句过渡 到理论语言,我们借助了类比跳跃的方法,这种方法类似于心理学中 的“移情”(empathy),就是强调了语言学习的当下场合在决定语言意 义获得中的重要作用。在蒯因看来,正是通过这些步骤,我们掌握了 语言的意义,也从观察语句过渡到了理论语言,由此构成了我们关于 世界的科学理论。

在《语词与对象》第3章中,蒯因通过对英语语法的分析,阐述了 儿童学习语言的基本过程和语言指称功能发育的四个阶段:首先是 通过实指关系命名一个对象,然后以普遍词项和单称指称词去命名 对象,再是通过普遍词项的归属性合成而产生复合的普遍词项;最后 是将关系词项应用于单称词项或普遍词项而形成新的普遍词项。在 《指称之根》第3章中,蒯因进一步说明了儿童如何凭借一系列语法变 形和不可还原的类比跳跃来学习英语的指称部分。所有这些都是建 立在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就是说,都是根据刺激-反应的 模式确立学习语言的过程。。正是从这种行为主义出发,蒯因强调用 心理学和发生学的方法去研究学习语言的过程,不仅把语言的学习 看做是一个类似建立条件反射的自然过程,而且把获得科学理论的 过程也看做为了实现或检验预期假设的自然过程。他在《真之追求》 中这样写道:

由于理论认识论自然而然地成为理论科学的一部分,因而 规范的认识论自然而然地成为工程学的一部分:预测感觉刺激 的技术。 ……

但是当我提出预言作科学的检验点时,我并没有把它看作规范的。我把它看作是定义了一种特殊的语言游戏,用维特根 斯坦的话说:科学的游戏,与其它有益的语言游戏比如小说和诗 歌相对照。一个句子要求得到科学地位,依赖于它对一个其检 验点被预言的理论有什么贡献。①

蒯因认识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他的整体论思想。这种整体论 被概括为以下几点:(1)我们的信念或知识是作为一个整体面对感觉 经验法庭的、具有经验意义的是整个科学。(2)由于整体内的各个陈 述在逻辑上是相互联系的,对整体内部的某些陈述的再评价必将引 起整体内部的重新调整,对其真值的重新分配。由于这两个观点最 初是由法国哲学家和物理学家迪昂提出的,它们通常又被称做“迪昂- 蒯因论题”。(3)在顽强不屈的经验面前,整体内部的任何陈述都可 以被修正或免于修正,甚至逻辑-数学规律也不例外。这也被称做“理 论内陈述的可任意修正原则”。(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验证据对 理论整体的确定是不充分的。这被称做“经验确定理论的不充分性 论题”(underdetermination thesis)。(5)所以,在理论的选择和评价 上,不存在唯一确定的真理标准,而主要是受到是否方便和有用这样 一些实用主义考虑的支配。②

蒯因的整体论通常被看做是支持他的“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的 重要依据之一,也被看做是他倡导实用主义知识观的一个主要“罪 证”。但仔细分析他在多处对整体论的直接论述可以发现,蒯因用这 种整体论更多考虑的是确定科学命题或科学知识的意义问题,或者 说,主要是为了说明单个的句子与这个句子所在的科学系统之间的 关系。例如,他在《经验上等价的世界系统》一文中就明确写道: 整体论已被正确地叫做迪昂论题,并且还被相当慷慨地叫

① 奎因(即蒯因):《真之追求》,王路译,第17—1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 店,1999。 ②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151页。

做迪昂-奎因(即蒯因)论题。它所说的是:科学陈述并不是孤立 地受到相反的观察责难的,因为唯有共同地作为一个理论,它们 才蕴涵其观察结论。面对相反的观察,通过修正其他的陈述,可 以坚持任何一个陈述。①

其实,早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中,蒯因就非常明确地把“具 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这个观点作为他整体论的核心内容。 虽然他后来对最初提出的整体论观点有所改变,从“极端的”整体论 过渡到了“温和的”整体论②,但他的基本思想并没有改变,仍然坚持 他的整体论应当是指“观察范畴(应为‘观察断言句’——引者注)的 假对假设并不提供结论性的反驳”,是指可以用逻辑的方法调整一个 失效的观察断言句在假设系统中的地位。③ 德国哲学家施太格缪勒 把蒯因的整体论概括为两种主要成分:“(1)我们不可能举出任何一 个可避免经验反驳的句子(拒斥先验认识)。(2)但是在理论和预言矛 盾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指出某些引起这些矛盾的句子(拒斥孤立主 义);相反,始终是作为整体的系统要么是受到怀疑,要么是又被调整 好。”④这就清楚地表明,蒯因的整体论基本上是关于科学命题系统的 意义问题,也就是关于知识的确定性问题,因而应当把这种整体论看 做是他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 蒯因:《经验上等价的世界系统》,载于《认识》1975年第9期,第313页。转 引自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182页。 ② 参见蒯因在《从逻辑的观点看》1980年修订的第2版重印版序言中的论述: “《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的整体主义曾使许多读者感到不快,但是我认为它的缺点只 是强调得太过了。关于整体主义,就其在那篇论文中被提出的目的来说,我们实际上 要求的就是使人们认识到,经验内容是科学陈述集合共有的,大都不可能在这些科学 陈述中间被拣选出来。诚然,有关的科学陈述集合实际上决不是整个科学;这里有一 个等级层次的区别,我承认这一点,并且曾举艾尔姆大街的砖房为例来说明。”(蒯因: 《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③ 见奎因(即蒯因):《真之追求》,王路译,第1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 店,1999。并参见蒯因《从刺激到科学》,第43—50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 ④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卷,第241页。

已经有许多哲学家指出,蒯因的整体论明显具有行为主义和工 具主义的特征。蒯因本人也从不回避这些特征,他甚至明确地把自 已称做一个“工具主义者”。但他的行为主义不同于斯金纳等人的心 理行为主义,他强调以说出话语的行为来判断句子的意义,而不是用 行为来断定说话者的心理活动。这种行为主义和工具主义也被看做 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表现形式,由此,蒯因就被看做是提倡一种新的实 用主义,即“逻辑实用主义”的人。这种实用主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在对科学的客观内容的理解上,认为科学问题根本上就是语言问 题,而一切科学假设都是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问题;(2)在对科 学知识的看法上,一方面承认科学知识来源于经验,但在知识的选择 上遵循保守原则和简化原则,并把整个科学看做一种方便的语言形 式和概念体系或概念结构;(3)在对本体论的看法上,提倡“本体论承 诺”的主张,坚持以方便实用作为取舍本体论的标准。①

蒯因的自然化的认识论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除了其中包含了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因素之外,这种认识论主要面 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是同样持有自然主义立场的哲学家 们对它的指责,如戴维森和斯特劳德等人;另一方面是持有实用主义 立场的哲学家对它的反对,如罗蒂和范·弗拉森等入。戴维森在发 表于1983年的《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一文中对蒯因提出的用我 们关于外部信息的输入作为知识的主要根据这个观点表示了忧虑。 他写道:

蒯因告诉我们,科学断定,“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的唯 一源泉是光线和分子对我们的感觉表层所施加的影响”。我感 到困扰的是,如何理解“源泉”和“信息”这两个词。外部世界中的 事件和对象使我们相信关于外部世界的事情,并且,大量(如果 不是全部的话)因果关系是通过感觉器官而实现的,这种看法无

① 参见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下卷,第433 页。

疑是正确的。然而,信息概念以一种非隐喻的方式仅仅适用于 所引起的那些信念。因此,“源泉”必须被仅仅理解为“原因”,“信 息”必须被仅仅理解为“真信念”或“知识”。对由我们的感官所造 成的信念的辩明尚未涉及。①

他指出,如果我们把诸如感觉或观察结果之类的中介手段引入 因果链条,那么,这并没有真正解决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是如何 形成的问题,因为“如果那些中介仅仅是原因,它们并没有对它们所 引起的信念作出辩明;如果它们起传递信息的作用,它们就可能传递 得不准确。……因此,我们就不应当允许这些中介插在我们的信念 与这些信念在世界中的对象之间”②。在《外在化的认识论》一文中戴 维森更为明确地表明了他与蒯因在自然化认识论上的差别。他写道:

我不接受蒯因对知识性质的说明,这基本上是第一人称的 和笛卡尔式的。但我发现蒯因对认识论同样给予了坚定的第三 人称解决方法,而且,仅就认识论自然化鼓励或包容了这种方法 而言,我很高兴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化的认识论者。③

在这里,戴维森承认的自然化认识论显然与蒯因不同,即他不把 自己的认识论看做是经验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蒯因那里, 对知识性质的说明包含了两个步骤,其一是必须说明神经输入与观 察句子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必须说明观察句子与理论句子之间的关 系。而戴维森在第一个步骤上就与蒯因产生了分歧:他并不认为神 经输入与观察句子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会导致怀疑论 的出现。他认为,怀疑论正是基于这种一般的看法,即认为经验知识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牟博编译,第173页,商务印书馆,1993。 ② 同上书,第174页。 ③ 戴维森:《外在化的认识论》,载于《论证》(Dialectica)1991年第 45 期,第 193 页。

需要在我们所知觉到的世界与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之间建立认识 论上的桥梁,而这种看法正是蒯因经验主义认识论的核心。在《蒯因 的外在主义》一文中,戴维森进一步分析了蒯因以刺激意义为根据确 立的外在主义。他认为,这种外在主义结合了知觉的外在主义和社 会的外在主义这样两种形式;前者的确表明了实指定义在学习和解 释语言中所具有的首要地位,但后者的作用则存在两个重要问题: (1)在引导到感官的有限因果链条中,我们应当在何处确立赋予我们 观察句子和知觉信念以内容的要素?(2)在获得第一种语言的过程 中,是什么赋予我们以判定错误的观念?他写道:“外在主义把观察句 子和知觉信念与使它们为真的情景(即使这种句子并不是真的)直接联 系起来,它高于这样一些形式的经验主义,即在思想和事物、语词和对 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因为这种外在主义不会受到怀疑论的威胁。”①

斯特劳德充分肯定了蒯因自然化认识论的哲学意义,把它看做 “一种对知觉、学习、思想、语言习得和人类知识传递和历史发展的科 学研究,就是关于我们所能科学地发现的一切我们如何最终知道我 们所知道的东西”②。他详尽考察了蒯因的这种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 之间的关系,特别指出了它们所要回答的认识问题并非关于外在世 界的真实存在,而是关于我们是如何得到这种真实存在的知识,就是 说,真实的世界是如何不同于我们所感知到的样子。但蒯因的认识 论与传统的区别在于,他没有把纯粹的感觉材料领域分离于,或在认 识论上或在证据上先于它们所要解释的关于自然的知识,而是认为 在所能掌握的基本感觉经验中并不存在隐含的概念化或语言底层。 斯特劳德指出,这种认识论无法解释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是如何可 能的”这样一个最为一般的问题,因为它对知识的说明中并没有涉及 到人们的信念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与传统认识

① 戴维森:《蒯因的外在主义》,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2卷,第85页。 ② 斯特劳德:《自然化认识论的意义》,载于弗尔斯塔《中西部哲学研究》(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1981年第6期;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2卷,第 165页。

论一样,都无法真正解释直接的感觉经验是如何证明了我们关于外 部世界的知识的。他写道:

如果自然化的认识论可以潜在地产生一切关于知识如何可 能问题的可知的东西,但它仍然无法解决这个最为一般的认识 论问题,那么,正如卡尔纳普、石里克和其他许多人所感觉到的 那样,这个问题本身一定是不合法的或不一致的或在某个方面 无法完全询问我们以传统哲学的方式实际上对知识所要询问的 东西。蒯因坚持认为,只有在科学中才能提出关于知识的问题, 也只有根据科学的信息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这就可以看做是 表达了这样的看法。①

在回答关于知识的怀疑论问题时,斯特劳德认为,蒯因的自然化 认识论也无法真正摆脱怀疑论的困惑。即使蒯因正确地把这样的怀 疑论看做是科学的怀疑,这样的科学来源也无法真正具有反怀疑论 的作用,它并没有确立科学认识论具有回答传统认识论问题的合法 性。“如果蒯因确信自然化的认识论可以回答关于知识的传统问题, 他对这种确信就必须有其他的理由。他相信,怀疑论的疑问是科学 的怀疑;他又相信,我们在解决这些怀疑时可以自由地使用我们所拥 有的一切科学的知识。但如果像他所说的那样,怀疑论者可能通过 还原为科学是不可知的这个结论来加以论证,那么,我们就无法从第 一个信念中得到第二个信念(即一种自然化的认识论是我们所需的 一切)。”②

六逻辑斯蒂主义

我们在前面说过,逻辑主义和实用主义是蒯因哲学的两个主要

① 斯特劳德:《自然化认识论的意义》,载于弗尔斯塔《中西部哲学研究》1981年 第6期;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2卷,第176页。 ② 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77页。

特征。他的本体论承诺思想、翻译不确定性论题以及自然化的本体 论,无不透露出蒯因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实用主义。但在他的所有 哲学思考中,逻辑主义却是他始终坚持的原则。因为在他看来,只有 “从逻辑的观点出发”,我们才能为经验主义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 础;同时,也只有把逻辑看做整个科学大度的基石,我们才能为哲学 找到一个可靠的科学来源。

这里首先需要对“逻辑主义”这个概念作一说明。通常意义上的 “逻辑主义”是指以弗雷格、罗素以及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一种力图 把数学还原为逻辑的主张,即认为可以用简单的逻辑规则解释整个 数学,或者把逻辑作为数学大厦的基础。这种主张被看做是与直觉 主义和形式主义并列存在的数学哲学的三种主要形式之一。根据这 种主张,每个数学真理都可以被翻译为真的逻辑命题,即逻辑真理, 而所有这些逻辑真理都是可以从很少的逻辑公理和规则中推演出来 的。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把基本的数学概念和定理翻译为逻辑,从 而保证数学真理与逻辑真理具有相同的认识论地位。然而,蒯因并 不同意这样的主张,因为在他看来,这种逻辑主义并非把数学仅仅还 原为逻辑,而是还原为逻辑加上集合论,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罗素和 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中。但在蒯因看来,由于集合论已经超出 了纯粹逻辑的范围,这就使得逻辑主义的纲领自行失效了。

我们这里所说的作为蒯因哲学特征的“逻辑主义”显然不是在这 种通常意义上使用的,而只是借此强调蒯因的整个哲学都是建立在 他的逻辑思想基础之上的,都是根据他对逻辑的理解以及他建立的 逻辑系统完成的。在这种意义上,蒯因的哲学就是以逻辑为基础和 出发点、以实用主义为基本策略、以语言分析为基本方法的一种经验 主义体系,可以把这种体系称做“逻辑斯蒂主义”。

蒯因对逻辑的看法经历过一个变化过程。他早年曾追随弗雷 格、罗素和怀特海等人,相信可以从逻辑中推导出整个数学。他的第 一本书《一个逻辑斯蒂体系》就是试图用罗素等人的方法建构一个完 全根据逻辑规则演绎出的数学系统。但他在1937 年发表的《数理逻 辑的新基础》一文中,开始明确地对罗素、怀特海等人的思想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数学原理》在把一切数学都翻译为逻辑的时候,对 逻辑的范围是有所规定的,即相信可以从几个简单的初始符号和公 理规则推演出整个逻辑体系,而这个推演过程一定是必然的。这就 使得逻辑演绎系统完全变成了一个固定的和唯一的逻辑形式。但事 实上,在蒯因看来,我们完全可以用其他不同的方式建构我们的逻辑 系统,既可以用少于罗素和怀特海所规定数目的初始符号,也可以省 略一些在他们看来必要的公理规则。而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出于 “比较方便和合乎习惯”的考虑。他写道:

作为逻辑先前发展之基础的初始记法是三重的,包括属于、 析否和全称量化表述。现在值得指出,对初始词的这种选择既不 是必然的,也不是最低限度的。我们本来可以做到只用两个初始 词……包含和抽象表述。因为,以这两者作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下 面这一系列定义重新得到原来那三个初始词;在这些定义中,“ξ” 和“n”理解为指任何变元以及任何通过抽象而构成的项。①

当然,蒯因对罗素和怀特海系统的这种改进,仍然是在坚持数学 可以还原为逻辑的思路中进行的,就是说,仍然坚持逻辑主义的基本 主张,把逻辑理解为包含了真值函项理论、量化理论和集合论的整个 谓词逻辑,不同的只是以更为灵活简便的方式完成从逻辑到数学的 推演工作。在1954年发表的重要文章《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中,蒯 因仍然把集合论看做是逻辑的一个重要部分,虽然可以把这个部分 看做是在初等逻辑的范围之外。他这样写道:

初等逻辑和集合论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以至于人们可以有 理由把“逻辑”这个词限于前者(虽然我不会这样做),而像数学家 那样在排除了逻辑的意义上谈论集合论。采取了这个过程,就完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8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全是剥夺了“∈”作为逻辑词的地位。于是,弗雷格关于数学派生 的观点就不再是指被认为派生于逻辑,因为他使用了集合论。① 在197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中,蒯因的思想发生了重要变化。 他明确地表示,集合论完全不属于逻辑,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 集合论是一种纯粹的数学理论,因而用包含了集合论的逻辑去推导 数学,就是不合法的;但反过来说,没有集合论的纯逻辑又是不可能 推导出数学的,因为罗素等人的工作正是试图从包含了集合论的逻 辑中推导出整个数学大度。

在蒯因看来,从逻辑中排除了集合论,就恰当地保证了逻辑的纯 粹性,使得逻辑真正成为一种关于语言的语法结构的成真形式的研 究。他明确指出:“逻辑就是对逻辑真的系统研究。”②这里的“逻辑 真”就是指一切语法结构的语句都具有真的性质,因而这是指一种语 句结构上的成真形式。由于这种形式的存在,才能保证具有这种语 法结构的语句可以是清楚明白的,题材是中立的,并且具有普遍的适 用性。

从关于逻辑性质的这种观点出发,蒯因对逻辑自身的范围作了 严格的限定,由此明确了逻辑与其他科学之间的学科关系,并以实用 主义的方式提出了逻辑可错性、可修正性的观点。

1.蒯因明确地把逻辑的范围限定为演绎逻辑,因为在他看来,只 有演绎逻辑才能提供形式上为真的语句。根据陈波的解释,这样的 逻辑具有八个明显特征:(1)清晰性;(2)题材中立;(3)普适性;(4) 外延性;(5)本体论中立;(6)可完全性;(7)一元性;(8)可错性。③ 在蒯因看来,只有真值函项逻辑和量化理论才完全具有这些特征,所 以,只有它们才属于真正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根据对逻辑范围的这

① 蒯因:《悖论的方式和其他论文》,第111页,纽约,兰顿出版社,1966。 ② 蒯因:《逻辑哲学》,“序言”第1—2页,安格伍德,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 1970。 ③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256页。

种严格界定,蒯因排除了许多以往被看做属于逻辑的内容。(1)他排 除了高级逻辑(即广义谓词逻辑或多阶谓词逻辑),因为高级逻辑在 本体论上承诺了命题以及性质的性质、关系的关系等实体的存在,但 无法为它们提供外延性的同一标准,因而无法使它们个体化。(2)他 排除了模态逻辑,因为它混淆了表达式的使用和提及的结果,也使同 一替换原理和存在概括规则失效;同时,模态语境具有无法消除的指 称模糊性,而要试图消除这种模糊性,就必然导致承认属性、命题之 类抽象实体的本质主义。(3)他排除了关于时态和命题态度的逻辑, 认为可以用初等逻辑的方法处理时态和命题态度问题。这样,蒯因 心目中的逻辑就是处理必然为真的纯粹语句形式,因而排除了一切 不仅涉及语句形式,而且涉及事实内容的成分。严格地说,对逻辑性 质和范围的这种理解,完全符合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定义,即逻辑是关 于“必然地得出”。①

2.根据对逻辑的这种理解,蒯因特别强调了逻辑与其他科学之 间在学科上的联系和区别。他主要区分了逻辑与数学、逻辑与语言 学,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别比联系更为重要。在数学方面,他着重讨论 了集合论与逻辑的关系,指出了集合论不属于逻辑的主要理由:(1) 弗雷格和罗素等人把集合论看做是讨论属于与谓述之间的关系,认 为谓词是以属性作为意义,通过属性的归属就可以从属于关系过渡 到谓述关系。但蒯因认为根本不存在作为独立于符号的属性实体, 因为属性不足以个体化,因而试图通过从属于过渡到谓述是完全行 不通的。(2)在本体论上,逻辑(主要是初等逻辑)是中立的,而集合 论则不是。蒯因指出,初等逻辑提供了识别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 的技术和方法,但它本身并没有作出特殊的本体论承诺;但集合论中 的约束变元则可以作用于类变元或集合变元,这样集合论就在本体 论上承诺了类或集合的存在。(3)在完备性上,根据哥德尔的证明, 逻辑是可完全的,但形式算术系统则是不可完全的,因而集合论系统

① 参见王路《逻辑基础》,第1页,入民出版社,2004。

也是不可完全的。(4)蒯因认为,集合论可以有不同的种类,它们不 仅在表述上,而且在内容上都有所不同;而逻辑则只能有一种,虽然 我们可以看到存在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但它们都不过是对同一个 逻辑的不同表述而已。

在语言学方面,蒯因主要说明了逻辑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批判了 语言问题上的约定论思想。他认为,逻辑与世界的关系虽然是通过 语言实现的,就是通过语义上行的方法实现的,但这样的语言并不完 全是约定而成的,而且,逻辑的目的并非语言,而是世界,其中的逻辑 真理就清楚地显现了逻辑与世界的密切关系。他反对约定论的主要 依据是:(1)约定论无法真正区分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以约定作为 区分这两种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不恰当的;(2)约定论往往导致循环论 证或无穷后退,因为约定总是需要得到某种辩护和说明的,而这又需 要另外的约定;(3)约定论把实在的特征完全归结为语言的语法结 构,这无法解释不同的语法结构何以能够反映相同的实在这个问题, 用蒯因的话说,“逻辑理论尽管极大地依赖于对语言的谈论,但它已 经是面对世界而不是面对语言的”①。根据蒯因的理解,语言是关于 逻辑的,对语言结构的研究是为了说明其中包含的逻辑结构,但逻辑 本身却不是以语言为最终目的的,逻辑“述说着”世界。在这种意义 上,逻辑就成为联结语言与世界的中间环节。应当说,蒯因的这种逻 辑观秉承了经验主义的传统,但更是对逻辑的一种全新理解,即逻辑 并非像语言那样是约定的结果,而是与世界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 为世界才是逻辑的真正目的所在。

3.正是由于逻辑与世界和实在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逻辑才具 有一些经验科学共有的特征,即可错性和可修正性等。逻辑的可错 性源于逻辑具有一定的经验内容,因为逻辑与经验观察处于同等的 地位,或者说逻辑最终得到了经验观察的支持。从蒯因对分析与综 合区分的批判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不承认纯粹分析性命题的

① 蒯因:《逻辑哲学》,第97页,安格伍德,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1970。

存在,一切所谓的分析命题最终都可以被还原为综合命题。这样,他 就把逻辑研究的最后基石奠定在了经验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逻 辑与经验科学之间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经验特征,而是有多少经验 特征,或者说,与经验证据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而无论 它们之间有多大的区别,在与经验的关系上都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别。 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经验内容,因而“逻辑在原则上并不比量子力学更 不容许修改”①。逻辑的可修正性体现在:我们可以根据经验证据的 变化对传统的逻辑规则提出修改。这样的修改遵循的是一种简单实 用的原则,即“最小代价最大收益原则”。在分析不同于传统标准逻 辑的变异逻辑(deviant logics)时,蒯因指出,这两种逻辑并非是相互 排斥的,而是不可比较的,因为它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某些逻辑 词汇以及逻辑记法的。蒯因在对待不同的逻辑修正时采取的策略 是:坚持一种保守主义的态度,尽量避免对逻辑的核心部分作出修 正,同时又以一种实用主义态度,把逻辑看做是对实在和世界的表述 方式,因而它们是可以得到修正的。正如他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 条》中所说:

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在场的周 围同经验的冲突引起内部的再调整。对我们的某些陈述必须重 新分配真值,一些陈述的再评价使其他陈述的再评价成为必要, 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是互相联系的,而逻辑规律也不过是系统的 另外某些陈述,场的另外某些元素。既已再评定一个陈述,我们 就得再评定其他某些陈述,它们可能是和头一个陈述逻辑地联 系起来的,也可能是关于逻辑联系自身的陈述。但边界条件即 经验对整个场的限定是如此不充分,以致在根据任何单一的相 反经验要给哪些陈述以再评价的问题上是有很大选择自由 的。……如果我们在系统的其他部分作出足够剧烈的调整的

① 蒯因:《逻辑哲学》,第187页,安格伍德,普伦蒂斯·霍尔出版社,1970。

话,即使一个很靠近外围的陈述面对着顽强不屈的经验,也可以 借口发生幻觉或者修改被称为逻辑规律的那一类的某些陈述而 被认为是真的。反之,由于同样原因,没有任何陈述是免受修改 的。有人甚至曾经提出把修正逻辑的排中律作为简化量子力学 的方法,这样一种改变和开普勒之代替托勒密,爱因斯坦之代替 牛顿,或者达尔文之代替亚里士多德的那种改变在原则上有什 么不同呢?①

然而,蒯因的这种实用主义态度却遭到了哲学家们的批评,他们 认为他并没有彻底贯彻自己的逻辑观,因而在他的逻辑观与他的实 用主义方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例如,德雷本(B.Dreben)就 指出,蒯因在把逻辑和语言看做是“天生的”(immanent)时,就是在为 他的理论等找一个“阿基米德点”,而这是一种在一切理论之外的神 的视角。因此,蒯因所谓的“追求真理”只能被看做是一种“隐喻”而 已。② 伊萨克森(D.Isaacson)同样指出了蒯因思想中的这种矛盾。 他认为,蒯因在反对模态逻辑以及其他高级逻辑时持有的立场是一 种科学的实在论,因为他把逻辑看做是在科学上可以加以确定的真 理,而他在反对卡尔纳普的逻辑真理观点时却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 场。事实恰恰相反,卡尔纳普关于逻辑真理的态度应当被看做是一 种纯粹实用主义的,因为他在决定选择何种逻辑体系时,并不是根据 逻辑的真理,而是根据对逻辑体系的一致性要求。“关键在于,对蒯 因来说,科学完全旨在真理,而对卡尔纳普来说,逻辑真理不同于经 验真理,它并不是反映了语言中的真实之物,而是反映了语言的结 构。”③陈波也认为,蒯因关于逻辑真理的说明中隐含着一个矛盾:“一

①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第40—4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② 参见德雷本《扑朔迷离之中》,载于《探究》(Inquiry)1994年第37期,第446 页;也载于弗尔斯塔《蒯因哲学》第1卷,第44页。 ③ 伊萨克 森:《卡尔纳普、蒯因和 逻辑真理》,载于贝尔和沃森库尔 (W.Vossenkull)《科学与主观性:维也纳学派与 20世纪哲学》,第117页,柏林,学术 出版社.1992.

方面,他坚持认为真谓词维持了逻辑学家与世界的联系,强调逻辑不 是面向语言,而是面向世界,逻辑真理具有某种经验的起源;另一方 面,他又反对真理符合论,即反对真理在于认识与外部世界相符合的 观点。由此产生一个问题:真理的根据与标准是什么呢?真谓词又 是如何维持逻辑学家与世界的联系的呢?”①

客观地说,蒯因的思想中的确存在着逻辑观与处理问题的实用 主义方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他坚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逻辑真理, 把逻辑理解为对世界的把握,而不是或不仅仅是把握语言的技术;同 时,他的唯名论也使他坚信,逻辑是人类固有的属性,因而逻辑的先 天性保证了逻辑的纯粹性,即与我们对逻辑的构造活动无关。然而, 另一方面,他又用实用主义的方法处理逻辑规则,强调以实用的标准 判断对逻辑的修正是否恰当,反对任何在语言形式和科学结构问题 上的实在论立场。事实上,这种思想矛盾在蒯因的整个哲学中处处 可见。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蒯因思想中的矛盾引发了哲学家们对他 提出的问题重新进行思考,而正是这些问题使得蒯因成为当代哲学 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哲学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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