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英国理神论发展概况

理神论是17、18世纪在欧洲广泛流行的一种宗教哲学思潮。它 的基本观点是以理性原则来理解和说明宗教,排斥和批判基督教正 统学说,主张以理性宗教和自然宗教来取代启示宗教。针对宗教神 学的思想束缚,理神论者主张思想自由,被称为“自由思想家”。理神 论是启蒙思想在宗教神学领域的表现,它作为宗教的哲学理论与近 代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尤其为许多唯物主义 者所接受,成为他们摆脱宗教的一种方便的理论选择。理神论有各 种不同的表述,它在各国的发展特点也不尽相同。作为比较成熟的 理论形态,英国的理神论出现最早,具有原初的理论形式,它的原理 和宗冒成为后来法、德、美等国理神论者的理论基础。英国的理神论 者主要有彻伯利的赫伯特、布朗特(C.Blount)、托兰德(J.Toland)、科 林斯(A.Collins)、丁达尔(M.Tindal),以及沃拉斯顿(W.Wollaston)、伍尔斯顿(T.Woolston)、查布(T.Chuub)、摩根(T.Morgan)、 博林布鲁克(H.Bolingbroke)、安内特(P.Annet)等人。

“理神论”的英文名词是“Deism”,它的构词与“有神论”的英文名 词“Theism”相同,都是由“上帝”一词加上表示“学说”或"理论"的后 缀 ism 构成,只不过前者的“上帝”一词是拉丁文 deus,后者是希腊文 theos。从词义上说,Deism和 Theism 都是“无神论”(Atheism,由否 定前缀 a加 theism 构成)一词的反义词,都表示了对上帝存在的信 念,就此而言,这两个词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在学术使用上,除了两个词都含有上帝存在的意思外,在其他方面有很大差别。一般来 说,Deism 是非正统的宗教观点,Theism 是正统的宗教观点。由于 Deism一词的上述特点,如果直译成中文,很难与 Theism 区分开。 “理神论”不是 Deism 的直译,而是就 Deism 学说的“理性”特点而作 的转译。在国内,Deism 还被译为“自然神论”,而且这一译法比“理神 论”更常用。“自然神论”与“理神论”一样,也不是 Deism 的直译,其 中的“自然”二字应当是指当时称谓人类理性的常用术语“自然之光” ( light of nature),也可以表示这种理论与主张以“理性”为根据的 “自然宗教”(natural religion)的联系,在一定范围内,Deism 可以与 natural religion 通用。不过,“自然神论”中的“自然”二字容易使人误 解为它是一种关于“自然神”的理论,或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理论。因 此,将 Deism 译为“理神论”比译为“自然神论”更贴切。

Deism一词的原始含义与后来不同。最初提到该词的是法国加 尔文派神学家比埃尔·维雷(Pierre Viret),他在《基督教训言》(Instruction Chrétienne,1564)一书的“前言”中说;

有的人如土耳其人和犹太人一样,确实表示相信有某个神 或上帝存在,但是对于耶稣基督,对于福音书的作者和使徒的学 说关于耶稣基督所证实的一切事情,他们都认为是传说和梦 想……我听说这群人中的某些人称自己为 Deists,这是与 Atheists(无神论者)一词相反的一个新词。因为 Atheist一词指一个 否认上帝的人,所以,Deists一词意味着这些人并不否认上帝,因 为他们相信有一个上帝……而至于耶稣基督,他们不知道他 是谁。1

维雷敏锐地觉察到这些人的观点的无神论性质,他称他们是打 着基督徒旗号的“怪物”,他提醒人们注意这些人可能给基督教带来的危害。比埃尔·培尔在《历史批判辞典》中关于维雷的论述使Deism 一词传播开来。随着对基督教进行理性思考的思潮的发展,该词 被逐渐固定在近代的意义上。1706年,塞缪尔·克拉克在《论自然宗 教不可改变的责任,并论基督教启示的真理和确定性》一书中区分了 四种理神论者:第一种理神论者相信有一永恒的、无限的、独立的、理 智的上帝存在,认为他创造了世界,但并不管理世界;第二种理神论 者认为上帝不但创造了世界,而且用智慧指导世界,但同时认为上帝 不管道德之事;第三种理神论者认为上帝不但用智慧管理世界,而且 主管道德事务,但同时否认灵魂不朽和来世;第四种理神论者承认上 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道德主管者,承认上帝赋予人类的道德责任,承 认来世对善恶的赏罚,但同时认为这一切真理必须根据自然宗教的 理性原则来理解。克拉克的区分是近代哲学对理神论观点的标准区 分,它为理解英国理神论者的不同观点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参照。

英国理神论的形成和发展是17、18世纪英国宗教斗争和各种思 潮影响的结果。16世纪的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摆脱了罗马天主教会 的管制,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新教在英国的统治地位,但这些 变化并没有使英国长期以来关于教义、仪式、教会和教士行为等宗教 问题的争论归于结束,正相反,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新教各派之间的 争论仍在继续,而且愈演愈烈。随着争论的继续,思想界要求弘扬理 性,反对宗教迷信和狂热,反对教会专制和腐败行为的呼声日益高 涨。在这一过程中,理神论者明确提出信仰和思想自由的口号,反对 盲目信从权威和启示,要求把理性作为检验一切宗教原理和行为的 最终标准,成为理性主义运动中一支重要力量。

对理神论的形成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思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古代和近代的怀疑主义学说。根据怀疑主义 的原则,对宗教信条和宗教权威的怀疑是可以允许的和必须的。尤 其是培尔对宗教的怀疑和批判有十分广泛的影响。(2)宗教批判中 的理性主义思潮。其中剑桥柏拉图学派的宗教理性主义与理神论有 密切关系,两者关于理性在宗教中的作用和对古代思想的依赖(尤其 在理性自然观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洛克关于理性是宗教真理的判定者的论断,也是理神论者的重要依据。(3)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 对《圣经》的解释和批判。它为理神论者对经文的直接批判提供了榜 样和借鉴。(4)格劳秀斯、洛克等人宣扬的宗教宽容主义。宗教宽容 不但与理神论的思想自由主张是一致的,而且是理神论形成和发展 的基本的社会条件。(5)近代自然科学思想。自然科学思想与理神论 的理性主义要求有本质的一致性,自然科学的发展为理神论提供了 最有力的实证根据。反过来,理神论又是自然科学摆脱宗教神学束 缚、实现思想自由发展的方便选择。

如果说17、18世纪的理智氛围有利于英国理神论的发展,在政治 环境方面则并非如此。虽然“光荣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制 度,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性,政治生活中专制独裁的情况仍然存在, 在宗教方面尤为严重。根据政府法令,对亵渎神明者和谤毁基督教 者可以实行罚款、没收财产、监禁、不许担任公职和购买土地等处罚, 宗教法庭也有权对异教徒实行监禁。理神论者伍尔斯顿和安内特都 曾因抨击基督教而被关入监狱,前者死于狱中,后者入狱时已经 70 岁。在这种高压下,理神论者不得不以比较隐晦的方式和语言阐述 他们的观点,这形成了他们的理论风格的一个特色,也使后人在研究 他们的思想时不得不作必要的辨析。

尽管存在不同看法,一般认为,赫伯特关于宗教的五个“共同概 念”2为理神论观点奠定了基础,为对基督教的理性思考提供了一个原 则框架,因此他被称做“英国理神论之父”。通常被称做“英国第二位理 神论者”的查尔斯·布朗特(1654—1693)是赫伯特的信徒、自由思想 家。他曾经汇编了古代异教关于反灵魂不朽的论述,宣扬自然宗教的 观点。他还在霍布斯去世后的次年汇编了霍布斯关于宗教的理性主义 论述,加以推广。他还将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的第6章译成英文, 向公众推荐斯宾诺莎关于神迹的自然主义学说。他的主要著作有《理 神论者宗教概述》(A Summary Account of the Deist's Religion,1693)等。对于理神论的发展,布朗特的主要功绩是对理神论的宣传而不是 理论的阐述,理神论的真正理论家是托兰德、科林斯和丁达尔。主要由 于这三个人的贡献,英国的理神论可以被说成是一个“运动”。

理神论的反正统性质使它遭到来自宗教保守势力的反对,甚至 被当做“乔装打扮的无神论”遭到迫害,这是不奇怪的。但是对理神 论的真正打击不是来自教会和神学,而是来自哲学。理神论者认为 理性是使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赋予它以绝对的 确实性,把它当做一切真理的验证。因此在宗教上他们强调理性对 于启示的优先地位,要求将信仰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理神论者的 观点依赖于理性的绝对确实性。显然,如果理性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它就无权成为信仰的唯一支配者,理神论者的观点就不能成立。约 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威廉·劳(William Law)都从这方面 对理神论作了猛烈的批判。巴特勒认为,人的理性能力不是无限的, 它可以说明上帝的许多事情,但不能说明一切事情。在此意义上,通 过理性获得的关于上帝的知识是“或然的”,不具有绝对的确实性。 因此,理神论者完全抛开启示,只用理性来说明上帝的做法是错误 的,因为启示不但涵盖了理性知识的范围,而且具有理性所不包括的 内容,理性知识只有得到启示的补充才能成为真正确实的。他进而 指出,理神论者用来反对启示的一切论证同样可以用来反对理神论 的理性证明。威廉·劳也根据与巴特勒基本相同的观点针锋相对地 反驳了丁达尔关于理性是真理的唯一验证的观点。休谟对上帝存在 的设计论证明的批判3被认为是对理神论的最沉重打击。理神论者 认为,启示和信仰有理性的根据,它们的确实性可以用经验和推理的 方法来证明。休谟通过对设计论证明的批判得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 结论:对于上帝存在的理性证明是无效的,理性的运用不是无限的, 它不能用于超验的神学题目上。设计论证明被认为是对上帝存在的 理性证明中最完善的一种形式,休谟的批判是十分有力的,它使理神论(自然宗教)的理性基础发生了根本动摇。至18世纪下半叶,作为 一种特定思潮的英国理神论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1. 转引自 E.D.希尔《爱德华,彻伯利的赫伯特勋爵》,第23页,特维因出版社, 1987。 ↩︎
  2. 关于这五个“共同概念”请参见本书第10章“彻伯利的赫伯特”的有关论述。 ↩︎
  3. 参见本书第9章第6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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