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第一节 本章的指导思想
前
面已经指出,教育法应该符合每一种政体的原则。立法者
为全社会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如此。法律与政体原则的这种
关系全面增强了政体的动力,反之,政体原则也从法律那里
获得了新的力量。这情形犹如物理运动,作用必然随之以反作用。
下面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种政体的这种关系,首先从以美德为原
则的共和政体说起。
第二节 何为政治国家中的美德
共和国的美德很简单,那就是爱共和国。这是一种情感,而不是认
知的结果,上自元首,下至小民,人人都可以怀有这种情感。人民一旦
拥有了良好的准则,就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长久地坚持遵行。
腐败始于人民的情况极为罕见,人民由于所知不多,因而对于已经确立
的论法的精神
的东西更加热爱。
爱国导致民风敦厚,民风敦厚导致爱国。个人感情得到满足的程
度越低,对公众感情的投入程度便越高。修道士为什么如此热爱他们
的修会?恰恰因为修会令修道士无法忍受。教规剥夺了常人感情赖以
支撑的所有事物,唯一余下的便是对折磨他们的那些教规的感情。教
规越是严酷,也就是说,被教规剥夺的喜好越多,残存的喜好就越强烈。
第三节 何为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
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
等。
爱民主政体也就是爱节俭。在共和政体中,既然人人享有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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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奉行节俭时,这种情形才有可能。
幸福和好处,那就应该享有同样的愉悦,怀有同样的希望。只有当人们
在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爱使得人们只有一种雄心、一个愿望,只
追求一种幸福,那就是在为国家服务这一点上超过其他公民。每个公
民为国家提供的服务不可能完全相等,但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同样地为
国家服务。公民对国家所负的巨债是与生俱来的,永远不可能还清。
因此,在民主政体中,煊赫来自平等原则。虽然在某些时候,在某
些杰出的贡献或超人的才能面前,平等似乎不复存在。
由于爱节俭,占有欲受到了抑制,人们所关心的是获得家庭之必
需,其余归属国家。财富带来权力,但是,一个公民不能为了一己之利
而使用这种权力,否则就不平等。财富也带来欢乐,但是,一个公民也
不能单独享受这些欢乐,否则同样会损害平等。
因此,在优良的民主政体中,例如雅典和罗马,倡导家庭节俭为公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共开支敞开了大门。于是,富足与豪华源自节俭本身。恰如宗教要求
人们用洁净的手将祭品奉献给神明,法律要求人们养成节俭的风气,以
便为国家作出贡献。
才能不出众,家道不富庶,这是许多人明智而愉快的重要原因。一
个以其法律培养出众多平庸之辈的共和国,如果拥有大批聪明人,这个
共和国一定会以明智的方法施政,如果拥有大批幸福的人,这个共和国
一定很幸福。
第四节 如何唤起对平等和节俭的爱
在一个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的社会里,平等和节俭本身就能激
发人们对它们的爱。
在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不但无人向往平等,而且连这种念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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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在那里,人人都指望自己能高人一头,地位卑微的人渴望着
改变境遇,有朝一日能成为别人的主子。
节俭与此同理。只有以节俭为乐,才能爱节俭,被逸乐腐蚀的人不
可能喜爱节俭的生活。如果这些人居然喜爱节俭,而且既自然又司空
见惯,那么,阿尔基比亚德①就不会饮誉世界了。那些嫉妒或羡慕他人
奢华的人也不会爱节俭,他们眼里只有阔佬和与他们自己一样的穷汉,
他们憎恶贫困,却不喜欢也不知道贫困的尽头在何处。
所以,下面这项准则非常正确:为了让共和国里的人们热爱平等和
节俭,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
① 阿尔基比亚德(Alcibiades,约前 450—约前 404),雅典将军和政治
家。——译者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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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
应如何确立平等
莱库古和罗慕洛斯①等古代立法家主张平分土地。这种措施只能
在新的共和国创立时采取;可以采取这种措施的另一种情况则是:现存
的共和国已经腐败不堪,人心强烈思变,走投无路的穷人们不得不寻求
弃旧图新的途径,富人出于无奈被迫接受这种措施。
立法者在分配土地时,如果不制定法律维护土地分配的结果,新的
制度必然是短命的,不平等就会利用法律的疏漏乘虚而入,共和国也就
行将覆亡了。
因此,为了确立平等,就必须制定法规,用以制约陪嫁、捐赠、继承
和遗嘱以及一切契约方式。因为,如果赠与者和受赠者可以随心所欲
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基本法的秩序就会被个人意志扰乱。
梭伦准许没有男嗣的雅典人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馈赠给他所
指定的任何人②。这种做法违背了古代的法律。古法规定,财产应该
留在立遗嘱人的家族中。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梭伦自己制定的法律③,
因为,他曾经采用废除债务的方法来确立平等。
对于民主政体来说,禁止继承双份遗产的法律确是一部好法律④。
① 罗慕洛斯(Romulus,约前 753—约前715),传说中的罗马缔造者和第一位
国王。——译者
② 普鲁塔克,《梭伦传》。
③ 普鲁塔克,《梭伦传》。
④ 科林斯的菲洛劳斯在雅典(应为底比斯。——译者)立法,规定土地份额
与继承数量应永远相同。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节。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追根溯源,这部法律来自公民的土地和财产均分制。该法不允许一人
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规定女继承人必须嫁给血缘最近的亲属的法律,出自同一渊源。
犹太人在采用均分制后作出了这种法律规定。柏拉图在均分制的基础
上制定法律,因而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①,先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有同
样的规定。
雅典有一部法律,我不知道是否已经有人把握其精神。该法允许
娶同父异母的姐妹为妻,但不准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②。这种习俗
源自各共和国,因为,依据共和国的精神,一人不得占有两份土地,也不
得继承两份遗产。一个男子娶同父异母的姐妹后,只可能获得其父的
遗产。但是,如果这个男子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这个姐妹就有可能
因其父没有男嗣而获得遗产,在这种情况下,与这位姐妹结婚的男子便
成了两份遗产的继承人。
但愿没有人会用菲洛③的话来反驳我。菲洛曾说,雅典人可以娶
同父异母的姐妹,而斯巴达人则可以娶同母异父的姐妹,但不能娶同父
异母的姐妹。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④中读到,在斯巴达,一个女子如果
嫁给她的兄弟,她可以获得这位兄弟所继承的遗产中的一半作为陪嫁。
很显然,制定此项法律旨在防止前项法律的不良后果。把兄弟所获遗
产的一半作为姐妹的陪嫁,目的是防止姐妹家的财产转移到兄弟家去。
① 柏拉图,《理想国》,第八卷。
② 科纳留斯·尼波斯在《序言》中说,这种习俗很古老,亚伯拉罕谈到萨拉时
说:“她是我的妹子,我与她是同父异母。”(《圣经·创世记》,第二十章,第十二
节。——译者)各民族过去制定类似法律时,所依据的是同一理由。
③ 菲洛(Philon,约前 20—55),希腊的犹太人哲学家。——译者
④ 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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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塞涅卡在提及娶自己的姐妹为妻的西拉奴斯时说①,在雅典,娶姐
妹为妻受到限制,但在亚历山大里亚却是普遍准许的。在一人治国的
政体中,几乎不存在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
在民主政体中,有一项良好的法律被用来维持这种土地分割制度,
这项法律规定,有若干子女的父亲应从中选择一人作为继承人②,并将
此人的子女分赠给无子女的人收养,从而使公民的数量与土地份额始
终保持一致。
卡尔西冬的费勒亚斯③为财富不均的共和国提出了一个平均财富
的设想:富人嫁女给穷人时应提供陪嫁,但不得接受穷人嫁女时的陪
嫁;穷人嫁女时可以接受聘礼,但无需准备陪嫁。但据我所知,没有一
个共和国实行过这种办法。这种办法使公民们受到不同的待遇,而且
差异惊人,致使他们憎恨立法者试图通过这种办法达到的平等。对于
想要达到的目的,法律有时候以不采用过于直接的办法为宜。
实实在在的平等虽然是民主国家的灵魂,但是,确立这种平等绝非
易事,所以,在这方面的要求不宜一丝不苟。只需确定一项能把贫富差
别缩小或固定在某一程度的分级制度④就可以了。然后借助专项法律
向富人征税,同时减轻穷人的负担,从而消除不平等。只有中等程度的
富人能够提供或接受这种补偿措施,因为,在腰缠万贯的富人看来,凡
是不能给他们带来权力和荣宠的东西,都是对他们的侮辱。
民主政体下的一切不平等都源自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原则本
① 塞涅卡在《克劳狄之死》中写道,雅典准许与半姐妹结婚,亚历山大里亚则
准许与全姐妹结婚。
② 柏拉图也制定过类似的法律,见《法篇》,第三卷。
③ 亚里士多德,《政治篇》,第十二卷,第七节。
④ 梭伦主张分为四级:谷物和现金收入达到500米纳者为第一级;收入达到
300米纳、养得起一匹马者为第二级,收入达到 200米纳者为第三级,所有依靠体
力劳动为生者为第四级。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身。例如,人们担心民主政体下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那些需要不停地
工作才能维持生计的人担任公职后,会因此而陷入贫困或疏于公务;工
匠们可能会趾高气扬;获得自由的奴隶太多,以至于会在气势上压倒原
有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的平等,就可能为了维
护民主而不复存在。但是,消失的仅仅是表面的平等。因为,一个因担
任公职而家道中落的人,其家境可能逊于其他公民,而此人若因此而不
得不疏于公务,其他公民的境况则可能因此而比他更糟。
第六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保持节俭
在一个优良的民主政体中,土地不仅要均分,还要像罗马人那样把
土地分割成小块。库里乌斯①对他的士兵们说:“一个公民若是觉得足
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太少,神会不高兴的。”②
俭朴凭借财富的平等而得以保持,而财富的平等也借助俭朴而得
以保持。二者虽然不同,但彼此紧密相关,互为依存,互为因果,在民主
政体下,二者若缺其一,另一个也就不复存在。
民主政体的基础如果是商贸,一些人就可能拥有巨额财产,而民风
并不因此而败坏,这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
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只要商贸精神存在,
它所产生的财富就不会有任何恶果。商贸精神若因财富过多而遭致破
坏,恶果便会产生,过去从未察觉的因不平等而产生的纷乱会突然出现
① 库里乌斯(Curius,前3世纪),罗马将军,以无私精神著称。——译者
② 士兵们要求获得更多的被征服的土地。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古代君
王和将军传略》。
61昭
论法的精神
在人们眼前。
想要保持商贸精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公民都亲自经商,独
尊商贸精神,不受其他精神干扰;所有的法律都应鼓励商贸精神,随着
财富因商贸而日渐增多,法律应对财富进行分配,俾使每个贫穷的公民
都能过上宽裕的日子,与别人一样劳动;法律还应使每个富有的公民生
活在小康之中,必须凭借自己的劳动方能守业或创业。
在经商的共和国里,把父亲的财产均分给每一个子女,这不失为一
项良法。这样一来,无论父亲如何富甲天下,子女们必然不如父亲富
有,他们因而就不会恣意奢华,而会像他们的父亲当年那样勤奋经营。
我在这里说的仅仅是经商的共和国,不经商的共和国另当别论,立法者
会另行制定法规①。
希腊有两类共和国,一类从事征战,如斯巴达,另一类经营商贸,如
雅典。前者希望公民们无所事事,后者则设法激励公民们热爱劳动。
梭伦视游手好闲为犯罪,他要求每个公民说明自己的谋生手段。不错,
在一个优良的共和国里,个人的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为限;人人应该拥
有生活必需,因为不然的话,谁能提供?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土地均分制不可能在所有民主政体中实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制
度是不可行和危险的,甚至会对基本制度形成冲击。极端的道路并不
总是非走不可的。土地均分制之所以被民主政体采用,为的是保存民
风;如果发现这种制度在民主国家里行不通,那就应当采用其他方法。
① 这些法规应对女子的陪嫁多加限制。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如果能建立起一个堪称民风楷模的固定机构,那么,只有在年龄、
品德、地位和业绩诸方面都备受尊敬的人方能进入元老院。在公众面
前宛如神明的元老院成员们,能激发人们的感情,并使之渗透到每一个
家庭。
元老院尤其应该守护原有的法制,并让人民和官吏永不背离。
保持旧有的习俗非常有利于民风。腐化的人民极少可能办成大
事,他们几乎从未建立过社会,建造过城市,制定过法律。反之,民风朴
实无华的人民建树颇多。所以,提醒人们不忘古训往往能促成美德的
回归。
此外,如果发生了革命,建立了新的政体,那只能是经历了无数艰
难困苦后的结果,依仗懒散和腐化的民风是不能成功的。革命者希望
人民分享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个愿望很难实现。
旧机制往往能发挥纠偏作用,而新机制则往往会带来一些弊端。一个
政府在它存续的漫长岁月中,不知不觉地沿着下坡路走向腐败,若要重
回良性轨道,那就非得付出巨大努力不可。
前面提到的元老院的成员应该终身任职还是有一定的任期,有人
对此犹豫不定。毫无疑问,他们应该终身任职,就像罗马①、斯巴达②,
甚至雅典那样。我们所说的雅典元老院每三个月更换一届,而雅典最
高法院的成员则作为永久的典范终身任职。我们不应将这两者混为一
谈。
所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想让元老院成为民风的
① 罗马的官吏任期一年,元老院的成员终身任职。
② 色诺芬在《斯巴达政制》第十章第一、二节中写道,莱库古主张元老院成员
从年长者中选出,这样,即使行将就木,他们也不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此外,他
主张由老年人来评判年轻人的勇气,这样,老年人的年龄就比年轻人的活力更显
荣耀。
63论法的精神
楷模,也就是民风的保管所,它的成员应该终身任职。如果仅仅为了处
理事务而设立元老院,它的成员就无需终身任职。
亚里士多德说,精神就像躯体一样也会衰老。如果只有一个官吏,
他的说法是对的,如果有一个元老院,这个说法就不对了。
在雅典,除了刑事法庭之外,还有民风保护官和法律保护官①。在
斯巴达,所有老人都是监察官。在罗马,有两名专职监察官。元老院监
督人民,监察官就应监督人民和元老院。监察官应该在共和国中重建
一切业已腐败的东西,警告怠惰,谴责玩忽职守,纠正错误,一如法律惩
治罪行。
罗马法为维护民风纯净,要求公开指控通奸行为,此项规定值得称
赞,它既警示了妇女,也警示了那些负有监督妇女之责的人。
维护民风的最佳途径是长幼有序,幼者对老者言听计从,这样一
来,幼者受到尊老的约束,老者则受到自重自爱的约束。
公民如能绝对听命于官吏,法律便能发挥最大的效力。色诺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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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库古特别强调公民服从法律,这就是斯巴达有别于其他城邦的最大
差异:官吏一声召唤,公民们就赶紧跑过去。可是在雅典,某个富人若
是被人说成受官吏支配,他就会感到极度痛苦”②。
父权对于维护民风也很有效。前面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不存在
其他政体下的那种令人望而生畏的权威,因此,法律就应该用一种权威
填补这种空缺,这便是父权。
在罗马,父亲对儿子有生杀之权③。在斯巴达,每个父亲都有权教
① 最高法院本身也要接受监督。
② 色诺芬,《斯巴达政制》,第八章。
③ 我们在罗马历史上看到,行使这种权力对共和国非常有利。我要说的仅
限于最腐化时期。奥鲁斯·伏尔维乌斯已经上路去找卡迪利纳,其父把他召回后
处死。另一些公民也做了同样的事。见狄奥,《罗马史》。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训别人的子女。
在罗马,父权随着共和国覆灭而消亡。君主政体并不需要纯净的
民风,只要求人人生活在官吏的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使年轻人习惯于依附和从命,把未成年期定得很长。
我们沿用这个规定也许是个错误,因为在君主政体下不需要这么多的
约束。
在共和国中,由于子女对父亲绝对服从,因而有可能像罗马那样,
要求父亲终身掌管子女的钱财。不过,这不是君主政体的精神。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
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贵族政体下的人民如果具备美德,就能大体上享受平民政体下的
福祉,国家也将会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体下,人们拥有的财富多寡
悬殊,美德比较罕见。因此,法律应该不遗余力地鼓励宽和精神,设法
重建由于国家体制而必然失去的平等。
在贵族政体下,宽和就是所谓的美德,犹如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
神。
如果说,萦绕着君主们的奢华和壮丽是他们的权力的一部分,那
么,贵族们的力量则在于举止的谦逊与朴实①。如果他们不刻意显现
自己的尊贵,与平民交融在一起,与平民穿同样的服装,让平民分享他
① 如今的威尼斯人都很知趣。曾有一位威尼斯贵族和一个“大陆”上的绅士
因争夺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争执,威尼斯人就此作出的决定认为,在威尼斯境外,
威尼斯贵族与其他公民相比,不享受任何优先权。
下
65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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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快活,平民就会忘却自己的卑微。
每一种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所以,贵族政体不应具有君主政体
的性质和原则。除了群体的特权之外,贵族们不应再拥有个人的特权,
否则,贵族政体就具有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了。所以,特权应该归属
元老院,而贵族应该只是受人尊敬而已。
贵族政体有两个主要的纷乱之源。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极端
不平等;二是统治集团的成员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导致
怨恨和嫉妒,法律应该加以预防或制止。
第一种不平等主要出现在如下情况下:显贵们的特权之所以令人
觉得荣耀,恰恰因为这些特权令平民感到羞耻。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
联姻的法律便是一例①,此项规定的唯一后果就是促使贵族们更加傲
慢,更加可憎。正因为如此,保民官们便利用这一点来增强其演说的魅
力。
另一种不平等表现为公民们缴纳捐税的条件不同。这种区别表现
在四个方面;首先,贵族有不缴捐税的特权,其次是贵族可以弄虚作假
逃避捐税②,再次是贵族以担任公职所获酬金或薪俸为名索回所缴捐
税,最后,贵族把平民变成附庸,进而分享向平民收取的捐税。最后这
种情况比较罕见,出现这种情况的贵族政体是苛政之最。
罗马向贵族政体倾斜时,很好地避免了这些弊端。官吏不领薪俸,
共和国的政要们不仅照样纳税,而且多于其他人,有时甚至只有他们纳
税。他们不瓜分国家的收入,不但如此,他们还把自己从国库领取以及
运气给他们带来的钱财,悉数交给平民,以此来换取人们对他们所享有
① 罗马的十人团把这条规定放在最后两表中。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记》,第十章。
② 犹如当今的一些贵族。对国家的削弱之甚莫过于此。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的荣誉的原谅①。
把财富分发给民众,这在民主政体下会产生恶劣的后果,但在贵族
政体下却会产生相当良好的后果;这是一条基本规律。前者使民众丧
失公民精神,后者促使民众重铸公民精神。
如果不把国家的财富分发给人民,那就应该让他们知道,国家的收
入得到了良好的管理,人民若能亲眼看到国家的财富,就等于在某种程
度上享用了这些财富。陈列在威尼斯的那条金链②,罗马历次凯旋式
上展示的那些财宝,收藏在农神庙里的珍宝,无一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
财富。
贵族政体下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贵族不纳税。罗马的一等贵族将此
事交给二等贵族办理,自己从不参与;纵然如此,后来依然产生了不少
麻烦。在贵族政体下,贵族如果征税,所有人就会受公务人员的摆布,
而且没有高一级的法院去纠正他们。奉命革除流弊的那些人就会像专
制政体下的君主那样,随心所欲地没收任何人的财产。
用不了多久,这种不义之财就会被视为家产,在贪婪之心的驱使
下,巧取豪夺的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结果是包税费锐减③,国家收入
日渐枯竭。有一些国家并无重大败绩,却因上述缘由而变得不堪一击,
令邻国大感意外,国人莫名惊诧。
法律还应禁止贵族经商,因为,具有这种身份的商人难免大搞各种
各样的垄断。商业是地位平等的人们所从事的职业,在所有专制国家
中,最糟糕的就是那些国王经商的国家。
① 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四卷中关于罗得人在这方面是如何行事的叙
述。
② 这是一条巨大的金链,每逢节庆才向公众展示。——译者
③ 即包税人向国家交付的承包费价格降低了。——译者
67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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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的法律禁止贵族经商①,因为,即使他们规规矩矩,盈利也
会高得令人咋舌。
法律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促使贵族给人民以公正。法律倘若
尚未设立保民官,法律就应起到保民官的作用。
任何妨碍执法的包庇行为都会败坏贵族政体;到了那时,离暴君政
体也就不远了。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应狠刹统治者的骄横。应该设置一个短期的或
长期的官职,用以震慑贵族,例如斯巴达的督察官、威尼斯的国家审理
官,这类官吏执法时不受任何程序的约束。这样的政府需要强大的推
动力。威尼斯有一只张着大嘴的石兽,任何人都可以把揭发信投入其
中②。你也许会说,这就是张得大大的暴政的嘴。
这种暴戾的官吏类似民主政体下的监察官,就其性质而言,民主政
体下的监察官也是独立行使职权的。事实上,监察官绝对不应因他们
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而受到法律追究;绝不应该使他们气馁,而应给予
他们信任。罗马人做得很好,他们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官吏③对自己的
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唯有监察官不在此列④。
贵族政体下有两件坏事,一是贵族太穷,一是贵族的财富太多。为
了防止他们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应该督促他们及早偿还债务,为了防
止他们暴富,应该采取一些巧妙和难以察觉的措施,而不要诉诸没收财
产、施行均地法、废除债务等必将带来无穷后患的办法。
① 阿姆洛·德·拉·乌赛(Amelot de la Houssaye),《威尼斯政府史》,第三
部分。克劳狄法禁止元老院成员拥有载重 40桶以上的船只。见狄特-李维,《古
代罗马史》,第二十一章。
② 告发人可以将揭发信投入石兽口中。
③ 监察官甚至不得过问同僚的工作。监察官各做各的记录,不必征求同僚
的意见。否则,监察也就形同虚设了。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六十九章。
④ 在雅典,税务官让所有官吏都要汇报工作,唯独他自己不作任何汇报。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法律应该废除在贵族中实行的长子继承制①,以便通过对遗产的
持续分割,使贵族们的财产始终不相上下。
绝不应该实行继承人替代制②、家族财产赎回制③、长子优先制等
等。君主政体下为延续大家族的显赫而采用的一切措施,在君主政体
下均不可采用④。
法律消除了各个家族的差距后,这些家族应该保持团结。贵族间
的纠纷应该迅速得到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就会变成家族间的纠
纷。仲裁官既可防止产生争讼,也可对争讼作出仲裁。
最后,有些家族以其尊贵和出身略胜一筹为由,自诩比其他家族更
为煊赫,法律绝对不应予以支持;这种虚荣心应被视为一些人的心胸狭
窄。
只要看一看斯巴达就行了。人们将会看到,那里的督察官是如何
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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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
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君主政体的原则既然是荣宠,法律就应该适应荣宠这个原则。
为此,法律应该尽力支持贵族,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荣宠既是贵族
① 威尼斯就实行长子继承制。见阿姆洛·德·拉·乌塞,《威尼斯政府史》,
第 30—31 页。
② 法定继承人如因故不能行使继承权,可指定另一人继承。——译者
③ 死者生前在交易中出售的财物,继承人可在其死后的一定期限内作为遗
产以原价赎回。——译者
④ 某些贵族政体所追求的,与其说是维护国家,毋宁说是维护贵族。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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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父,又是贵族之子。
法律应使贵族世袭,目的不是使之成为君主的权力和平民的弱点
之间的阻隔,而是使之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
继承人替代制虽然不适用于其他政体,但因能将财产保留在家族
中,故而对于君主政体十分有用。
遗产赎回制能使贵族家庭重新获得因某位亲属的挥霍而丧失的土
地。
贵族的土地应该如同贵族本身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其王
国的尊严密不可分,贵族的尊严与其采地的尊严同样密不可分。
这些特权均为贵族所独享,不得交由平民享用,除非有意冲击政体
原则并削弱贵族和平民的力量。
继承人替代制妨碍贸易,遗产赎回制则会诱发许许多多不得不
打的官司。在王国范围内出售的地产,至少应在一年之中处于某种
无主状态①。附着于采邑的特权产生一种权力,对于容忍这些特权
存在的人来说,这种权力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这就是贵族带来的麻
烦。不过,若与贵族的总体效用相比,这些麻烦也就算不得什么了。
但是,如果把这些特权交给平民的话,政体的所有原则都会无谓地遭
到破坏。
在君主国里,可以允许一个人把他的绝大部分财产留给子女中的
一个;甚至可以说,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里才是适宜的。
法律应该促进君主政体下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②,以便让臣民在
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其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① 行使遗产赎回权的期限为一年零一天。——译者
② 君主政体只允许平民从事贸易,参见《商业与商人法典》第3 条,这部法典
十分合情合理。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法律应该整饬征收税赋的方式,以免税赋的征收方式比税赋本身
更令人难以忍受。
税收沉重致使人民劳苦,劳苦造成疲惫,疲惫导致怠惰。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迅捷
君主政体较之共和政体有一大优点:由于一人主事,因而施政较
为迅捷。然而,迅捷可能蜕变为草率,所以,法律应该使之放慢速度。
法律不仅应该发挥政体性质的优势,还应矫正政体性质可能引发的
弊病。
枢机主教黎塞留①认为,棘手的集会结社将会给所有事情造成困
难,所以,在君主国里应设法避免。专制主义若不在此公心中,必定在
他头脑中。
对于执掌法律的机构来说,最佳的臣服便是持重稳当,不急不躁,
处理君主的事务时深思熟虑;如果侍臣缺少法律知识,国务会议办事轻
率匆促,那就难以做到深思熟虑②。
假如,对于那些无比骁勇、无限忠诚的臣下,国王仅凭一己的旨意
就无节制地大肆褒奖,官吏们纵然有意拖延,一再劝谏乃至苦苦恳求,
依然不能遏止君主的美德日渐沦丧,那么,世界上那个最完美的君主
国③将会变成什么样呢?
① 参阅其《政治遗嘱》。
② 塔西佗在《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二章中写道:“在蛮族看来,拖沓是奴性
的表现,迅捷则是王者的风范。”
③ 此处暗指法兰西王国。——译者
717
论法的精神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有一大优点。君主政体中的君主之下,有
若干等级与政制休戚与共,这是政体的性质使然,所以,国家较为稳定,
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的人身较为安全。
西塞罗①认为,罗马因设立保民官而拯救了共和国。他说:“事实
上,民众若是群龙无首,这股力量就更加可怕。首领知道自己肩负的责
任,所以会认真思考;可是民众一旦群情激昂,就全然不知道自己正在
纵身深渊。”这种想法也适用于专制国家和君主国家,前者是一群没有
保民官的民众,而后者则可以说是一群有保民官的民众。
事实上我们到处都看到,在专制政体下发生动乱时,无人领导的乌
合之众总是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把混乱推向极端。在君主
政体下,过激的行为极为罕见。首领们有所顾忌,他们害怕被抛弃;依
附的中间势力②不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一个国家的各个等级
全都彻底腐败的情形很少见。君主十分珍视这些等级,谋乱者既没有
颠覆国家的意愿,也没有颠覆国家的期望,所以,他们既不能也不想推
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和权威兼备的人就出来收拾局面,双方趋向缓
和,共同作出安排,各自纠正错误,法律于是恢复效力,重新得到尊重。
① 西塞罗,《法律》,第三章,第十节。他写道:“保民官的权利过大吗?谁说
不呢?可是民众的力量更加强大而暴烈,只是因为他们拥有首领,有时才显得不
那么可怕。首领深思熟虑后才行动,而亢奋中的民众则不知道自己所面临的险
境。”
② 请看本书第二章第四节第一个脚注。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所以,在我国全部历史上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反之,在专制国家
的历史上,革命屡屡发生却从未爆发内战。
撰写某些国家的内战史乃至煽动这些内战的人,都充分地证明,君
主为换取服务而赋予某些等级的权威,极少为这些等级所怀疑,即使在
他们迷失方向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寻求法律和恪尽义务,并设法缓和谋
乱者的亢奋和狂躁,而不是为其所用①。
枢机主教黎塞留可能觉得自己贬损国家的各个等级过了头,为了
支持国家,他便求助于君主及其臣属的美德②。但是,他对他们的要求
太多了,事实上,只有天使才可能具有他所要求的那种专注、聪慧、坚定
和知识。在君主政体消失之前,我们恐怕不能对拥有这样的君主和臣
属抱有期望。
与那些既没有规章又没有领袖,终日在森林里游荡的民众相比,生
活在良好治理下的民众更加幸福。同样,与无以控制民心和己心的专
制君主相比,在国家基本法下生活的君主更加幸福。
73
第十二节 续前题
在专制国家里是找不到宽宏大量的,君主本人不具备的伟大品质,
他的国家是不可能拥有的,因为在他那里无荣耀可言。
在君主国家里,我们看到的是臣属簇拥着君主,君主则以其光辉映
照臣属;可以说,由于人人都占有更大空间,因而可以展示其品德,赋予
心灵以伟大,而不是放任。
① 枢机主教雷斯(Cardinal de Retz)的回忆录及其他历史著作。
②《政治遗嘱》。论法的精神
第十三节 什么是专制主义
路易斯安那的蛮人想要果子的时候,就把果树从根部砍倒,然后采
摘①。这就是专制政体。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
74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不过,对于那些怯懦、愚昧和委靡的民族
来说,法律无需很多。
在那里,有两三个概念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新概念。驯兽时切忌
更换主人、课程和姿态,要让牲畜牢牢记住的只是两三个手势,无需更
多。
深居宫中的君主若想摆脱他那淫逸的生活,把他幽闭在宫中的那
些人就会不高兴,他们不能容忍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到他人手中。所
以,君主很少亲自作战,而且也不大敢于放手让他的武将们去作战。
这样一位在宫中习惯于无人违抗的君主,遇到有人手持武器进行
反抗时,他就会勃然大怒,通常就会因愤恨而诉诸报复,况且,他不可能
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光荣。在那里进行的战争因而必然狂暴而粗野,万
民法在那里的作用范围就会比别处小得多。
这样的君主毛病太多,他与生俱来的愚蠢如果暴露在光天化日之
①《耶稣会士书简集》,第二辑,第315页。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下,就会更加令人害怕。他深藏在宫中,无人知道他究竟如何。好在治
理这种国家里的人,只需要一个虚名就足矣。
驻跸在宾杰里的查理二世①发觉瑞典元老院里有人反对他,遂写
信给他们,声称将要寄回一只靴子去替他理政。这只靴子将会像一位
专制国王那样治理国家。
君主若当了俘虏,就被视为已经死亡,另一个君主于是登上王位。
被俘君主所签订的条约统统无效,他的继任者不会予以承认。事实上,
由于君主既是君主,又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时,
便什么都不是了。如果不把他视为已经死亡,国家就将不复存在。
土耳其人之所以决定与彼得一世②单独媾和,最重要的原因是俄
罗斯人告诉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经另立国王了③。
保存国家其实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或者说只是保存君主的宫禁
而已。凡是不对宫禁直接构成威胁的事,那些无知、自负而又抱有成见
的人一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至于事态的后续发展,他们既跟不上也
不能预见,甚至连想都不会去想。政治的活力和法律在那里都很有限,
政治管理简单得与民事管理相同④。
一切努力都在于使政治和民事管理与家事管理趋于一致,使国家
的官吏与君主后宫的官吏没有区别。
这样一个四周都是沙漠的国家如果可以自视为世界上唯一的国
家,不与被它视为蛮夷的民族为邻,那么它就处于最佳境况之中了。鉴
于无法指望军队,毁坏一部分国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专制政体的原
① 瑞典国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1682—1718),1713年与土耳其作战时驻在
摩尔达维亚的宾杰里。——译者
② 俄国沙皇,世称彼得大帝。——译者
③ 见普芬道夫的《通史》中论述瑞典部分的第十节。
④ 据沙尔丹说,波斯没有大臣会议。
7576
论法的精神
则是畏惧,而这个原则的目的是安定;但是,安定绝不是太平,而是敌人
即将占领的那些城市的缄默。
由于实力不在国家而在创立了国家的军队手中,所以,要保卫国家
就必须保存军队。可是,对于君主来说,军队却是可怕的。怎样才能兼
顾国家的安全和君主的人身安全呢?
我请大家注意,莫斯科公国政府为摆脱专制政体,付出了多么巨大
的艰辛,因为,这种政体对于人民固然是一种重负,对于政府而言更是
如此。于是,一些主力部队解散了,刑罚减轻了,法院建立起来了,法律
开始为人们所了解,民众得到了教育。然而,还有一些特殊原因可能会
把这个政府拖入它试图逃脱的苦难之中。
宗教在这些国家里的影响大于任何其他国家,它是添加在已有的
畏惧之上的又一种畏惧。在那些伊斯兰帝国里,民众对于君主的巨大
敬畏部分源自宗教。
使土耳其的政制得到某些纠正的是宗教。那里的臣民关爱国家的
光荣和伟大并非出于他们对荣宠的追求,而是基于宗教的力量和原则。
倘若有一个君主自行宣布拥有所有土地,并且自称是所有臣民的
遗产继承人,那么,这个国家绝对是作茧自缚最甚的专制国家。农耕因
此而废弛,如果这位君主还经营贸易的话,各种各样的产业都将衰败。
在这些国家里,什么也不修复,什么也不改善,盖房子仅仅为了遮
风避雨①,既不挖沟,也不栽树,向土地索取一切,却不予以任何回馈。
于是,处处杂草丛生,满目都是荒漠。
你是否认为,取消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制的法律,将会削弱大人
物们的悭吝和贪婪?不会,这样反而会刺激他们的悭吝和贪婪。他们
会无所不用其极,因为他们以为,他们能够拥有的只剩下黄金和白银
① 参阅里科(Ricaut),《奥斯曼帝国史》,1678年版,第196 页。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了,而黄金和白银是既可偷盗又可藏匿的。
为了不至于丧失一切,一种有效的办法是,借助某些习俗去抑制君
主的贪婪。比如,土耳其的君主通常满足于获取民众遗产的百分之
三①;可是,他把大部分土地赐给了他可以随意支配的军队,他可以把
帝国所有官吏的遗产据为己有,他可以将死而无男嗣者的财产收入囊
中,而死者的女儿们则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用益权,这样一来,国家大
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就处于不确定状态。
万丹国②的法律规定③,国王取得臣民的遗产中甚至包括死者的妻
子、儿女和房屋。为了逃避法律中这条残忍的规定,民众不得不让子女
在八岁、九岁或十岁甚至更年幼时就结婚,以免成为父亲遗产中倒霉的
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里,王位继承没有一定之规,君主可以从家族
内或家族外挑选王位继承人。即使确立了长子继位制也是徒然,君主
依然可以另选一人继承王位。王位继承人由国王或大臣宣布,有时则
因内战而成为既成事实。所以,这种国家就比君主国多了一种分崩离
析的原因。
王族的每一位王子有同样可能被选为继位人,所以登上王位的王
子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迫害自己的兄弟,或是把他们统统绞死,例如
在土耳其;或是把他们的眼睛弄瞎,例如在波斯;或是把他们整成疯子,
例如在莫卧儿。如果不采取此类预防措施,例如在摩洛哥,每当王位空
① 见圣乔治(Saint-Georges)在《斯巴达的过去和现在》中关于土耳其人遗产
继承的记述。又见里科,《奥斯曼帝国史》。
② 万丹(Bantam),爪哇岛上的一个小王国,17世纪末被荷兰侵占。——译者
③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勃固国(缅甸的一个古
国。——译者)的法律不那么严苛,死者如有子女,国王只取其遗产的三分之二。
见同书,第三卷,第1 页。
77论法的精神
A
78
缺时,可怕的内战便接踵而来。
依照莫斯科公国宪法①,沙皇可以从皇室或皇室之外选定继位者。
这种帝位继承制引发了无数次革命,使得帝位极不稳定,这种做法与随
心所欲地指定皇位继承人毫无差异。由于君主的继承序列是民众最应
知道的事情之一,所以最佳的办法就是以最明显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世
系和排行。这种办法可以杜绝不当的图谋,抑制野心,这样一来,无须
再让懦弱的君主为继位问题而一筹莫展,也不必再让临终的君主开口
说话了。
王位继承制一旦由基本法确立,能继承王位的就只有一位王子,他
的兄弟们不拥有与他争夺王位的任何事实上或表面上的权利,无法编
造父王的旨意并使之生效。因此,国王的兄弟就如同任何一位臣民那
样,消除了被捕或被杀之虞。
但是在专制国家里,君主的兄弟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
出于谨慎的考虑,必得把他们囚禁起来。在伊斯兰国家里尤其如此,因
为在那里,宗教把胜利和成功视为真主的裁决;所以,在那里谁也不是
法律上的君主,而只有事实上的君主。
在某些国家里,王子们知道,他们若不能继承王位,不是被杀就是
被囚,所以他们的野心远远大于我们的王子。在我们这里,不能继承王
位的王子纵然不能使自己的野心得到满足,至少也许还可以让自己那
些并不过分的愿望得到满足。
专制国家的君主总是败坏婚姻制度,通常拥有妻妾多人,这种情况
尤以专制主义已经司空见惯的那些亚洲国家为甚。他们的子女太多,
无法给予子女以父爱,众多的王子彼此之间也没有手足情谊可言。
在位的王族就像国家一样,自身太弱,首领太强,看起来硕大无朋,
① 见该国的多部宪法,尤其是1711年宪法。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实际上却什么也不是。阿塔薛西斯①杀死了他的所有儿子,因为他们
谋反;五十个儿子一起阴谋推翻父亲,这似乎不大可能。据说,他们谋
反的原因是父亲不愿将妃子让给其长子,这似乎更不可能。我们宁可
相信,这是东方常见的后宫阴谋。后宫是虚假、恶毒和奸诈在浓重的黑
暗笼罩之下无声无息地作祟的场所。年迈的君主昏庸日甚,他其实是
宫中第一号囚徒。
说了这么多之后,人类的天性似乎将会不断地起而反对专制政体。
可是,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依然屈从于专制政
体之下。这不难理解。想要组成一个宽和的政府,就必须整合各种权
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
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件杰作,偶然性很难成就
它,审慎也很难成就它。反之,专制政体则是一目了然,无论在何地,它
都一模一样,只要有愿望就能把它建立起来,所以这件事谁都能干。
79
第十五节 续前题
统治炎热地区的通常是专制政体,在那里,情欲较早萌动,也较早
得到缓解②,智力发展也较早,挥霍财产的危险较小,出人头地不那么
容易,年轻人深居简出,彼此很少交往。那里的人早早结婚,比我们欧
洲人成年得早。土耳其人十五岁就算成年③。
在那里,财产不能转让。在这样一个谁的财产也没有保障的政体
① 见查士丁(Justin),《腓力史摘要》。
[阿塔薛西斯(Artaxerxes),波斯国王。——译者]
② 见本书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③ 见拉吉耶梯也尔(La Guilletiere)。《新旧斯巴达》,第 463 页。80
论法的精神
下,人们对自身的关注甚于对财产的关注。
在宽和的政体下,财产当然可以转让①,在共和国里尤其如此,首
先因为大家都相信,公民都是讲诚信的,其次因为共和政体激发了人的
宽厚精神,而这种政体又是人人自愿投身于其中的。
当年罗马共和国立法者们如若确立了财产转让制度②,就不会发
生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不至于经受那些灾祸之险和救援之难。
在专制国家里,由于贫穷和财产的不确定性,放款收利就大行其
道,风险越大,利息越高。贫困从四面八方向这些不幸的国家袭来,人
们一贫如洗,甚至于借贷无门。
因此之故,商人无法在那里做大生意,只能混日子。倘若购进大批
货物,赢利尚不足以支付利息。所以,那里几乎没有什么商业法,仅有
的商业法只不过用以维持治安而已。
政府里面若没有干坏事的家伙,政府就不会不公。可是,想让这些
家伙不谋私利,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专制国家里,贪赃枉法现象毫
不足怪。
贪赃枉法既然是专制政体下的常见罪行,将财产充公就大有效用。
人民因而可以得到慰藉,被充公的财产是国库的一笔可观收入,君主很
难从穷困潦倒的臣民身上获得这许多税赋;在这个国家里,甚至没有一
个家庭是君主愿意保存的。
在宽和的政体下,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没收会使财产所有权变得
不稳定,使无辜的孩子遭到剥夺;应该受到惩罚的只是一个人,结果却
使整个家庭遭殃。在共和国里,没收财产会造成剥夺公民生活必需品
① 良性破产后也可以缓期付款。
② 这个制度在《尤利安法》的“财产转让”项下才得到确立,此后不再因此而
坐牢,财产转让也不再是丢脸的事了。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的恶果①,这等于抽掉了共和国的灵魂——平等,所以是件坏事。
罗马法②规定,没收财产仅适用于罪大恶极的大逆罪③罪犯。遵循
这条法律的精神,把没收财产仅限于适用某几项罪行,这是很明智的。
博丹④说得很对,在习惯法对继承所得作了专门规定的地方,没收财产
的对象应该仅限于婚后所得⑤。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受
在专制政体下,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人握有全权。宰相就是专制
君主,而每一个官吏都是宰相。在君主政体下,权力的传递不那么直
接,君主在授权时对权力有所削减⑥。他的授权有一定之规,当他把一
部分权力交给别人时,必定把更大的一部分留给自己。
所以,在君主政体下,市政官固然对省督负责,但更对君主负责;军
官固然听命于将军,但更听命于君主。
大多数君主国家都有一条巧妙的规定,职位较高的军官不管辖任
何一支部队,他们只是在奉到君主之命时才统率军队,也就是说,他们
可以被任用,也可以不被任用,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服役也不
① 我觉得,雅典共和国似乎太热衷于没收财产。
② 参见《民事法典》中关于被没收的财产的有关规定。
③ 所谓大逆罪是指袭击国家元首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译者
④ 见博丹,《论共和国》,第五章,第三节。
[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法国哲学家、政治学家。——译者]
⑤ 继承所得是指遗产中的不动产,婚后所得是指结婚以后获得并为夫妻共
有的财产。——译者
⑥“落山时的太阳总是柔和的。”
[语出塞涅卡(Séneque)的悲剧《特洛伊妇女》。——译者]
81论法的精神
在服役。
这种状况与专制政体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那些不担任实际职
务的人仍然拥有特权和尊号,那么他们在国家里必然是能够呼风唤雨
的大人物,这就有损专制政体的性质了。
如果市政官不听命于省督,那就需要每天进行斡旋,使他们协调融
洽,这对专制政体来说简直就是荒谬绝伦。再则,市政官既然可以不服
从省督,省督又如何为他的行省负责呢?
在这种政体下,权力不可能均衡分配,君主的权力固然容不得他人
分享,即使那些最低级的小吏,其权力也同样不容分割。在宽和政体
下,法律到处都合情合理、家喻户晓,最低级的小吏也能依法办事。可
是,在专制国家里,所谓法律,其实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君主纵然有了
英明的决断,可是官吏并不知晓,他们怎么可能执行呢?所以他们只能
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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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道的,于是乎就得有一大批人,为他出主意,并且按照他的意志替
不但如此,由于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他想要做的只可能是他
他拿主意。
最后,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一时之所愿,因此,为他出主意的那些
人也必得像他一样,一时一个主意。
第十七节 礼物
专制国家有个习俗,无论拜见哪位上司,一律都得送礼,即使对国
王也未能免俗。莫卧儿皇帝①若是没有收到礼物,就拒不接受臣子的
①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第 80页。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奏状。这些君主甚至在给予臣民赦免时也要索取礼物。
在这种政体下出现此类情形纯属必然,因为在那里,没有一个人是
公民,大家都认为,上级无需为下级做任何事情,一部分人施加给另一
部分人的惩罚是人与人之间仅有的联系;那里的事情不多,很少需要拜
见大人物请求帮忙,更不必说向他们申诉了。
在共和政体下,礼物令人生厌,因为美德不需要礼物。在君主政体
下,荣宠比礼物更能给人以激励。在专制政体下,荣宠和美德两者皆
无,能够推动人去做些事的,唯有对舒适生活的期盼。
基于共和国理念,柏拉图主张①,凡是收礼才尽职的人一律处以死
刑,他写道:“无论好事或坏事,都不应收礼。”
罗马法②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③,只要一年之内总值不超过一百埃
居即可,这是一条坏法律。不曾收礼的人不期望收到任何礼物,收过一
点礼物的人起先只想再收一点,接着就想收到很多很多。此外,一个不
应收礼而收了礼的人,认错比较容易;一个可以收小礼却收了大礼的
人,认错就不那么容易了,他往往可以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托词、
原因或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第十八节 君主的赏赐
前面说到,在专制政体下,能够推动人去做些事的,唯有对舒适生
活的期盼,君主能够赏赐的唯有金钱。在君主政体下,主宰一切的是荣
宠,君主的赏赐本应仅限于名誉。可是,荣宠所确立的名誉总是与某种
① 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
②《法典》,第六章;《尤利安法》“惩治索贿”条。
③ 拉丁文作 muniscula,意为微不足道的小物品。
83论法的精神
A
84
奢华相联系,而奢华必然产生种种需求。所以,君主就以能够获得财富
的荣宠作为赏赐。然而,在美德主宰一切的共和政体下,美德本身就足
以构成激励而不需其他,所以,国家的奖励只需褒扬美德即可。
君主国和共和国如果颁发重奖,那就是它们正在走向衰落的征兆,
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重奖表明它们的原则已经遭到腐蚀,一则表
明荣宠观念不再拥有那么大的力量,一则表明公民资格的分量减弱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赏赐最多的那几位皇帝,诸如卡里古拉、克劳
狄、尼禄、奥托、维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和卡拉卡拉。奥古
斯都、韦斯巴芗、安托尼乌斯·皮乌斯、马可·奥勒留和佩提纳克斯都
是精打细算的好皇帝。好皇帝在位时,国家回归其原则,荣宠这个财宝
取代了其他财宝。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草草结束本章而不略微谈一下我的三个原则的实际应用,我总觉
得有些不妥。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担任公职?我认为,在共和政
体下应该,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该。在共和政体下,公职是美德的标志,
是国家对公民的托付,而公民之所以生活着、行动着、思想着,全然都是
为了国家,所以,公民不能拒不担任公职①。在君主政体下,公职是荣
宠的体现,可是,荣宠这东西有些怪,如果不符合它的意愿和它所要求
①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八卷中把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败的标志之
一。在他的《法篇》第六章中,他主张对这类人处以罚金。在威尼斯,这类人被处
以流放。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的方式,它就拒绝接受任何公职。
拒绝接受尊号和官职的人,都受到了撒丁国王①的惩处,他这样做
是在遵循共和国的理念,尽管他自己并未意识到,况且,他的统治方式
表明,这并非他的初衷。
第二个问题:一个公民在军队中被迫接受一个低于先前的职位,这
是不是一种优秀的品行准则呢?在罗马军队中时常可以看到,去年的
上尉如今成了中尉的部下②,而这位中尉曾是他的部下。这是因为在
共和政体下,美德要求人们持续地为国家作出牺牲,既牺牲自己,也牺
牲个人的好恶。然而在君主政体下,荣宠是不准许所谓降级的,且不管
这种荣宠是真是假。
在专制政体下,荣宠、官职和爵位统统徒有虚名,马弁可以当国王,
国王也可以沦为马弁。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军职和文职?在共和政体下
应该兼任,在君主政体下不应兼任。在共和政体下,军职如果成为一种
有别于文职的特殊身份,那将是非常危险的;君主政体下,让同一个人
身兼两种职务,同样也是非常危险的。
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身份拿起武器的,因
为他们是公民,只是在一段时间里当兵。倘若公民和士兵是两种不同
的身份,那就会使那些自信是公民的士兵觉得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体下,军人所追求的只是荣耀,或者至少想要得到荣宠和
财富。对这样的人千万要小心,切不可让他们兼任文职,恰恰相反,要
让他们受到文官的节制。不能让同一个人在享有人民信任的同时,拥
① 维克托·阿马戴乌斯二世(Victor-Amedee)。
② 有几个百人长向人民呼吁恢复他们原先的职务。一位百人长对他们说:
“弟兄们,你们应该把保卫共和国的任何岗位都视为光荣的才对。”见狄特-李维,
《古代罗马史》,第四十二章,第三十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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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论法的精神
有滥用这种信任的力量①。
请看,在一个表面是君主政体而实际是共和政体的国家里②,人们
非常担心军人会成为一种特殊身份,军人努力始终保持公民身份,甚至
担任文职。之所以如此,目的是让这两种身份都为祖国效力,把祖国牢
记在心中。
共和国覆亡之后,罗马人把官职分成文武两类,这并非随意之举,
而是罗马政体变换的结果,符合君主政体的原则。奥古斯都在位时开
始区分文武官吏③,继任的皇帝们④为了让军政府变得宽和些,不得不
把这种区分最终完成。
曾与瓦林斯⑤争夺帝位的普洛科比乌斯⑥把行省总督之职⑦授予
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⑧,并恢复这个职务过去曾经拥有的军权,他这样
做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那就是完全不理会文武官职分开的必要性。一
个觊觎帝位的人为自己谋利甚于为国家谋利。
第四个问题:官职可否买卖?在专制政体下不可以,因为君主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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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为防止政治权力转移到贵族精英手中,伽利埃努斯禁止元老院成员加入
军队,甚至不许他们接近军队。见奥勒留·维克托(Aurelius Victor)《英杰传》中
的“恺撒”篇。
[伽利埃努斯(Gallienus,卒于268年),罗马皇帝。——译者]
② 这里暗指英国。——译者
③ 奥古斯都剥夺了元老院成员、行省总督和省督携带武器的权力。见狄奥,
《罗马史》,第三十二章。
④ 比如君士坦丁。见索西穆斯(Zozime),《历史》,第二卷。
⑤ 瓦林斯(Valens,328—378),东罗马帝国皇帝(364—378在位)。——译者
⑥ 普洛科比乌斯(Procope),364年当上东罗马皇帝,但仅仅县花一现,不久
就被瓦林斯杀害。——译者
⑦ 安米阿奴斯·马西利纳斯(Ammian Marcellin)在《罗马史》第三十四章写
道:“按照古代习惯和战争规则。”
⑧ 奥尔米兹德(Hormisdas),波斯国王之子,后继任波斯国王(306—309 在
位)。——译者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属的予夺要异常迅捷。
在君主政体下官职买卖是好事,因为,原本无人愿意为了美德而做
的事,现在不但有人愿意干,而且可以成为一个家族的事业;官职买卖
还能使官吏各尽其职,从而使国家的各个等级长期稳定。苏伊达斯①
说得很对,阿纳斯塔西乌斯②变卖了所有官职,帝国因此而变成了一种
贵族政体。
柏拉图③不能容忍官职买卖。他写道:“这就像在一条船上,有人
花了钱就能当船长或水手。对于生活中的任何职务来说,这都是一种
坏规矩,难道偏偏对于领导一个共和国的人来说,是一条好规矩吗?”然
而,柏拉图在这里说的是建立在美德基础上的共和国,而我们说的则是
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下,即使没有公开的规定规范官职的买卖,朝臣
们由于清贫和贪婪依然会出卖官职,捐官者说不定比君主选任的官吏
还强一些呢。总之,凭借财富而获得高位能激励并支持勤奋,而这正是
此类政体所亟须的④。
第五个问题:什么政体需要监察官?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需
要监察官。败坏美德的不仅是罪恶,还有疏忽、失职以及爱国心的降
温、危险的先例和腐败的苗头等等。这些东西并不触犯法律,但戏弄法
律;并不摧毁法律,但损害法律。所有这一切都应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一只麻雀被老鹰追得无处逃遁,扑到雅典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怀
① 摘自“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Constantin Porphyrogénete)使团”。
[苏伊达斯(Suidas),公元5世纪的希腊词汇学家,所编的《辞典》一书保存着
许多人物传记资料和名著摘录。孟德斯鸠此处的引文出自此书的拜占庭皇帝“阿
那斯塔西乌斯”条。——译者]
② 阿纳斯塔西 乌斯(Anastase,430—518),东罗马皇 帝(491—518 在
位)。——译者
③ 柏拉图,《理想国》,第八卷。
④ 懒惰见于西班牙,那里的所有公职都是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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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论法的精神
中,这位法官杀死了这只麻雀,因此而被处以刑罚,此事令人十分震惊。
一个孩子挖掉了一只鸟儿的眼睛,雅典最高法院竟然判他死刑,令人瞠
目结舌。请大家注意,这并非惩罚罪行,而是建立在习俗基础之上的共
和政体依据习俗作出的裁决。
君主政体根本不需要监察官,因为它的基础是荣宠,而荣宠的性质
把全世界当作监察官。凡是玷辱了荣宠的人,都会遭到所有人的指责,
包括本身并无荣宠可言的那些人在内。
在君主政体下,监察官会被应由他们监察的人拉下水。所以在君
主政体下,监察官对于腐败无能为力,因为反对他们的腐败势力太强大
了。
大家都觉得,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官。这条常规对于中国似乎是
个例外。不过,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中国为什么要设立监察机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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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请见本书第八章第二十一节和第十九章第二十一节。——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