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关系令人兴奋的根本原因 作者 |李银河

01.感情与性报酬

人们发现,婚外性关系充满刺激性,尤其开始阶段。这显然是由心理压力造成的:双方在一起时总是非常激动(欲望、犯罪感),他们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必须充分加以利用。配偶之间很少会如此。相互吸引的另一原因是:双方总是只看到对方最美的仪态和最好的表现, 而不会看到对方疲惫肮脏的样子,照料孩子、做饭或做其他平庸琐事时的样子。他们待在一 起的每一分钟都是不同寻常的,因为双方在偷尝禁果。犯罪感和刺激感的结合造成了不寻常 的效果,这也许就是人们总认为婚外性关系和性快感给自己感觉更加强烈的原因。

婚外性关系中的经历和感觉往往难以从配偶那里得到。天天在一起厮守的熟悉劲儿,使人们 不再互相关注。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人们之间的性感觉难以保持,有太多分心的事情慢慢侵 蚀了对性感的关注。

外遇一开始往往是偶然发生的,时间长了双方才有强烈的感情卷入。这种长期的外遇是婚姻 的最大威胁,它常常是婚变的前奏。婚外性关系的新鲜感和刺激感,给人造成它的强烈程度 会长期保持下去的假象,人们不愿相信,新的婚姻会变成另一段平庸的关系。婚外性关系之 所以令人兴奋,正因为它具有不必同一个人永远生活在一起的性质。

02.败露

意识会使他们更受诱惑,增加卷人这种禁忌的刺激感。但对多数人来说,事情败露的危险是  一个负担,他们不得不同婚外性伴侣共同商量对策。这种关系的秘密性质为单身女人带来烦  恼,对已婚男女来说也不轻松。这种秘密的性质使他们感到羞耻,那种躲躲藏藏提防对方配  偶的做法,也违背了他们对双方关系重要性的信念。一方会说:你一定为我感到羞耻;另一  方则说:我们相爱并不可耻。这种话一旦出口,两位情人的亲密感和信任感必定会受到损伤。 事情的败露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碰巧被发现:被配偶或朋友发现;或是在一起事故中, 这两个人被发现同在一个可疑的地点;或是有婚外性行为的人传染了性病。这种发现方式大  多由疏忽大意造成:口红或香水放错了地方,电话被偶然截获,情书落在皮包里。这种疏忽  可能有多种动机:也许是想结束婚姻关系,或想结束婚外关系,可自己不能直接那样做,于  是制造出“败露事件”,以便同一边断绝关系。还有人是为了故意伤害配偶或情人,伤害情人 的配偶。

另一种败露的方式是自己坦白。这种坦白既可以是一个公开的宣布,也可以是一个忏悔。前 者旨在结束一桩婚姻,开始另一桩婚姻;后者则常常是犯罪感使然,当事人用忏悔把自己交 到配偶手中,以期维持婚姻关系。

03.负罪感

负罪感在婚外性关系中起着复杂的作用。有人做这种事没被抓到会感到兴奋,因为自己成功  地逃过了惩罚;而对另一些人来说,由于自知违反道德,因此会感到不堪重负。性解放主义  者不愿承认或提及负罪感何题,因为人们一前认为,每个做这种事的人都会有负罪感,然而, 在有婚外性行为的人当中,不少人确实怀有负罪感,而且不知如何对待这种情况。当人们刚  结婚时,没人想到自己会离婚或有外遇,而相信自己的婚姻会美满持久,他们绝不想去做“不 忠实"的事,而总是期望着一种忠实的关系。可是,配偶仍然忠实于他,而他已经不再忠实  了。

某些人并没有因婚外性关系而产生负罪感,而是为自己的不忠找到各种理由(“我需要更多 的性满足"“我堕人了网"“我只是一时冲动");另一些人则感到负罪感的重压,尤其是动了 真感情的时候。正是这种负罪感会导致婚外性关系的败露会导致一场纷扰,使得性关系本身 被到背景的地位上去,变得暗淡无光,进入休眠状态,直到再次被唤起时。

败露的后果依夫妇关系的性质而异。有过错的一方或者退出婚姻关系,或者离开情人。夫妇 双方协调让步。夫妇双方或者回到最初的约定,或者以某种条件允许婚外性关系继续存在下 去。这种协商有时由当事人双方单独进行,有时则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

婚外性关系败露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无错一方对犯错一方产生强烈的怨恨。双方在朋友面  前大丢其脸,受损害感觉的强烈程度往往始料不及,积怨在离婚过程中会表现为报复心理。 由于男性更容易陷人婚外性关系,女性常常是受害的一方,女性就比男性更容易产生报复心  理。当然,当男性是忠实的而女性有外遇时,愤怒和受辱的感觉会更强烈。

性自由主义者往往会低估受伤害者的感觉,他们宣称,婚姻伴侣双方都是成年人,解除婚约 的痛苦,比起通过双方给对方性自由而和好的痛苦要大得多。

假如结婚时双方都认可了这种自由的方式,双方解除婚约又机会均等,那么这种说法就是无

可挑剔的。为了使婚外性行为的自由权利不仅属于男性,那就要求为女性提供同样的经济自 由和个人自由,它们使女性也可以作出同样的选择。在目前的情况下,主张这种自由的人往 往没注意到它的代价,也不承认,为了保证男女拥有平等的性机会,还有改变社会生活的其 他方面的必要。

04.性妒忌与性财产

同负罪感一样,妒忌也是人们陷入性爱时常有的感觉。大多数人是相当敏感的。所谓性妒忌  的感觉,就是一种你的配偶或情人把本应给你的给了别人的感觉。男性妒忌一般来源于这种  所有权意识,女性也常有同感。人们在结婚时感到,他们得到了对对方的所有权,也就是说, 这个人的时间、精力、包括性在内的资源,全都是属于自己的。

没有人确切表达过自己对另一个人的这种财产式的关系,婚姻的所有权性质,是人们不经协 商而期望配偶自动给予自己的一切。例如你想跟一个无婚姻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你必须和 对方协商,除非是强奸;而假如你想同配偶性交,所谓协商就会大打折扣,你会期望用不着 商量就可以同对方上床。

那种在性上“占有某人”或“属于某人”的感觉,对许多人来说是非常真切的。如果某人的配偶 同他人发生性关系,他会觉得配偶偷去了本属于他的什么东西。这是双重的背叛:对信任的 背叛,和对所有权的背叛。

这种意识可以追溯到婚姻契约中规定的条件,这一契约是所有契约中绝无仅有的无限期契 约,“直到一方死亡为止”。大多数契约一例如一个为期30年的抵押契约-总有个结束期,但 婚约是永久的,它规定了性的永久所有权,不可由他人分享。婚外性关系等于是取消了这一 契约。夫妇双方可以继续共同享有一所住房,共同抚养子女,做已婚夫妇该做的一切事情, 但如果其中一方不把性生活仅仅留给对方,他或她就没有“忠实于”契约。

李银河|著,本文节选自《性社会学》来自@周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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