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对神学院从它所审查的《论法的精神》中
抽取的十七个命题所作的解释
第 一 题
“气候是所有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②……有的地区在气候作用下,
生理因素过于强大,道德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③。产生于特定气候条
件的宗教,若是与另一个国家的气候条件相差太多,就不可能在那个国
家立足,即使被引入那个国家,也会立即被赶出来。从人的角度看,为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候④。”
回答和解释
该题可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与不同气候对人类的影响有关。
《教会新闻》诸君指责我把所有后果归咎于气候。我在《为<论法的
① 1750年8月1日,巴黎大学神学院任命两位专员,负责审查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以妥协的态度同意进行必要的修改。此文是在审查期
间孟德斯鸠撰写并提交的回答。—-译者
②《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十四节。
③《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八节。
④《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六节。
997998
论法的精神
精神>辩护》第102、103、104、105、106、107 页中已经作了回答,并向他
们解释我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想的。我请大家再读一读这篇《辩护》的
第112、113、114、115页,我在那里谈了我如何看待基督教的建立。
该题第一部分。——“气候是所有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
这句话摘自第十九章第十四节,这一章只字未曾提及基督教。我
在这一章里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沙皇彼得一世想要改变民族的习俗
和风尚,他应该通过公民法还是习俗来达到这个目的,所谓通过习俗,
也就是借助榜样和确立相反的习惯。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借助
法律,尤其因为他所确立的习惯符合俄国的气候性质。我还说(其实只
不过是个含蓄的说法):“气候是所有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由此不难
看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人的事情,人的行动。我们日常所说:“没有比
这更加严重的事了”,并未把宗教考虑在内,甚至连想都不曾想到宗教。
该题的第二部分。——有的地区在气候作用下,物质因素过于强
大,道德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看来,如果有人被指控对道德原因的强大一无所知,因而对道德本
身也一无所知,那么,《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大概就是最后一位。他在以
气候为主题的那几章中多次谈及气候,他在这部书中几乎从头到尾都
谈及道德原因,因为书中涉及道德原因问题。我们可以说,《论法的精
神》是道德对气候的永恒胜利,或者笼统地说,是道德对物质原因的永
恒胜利。只要读一下他所说的道德原因对斯巴达人、希腊人和罗马人
的精神的巨大作用就明白了。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作者大声指责《教会
新闻》。《教会新闻》以这部共有三十一章的著作中的两三章为依据,对
作者大加斥伐,似乎他否认道德原因、政治原因和民事原因的影响,尽
管这部书事实上几乎从头到尾都在努力确认这种影响。这只是就总体
而言,现在再来谈谈该题受到指责的第二点。
作者的论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如果想要否定这个论述,就应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该把阐明下述观点的那几个章节统统付之一炬:在一些国家里,人们耽
于女色和饮酒过量的程度甚于其他国家。此外,作者的论述中有“似
乎”一词,它起到了某种缓和的作用。既然说道德几乎没有任何约束
力,那就等于说道德毕竟还有某种约束力。作者在第十五章第十节中
指出,道德如果得到它自己所确立的某些习惯的支持,例如把妇女幽禁
起来,它就能发挥极大的影响。请读《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八节和
第十六章第十节。
该题的第三部分。——“产生于特定气候条件的宗教,若是与另一
个国家的气候条件相差太多,就不可能在那个国家立足,即使被引入那
个国家,也会立即被赶出来。从人的角度看,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
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候。”
为了了断一切,我在新版中删掉了这段话。
第 二 题
“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会想到向外扩张……一个国家对于已
经建立的宗教倘若感到满意,就不应再允许另一种宗教插足进来;这将
是一项极好的法律。有关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
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
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①。”
回答和解释
我对上文中的“站稳脚跟”做了如下脚注:我在这里所说与基督教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五章,第十节。
999论法的精神
无涉,因为正如我在别处所说的,基督教是第一财产。参阅前章第一节
以及《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二部分。
第 三 题
“各种宗教都有许多地方性法律。莫采苏马坚持认为,西班牙人的
宗教适合西班牙,墨西哥的宗教适合他的国家。此话绝非谬说,事实
上,立法者纵然不想考虑大自然此前已经确立的东西,那也是办不到
的①。”
回答和解释
我除了想说莫采苏马说的是错话,而不是无稽之谈之外,我从未试
图再说什么。不过,为了了断一切,我删掉了这段话。
1000
第 四 题
“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应该为上帝复仇②。”
回答和解释
我把这句话删除了。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第 五 题
“尤利安(我虽然赞扬尤利安,但绝不会成为他背弃宗教行径的同
谋)之后,再也没有一个君主能像他那样无愧于做人的统治者了①。”
回答和解释
我把这句话删除了。
第 六 题
“多偶制法律是一个统计问题。不过我相信,由于性别失衡严重而
制定法律,实行一妻多夫制或一夫多妻制,这样的国家不会很多。这种
现象只能表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违背自然的程度,在某些国家里较
小,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里较大②。”
回答和解释
我更换了标题,删除了“多偶制法律是一个统计问题”这句话。与
此相同,我将“比较符合自然”这句话,更换为“离自然稍近些”。
至于有人要我多说几句,藉以表明.我把男人的多妻视为惹人反
抗、令人憎恶的放荡行为。我的回答是无须多此一举,因为我已经把事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十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四节。
1001论法的精神
A
1002
情说清楚了。《教会新闻》的那位先生指责我没有区别男子多妻和女子
多夫,我在我的回答第95、96、97、98 页中指出,他不知道自己在说什
么,因为,我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六节“多偶制本身”中已经对两
种多偶状况做了区分,而且指出男子多妻比女子多夫更坏。要我多说
几句的建议缺乏理由,只能让《教会新闻》那位先生拙劣的推理得逞。
再者,我在第十六章第六节中表明了毫不含糊地反对多偶制的态度,对
我在这个问题上的想法不应还有任何怀疑。因此,请认真阅读这一节,
此外还请认真阅读《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 85—102 页“关于多偶制”
的那一节。
我再说一点感想。听到《教会新闻》那位先生针对多偶制的叫嚷,
仿佛汉尼拔已经来到了大门口,引进多妻制的威胁就在我们眼前。不
喜欢争吵和混乱的人是不会涉足此事的。在我们这个世纪和我们的国
家中,倘若有人宣称自己是多偶制的捍卫者,众人必定会在一声惊叫之
后把他送进精神病院,至少也会把他当作一个十足的傻瓜。
第 七 题
“以不能生育为由的休妻只适用于一妻制①。”
回答和解释
我在一妻制下面加了一条脚注:“这并不意味着以不能生育为由休
妻是被基督教所允许的。”
①《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十五节。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第 八 题
“宗教设定一些规矩,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佳,不是为了善,而
是为了至善,因而,只有当这些规矩是劝导而不是戒律时方才合
适。……基督教劝人独身,当这种劝导成为某一类人必须遵守的法律
后,就得每天制定新的法律,迫使这类人遵守独身的法律。立法者不但
使自己疲惫不堪,也让社会不胜其烦,等等①。”
回答和解释
我删除了从“基督教劝人独身”到结尾处的所有文字。取消了令人
为难的这个例证后,余下部分就不会再令人为难了。这样做是基于以
下理由:至善,也就是最佳,不可能人人做到,事事做到。
有人建议我在说了上面这些话之后,再添上如下几个字:“法律:为
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事制定。”我没有这样做,因为这层意思已经在这一
节中说明白了。
第 九 题
“宗教原则对人类的繁衍具有极大的影响,既能起到激励作用,也
能起到遏制作用。犹太人、穆斯林、波斯的袄教徒以及中国人,在人口
增殖方面受到了宗教的鼓励,而信奉基督教之后的罗马人,却在这方面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七节。
A
1003论法的精神
1
1004
受到了宗教的遏制。关于节欲的说教无处不在,从未停止,节欲是一种
更加完美的品德,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应该仅有少数人具有这种品
德①。”
回答和解释
真不明白,这些话中究竟是什么东西令人不快。如果说是事实,那
倒是真的。听一听竭力劝人独身的神甫们是如何说的就可以了。他们
是不是这样说的:“这是至善的美德,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只有极少数人
应该奉行此项美德。”这话说得更对了,因为,既不可能人人独身,也不
可能绝大多数人独身。索尔邦神学院不愿禁止与此相仿的另一个说
法,那就是第一批命题中的第六题。我把这个题改成“因为只有少数人
能奉行此项美德”,把原来的“极少数人”改成“少数人”;而为了消除一
切顾忌,我把原来的“也能起到遏制作用”,改写成“也能起到延缓作
用”。
两年前,辛迪克先生在他寄给作者的一张纸条上写道,有人反驳
作者说,永远不必担心有教养、有热情、有品德的神职人员太多。我
觉得,这么说有点跑题。毋庸置疑,在神职人员当中,有教养又有热
情的神职人员永远不会多。可是,问题是要弄清楚,公民当中的神职
人员是否可能太多。一个君王如果使用这种推理方法,他就永远不
会对他的军队进行改革。有人永远会对他这样说:“陛下,勇敢、大
胆、服从而又严守纪律的士兵永远不会太多。”我还想说的是,《福音
书》禁止异端分子结婚的激烈程度,与不准他们禁欲的激烈程度不相
上下。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第 十 题
“罗马人的自杀行为是教育的结果,与他们的思想方法和习俗有
关。英国人的自杀行为是一种疾病的后果,起因于身体的生理状态,此
外别无其他原因。……显然,某些国家的民法制止自杀是有道理的。
可是,英国如果不消除精神错乱的后果,就不可能杜绝自杀①。”
“最初几位皇帝时期,罗马的几个大家族不断因判罪而灭门。以自
杀来防止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习惯逐渐形成,因为有人从中发现了巨大
好处,那就是可以得到体面的安葬,遗嘱也可得到执行。之所以出现这
种情况,原因在于此时罗马没有惩治自杀的法律。不过,当皇帝们不但
凶残而且贪得无厌时,就不再把为自己保留财产的手段留给他们想要
剪除的那些人,他们宣布,出于对罪行的悔恨而剥夺自己的生命,也是
犯罪②。”
回答和解释
我在第十四章第十二节中对“自杀”加了一个脚注:“自杀行为违背
自然法和神启宗教”。在同章同节中,我把原来的“可能是有道理的”,
改写为“是有道理的”。
《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第九节中的一段文字受到审查,作者对
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二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第九节。
A
1005论法的精神
此颇有微辞。因为,审查官如果把这段文字与前面的那段文字一并审
查,本来不应该有任何问题。请听我说道理。这两段论述的是罗马人
中的自杀现象,第一段说的是共和时期的自杀现象,第二段说的是帝政
初期的自杀现象。我在文中说,罗马共和时期根本没有对付自杀的法
律。所谓罗马没有这样的法律,当然只应该理解为罗马没有这方面的
民法,因为自然法不可能是一种地方法律。因此,在紧挨着被审查的那
段文字的前一段中,我明明白白地说的是,罗马共和时期没有对付自杀
的民法。接下来的那段说的是帝政初期的情况,我说那时没有对付自
杀的法律。不错,我没有重复罗马这个词,可是,如果不把这两段文字
分割开来,罗马一词是完全没有必要重复的。不过,现在要说的已经不
是这些了。为了对指责作出答复,我已经把这句话改写为:“这是因为
罗马没有民法……”
A
1006
同一页第19 行和第 20 行中原来的文字是“不但凶残而且贪得无
厌”,现在我把它改成“其贪得无厌丝毫不亚于过去的凶残”。
同一页第 23 行和第 24 行中原来的文字是:“他们确定这是罪行”,
现在我把它改为:“他们宣布这是罪行”。
同一页第5行中的“惩治”一词增加了一个脚注:“参阅第十四章第
十二节的脚注。”
我承认,我始终不明白神学院在这几段文字中究竟想要审查什么。
因为,捍卫崇拜偶像的罗马人的习俗和风尚,从来就不是基督教的责
任,其次,没有任何人禁止我就患有这种病的人发表看法(英国医生证
实:英国人的自杀行为是生理疾病和与情绪失控无关的精神错乱的后
果),这就如同法国人就跳窗自杀的疯子发表看法一样。
《教会新闻》的那位作者对我进行了批驳,我已经在第5页上做了
回答。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第十一题
“美德绝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国家的存续并不依赖对祖国的爱、
对荣耀的追求、对自我的舍弃、对本身最宝贵利益的牺牲,以及我们仅
仅有所耳闻的古人的一切美德。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
人们完全不需要美德,国家免除了对人们具有美德的要求……①”
“荣宠,这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固有的想法。荣宠取代了我所说
的政治美德,并且处处代表着美德。……——因此,在治理良好的君主
国里,几乎每个人都是好公民,但是,好人却极为罕见,因为,要做好人,
首先得想做好人②。”
回答和解释
1007
我所说的共和政体下的美德,是爱国,亦即爱平等,它不是伦理美
德,也不是基督教美德,而是政治美德。我之所以使用美德这个词,是
因为我已经对它下了定义。因此,应该采用我的定义。我在《就〈论法
的精神>所做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解释,此文是为回复《教会新闻》的那
位作者而写,放在《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后面。我在此文中引用了《论
法的精神》中对此作出解释的那些段落。很有必要读一读《就〈论法的
精神>所作的解释》。
1)共和政体下的这种政治美德,亦即爱国或爱平等,是推动共和
政体的动力,犹如荣宠是君主政体的政治动力一样。这两种政治动力
①《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六节。1008
论法的精神
之所以不同,那是因为,共和政体中敦促他人执行法律的人,自己也受
法律约束,也感受到法律的分量。所以,为了担负起敦促他人执行法律
的责任,他必须爱国,爱公民之间的平等,否则,法律就得不到执行。君
主政体就不是这样,想要让法律得到执行,只要君主愿意这样做就足够
了。这些原则异常丰富,几乎构成了我那部著作的全部内容。有些人
起初因没有听到这些原则而提出一些异议,如今他们已经弄明白了,我
的这些原则现在已经到处被认识、了解和接受。不过,为了彻底打消顾
忌,我再就《就〈论法的精神>所做的解释》做如下进一步的解释。
2)本题的第一句话“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来自《论法的精
神》第三章第五节的标题。有人认为,共和政体下的政治美德也被排除
在君主政体之外;为了打消这种想法,我在本题的第一句话“美德绝非
君主政体的原则”后面添加了这样一句话:“美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动力,
这是至理名言!”接着我又添了一句:“诚然,美德并未被排除在君主政
体之外,但它却不是这类政体的动力。”
3)“荣宠,这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固有的想法。荣宠取代了我
所说的美德,并且处处代表着美德。”为了解释上面这句话,我把它改写
为:“荣宠,这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固有的想法。荣宠取代了我所说
的政治美德,并且处处代表着美德。”
4)“因此,在治理良好的君主国里,几乎每个人都是好公民,但是,好
人却极为罕见,因为,要做好人,首先得想做好人。”为了不让上面这段话
产生任何歧义,我紧接着添加了一句:“而且是为了国家而不是为了自己
才爱国。”这句话消除了一切障碍,因为它表明,这里所说的好人不是基
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他的美德是我所说的政治美德。
刚才已经说过,这里所说的好人并非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
好人,他爱法律,爱国家,在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的推动下行事。所有国
家都讨论和检验过此事,因为,无论天主教国家或新教国家,都需要道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德。我已经作了解释,我的书已经被认真地审查了一遍,这一点就不再
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了。
有人说,我只要删掉美德这个词就可以了(全书有二百多处需要改
动),这不啻是说,我为一个词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其实什么也没有说
明。我有一些新的想法,不得不寻找一些新词,或者赋予一些旧词以新
义;但是,我为我所使用的词给出了定义。
可是,我还是禁不住要大叫一声。神学院对作者大加斥伐,说了
“憎恨君主政体”之类的一些重话。神学院本来不应在我的内心看到仇
恨,而应该想到可能是我的思想出了差错。只有估计我对基督教的虔
诚达到相当程度,才会对这种做法给予谅解,只有估计我的恶劣已经达
到相当程度,才会采取这种做法。即使是宗教裁判所,也不至于作出这
种估计。任何一位公民从未在自己的国家里受到如此凶狠的侮辱,令
我感到欣慰的是,从未有一位公民如我这样不配受到这种侮辱。我还
要再说一遍:“柏拉图为自己出生在苏格拉底时代而感谢苍天。我也对
1009
苍天怀有感激之情,因为它让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于其中的政体下,因
为苍天要我听命于它让我爱戴的那些人。”全欧洲都在读我的书,所有
人都认同这个意见:无法判定我究竟偏爱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确
实,这两种政体都是优良政体,若非心胸狭窄,就不会在两者之间进行
选择。可是,神学院轻率地认定我仇视君主政体,那就请它同意,我绝
不在这种情况下请它为我进行裁决,我把它的决议视为滥权,我将求助
于公众,并为我自己求助于我自己(这并非我的强项)。
第十二题
“荣宠是有其至高无上的规则的.(君主政体下的)教育必须与之相1010
论法的精神
适应。主要规则有如下几条:荣宠准许我们重视财富,但严禁重视我们
的生命①。”
回答和解释
这里涉及的绝非权利,而是事实;是什么样,而不是应该什么样。
不过,为了防止有人提出异议,我为荣宠一词添了一条脚注:“这里说的
是事实是如此,而不是应该如此,因为,荣宠是一种先入之见,宗教时而
要消灭它,时而要控制它。”
第十三题
“神学院修士们迷上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并从这位哲学家那里获
得了许多关于有息贷款的学说,他们把有息贷款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并
一律加以谴责②。”
“因此,我们应该把因贸易被毁而产生的一切恶果,全都归咎于神
学院修士们的无稽之谈③。”
回答和解释
我声明,我将要在下面说的话,只不过是一位法学家为自己所作的
①《论法的精神》,第四章,第二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
[这段文字其实摘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此处的文字与书
中的文字颇有出入。——译者]
③《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
[这段文字其实摘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译者]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辩护,他熟悉法律,但只读过一星期神学书籍。所以,如果我不具备阐
述神启真理所需的准确性,那只能归咎于我在这方面的全然无知。
神学院在这里谴责一个事实、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它肯定听到
了传闻,说我曾说过,《福音书》和《圣经》并不谴责高利贷。我肯定不曾
说过这样的话,何况我根本无须说这种话。我也不曾说,神学院修士们
并未从《圣经》中汲取情感;但我曾说,他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一
些解释,利用了亚里士多德的道理,他们的思想和语言都是亚里士多德
的思想和语言。我知道,他们并不需要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和语言,因为
他们有《福音书》,何况,源于基督教仁慈的解释远比能从亚里士多德那
里汲取的解释有力得多。总之,在这方面,与其跟随哲学的火炬前进,
莫如跟随神学的火炬前进好得多。
要回答神学院修士们对高利贷的解释是否来自亚里士多德这个问
题,只需读一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一卷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
第十一章,《伦理学》第十章,圣托马斯①的第一百二十三号著作“关于
高利贷”(第十七节,安特卫普,1612 年版)就可以了。在这部著作的第
四章中,圣托马斯一再引述亚里士多德,依据他的原则进行阐述。他
说,就其性质而言,高利贷是一种邪恶,因为,钱币不可能像果实生产果
实那样生产钱币,这是它的性质决定的,使用钱币是转移钱币,而不是
像果实那样为人提供食物。所以,高利贷违背钱币的性质和自然使用。
所有这些思想都是哲学思想,作者在这一节中阐述的正是这些思想②。
圣托马斯只是在这一节的结尾处,才借助埃策希尔③和圣安布罗斯④的
① 圣托马斯(Saint Thomas),此处指托马斯·阿奎那。——译者
② 参阅第九节。
③ 埃策希尔(Ezéchiel,前592—前570),犹太先知。——译者
④ 圣安布罗斯(Saint Ambroise.340—397),罗马帝国高官,米兰主教。—
A
1011
译者论法的精神
话证明,高利贷违背教会法。
既然选择了圣托马斯这位如此受人尊敬的神学家,那就不必再提
其他人了。有人如果读了亚里士多德和圣托马斯的著作,并且发现这
两位的论述几乎完全一致,那就肯定不会由于我曾说神学院修士们关
于高利贷的学说来自亚里士多德而再次指责我,因为这只能证明他们
的解释。
圣托马斯还为我提供了证明,那就是,神学院修士们如果放弃亚里
士多德的原则,只以《福音书》的原则为依据,效果本应更好。圣托马斯
在他的这部著作第六章中分析了各种借贷后指出,哪一种是重利盘剥,
哪一种不是重利盘剥。下面列举两种。圣托马斯认为,一个放款人如
果同意借款人出海闯荡,并且甘愿承担本金风险,他就不应收取利息,
他说,这样做是符合教皇圣谕“航海”的。可是,教皇圣谕“航海”如今已
经不再施行,所以,神学家们都认为,在如今这种情况下可以收取利息,
只是利率应该较低。圣托马斯坚持他的意见,并且以一种哲理作为支
1012
持,他说:“时间不能成为认可高利贷的理由,航海风险也不可能改变这
种邪恶的性质。”我们今天则认为可以签订这种合同,因为,由于航海风
险的存在,这样做并不违背基督教的仁慈精神。
圣托马斯在同一处指出,如果预期将来付款时小麦的价格将会上
涨,那就可以高于市价出售小麦。他说:“因为,问题不在于时间,时间
是不会产生利息的,问题在于放款人的预期,预期是可以产生利息的。”
如今我们认为,这种借贷合同是高利盘剥,道理非常清楚,以超值的价
格出售小麦(买主通常是穷人)的人肯定知道,自己是在高于市价出售
小麦,但对于将来对方付款时,小麦是否会达到现在的出售价格,他并
没有把握。我们的法律为何宣布此类借贷合同为高利贷呢?因为此类
合同违背基督教的仁慈原则。
在我刚才提到的那部圣托马斯的著作的第十章中,我们还看到,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依据神学院修士们的原则)商人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就是牟
取利息,因为商人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作出这种判断的理由是:利
息的基础是时间,为此圣托马斯还援引了教会法的同一章。不过,他写
道:“习俗通常与此相悖,教会知道此事,并予以宽容。”我曾说,鉴于他
们的(哲学)原则在政治和民事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神学院修士们不
得不在这些原则上略微有所放松。这就是我所能提出的最强有力的理
由。
这些解释很快就会变得毫无用处,因为,为了避免引起麻烦,我改
写了这段文字:“神学院修士们迷上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并从这位哲
学家那里获得了许多关于有息贷款的说法,其实,有息贷款的渊源在
《福音书》里说得很清楚;神学院修士们却不加区别地对任何情况下的
有息贷款一律表示谴责。”
遭到谴责的这段文字的第二部分。——“我们应该把因贸易被毁
而产生的一切恶果,全都归咎于神学院修士们的无稽之谈。”
1013
回答。——神学院还对另一个事实提出了谴责。这是一个真实的
事实,应该予以证实。巴希尔皇帝①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在任何情况
下收取利息:“在任何交易中绝对不得收取利息。”这项法令见于《市政
录》第三卷第四题§27。此项法令被收入《市政录》,放在与其父巴希尔
共同执政的利奥②名下,其实此项法律不是利奥所为,而是巴希尔颁布
的。此事尽人皆知,下面还将看到。
巴希尔颁布的此项法令,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没完没了地收取利息。
利奥皇帝颁布了另一项法律,在此项法律中高度赞扬其父所颁布的那
① 巴希尔,此处指巴希尔一世(Basile ler,813—886),拜占庭皇帝(867—886
在位)。——译者
② 利奥,此处指里奥六世(Leon VI,866—912),拜占庭皇帝(886—912 在
位)。——译者论法的精神
项法令,称其美丽而崇高。可是他又说,其父的法令导致所有借贷活动
全部停止,从而造成了极大弊病,帝国深受其害,他不得不废除此项崇
高的法令,把利率调低为年息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十二。他还说,人间的
事情最好由神灵来管理,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往往居心叵测,等等。
利奥是个立法者,他审视并掂量了各种事物,本想继续施行其父巴希尔
的法令,但由于该法所造成的种种弊病而不能如愿,于是下令废除该
法。里奥颁布的法律便是利奥新法的八十三项,在罗马法课本中可以
找到,我在这里附上该法全文①。利奥准许在任何情况下年利均为百
分之四,问题不在于弄明白他这样做对不对,也不在于深究,他若依据
《教会法》把可以收取利息和不应收取利息这两种情况加以区分,是否
本来可以做得更好些。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他鉴于其父的法令
所造成的弊病而下令废除该法令。我对于利奥所说没有什么可以补
充。他所说的是一个事实,我所说的也是一个事实。这是一个始终如
一的历史事实,整个东罗马帝国为此不得不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
1014
利奥皇帝在位时期与宽厚者路易在位时期前后相差距不远,没有
迹象表明,利奥的法律曾经越出东罗马帝国的疆界。但是,可以肯定的
是,神学院修士们的态度非常僵硬,商业几乎到处被毁弃,人民因可怕
的高利贷而备感痛苦,原因就如我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十六
节、第二十二章第十九节所说,由于基督徒没有任何公开的办法可以借
到钱,不像如今这样允许收取利息(诸如法定租金、实减获利和显现损
失的利息),当时施行的是教皇圣谕“航海”以及其他类似的规定,所以,
所有借贷全都落入犹太人手中,他们造的孽无人不知。
很显然,我在这里说的只不过是一个历史事实而已,并非无中生有
的传言,而是真实的历史事实。
① 本文的法文原著编者删除了此项法律的文本。——译者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我禁不住还要再说几句。有息贷款的理论在法国得到大家一致认
可,谁也不认为收取利息是违背《福音书》的行为,神学家和法院在这方
面达成了令人赞叹的默契。既然大家都生活得安定平和,何必非得放
弃这种生活呢?
第十四题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有人如果需要这种符号,那就应该像租用其
他任何物品一样,租用这种符号。……借钱给人而不索取利息当然是
善举。不过,大家觉得,这只能是宗教训诫,而不能成为民事法规①。”
回答和解释
上面这些话引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章第十九节的前两段,已经
1015
被我全部删去。
第十五题
“耕种土地是人最主要的劳动。气候越是让人逃避此项劳动,宗教
和法律就越应激励人从事此项劳动。因此,规定把土地交付给君王,从
而使人们的所有权意识消失的印度法律,增大了气候的不良效果,也就
是说,加剧了与生俱来的怠惰。”———“僧侣制度在那里产生了同样的弊
害。……亚洲的僧侣数量似乎随着炎热的程度而增加,印度酷热,所以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十九节。论法的精神
僧侣奇多。这种差异在欧洲同样可以见到。……想要战胜气候造成的
怠惰,法律就应尽力剥夺不劳而获的手段。可是,欧洲南部各国的法律
却恰好相反①。
为推行英国教会改革,亨利八世废止僧侣制度。僧侣本身就是一
个好吃懒做的集体②。”
回答和解释
我只想说,如同我们在书刊审查报告中所看到的那样,让僧侣们从
事体力劳动或许会是让教会感兴趣的一件事。拉特拉普教士和马比荣
神甫就此进行过相当激烈的争论。我不知道教会在这场争论中支持哪
一方。拉特拉普教士把僧侣中的无序和纪律松懈现象,归咎于体力劳
动的停止。圣哲罗姆在他撰写(我记得是他)的《圣帕科米乌传》中说,
帕科米乌有一次在幻觉中见到了一位天使,这位天使把祈祷上帝和做
手工这两件事交替进行。作者就此写道:“这位圣洁的修道士由此领悟
1016
到,这就是上帝要求僧侣们所过的生活。”
至于审查报告引述的康斯坦茨第八届公会议,神学院如果考虑得
成熟一些,不但会发现这个报告根本无法付诸实施,而且肯定会看到这
个报告对我的侮辱。
第八届公会议谴责威克里夫③提出的45个命题,这些命题推翻了
教会的等级制和教会本身。威克里夫声称,现存的一切创立物,包括教
皇、罗马教会和所有神职人员,都来自恶魔撒旦(参见他的第 36、37、
38、39、40命题),他认为,鉴于所有僧侣都处在这个创立物之中,所以
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六、七节。
②《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九节。
③ 威克里夫(Wiclef.1330—1384),英国神学家,欧洲宗教改革先行者。—
译者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他们都该下地狱;他认为僧侣托钵乞讨是一种恶魔行为,所以他鼓吹参
与体力劳动:
22)修士因建立私人修会之举而已经犯下罪过。
23)生活在私人修会中的教士不属于基督教。
24)修道士被要求只能靠劳动而不能靠乞讨维持生计。
我们看到,1)上述最后一个命题中的两个组成成分是相互关联
的:“修道士被要求只能靠劳动维持生计”和“而不能靠乞讨”。可是,我
的命题只字未提及乞讨。2)不难看出,这个命题与其他所有命题有
关,尤其是第 45命题:修会是由恶魔创立的,以及第32 命题:托钵修会
的所有僧侣都是异教徒。
由此可见,第八届公会议并未谴责体力劳动,仅仅谴责包括体力劳
动在内的威克里夫的异端邪说。事实上,公会议很清楚,体力劳动是所
有早期基督徒的实践活动,怎能谴责呢?
上世纪最有才华的作家们说,有一些教皇圣谕是伪造的;这些教皇
圣谕被学者们一致认定确系伪造之后,是否有人就威克里夫的第38个
命题“教会法令是伪经”向他们提出异议?没有,肯定没有。因为我们
看到,公会议并未就集子中的所有教皇圣谕的真伪展开讨论,而是仅仅
对威克里夫的其他四十四个命题进行了谴责。
让我们检验事实,辨明真伪!有人说,教会无权创立修会,不能替僧
侣许愿,教会的创立物违背耶稣基督的意愿。这些说法都遭到了神学院
的谴责,神学院做得好。可是,神学院这样做就有越俎代庖之嫌,把手伸
进了只应由国家管理的事务中去了,这是一些纯政治事务,教会肯定不
应插手。修会虽然是由教会创立的,可是,君主为了国家内外之需可以
就修会事宜采取某些措施,例如限制修会的数量以及它们获得财富的能
力,谁能对此表示怀疑吗?倘若君主可以这样行事,政治作家们就不应
因谈论此类问题而受到审查。作家们在论述此类问题时应该体现出睿
智,并且始终尊重被教会认定为有利于灵魂救赎的那些机制,给予这些
10171018
论法的精神
机制以厚爱,而他们的祈祷、他们循规蹈矩的生活和值得夸耀的善意都
无愧于这种厚爱;以上就是人们应该向这些政治作家提出的全部要求。
应该说,《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说话很有分寸。不但
如此,由于他认为目前以不谈论这些问题为宜,所以,他在议论这些问
题时只谈目前的状况,而且是出于正当的防卫,对于不在他的总体规划
之中的问题,他一概保持缄默。
此外,为了避免让人不开心,我对前面那句作了改动:“亨利八世把
僧侣制度废除了,在他看来,僧侣是一批好吃懒做的人。”
第十六题
“亨利二世的法律规定,女子怀孕时若未向官员报告,婴儿一旦死
亡,该女子就应被判处死刑。这种法律同样违背大自然赋予的自卫权
利①。”
回答和解释
某些罪行在某些时代比在另外一些时代更为常见,堕胎在亨利二
世在位时便是如此。堕胎现象当时愈演愈烈,以至于必须通过立法加
以制止,而且,此项法律必得引起人们严重关注方可。亨利二世下令,
女子怀孕时若未向官员报告,婴儿一旦死亡,该女子就应被判处死刑。
此项法律所惩罚的不只是堕胎的女子,也惩罚怀孕时未向官员报告而
婴儿夭折的女子。此项法律从此被称为愤怒的法律,促使此项法律如
此严厉的原因后来有了变化,严厉的程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就慢慢有所
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三节。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消减。结果是,每个教区的本堂神甫因疏忽而没有在主日宣道时公布
此项法律,他们的上级就会命令他们赶紧公布,高等法院极少判处死
刑,因为大家认定,一个大姑娘不会想到去申报自己难以启齿的事,这
样做有悖与生俱来的羞耻心。如果不是因为审讯笔录或证人的证词写
明,孩子身上作了某种记号,我就不相信曾有姑娘被判死刑,尽管她们
未向官员报告自己已经怀孕。
问题在哪里呢?很显然,神学院对有关堕胎言论的谴责有一个前
提,那就是这种言论赞成堕胎或是不赞成对堕胎加以惩处。其实并非
如此,或者说,从有关堕胎的言论中无法推导出赞成大姑娘可以堕胎的
判断,其实并非如此,甚至可以说根本不涉及此事。有人认为,据我们
推测,神学院大概不会同意以下看法:亨利二世的法律即使在维持现状
不加修改的情况下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君主不应加以更改,而鉴于众
所周知的原因,神学院试图或已经作出这样的决定。何况,赞同一项罪
行是一回事,认为刑罚过严或处置方式不当,应该处以这种刑罚而不应
1019
处以那种刑罚,则是另一回事,两者迥然有别。我如果说,偷窃不应处
以死刑,应该如罗马人那样,处以两倍或四倍的罚款,难道就可以因此
而认为我赞成偷窃吗?这些事情不正是属于留给大家讨论的那些普通
事情吗?神学院声称,作者的有关说法是对君主的侮辱,这种说法似乎
表明,神学院想要把污秽扣在作者头上。君主不但制定法律,也更改法
律,他们绝不会制止人们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一项在某时确属优良的
法律,是否应该有所更改,以便对他们更为有利。对法律的这种审视对
大家都有益。提出来的理由如果不足为凭,那就放弃,如果很好,那就
采用。主张适时更改某项法律,绝不构成对君主的伤害,因为,倘若需
要更改,那也是由君主来更改。但是,被列为第十六题的作者的上述说
法,如果确如审查报告所说的那样有这许多罪名,那么,君主岂不是就
不能制定法律,废除死刑而代以其他刑罚,否则就难逃这些罪名吗?这1020
论法的精神
样一来,君主在行使他的最高权力中的第一项即立法权时,岂不就被捆
住手脚了吗?关于这些事情,我就此打住。
第十七题
“迦南人遭受灭顶之灾,原因在于他们是一些未曾联合起来的小共
和国,没有共同进行防御①。”
回答和解释
上帝创造奇迹时并不始终使用同一方法。有时他直接干预:“要有
光”,就有了光。有时他借助他人行事:“我让你兴起,为的是在你身上
体现我的强大,以便由整个大地来显示我的名字。”有时他甚至愿意被
他人借助行事:“当初如果你打了我五下,等等”。
上帝在整部《圣经》中使用的途径多种多样,我们何以知道,上帝为
了把希望之乡给予以色列人而使用了一种特殊的途径呢?我们通过两
种办法知道此事,其一是上帝说了此事,其二是上帝做了此事。不过,
摩西在执行他的计划时,若不把双臂高举伸向天空,以色列人也不一定
就是胜利者。
我说过,迦南人民并未联合起来。可不是吗!上帝并不希望迦南
人民联合起来。
为了随意解释作者的意思,把作者说成既不相信《旧约全书》,也不
相信《新约全书》,就必须从他的书中找出一些东西,以便毫不含糊地证
明他不相信上帝。可是,人们看到的恰恰相反,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
①《论法的精神》,第九章,第二节。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中就明明白白地写着:“上帝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行事①。”看来
非得把作者说成不相信特殊途径不可,可是,事实却又是恰恰相反,在
第三十章第十一节中,作者从《圣人传》转引了许多引语后写道:“凡是
上帝计划之内的事情,他肯定已经一一完成,尽管在这些事情上,我们
有理由责备这些传记的作者们有时过于轻信,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中
得到巨大的启示,看清楚当时的风俗和习惯②。”
有一些奇迹对于基督教并不重要,而且可能并未真的出现过,但这
无损于基督教的主体,既然《论法的精神》的作者连这些奇迹都没有摒
弃,那就更没有道理说他不承认那些最基本的奇迹,诸如上帝对犹太人
民的召唤,兑现向犹太人民作出的承诺,等等。
尽管上帝的名字在整个大地上极受敬仰,他仍然希望他的名字在
他为他的人民所选定的那块土地上更加响亮,通过他在安顿他的人民
时所采用的方法,能让人看到最有效的保护。可是,不管他完成的奇迹
有多少,终究并非全都是奇迹。在上帝所采用的不寻常的途径上,毕竟
并非一切都不寻常。只有当大自然的走向不在他的计划之中时,他才
改变大自然的走向。他完成了一些奇迹,但是,他仅在他的睿智对他提
出要求时才这样做。
如果有人问我:“以色列人为什么进入杰里科?”我会回答说,因为
上帝让城墙坍塌了。不过,如果杰里科四门大开,那我就会回答说,杰
里科没有设防。我不会说那是上帝的特殊途径,因为在这件事上并无
特殊的意愿。我不会回答说都是上帝做的;因为,人家问我的是一般原
因,人家并没有问我次要原因。
这样说来,就得谴责《圣经》本身了。我们在《旧约全书·士师记》
① 引文与原著略有出入。——译者
②《论法的精神》,第三十章.第十一节。
1021论法的精神
第一章中读到:“乔舒亚死后,以色列人求问耶和华说:‘我们中间谁当
首先上去攻击迦南人,与他们争战?’耶和华说,‘犹大当先上去,我已将
那地交在他手中。……犹大又取了迦萨、亚实基伦和以革伦,耶和华与
犹大同在,犹大就赶出山地的居民,只是不能赶出平原的居民。因为他
们有铁车。等等。”
我们是否因此而可以说:“上帝本想摧毁伽南人,但是,铁车妨碍他
这样做?”不!铁车如同伽南人的溃散一样,全都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
上帝使用一支军队,这支军队就像军队一样行动。
事实上,这种书刊审查丝毫无益于基督教。居然把手放在藏经柜
上,未免太过分了,且看它如何把手拿下来吧。